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初等考試・五等・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如果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多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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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第 4 條有關路權型態與共用車道路線比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的大眾捷運系統,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不得超過全部路線長度的四分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的比例上限:以全部路線長度為分母,共用車道路線長度最多為其 14\frac{1}{4}。因此選項中「四分之一」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二分之一:錯誤。 12\frac{1}{2} 高於法定上限,容許共用車道的比例過大。
  • (B) 三分之一:錯誤。 13\frac{1}{3} 仍高於法定上限。
  • (C) 四分之一:正確。 符合《大眾捷運法》第 4 條規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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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交通部鐵道局為中央行政機關之幾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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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的「機關層級」,判斷依據是機關在行政組織中的隸屬關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層級分為二級、三級及四級機關。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規定,交通部為辦理相關鐵道業務,設交通部鐵道局。鐵道局隸屬交通部,而交通部隸屬行政院,因此鐵道局為三級機關。

解題方法

依序沿著隸屬關係往下判斷:

行政院(一級)→交通部(二級)→交通部鐵道局(三級)行政院(一級)\rightarrow 交通部(二級)\rightarrow 交通部鐵道局(三級)

因此,交通部鐵道局是中央行政機關的三級機關。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一級機關:錯誤。 一級機關為行政院;鐵道局並非直接位於此層級。
  • (B) 二級機關:錯誤。 交通部是隸屬行政院的二級機關;鐵道局則隸屬交通部,層級再下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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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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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至第 14 條的行政管轄權規定,包括管轄權的法源、土地管轄、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以及機關間管轄權爭議的決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的管轄依據。題目詢問錯誤敘述,因此只要找出與法條內容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選項符合條文。

  • (B) 正確。​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 (C) 錯誤。​依同法第 12 條,關於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的事件,由「經營該事業之處所、事務所或企業所在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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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形外,幾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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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 11 條: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對應準則第 11 條即可。題目問的是一般情形下的定期檢討間隔,不是發生特殊情形時的調整時點,因此答案為每兩年一次。

選項分析

  • (A) 每 1 年:錯誤。 準則規定的定期檢討間隔不是一年。
  • (B) 每 2 年:正確。 符合「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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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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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對「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自由港區事業包括經核准在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加工製造及技術服務等業務;金融、餐飲、旅館等則列為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條例列出的兩類業務對照:屬於貿易、物流及相關貨物處理服務的,屬「自由港區事業」;金融、餐飲、旅館等則明文歸在「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物流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金融:錯誤。 條例第 3 條第 3 款將金融列為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
  • (B) 餐飲:錯誤。 餐飲同樣列在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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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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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的規定」,主要辨別一般計程車與多元化計程車在計費表、車身顏色及駕駛人管理上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91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選項中「必須」、「亦應」及「不需要」等絕對用語,並檢查有無把多元化計程車的例外寫成一般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計程車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依規定收費;但多元化計程車得依規定申請免裝計費表。選項稱「必須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並非第 91 條的規定。
  • (B) 錯誤。​一般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為規定的純黃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該車身顏色,因此不能說多元化計程車也應使用純黃色。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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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營業小客車之車牌顏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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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號牌顏色與車輛使用性質的區分。營業小客車的號牌為白底紅字,可藉由底色與字色辨識其營業用途。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車牌顏色」,依車種號牌顏色規定辨認營業小客車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業小客車使用白底紅字號牌。

選項分析

  • (A) 紅底白字:錯誤。 營業小客車不是紅底白字。
  • (B) 白底黑字:錯誤。 不是營業小客車號牌顏色。
  • **(C) 綠底白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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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計程車牌照之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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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第39條之1的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這項原則以地方人口與道路面積的成長情形作為牌照發放依據;題目沒有要求計算特定發照數量。

解題方法

先抓出法條中的兩項依據:「縣、市人口」與「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再比對選項。只有同時包含這兩項條件,且未以其他指標取代者,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經濟成長比例」不是《公路法》第39條之1所列的發放依據。
  • (B) 錯誤。​雖提到「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但把「縣、市人口」換成「計程車空車率」,與法條規定不符。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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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交通部設有司室,關於鐵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屬於何種單位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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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部各司的業務職掌,關鍵是辨認「鐵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所屬的主管單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為準,這項職掌屬於交通部路政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業務關鍵詞「鐵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再對照交通部各司職掌:鐵路相關的路政業務歸路政司;航運與航空業務歸航政司;軌道司負責軌道運輸相關政策與業務;總務司處理機關內部行政庶務。據此選出路政司。

選項分析

  • (A) 航政司:錯誤。 航政司掌理航運及航空等相關業務,並非鐵路業務的主管單位。
  • (B) 軌道司:錯誤。 軌道司掌理軌道運輸相關政策及業務;本題問的是題幹所述鐵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監督事項,命題所對應的權責單位為路政司。
  • **(C) 路政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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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用於指示地名、地名方向與地名里程標誌之底色為何種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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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指示標誌的顏色規定,重點是辨認「地名、地名方向與地名里程標誌」的底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這類標誌的底色為綠色。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地名、地名方向、地名里程」三種標誌,再依設置規則對照其底色。這些標誌用來指示地名資訊,底色規定為綠色,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 (A) 棕色:錯誤。 棕色不是本題所問地名、地名方向及地名里程標誌的底色。
  • (B) 紅色:錯誤。 紅色常見於禁止或警告相關標誌,並非本題所問的底色。
  • **(C) 藍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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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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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規則」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四個關鍵特徵:「上級對下級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這些內容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對行政規則的定義相符,因此選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題幹描述的是一般、抽象且規範機關內部的規定。
  • (B) 行政命令:錯誤。 行政命令通常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訂定、對外發生效力的規範;題幹明確指出該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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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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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後的車輛定義與行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並符合車重限制。納管後,車輛須領用、懸掛牌照,駕駛人也須依規定戴安全帽。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列的定義、牌照與安全帽規定。尤其要注意「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然速率較低,仍屬應依法管理的車輛,不能因此推論駕駛人可以免戴安全帽。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命題當年條例所定義: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在 60 公斤以下。
  • (B) 錯誤。​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戴安全帽,不能免戴。這是本題所求的錯誤敘述。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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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超速為我國駕駛人常見的交通違規行為之一,也是多數交通事故的重要肇事原因。為規範駕駛人行車速度,行車速度若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處以多少金額範圍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嚴重超速」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考試時的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60 公里,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是「超過最高時速 60 公里」,再對應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罰鍰區間:

6,000 元≤罰鍰≤24,000 元6{,}000\text{ 元} \leq \text{罰鍰} \leq 24{,}000\text{ 元}

因此,選出同時符合最低額 6,000 元與最高額 24,000 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4,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錯誤。 罰鍰上下限都低於命題當年法條規定。
  • (B)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錯誤。 罰鍰上下限不符法定區間。
  • **(C)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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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之對象,係針對領有各級普通汽車及機車駕照之駕駛人,實施日期後屆滿幾歲之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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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的適用年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規定,制度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針對普通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實施日期後屆滿 75 歲者,納入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實施日期後屆滿幾歲」即可。這是在問制度設定的年齡門檻,並非詢問一般所稱的高齡起始年齡,也不是問駕照每隔多久換發。制度門檻為 75 歲,因此選擇 75 歲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60 歲:錯誤。 不是本制度針對普通汽車及機車駕駛人所定的年齡門檻。
  • (B) 65 歲:錯誤。 雖常見於其他高齡政策的年齡界定,但不是本題所問的駕照管理制度門檻。
  • **(C) 70 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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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屬市區道路部分由哪些機關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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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第 27 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8 條,重點是區分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統籌分配機關,以及市區道路部分的會同辦理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路法》第 27 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由交通部統籌分配;其屬市區道路部分,應會同內政部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問「屬市區道路部分由哪些機關會同辦理」,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會同內政部」即可。交通部是統籌分配機關,內政部則是市區道路部分的會同機關,因此選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會同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不是市區道路部分的法定會同機關。
  • (B)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正確。 符合《公路法》第 27 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8 條的規定。
  • **(C) 財政部會同內政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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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幾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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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的違規記點累計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六個月內」與「吊扣駕照一個月」,直接對照第 63 條的記點門檻:六個月內累計達六點以上,即符合吊扣一個月的條件。因此選六點。

選項分析

  • (A) 2 點:錯誤。 未達六個月內累計六點的法定門檻。
  • (B) 3 點:錯誤。 三點仍未達六點門檻。
  • **(C) 4 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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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中,有關貨物項目的繳納義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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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測驗商港服務費三類收費項目及其繳納義務人的對應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船舶、旅客、貨物三項的繳納義務人,依序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貨物項目」,再依第 3 條對照:貨物商港服務費的繳納義務人是「貨物託運人」。因此選項中應選貨物託運人。

選項分析

  • (A) 船舶運送業:錯誤。 船舶運送業是船舶商港服務費的繳納義務人。
  • (B) 離境旅客:錯誤。 離境旅客是旅客商港服務費的繳納義務人。
  • **(C) 貨物託運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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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當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0 毫克時,有何罰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酒後駕車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即不得駕車;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以行政罰。
  • 當時《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酒精濃度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測得每公升 0.20 毫克,已達行政處罰門檻 0.15 毫克,但未達刑事處罰門檻 0.25 毫克。因此只有行政罰,不符合以酒精濃度認定的刑事犯罪門檻。

選項分析

  • (A) 未超過酒駕標準,不用處罰:錯誤。 0.20 毫克已超過 0.15 毫克的行政處罰門檻。
  • (B) 處以行政罰,不處以刑罰:正確。 已達行政門檻,未達刑事門檻。
  • **(C) 處以刑罰,不處以行政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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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四周之一定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公告程序、禁止、限制及專案核准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哪些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32 條第 2 項,考點是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周邊禁限建及燈光管理辦法的共同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哪些機關定之」,直接對應《民用航空法》第 32 條第 2 項即可。共同訂定機關為內政部與國防部,因此選項中包含這兩個機關的組合就是正解。

選項分析

  • (A) 國防部、經濟部:錯誤。 國防部符合規定,但經濟部不是本項指定的共同訂定機關。
  • (B) 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錯誤。 兩者均非本項指定的共同訂定機關。
  • **(C) 內政部、國防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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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鐵路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幾倍以下之差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運送規則》第 72 條。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所填具的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計費事項與事實不符,導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四倍以下的差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亦維持此項四倍以下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託運人填報的計費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造成運費、雜費短收。接著對應《鐵路運送規則》第 72 條,確認鐵路機構可補收的上限為不足額的四倍。

例如短收 100 元,得補收的差額上限為 400 元;題目問的是「幾倍以下」,直接依條文上限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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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大眾運輸事業組織型態採公司組織型態者,可分為公營、公民合營、民營等三種組織型態,下列哪一個組織的型態是屬於民營公司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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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眾運輸事業採公司組織時,依出資來源及經營控制情形區分的三種型態:

  • 公營:政府出資並掌握經營控制。
  • 公民合營: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
  • 民營:以民間企業或民間資本為主要出資者,並由民間主導營運。

判斷時要看公司的實際股東與營運模式,不能只看名稱中有「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只看公司服務的城市或是否承辦政府公共運輸服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家捷運公司的組織背景。高雄捷運採民間興建營運後移轉(BOT)方式,由民間企業組成公司負責興建與營運;其餘三家公司則以政府出資或政府主導為主。因此,題目所問的民營公司是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選項分析

  • (A)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正確。 高雄捷運採 BOT 模式,由中國鋼鐵公司等民間企業組成高雄捷運公司,股東以民間企業為主,屬民營公司組織型態。
  • (B) 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錯誤。 臺北捷運公司的股東以政府機關為主,包括臺北市政府、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政府持股占絕大多數,屬公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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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培養機車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及正確駕駛習慣,並養成防禦駕駛及責任駕駛之觀念,期能降低機車騎士之傷亡,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有關普通重型機車駕駛訓練上課時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措施為準。

本題測驗交通行政實務中「機車考照制度精進與駕駛人訓練」之課程規範,法源依據為《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部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訓練課程配當表」。

為落實交通安全並改善年輕族群機車事故傷亡率,政府推動機車駕訓補助政策與完善訓練制度,其核心在於確立規範化之訓練基準:學科與術科之法定配當時數與總時數。

法規與組織異動提醒: 題幹所稱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正式改制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但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之基準訓練時數架構並未變動,考生仍須掌握此標準時數。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熟悉普通重型機車班之「標準駕駛訓練課程時數配當」:

  1. 學科課程:共計 66 小時
  • 包含「駕駛道德」(22 小時)、「交通法規」(22 小時)、「車輛構造及修護常識」(11 小時)與「防禦駕駛及急救常識」(11 小時)。
  1. 術科課程:共計 1010 小時
  • 包含「基本操作」(取車、架車、轉向等基礎實習)與「場地駕駛訓練」(直線平衡、轉彎、各項考驗項目及防禦駕駛操作)。
  1. 總訓練時數: 總時數=學科 6 小時+術科 10 小時=16 小時\text{總時數} = \text{學科 } 6 \text{ 小時} + \text{術科 } 10 \text{ 小時} = 16 \text{ 小時}

對照上述基準,即可直接選出符合「學科 6 小時、術科 10 小時、總計 16 小時」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選項稱「學科 6 小時,術科 8 小時,總計 14 小時」。學科時數雖正確,但術科訓練時數法定為 1010 小時(少列 22 小時),總時數應為 161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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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若於託運前未向運送人聲明,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93 條之 1 對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毀損、滅失所定的賠償責任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未在託運前向運送人聲明貨物或行李的性質、價值,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的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元。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託運前未向運送人聲明,因此適用法定責任限額。依《民用航空法》第 93 條之 1,限額按重量計算,每公斤上限為新臺幣 1,000 元,故選項中應選 1 千元。

選項分析

  • (A) 1 千元:正確。 未事先聲明時,每公斤賠償責任最高為新臺幣 1,000 元。
  • (B) 2 千元:錯誤。 高於法條所定的每公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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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裁定繳納罰鍰而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所定,違規罰鍰經裁定後仍未繳納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經裁定繳納罰鍰而不繳納」。題目問的是罰鍰欠繳的法律效果;依條文,欠繳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吊銷、吊扣或註銷牌照與駕照,並非本題所述欠繳罰鍰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錯誤。 吊銷是特定違規行為所附的處罰,並非單因裁定後未繳罰鍰就吊銷。
  • (B) 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錯誤。 吊扣同樣是針對特定違規所為的處分;本題欠繳罰鍰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C) 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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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判斷書面行政處分何時對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此規定當年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發生效力」的時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區分:

  •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生效。
  • 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通知或知悉的內容發生效力。

題目明確限定為書面行政處分,因此直接適用第一種情形,選擇「送達」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
  • (B) 錯誤。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並不代表處分已對外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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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船舶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可以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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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 5 條「中華民國船舶」的登記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船舶須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若由公司所有,還須符合該公司組織類型所列的國籍與資本條件。

其中,有限公司的條件是: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且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公司類型及法定門檻,注意條文要求的是「全體」、「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只看選項提到的公司類型。有限公司的選項若同時符合資本比例與代表公司之董事國籍,即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無限公司的股東須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選項僅要求二分之一以上,不符合條文門檻。
  • (B) 錯誤。 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須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選項僅要求二分之一以上。
  • (C) 錯誤。 股份有限公司須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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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郵政法第 6 條規定,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為業,屬於郵政事業之什麼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6 條所保障的郵政事業權利。該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特定文件為營業;其中包括題目所稱的遞送信函。

這項規定將特定郵件遞送業務保留給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受託者經營,屬於郵政事業的事業獨占權。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郵政法》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未改變本題所考的獨占權概念。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限制對象與效果:「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為業。」這是限制其他業者進入特定郵件遞送市場,並將該業務保留給郵政事業經營,故判斷為「事業獨占權」。

選項分析

  • (A) 事業獨占權:正確。 法條排除未經委託者經營特定信函遞送業務,正是郵政事業對該業務享有的獨占權。
  • (B) 減免負擔權:錯誤。 此類權利涉及減輕或免除特定義務、負擔;題目規定的是誰可以經營遞送業務,與減免負擔無關。
  • **(C) 營運優待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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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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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備查」的意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所稱備查,是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判斷關鍵在於:下級已依法完成處理並發生效力,上級僅受報知悉,這就是備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得全權處理」、「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及「陳報上級知悉」三個語句。它們指出下級機關已自行完成業務處理,陳報上級只是讓上級知道,因此應選「備查」。

選項分析

  • (A) 核定:錯誤。​核定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所報事項作成核准決定;題幹則是下級已完成處理後陳報上級知悉。
  • (B) 核處:錯誤。​核處是由上級機關審核並處理所報事項,與下級已全權處理完畢、僅陳報知悉的情形不同。
  • **(C) 備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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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的標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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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標誌的種類與功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標誌分為警告、禁制、指示及輔助標誌。其中,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遵行、禁止、限制」及「嚴格遵守」,即可對應到禁制標誌的法定功能。警告標誌是提醒注意前方狀況;指示標誌是指示行車方向、路線或地點;輔助標誌則補充說明其他標誌,功能都與題幹不符。

選項分析

  • (A) 警告標誌:錯誤。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注意前方道路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重點在「警示」。
  • (B) 指示標誌:錯誤。 用以指示行車方向、路線、地點或服務設施等資訊,重點在「指引」。
  • **(C) 禁制標誌: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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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下列何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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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均應經交通部核准。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四種事項,與《鐵路法》第 3 條第 2 項的法定用語相同,直接依條文判斷核准機關即可,不須另以鐵路所在地或經營者屬性區分。

選項分析

  • (A) 所在地方政府:錯誤。 鐵路位於地方,不代表由所在地政府核准;本條明定由交通部核准。
  • (B) 交通部:正確。 《鐵路法》第 3 條第 2 項明定上述事項應經交通部核准。
  • (C)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不是本條所定的核准機關。
  • **(D) 行政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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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依第 3 條第 2 項,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審計部屬於監察院所屬機關,因此符合排除適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些機關屬於第 3 條第 2 項列舉的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四個選項中,審計部是監察機關;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則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 (A) 審計部:正確。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屬監察機關,其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B) 國防部:錯誤。 國防部是行政機關。涉及軍事行為的特定事項,依同條第 3 項第 1 款可能不適用本法;但不能因此認為國防部所有行政行為都排除適用。
  • (C) 交通部:錯誤。 交通部是行政機關,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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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是屬於下列何種行政法原理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要對人民權利或重要利益作成干預,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的意思,任意檢查、徵用或扣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5 條規定:「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條文明確要求這些干預須「依法律」為之,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表現。本題所涉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非依法律,不得」。這表示法律要求行政機關須先有法律依據,才能檢查、徵用或扣押鐵路機構管有的資產及運送物,因此應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行政機關欲採取檢查、徵用或扣押等干預措施,須有法律依據;這與《鐵路法》第 5 條的規定相符。
  • (B) 明確性原則:錯誤。 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足夠明確,使人民能理解並預見其行為後果。題目不是在問法條文字是否清楚,而是在問干預措施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 **(C)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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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擬訂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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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6 條,辨別「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由誰擬訂,以及由何機關審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定的機關順序即可:交通部擬訂 → 行政院送請 → 立法院審定。題目問的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的擬訂及審定程序,不是鐵路營運機構自行訂定票價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正確。​交通部擬訂公式,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符合《鐵路法》第 26 條。
  • (B) 錯誤。​只寫到行政院審定,漏掉「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這一法定程序。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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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應經下列何機關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方得駕駛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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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的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與發照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才可以駕駛列車。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由哪個機關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應直接對照《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的主管機關,而非判斷誰是鐵路營運機構、行車事故調查機關或技術研究機構。

選項分析

  • (A)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錯誤。​該會負責運輸事故調查,不負責鐵路列車駕駛人員的檢定與發照。
  • (B)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錯誤。​臺鐵局是鐵路營運機構,不是題目所問的檢定及發照機關。
  • (C) 交通部鐵道局:正確。​依《鐵路法》第 34 條之 1,列車駕駛人員應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始得駕駛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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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除經申請核准外,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多少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4 所定的遙控無人機操作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的實際高度,除經申請核准外,不得超過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一般飛航活動的高度上限,直接對應法條的「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因此選擇 400 呎即可。

這裡的高度是相對於地面或水面計算,不是以海拔高度為基準;申請核准則屬於題幹所說的一般限制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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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汽車行車執照每 3 年換發一次,下列何種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 條的行車執照換發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汽車行車執照原則上每三年換發一次;但自民國 102 年起,部分車輛的證照免申請換發。

免申請換發的是「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之自用汽車行車執照」。換言之,這三種車輛仍須依規定辦理換發。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例外的適用對象:免換發的是「自用汽車」,但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不在免換發範圍內。再逐一比對選項,只有「自用汽車」符合免申請換發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校車:錯誤。 校車明列於自用汽車免換發規定的排除對象,仍須申請換發。
  • (B) 幼童專用車:錯誤。 幼童專用車同樣屬於排除對象,仍須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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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向交通部鐵道局之報備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2 條,測驗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的報備事項與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籌備或施工期間的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營運時期的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則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條文沒有規定每半年報備一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報備頻率與《鐵路法》第 32 條:

  • 籌備或施工期間:每月一次。
  • 營運時期:每三個月一次。
  • 年度資料: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一次。

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報備週期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籌備或施工期間的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依法每月報備一次。

(B) 正確。 營運時期的營運狀況,依法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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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外籍航空器,非經何種機關許可,不得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78 條第 1 項,內容規定:「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主詞「外籍航空器」及許可機關即可。法條明定須經交通部許可,因此選項中對應機關為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處理外交事務;《民用航空法》第 78 條指定的許可機關不是外交部。
  • (B) 交通部:正確。 外籍航空器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境內起降,須經交通部許可。
  • **(C) 國防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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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定的官等與職等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
  • 職等分為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列的官等與職等範圍。關鍵在於薦任止於第九職等;第十職等起屬簡任。因此,凡將第十職等列入薦任範圍的敘述,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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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國際機場園區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現況由哪一個單位擬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3 條對機場公司收費基準的訂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由哪一個單位擬訂」,不是「由哪一個單位核定」。依第 13 條,擬訂者是機場公司,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核定,因此選擇「機場公司」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錯誤。 交通部是本條例主管機關,負責核定收費基準,不是擬訂者。
  • (B) 機場公司:正確。 條文明定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
  • **(C)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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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所定的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核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核定機關是行政院,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參與規劃或提出報告,但不因此取得核定權。

選項分析

  • (A) 由主管機關逕行核定:錯誤。 主管機關辦理或參與規劃,不代表可以逕行核定;依法應由行政院核定。
  • (B) 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正確。 這符合《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規定。
  • (C) 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核定:錯誤。 法定程序是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沒有再轉請立法院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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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核定機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第 29 條的捷運運價核定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運價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實際運價:由營運機構依前述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題目問的是「運價」如何核定,關鍵在於辨別實際運價與運價率計算公式的權責不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捷運「運價」,而非「運價率計算公式」;再依第 29 條追蹤實際運價的程序:

營運機構擬訂→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text{營運機構擬訂} \rightarrow \text{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rightarrow \text{公告實施}

因此,運價由營運機構依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符合(D)。

選項分析

  • (A) 錯誤:營運機構擬訂運價後,不能逕行公告實施,仍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 (B) 錯誤:法條沒有「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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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搭乘大眾捷運系統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多少倍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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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 1 項對逃票或不當使用車票的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合本人身分的車票搭乘大眾捷運系統,除須補繳票價外,還須支付相當於票價 50 倍的違約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列出的三種情形,並對照《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 1 項。法條明定違約金為「票價五十倍」,題目問的正是這個倍數;補繳票價是另外應付的款項,不改變違約金倍數。

選項分析

  • (A) 40 倍:錯誤。 法條規定為 50 倍。
  • (B) 50 倍:正確。 符合《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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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組織體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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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性質。港務公司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設立,為政府出資經營港埠業務的國營事業,採公司組織。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不代表它是民營公司;判斷時要看其設立依據與政府持股性質。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明定設置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商港經營。航港體制改革採「政企分離」:航港局辦理航政及港政公權力業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則負責港埠經營。由此可判定港務公司是國營公司,而非行政機關或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 (A) 國營公司:正確。 港務公司依特別法律設立,屬政府經營的國營事業,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
  • (B) 行政機關:錯誤。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置、行使公權力的政府組織;航政及港政公權力主要由航港局執行,港務公司專責港埠經營。
  • **(C) 民營公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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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 公斤以上、未達 15 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其應持有何種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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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操作證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操作人是否須持證,以及應持哪一類操作證,須依無人機的所有人身分、最大起飛重量及是否裝置導航設備判斷。

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的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須持有普通操作證。

解題方法

依題幹逐項比對:

  1. 所有人是自然人。
  2. 最大起飛重量自2公斤起,未達15公斤。
  3. 裝置導航設備。

三項條件都符合普通操作證的適用範圍,因此選普通操作證。注意「未達15公斤」不包含15公斤;若重量達15公斤,適用的操作證規定便不同。

選項分析

  • (A) 學習操作證:錯誤。 學習操作證供學習操作使用,須在持有普通或專業操作證者指導下操作,並非題幹所述情形應持的正式操作證。
  • (B) 普通操作證:正確。 符合自然人所有、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的條件。
  • (C) 專業操作證:錯誤。 專業操作證主要適用於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的遙控無人機,以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的遙控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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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是依據以下何種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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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對捷運系統用地徵收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但徵收範圍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項限制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與公共目的相稱,並將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範圍控制在必要程度,所體現的是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判斷行政行為是否超出達成目的所需範圍,屬於比例原則的必要性要求:為達成捷運建設目的,徵收土地不得超過事業所需。題目考的是此一限制所依據的法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明確性原則:錯誤。 要求法規或行政處分的內容明確,使人民能理解規範內容及法律效果。本題重點是徵收範圍必須限於必要土地,並非規範文字是否明確。
  • (B) 比例原則:正確。 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目的,應選擇侵害較小且足以達成目的的手段,並避免造成超過目的所需的負擔。徵收範圍限於事業所必須者,正是比例原則的體現。
  • **(C)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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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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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所定臺鐵公司的業務範圍。解題關鍵是分清楚臺鐵公司的「經營業務」,與交通部鐵道局負責的「監督管理」職掌。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臺鐵公司業務包括經營鐵路客貨運輸、辦理鐵路法所定附屬事業,以及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業務。題目中的「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屬監督督導工作,並非臺鐵公司的經營業務,據此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 (A) 經營鐵路旅客運輸:錯誤選項。 鐵路客運屬臺鐵公司業務範圍。
  • (B) 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錯誤選項。 這是設置條例列舉的臺鐵公司業務之一。
  • **(C) 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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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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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飛行場是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

題幹所說的「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正是飛行場的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水陸區域」,再對照《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的定義即可。航空器起降區域可以位於陸地,也可以是水域;法條將這類區域稱為「飛行場」。

選項分析

  • (A) 飛行場:正確。 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與題幹定義完全相符。
  • (B) 航路:錯誤。 航路是民用航空局指定、以通道形式設立的管制空域,供航空器在空中航行,並非起降用的水陸區域。
  • **(C) 航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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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之因素,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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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所列的大眾捷運系統規劃考量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劃時應考慮地理條件、人口分布、生態環境、社會及經濟活動、土地利用計畫及其發展,以及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問法定規劃因素,再將各選項的項目逐一和法定列舉內容比對。選項只要混入法定因素以外的項目,就不能視為全數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人口分布、生態環境、社會及經濟活動、都市運輸發展趨勢,均屬法定規劃考量因素。
  • (B) 錯誤。 地理條件、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計畫及其發展均屬法定因素,但「政治環境」不在列舉項目中。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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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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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跨行政區延伸路線、車輛混合調度,以及偏遠路線經營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2 條、第 44 條之 1 及第 44 條之 2。判斷關鍵在於區分「禁止混合調度」與「經核准後可以混合調度」:法規要求事前申請核准,並未一概禁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市區汽車客運業的行駛區域及路線由核准立案的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路線延伸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此項概述市區客運以轄管行政區域為主、必要時得延伸至鄰接區域的原則。
  • (B) 正確。 依同規則第 42 條,路線延伸至轄管行政區域以外時,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受理申請的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若有不同意者,則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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