107 初等考試五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中央組織的三級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機關的層級與組織型態。判斷時要分辨部會內部單位、中央三級機關,以及公營事業或任務編組。依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層級概念,中央三級機關是隸屬於中央二級機關(例如交通部)之下,具有機關地位的下級機關。
本題涉及機關組織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組織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組織性質,再確認其是否為交通部所屬的獨立機關:
- 部內的「司」是交通部內部單位,不是下級機關。
-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組織,不是行政機關。
- 委員會須再辨別是正式機關或任務編組。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是交通部所屬機關,屬中央三級機關。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路政司:錯誤。 路政司是交通部內部的司級單位,屬部本部的內部組織,並非隸屬交通部的另一個中央三級機關。
第 2 題2 分
公務人員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中的基本給與名稱。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的用語,公務人員依法應領取的基本給與稱為「本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俸」依職務等級及俸級核定,是俸給的基本部分;「年功俸」則是本俸達到一定級數後,依規定晉敘的給與。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看到「基本給與」即可對應《公務人員俸給法》中的「本俸」,因此選 (C)。其餘選項分別是俸給制度中的級別或計算標準,或是另一種俸給項目,不能取代「基本給與」的法定名稱。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依該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是:行為由行政機關作成,針對具體事件,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逐字引用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處分定義。比對題幹中的「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及「單方行政行為」,即可判定所問概念是行政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上述定義為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民眾提出行政訴訟時,有關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由何法院審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裁決事件的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對交通裁決提起的撤銷或確認訴訟,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依同法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3,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且直接向管轄法院起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而非一般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民國 107 年交通裁決事件採特別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因此選「地方法院」。
選項分析
- (A) 司法院:錯誤。 司法院是司法機關,負責司法行政及憲法法庭等職權,不是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 (B) 交通法院:錯誤。 我國並無名為「交通法院」的法院。
第 5 題2 分
公務人員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有關委任職等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中「官等」與「職等」的對應結構。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為準(註:本條規範至今維持不變,現行法亦同):
-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三官等。
-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一職等為最低、第十四職等為最高。
- 官等與職等的法定對應劃分為:
-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員法制法條記憶題。解題時直接提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第 3 項之規定檢視:
- 確認題幹標的:題目明確詢問「委任」官等所涵蓋的職等範圍。
- 比對法定區間:委任為最基礎之官等,法定起迄範圍為「第一至第五職等」(共包含 5 個職等)。初等考試或身心障礙五等、原住民族五等考試及格者,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 6 題2 分
客船管理規則中所定義之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多少人之船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此條定義亦維持相同)。主要測驗海事法規中關於船舶分類的「法定名詞定義」,核心法條如下:
- 《客船管理規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稱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 《船舶法》第 3 條第 2 款亦有相同之母法定義:「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航政法規對「客船」認定的兩大構成要件:
- 消極要件:必須為「非小船」(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 50 以上之非動力船舶)。
- 積極要件:乘客定額必須「超過 12 人」。
依據條文規範之具體數字,直接比對即可獲致解答。
第 7 題2 分
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港務公司的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本題主要測驗我國海運港政體制改革的核心架構——「政企分離」,以及《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2 條關於港務公司法定業務範圍之規定: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港務公司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 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 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 五、投資或轉投資國內外相關事業。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 「商港服務費」之法律性質與主管機關: 依《商港法》第 12 條規定,商港服務費屬於特種基金性質之公法規費,其收取對象、計算基準、費率、繳納期限、減免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實務上由交通部航港局統籌管理,屬於航港公權力行政業務,非屬港務公司之營業範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航港體制改革」確立的雙軌分工:
- 航港局(政):掌理航政及港政等行政公權力,包括法規制定、航政監理、航路標識、港口安全與商港服務費等公法規費之訂定與管理。
- 港務公司(企):採公司化經營,掌理商港之商業營運、開發、建設、碼頭裝卸租賃與自由貿易港區開發等企業獲利項目。
凡屬「公司營運、設施建設、物流服務、自貿港營運」者,皆屬港務公司業務;凡屬「公法規費費率制定、行政命令擬訂」等行政公權力者,均不屬於港務公司之業務範圍。
第 8 題2 分
小型車駕駛執照路考作業要點規定,路考(含場地及道路考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幾分以上者為合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路考作業要點》所定的小型車路考合格標準。路考包含場地考驗及道路考驗,成績滿分為 100 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合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幾分以上者為合格」,直接對照作業要點的合格門檻即可。題目已明示滿分為 100 分,因此不必計算,只須辨認法定及格分數為 70 分以上。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哪一個部會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的授權規定。依民國 107 年《公路法》第 27 條第 2 項,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市區道路部分的分配比例,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哪個部會訂定,直接對應《公路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授權對象,即財政部。解題時要留意,條文另提到內政部,但那是針對「市區道路部分的分配比例」,不是整部辦法的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授權規定後續仍保留上述區分。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公路法規定,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所定的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關鍵是依公路層級對應負擔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路法》第 12 條規定:
- 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
-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 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 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時,市道、縣道、區道、鄉道的修建經費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修建經費由誰負擔」,再依《公路法》第 12 條逐一核對道路層級與負擔機關。不要把「辦理修建工程」、「管理道路」或「養護道路」的機關,直接當成經費負擔者;本題應以第 12 條的經費負擔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時將交通事故分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 24 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規定,A1 類是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的事故;A2 類是造成人員受傷,或有人死亡但死亡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事故。B 類則屬於無人傷亡的事故分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造成人員受傷」以及「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兩者都符合 A2 類的定義,因此選 B。判斷時要特別分清楚死亡時間的界線:二十四小時內死亡屬 A1;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則歸 A2。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目前國內推動的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主要對象為實施日期後屆滿幾歲、領有各級普通汽車及機車駕照之駕駛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的適用年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制度,主要管理對象是屆滿 75 歲、持有各級普通汽車或機車駕照的駕駛人。相關規定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1。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制度「主要對象」的年齡門檻,直接辨認民國 107 年實施的高齡駕駛人管理制度即可:當時以年滿 75 歲為主要適用對象,不必另作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所規定的獎勵範圍,不包括下列哪項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5 條關於「重大交通建設」法定獎勵範圍之列舉項目,以及交通法規體系中「公路」與「都市計畫道路(市區道路)」之範疇區分。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指下列各款之興建、營運:
- 鐵路。
- 公路。
- 大眾捷運系統。
- 航空站。
- 港埠及其設施。
- 停車場。
-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 橋樑及隧道。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排除法」切入:
- 檢視題目所問為「不包括」何者。
- 比對《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5 條之法定 8 大項目。
- 辨析選項中與道路相關之用詞:法條明文列舉者為「公路」(依《公路法》規範之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而非依《市區道路條例》與都市計畫法規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故非屬本條例明定的獎勵範圍。
第 14 題2 分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最後的核定權為哪一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對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的審查與核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1 項,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因此,規劃報告書的最後核定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最後的核定權」,應區分審查、核轉與核定的層級:地方政府負責提出或辦理相關規劃,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核轉,最終由行政院核定。依此沿著法條所列程序判斷,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為何種顏色?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關於「標誌色彩之意義與用途」的基本法規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定)。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標誌之色彩共有紅、黃、橙、藍、白、黑、綠、棕等色,各具法定之特定功能與指定用途。掌握各類顏色所對應的標誌種類,為交通行政類科歷年極高頻率的基礎必考題。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的法條直接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索「標誌顏色」與「標誌功能類別」之法條對應關係: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棕色: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題目所列「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法條明文限定底色為「棕色」,故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紅色:錯誤。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紅色表示禁制或危險,主要用於禁制標誌之邊線、斜線,警告標誌之邊線,以及「停」、「讓」、「禁止進入」等特定禁制標誌之底色,並非用於觀光或自行車路線標誌。
- (B) 藍色:錯誤。
第 16 題2 分
依公路法規定,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幾個月內籌備完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對汽車運輸業核准籌備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路法》第 39 條規定,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 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問法定籌備期限,依《公路法》第 39 條確認期限即可。起算點是「核准之日」,完成期限是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如因特殊需要必須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哪一個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關於標誌、標線及號誌設計變更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因特殊需要而必須增減或變更相關設計時,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再公告實施。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機關分工即可:題目問的是交通部須會同哪一機關核定,依規定為內政部。因此選 A。這是法規機關配對題,作答時應依題幹所述「交通部會同」的法定用語辨認,不宜只憑機關名稱或業務印象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規定,下列何種車輛須徵收通行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對應徵及免徵車輛的區分。判斷時應確認題目列出的車輛是否屬於計畫規定的免徵對象;不在免徵範圍內者,依規定徵收通行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車輛身分與用途,再對照免徵規定。公務執勤、國軍執行戰備及訓練等特定用途車輛,以及符合規定的客運營業車輛,屬於免徵情形;曳引車與聯結車則須徵收通行費。
選項分析
(A) 公路管理機關與公路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錯誤。 此類車輛因公務執勤用途,屬於免徵通行費的對象,因此不是題目所問「須徵收通行費」的車輛。
第 19 題2 分
有關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應向哪一級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可分兩組:
- 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若干貨運、租賃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 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業務所屬轄區,向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業別,再對照其申請機關。關鍵在於:公路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同屬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市區汽車客運業則依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分別申請。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幾日內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繳銷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許可證及航線證書的失效與繳銷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法解散時,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 三十日內 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繳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依法解散」及「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兩個關鍵詞,對應《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期限:三十日內繳銷。因此選項中應選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高雄捷運公司目前組織型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組織型態與公私營事業之法律認定標準:
- 大眾捷運營運主體: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得由政府興建營運,亦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採 BOT 等特許模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與營運。
- 公營事業與民營公司之界定: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規定,公營事業包括各級政府獨資、合營,或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 50% 之公司。若政府資本未達 50%,在私法上即屬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推動模式(BOT)與股權結構:
- 興建營運模式:高雄捷運紅橘線採「民間興建營運移轉」(BOT)模式興建營運,由得標民間團隊發起成立特許專案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KRTC)。
- 股權比例檢驗:高雄捷運公司由中鋼集團、行政院國發基金、高雄市政府及其他民間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政府持股比例合計未達 50%,不符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定義之「公營事業」,因此其法律組織型態為私法上的「民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錯誤。 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外行使公權力、具有獨立預算與組織規程之公法組織(例如:負責路網規劃與監督的高雄市政
第 22 題2 分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應幾年檢討 1 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大眾捷運法》中關於大眾捷運系統「運價訂定與定期檢討機制」之法定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大眾捷運法》第 29 條規定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修正)。
- 條文內容:
- 《大眾捷運法》第 29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由營運機構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大眾捷運法》第 29 條第 4 項:「大眾捷運系統運價,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為交通法規之標準「法定數字與期程」題型。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大眾捷運法》對於公用事業費率監管所設定的法定週期:
- 捷運系統運價涉及大眾通勤權益與公用事業成本回收,法規採取「定期檢討、例外彈性」原則。
- 法律明文確立常態檢討頻率為「每 2 年檢討一次」;若遇物價急遽變動或重大營運成本衝擊等「特殊狀況」,則例外不受 2 年限制,可提前檢討修正。
第 23 題2 分
交通部為審議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相關事項,設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其行政幕僚作業由交通部哪一個單位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交通行政組織架構與專法職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自由貿易港區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審議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相關事項,設「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依命題當時之《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5 點規定,該小組之執行秘書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兼任,所需之行政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航政司」負責辦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組織層級分工」切入:
- 部本部政策幕僚 vs. 所屬附屬機關: 「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為交通部層級之重大政策審議與跨部會協調平臺,其行政幕僚作業必然由交通部本部的內部業務司(一級幕僚單位)統籌,而非交由外部三級執行機關(局)主導。
- 海空航政統籌範疇: 自由貿易港區包含「海港型」與「航空型」自由貿易港區。在交通部本部內部司中,陸運由路政司掌理,而海運與空運之政策法規均由「航政司」統籌。因此,涵蓋海港與空港的自由港區幕僚作業,依法定職掌由航政司承辦。
選項分析
- (A) 航政司:正確。 依命題當時《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5 點,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由民航局及航港局副局長兼任;
第 24 題2 分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依照規定,日間應懸掛何種顏色的旗?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日間應懸掛何種警示標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並置於最顯明易見之處,以警告其他船舶不得靠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日間」標誌,再依規定配對旗燈: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因此本題選紅色旗。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何種機關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對商港區域內治安維護及港務法令執行的機關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商港法》第 5 條第 1 項,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
同條另規定,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的地方政府執行;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指揮及監督。這些分工有助於區分執行機關與監督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項關鍵工作:「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直接對照《商港法》第 5 條第 1 項。條文已明定執行者為港務警察機關,因此選 A。題目問的是由哪個機關「執行」,不是哪個機關負責指揮、監督或經營港口。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站相關事業的法定定義,辨別重點在於服務對象、作業場所及提供的服務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所用的定義,「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是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以及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的通關、倉儲場所、設備與服務,並以此受報酬的事業。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詞即可判斷:「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及「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描述的是貨物在航空貨物集散站的處理與存放服務。因此應選擇名稱與業務內容相符的「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哪一個機關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定的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計畫,由哪個機關與民航局共同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計畫」,直接對應《民用航空法》第 35 條第 1 項。條文指定的共同訂定機關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民用航空法規定,有關超輕型載具之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0 款對「超輕型載具」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超輕型載具須符合多項條件,其中包括:
- 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 600 公斤。
- 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 2 個。
- 設有機艙者,機艙應為不可加壓式。
因此,題目將「不可加壓式」改成「可加壓式」,違反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0 款各項要件,找出與法條不一致的選項。A、B、C 分別對應重量、座位數及發動機規定;D 則把機艙要求寫成「可加壓式」,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 600 公斤:正確。 民國 107 年《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0 款明定,超輕型載具最大起飛重量不得超過 600 公斤。此敘述符合規定,不是本題答案。
第 29 題2 分
航空器之特種飛航,應先向哪一個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用航空法》中關於「航空器適航管理」與「特種飛航管轄權限」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民用航空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航空器未具適航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者,非經民航局核准進行特種飛航,不得飛航。」(註:法條簡稱「民航局」,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現行法此條文意旨維持相同未作修正)。 所謂「特種飛航」,是指航空器在未領有有效適航證書的情況下(例如新機出廠試飛、維修渡運、展示飛行等),因特定必要事由且在符合特定限制條件下進行之特殊飛航,因涉及航空器技術檢定與飛航安全監理,法定核准權限專屬於航空安全執行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我國交通行政體系中的「中央主管機關(政策與法規訂定)」與「執行機關(技術檢驗與執照許可)」。 民用航空之最高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負責擬定政策與訂定法規命令(如《民用航空法》第 18 條第 2 項授權由交通部訂定特種飛航之辦法);但涉及具體航空器之適航檢驗、特種飛航申請審查與個案許可,屬於高技術性之監理執行業務,法條明文將核准權限賦予具有專業技術審查能力的中央三級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此直接對應法條明定之受審主管單位即可破題。
第 30 題2 分
民用航空法規定,為照顧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請問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其補貼票價標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行政的核心法規之一——《民用航空法》對離島居民交通權益之保障措施,以及主管機關交通部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依《民用航空法》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照顧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主管機關並得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之離島地區居民,給予較高之補貼比例。同條第 2 項明定,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法規基準:依交通部發布之《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航線規模與偏遠程度劃分法定補貼級距:
- 第一級(一般離島主要機場航線):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補貼票價 。
- 第二級(偏遠及小離島機場航線):連江縣南竿機場及北竿機場航線、臺東縣蘭嶼機場及綠島機場航線、澎湖縣望安機場及七美機場航線,補貼票價 。
-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法已配合將「馬公機場」修正為「澎湖機場」,其餘基準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步驟與切入思維如下:
- 確認適用法規位階與母子法關聯:題目雖引述《民用航空法》,但具體各航線的補貼成數規定於授權法規命令《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 對應目標機場之法定層級:題目所問為「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與「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兩者為離島航線中運量最大、班次最密集的兩大門戶機場,法規將其歸類於第一級基準,補貼比例為票價之 (居民自付額為原核定票價之 )。
第 31 題2 分
交通標線依其型態分類,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行政與交通工程之核心基礎法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關於「標線之形態、位置與功能管制」之規定。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對於本條文之標線形態與基本功能規範內容維持一致。)
標線依其「顏色」、「線型(虛線/實線/雙實線)」以及「劃設位置(路段中/路側/路口)」之不同組合,具備不同的法律效力與管制功能。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標線型態題,切入點為「劃設位置」與「動態車流/靜態停車」之對應邏輯:
- 動態管制(劃設於路段中):用以規範行車方向、車道劃分及超車/變換車道行為。
- 「黃色」原則上用於對向車流管制(如分隔對向車道、分向限制)。
- 「白色」原則上用於同向車流管制(如車道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
- 靜態管制(劃設於路側):用以規範停車與臨時停車行為。
- 「黃實線」設於路側=禁止停車線。
- 「紅實線」設於路側=禁止臨時停車線。
檢視各選項時,直接比對「線型+顏色+劃設位置」與「法定功能」是否一致,即可迅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黃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對向車道。」(即行車分向線,在未劃設雙黃線且安全無虞時可借道超車)。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航空站劃分等級的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行政中「民航行政」範疇之航空站(機場)等級劃分標準。
- 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施行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按其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及客、貨運量,分為左列各等:一、特等航空站。二、甲等航空站。三、乙等航空站。四、丙等航空站。五、丁等航空站。」
- 現行法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隨交通部組織改造廢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通則》,並依新訂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及各航空站編制表辦理,但劃分航空站業務規模的核心營運指標精神實質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列舉與概念辨析題,切入點為區分「實質營運業務指標」與「硬體實體規格」:
- 法規文字直接對照:法條明文列出的評定要素僅有三項——「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
- 管理本質邏輯推導:航空站等級劃分主要用以決定其組織位階、編制員額與行政資源配置,其評估核心為「航空業務繁簡程度(營運活動強度)」,而非「實體土地面積(佔地多寡)」。佔地廣大可能僅因地形、跑道周邊緩衝區或軍民合用等因素,無法直接代表其民航業務繁忙。
第 33 題2 分
公路路線編號主要根據下列哪一項法規規定之方法與原則進行編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路線編號的直接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公路路線系統,按該條所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公告路線編號。
例如,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題目問的是「方法與原則」規定在哪一項法規,應找出直接列明編號原則的法規。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關鍵詞「路線編號」與「方法與原則」,對照各選項的規範功能。《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直接規定公路路線編號方式,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現行停車場法規定,路邊停車場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主要考慮因素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車場法》第 14 條,考點是路邊停車場採累進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時,法定的考量因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4 條規定,路邊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文的判斷依據即可:題目詢問「主要考慮因素」,第 14 條直接寫明是「地區交通狀況」,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分是針對車輛駕駛人實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中,處分的對象是「車輛」還是「駕駛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用語與制度,禁止駕駛是對違規駕駛人所為的處分;其餘選項所述措施,則不是以駕駛人為直接處分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處分用語,再辨認對象:「駕駛」指向駕駛人;「行駛」或「通行」指向車輛能否上路或通過;「記次」則是違規紀錄制度。依題意選出直接針對駕駛人實施的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規定,小客車、小貨車在國道高速公路每日行駛多少公里以內可以免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每日免費里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小客車、小貨車每日行駛 20 公里以內免收通行費;超過免費里程的部分,依規定計收通行費。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小客車、小貨車的每日免費里程,直接對照徵收計畫所定的門檻即可,不需計算。法規與規定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或故障漂流,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何者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關於商港區域外海難應變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擱淺或故障漂流,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採取必要應變措施時,必要時得由交通部航港局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商港區域外」與「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採取必要措施」。這是在問海難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得否代為處理、由誰執行;依《商港法》相關規定,權責機關是交通部航港局,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商港服務費的計費項目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港法》及子法《商港服務費收取分配及保管利用辦法》中有關「商港服務費」收取對象與計費基準之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商港服務費係向使用商港公共設施之對象收取的特種規費,主要用於商港公共設施建設、維護及防救災等用途。依《商港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收費對象明確限於三大類:
- 入港船舶
- 離境上下客船旅客
- 裝卸之貨物
依授權訂定之《商港服務費收取分配及保管利用辦法》第 3 條(現行法基準亦相同),商港服務費之計費項目基準具體規範為:
- 船舶:按入港船舶總噸位計收。
- 旅客:按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人數計收。
- 貨物:按裝卸之貨物計費噸量計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法條對照法」與「核心範疇歸納法」:
- 先由《商港法》母法第 15 條確認商港服務費之徵收主體對象僅包含「船、人(客)、貨」三大核心。
- 對照《商港服務費收取分配及保管利用辦法》所明定的三大計量基準:船舶看「總噸位」、旅客看「人數」、貨物看「計費噸量」。
- 檢視四個選項,凡不屬於此三大基準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入港船舶總噸位:錯誤(屬於法定計費基準)。 依《商港服務費收取分配及保管利用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船舶商港服務費係以「入港船舶總噸位」為計費基準,按航次或期間費率計收。
第 39 題2 分
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是由下列哪一機關審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的法定制訂與審議權責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鐵路法》第 26 條規定:
- 第 1 項:「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 第 2 項:「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費率涉及廣大民眾權益與重大公共利益,因此立法者採「雙層管制架構」:抽象的「運價率計算公式」由最高民意機關(國會)審定,具體的「實際運價(票價)」則由最高行政機關核定。(現行法雖歷經臺鐵公司化等修法,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須由立法院審定之核心架構並無變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釐清「運價管制架構」中各機關的法規動詞與權責劃分:
- 主管業務擬訂:交通部(擬訂公式)。
- 行政層級層轉:行政院(轉送審定)。
- 立法監督審定:立法院(審定計算公式)。
- 具體執行核定:行政院(核定實際計算出之運價)。
題目明確問及運價率計算公式是由何機關「審定」,直接對應法條明定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故唯一正確解答為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交通部為法定的「擬訂」機關。依《鐵路法》第 26 條第 1 項,計算公式係由交通部負責擬訂後層報,並非最終的審定機關。
第 40 題2 分
臺灣地區高速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主要受下列哪一項法規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後續《鐵路法》雖歷經多次修正,惟本題所涉之基本法制架構並未改變)。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軌道運輸之法規架構與《鐵路法》之規範範圍。我國陸上軌道運輸體系主要分為「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兩大主幹,分別受《鐵路法》與《大眾捷運法》規範:
- 《鐵路法》第 1 條明定:「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鐵路法》第 2 條明定鐵路之定義及系統分類,其中明確將「高速鐵路」納入鐵路系統(定義為最高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解題方法
- 法條文字對照法:題幹所列「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字字均為《鐵路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規定的立法主旨與適用範疇。
- 法制架構檢驗法:判斷高速鐵路在我國法制上的定性。臺灣高速鐵路雖然採 BOT 模式興建營運,但其本質仍屬城際鐵路運輸系統,我國並未為高鐵單獨制定專門法律,其主管法源為《鐵路法》(並依特許合約及民間參與相關法規輔助規範)。
第 41 題2 分
高雄市興建營運的輕軌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在共用通行道路,駕駛人有爭道行駛行為,可依下列何種法規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輕軌車輛行駛於共用通行道路時,違規行為適用哪一種處罰規範。判斷重點是車輛行駛的路段與行為性質:題目所述為輕軌車輛在與道路交通共用的道路上行駛,駕駛人有爭道行駛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處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共用通行道路」與「爭道行駛」兩個關鍵詞。爭道行駛是道路交通秩序上的違規行為;題目問的是對這種道路行駛違規可依何種法規處罰,因此應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非依捷運或鐵路系統的專法處罰。
選項分析
- (A) 大眾捷運法:錯誤。 《大眾捷運法》主要規範大眾捷運系統的規劃、建設、營運及管理。題目所問是輕軌車輛在共用道路上爭道行駛的道路交通違規,應依道路交通處罰規範判斷。
第 42 題2 分
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向下列哪一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重點是依計程車客運業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判斷應向哪一級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
- 主事務所在直轄市: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 主事務所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依《公路法》關於公路主管機關的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的判斷方式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直轄市以外之區域」,再對照《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計程車客運業在直轄市以外的區域經營,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選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在道路上漆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所考慮的最基本因素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標線的設置目的,重點是辨認道路上漆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時,應優先考量的基本因素。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範,紅色標線用於表示禁止臨時停車;設置考量的核心是該處停車是否會造成安全疑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最基本因素」。標線設置須有交通安全上的實質理由,因此應從停車可能造成的風險判斷,而不是先看距離規定、一般管理需求或執法便利性。若停車會妨礙視距、影響車流或增加事故風險,就有設置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的理由。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違規人不服拒絕酒測之裁決結果,應採取哪一種救濟管道?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違規裁決不服時的法定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交通違規裁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拒絕酒測的裁罰屬交通違規裁決,因此救濟途徑是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爭執的對象是「拒絕酒測的裁決結果」,也就是對交通違規裁決不服,而非單純對警方舉發程序表示異議。接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判斷:交通裁決採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方式,故選行政訴訟。
現行法規已有修正,法院組織及相關程序用語有所調整;本題依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救濟途徑仍為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其最基礎法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多目標使用,其法源層級與授權依據。解題時要區分「上位法律的授權依據」與「依授權訂定的具體使用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的法律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則進一步規範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可作何種多目標使用及其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最基礎法源」,因此應找出授權多目標使用的上位法律,而非列出具體使用項目的法規。依《都市計畫法》的規範架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相關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具體項目及使用管理則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加以規範。
因此,法源層級的判斷為:先看《都市計畫法》的法律依據,再看依其規定訂定的多目標使用辦法。題目所問的「最基礎法源」是前者。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現行法令規定機車在什麼樣的條件下,要實施兩段方式左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關於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方式」(特別是強制兩段方式左轉)之法定要件。
依民國 107 年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現行法規雖後續因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等規定微調部分文字,但本條有關兩段式左轉之核心法定要件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題目,切入點為精準掌握「法條明文要件」,切忌以「道路實務經驗」或「工程設置規則」代替「用路人行為法規」:
- 先標誌標線、後法定原則:在有設置「機車兩段左轉標誌(遵 20 / 遵 20.1)」或機車待轉區標線之路口,自應依標誌標線行駛。
- 無專屬標誌標線時的法定強制要件:若路口無上述指示標誌標線,則檢視內側車道。法條明定只要「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機車即受法律強制約束,必須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切入內側車道逕行左轉。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駕駛 42 公噸以上之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必須領有下列何種駕駛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中關於「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之駕駛人資格與駕照等級要求」。
動力機械(如推土機、起重機、挖掘機等)本質上非屬一般常態行駛道路之汽車,但在符合規定並申請請領臨時通行證後,得行駛於道路。我國監理法規並未創設獨立的「動力機械專用駕照」,而是依照動力機械的「總重量級距」,要求駕駛人具備相應等級之汽車駕駛執照(小型車、大貨車、聯結車)。
解題方法
檢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必須持有的駕駛執照等級係依「總重量」劃分:
- 總重量逾 42 公噸者: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 總重量逾 20 公噸至 42 公噸以下者:應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 總重量 20 公噸以下者: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若為重型起重機則需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本題題目指明為「駕駛 42 公噸以上之動力機械」,落入最高級距規範,駕駛人必須持有「聯結車駕駛執照」(或更高資格),故直接以該噸位門檻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小型車駕駛執照原則上僅能駕駛總重量在 20 公噸以下之動力機械。42 公噸以上之機械體積龐大、煞車動量極大,小型車駕駛訓練無法涵蓋此類重機械之道路操控安全。
第 48 題2 分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下列哪一種費用支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意旨亦同),核心在於測驗《公路法》中關於公路建設與養護經費來源的法條規定,以及區分「稅」(租稅)與「費」(特別公課、規費)的主管機關與用途性質。
- 法源依據:《公路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 法律性質:汽車燃料使用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具專款專用性質),由公路主管機關徵收,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而非屬一般財政收入之稅捐。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兩大方向切入:
- 法條直接對應:題目題幹之文字「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完全出自《公路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法定構成要件,其所對應之徵收項目即為「汽車燃料使用費」。
- 主管機關與公課屬性排除:
- 題目主體為「公路主管機關」,我國租稅之課徵主體為財政與稅捐稽徵機關,公路主管機關無權開徵「稅捐」(如牌照稅、貨物稅)。
- 題目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此為全路網基礎設施之龐大資本與維護支出,非單一車輛行政作業之對價,故非屬個別行政「規費」。
選項分析
- (A) 錯誤:汽車牌照稅(正式名稱為「使用牌照稅」)之法源為《使用牌照稅法》,屬於「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主管機關為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實務上常委託公路監理機關代徵)。
第 49 題2 分
交通部設置負責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的單位名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部辦理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的專責協調督導單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制度,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負責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的協調、監督及推動。題幹所述職掌與該單位名稱相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職掌:「交通部設置」以及「協調、監督及推動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依此辨認負責督導與推動的專責機關,即可選出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錯誤。「聯席會報」著重相關機關共同參與會議協調,並非題幹所指交通部設置、負責督導及推動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的單位名稱。
第 50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交通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其程序與型式主要依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交通事項如何制定地方自治法規,考點是自治法規的法源依據與形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並問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的程序與型式依據。這是地方自治法規的專門規範,應直接對應《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的制定方式、名稱及後續程序,分別可參照該法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及第 32 條。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