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主管機關就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擬作成准許之處分,但又要確保申請人能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其應盡之義務。試問:

(一)若採取附條件或附負擔作為核准處分之附款,則該核准處分之生效時點為何?

(二)當申請人不服此兩種附款,欲提起行政救濟時,應如何為之?

(三)附加哪種附款更能符合主管機關作成該處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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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10 條,以及附款與行政救濟的關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為確保受益人遵守法令、履行義務,得在處分中附加條件或負擔;兩者對處分效力的影響不同,救濟方式也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條件:將處分效力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停止條件成就前,處分效力尚未發生;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效力消滅。
  • 負擔:受益人因授益處分而負有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原則上不影響授益處分本身的效力。
  • 行政救濟:條件與處分效力相連,原則上須對整個處分提起救濟;負擔與授益處分可分,原則上得單獨對負擔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別附款種類,再分別判斷其對處分生效的影響及救濟標的。題目所稱「確保申請人能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其應盡之義務」,重點在要求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是將准許效果繫於某個不確定事實,因此須比較負擔與條件的作用。

(一)核准處分的生效時點

附停止條件時,核准處分須等條件成就,才發生效力;若附解除條件,處分先行生效,條件成就時效力消滅。負擔則不以受益人履行義務為處分生效要件,核准處分原則上於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所定時點生效,也就是處分送達或使其知悉時生效;負擔是否履行,不影響原處分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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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書面行政處分有下列瑕疵時,其法律效果為何?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得為與應為如何之處置?若不為處置,是否影響該處分之效力?試分別說明之。

(一)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

(二)未記明理由。

(三)不能得知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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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書面行政處分的記載要求、瑕疵效力及補正方式。分析時要先區分:

  1. 處分書的記載或教示欠缺:通常是程序或方式瑕疵,原則上屬得撤銷;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特別規定處理。
  2. 法律明定無效的重大瑕疵: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能用一般補正方式治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第 98 條規定救濟期間的告知欠缺或錯誤如何處理,第 114 條規定部分程序或方式瑕疵的補正,第 111 條則列舉無效事由。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該事項是否為書面行政處分依法應記載的內容?
  • 欠缺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無效,還是法律另設救濟保障?
  • 機關能否補正?若不補正,處分效力是否受影響?

特別要注意:「未記明理由」與「不能得知處分機關」雖然都是處分書記載欠缺,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原則上可補正;後者則為法律明定的無效事由。

(一)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

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表明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屬處分書記載欠缺;但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另設保障相對人的特別規定,不能直接把它當成一般的處分無效事由。

相對人與機關的處置

  • 行政機關:應補行告知救濟期間;若原先告知錯誤,應更正。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法聲明不服。若因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遲誤救濟期間,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依第 98 條規定,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不為處置的效力

未告知救濟期間,不因此使處分無效。如因此造成相對人遲誤,仍適用第 98 條的一年保障規定;處分是否因其他原因違法,則另行判斷。

(二)未記明理由

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第 97 條另列出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例如對人民權益不生限制,或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因此,作答時應先確認本案是否屬第 97 條例外。

若依法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屬程序或方式瑕疵,原則上是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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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法源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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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以及行政先例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法法源除成文法規外,也包含憲法、法律一般原則及依法形成的習慣法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須遵守依法行政;一般法律原則可用來補充法律規範,並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法律原則的法源地位與效力,再特別檢視選項(D)是否把「行政先例本身不當然具有法規範效力」,錯誤推論成「人民不得主張平等或信賴保護」。

行政先例雖非法律或法規命令,但行政機關若對相同事物持續採取一致處理,可能形成行政慣例。此時,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可能限制機關任意改變作法;但人民不能要求機關延續違法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正確。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如依法行政、平等、比例、信賴保護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具有法源地位。它們可補充成文法規範,並作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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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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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把欠缺實質關聯的事項相互連結,作為行政處分、附款或行政契約的內容。判斷重點是:所連結的事項與行政目的之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行政契約中雙方給付是否相當,也須一併檢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處分得附款;第 123 條第 3 款則明定,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原處分機關得廢止授益處分。此處分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正確:A、B考查不當聯結原則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附款的適用;C考查具體事項是否欠缺實質關聯;D則檢視未履行負擔能否成為廢止授益處分的法定事由。D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明文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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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國家為增強國內 AI 產業在國際上之競爭力,協助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此行為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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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中「行政高權行為」與「行政私法行為」的區分。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可能以公權力主體身分採取行動,也可能以與一般私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從事私法活動。

國家協助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題目所設定的重點是國家為提升國內 AI 產業競爭力,運用行政權限提供協助;依官方答案,應定性為行政高權行為。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行政法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國家是以何種身分、透過何種方式達成目的:

  • 若國家運用公權力或行政職權推動政策,屬公法上的行政作用。
  • 若國家如同一般私人,以平等地位締結買賣、租賃、借貸等私法契約,則屬行政私法行為。

本題是國家協助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非國家自己以借款人身分向銀行借款,亦非題目所述國家直接從事營利活動。依題目及官方答案所採的分類,應選行政高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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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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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人與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私法人之區別。公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權利能力,並以公共目的為設立宗旨的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地方政府則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並非另一個公法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指的對象是「地方自治團體本身」、「行政機關」,還是依私法成立的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其所屬政府或區公所等機關,負責執行自治事項及上級委辦事項,並不因此成為獨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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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嘉義市就自治事項擬制定自治條例,並對違反行政義務者科處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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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6條:嘉義市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若自治條例設有罰則,其議決、核定及可採用的行政罰種類,均須符合該條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第26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未有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序檢視三件事:自治條例由誰議決、設有罰則時如何核定發布、自治條例可規定哪些行政罰。民國111年《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須報經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種類則包括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以及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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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考選部依法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將法官遴選事務交由司法院辦理,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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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移轉行政權限的類型,關鍵在於判斷委辦機關與受辦機關之間的層級關係,以及權限移轉所依據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兩者的區別在於:委任是上級機關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委託是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將法官遴選事務交由司法院辦理。考選部與司法院分屬不同機關體系,彼此並無上下隸屬關係,故不是將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的「權限委任」,而是將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屬於權限委託。

題目提及「報請考試院核定」,是在描述該權限移轉所經的程序;判斷類型時,仍應抓住考選部與司法院之間的關係,以及事務由誰交給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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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移送公務員懲戒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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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的移送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監察院及各機關首長,對其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得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直轄市政府首長亦屬得移送的機關首長。

懲戒法院的職責則是受理並審理移送案件、作成裁判,不是移送公務員懲戒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誰有權把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再將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列出的移送主體比對。監察院、機關首長及直轄市政府首長均具移送權;懲戒法院是案件的受理審理機關,因此不具移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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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情形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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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離職後轉任營利事業、兼任教學、收受餽贈及依法令兼職支薪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當時的相關條文:

  • 離職後轉任限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特定職務。
  •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 收受餽贈:不得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
  • 依法令兼職:不得兼薪。

依此判斷各選項,只有機關首長許可所屬公務員兼課,符合當時法定的許可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於 108 年 1 月 1 日離職,至 110 年 5 月 10 日擔任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尚未滿三年。若其離職前五年內在銀行局任職所辦職務,與商業銀行直接相關,即落入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的離職後轉任限制。題目以其銀行局任職及轉任銀行獨立董事的事實,指向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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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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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涉及公務人員的權利救濟、服公職權與健康權。判斷重點是:公務人員對機關管理措施的救濟,是否被申訴、再申訴制度排除於法院之外;以及外勤消防人員的勤休與超勤補償、健康權的憲法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釋字第 785 號的解釋意旨。該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認為權利遭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的必要時,仍可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申訴、再申訴制度並未排除司法救濟。因此,把申訴、再申訴制度描述成限制權利救濟、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與解釋意旨相反。

本題涉及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785 號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設申訴、再申訴制度,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尚無違背。這套制度處理的是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若公務人員主張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可依措施性質循相應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因此,選項稱該制度限制權利救濟並違反訴訟權保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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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行政機關因實際需求發布法規解釋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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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的「行政規則」,尤其是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發布、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的作用,是統一機關內部對法令的解釋與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法規解釋函令」屬於行政規則,再分別檢視其效力範圍:

  1. 對內:原則上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屬官。
  2. 對外:不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人民權利義務仍應以法律及合法的法規命令等法源為依據。
  3. 信賴保護:行政規則雖無直接對外法規效力,行政機關若以其作為反覆、一致的行政處理依據,仍可能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不能一概說解釋函令不得作為信賴基礎。

選項分析

(A) 解釋函令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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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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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命令,尤其是法規命令的訂定及發布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須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發布時,除依法須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先核定外,並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法第 157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命令的主體、授權與發布程序。特別注意:網站公告不等於第 157 條所定的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只在網站公告,未完成法定發布方式。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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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時,需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者,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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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作成前,不同機關分工參與的型態。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若依法須由另一機關先行審查、同意、核准或提供協力,涉及的是機關間的多階段行政程序;題目所述情形稱為「多階段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作成行政處分「需其他機關參與」,以及該機關「提供協力」。這描述的是處分作成過程有不同機關分階段參與,符合多階段處分的特徵。

判斷時應區分「機關共同或分階段參與作成處分」與「把行政權限交給他人行使」:前者是多階段處分,後者才涉及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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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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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行政處分轉換」。轉換是指原行政處分違法,但具備其他行政處分的法定要件時,行政機關將原處分轉換為另一個合法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轉換須符合下列限制:

  • 原處分與轉換後處分須具備相同的實質及程序要件。
  • 轉換不得違背原處分的本旨。
  • 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轉換後的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 原處分若屬違法的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轉換要件與限制。尤其要注意:轉換不是讓機關任意換一種處分;轉換後處分仍須符合相同的實質及程序要件,並受法律效果不得更不利等規定拘束。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違反法定限制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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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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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行政機關所為的「備查」、重複決定、內部監督行為和陳情回覆,各自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機關是否就具體事件作成實體決定,以及該決定是否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1. 只是表示知悉、說明事實,或處理機關內部監督事務,原則上不具行政處分性。
  2. 機關若重新就同一事實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即使決定內容與先前相同,仍是新的實體決定;只要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對人民陳報事項所為之備查:錯誤。 一般所稱備查,是機關對陳報事項表示知悉,通常不須進行實體審查,也不影響該事項本身的法律效力,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但若法律特別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定,或其審查確實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仍須依具體法規與行為內容判斷;本選項所述為一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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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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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稱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以合意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契約。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標的及其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公法,而不是只看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契約所處理的關係:涉及公權力委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國家賠償者,屬公法關係;行政機關單純出租公有財產供人使用收益,依傳統實務見解則屬私法租賃關係。依此可選出非屬行政契約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屬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得依法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此協議所處理的是公權力行使及相關公法權限義務,屬公法上法律關係,因而是行政契約。

(B) 行政執行法上的擔保約定:屬行政契約。 依命題當年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者,執行機關於法定要件具備時,得逕就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書所設定的是第三人與執行機關間,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保證關係,實務認為屬公法上保證契約,也就是行政契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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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核定實施後,豎立樁誌、座標、辦理測量等工作之性質,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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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實施階段的行為性質,以及「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事實行為則著重於實際執行或事實狀態的形成,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都市計畫的決定」,還是「計畫核定後的執行工作」。細部計畫核定實施後,豎立樁誌、標示座標及辦理測量,目的在將既定計畫落實到現地,屬執行性工作。這些工作本身並未作成新的權利義務決定,因此屬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A) 一般處分:錯誤。 一般處分仍是行政處分的一種,須對可得特定之人或物發生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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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種處理方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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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的處理方式: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法律另規定得併處特定行政罰,或在刑事程序以特定方式終結並確定後,仍得依行政法裁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

  • 第 1 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得併處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就得沒入之物於法院未宣告沒收時裁處沒入。
  • 第 2 項:該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刑事程序尚未確定」,還是「刑事程序已依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方式確定」。尚未確定時,不能僅因已作成緩起訴處分,就適用第 2 項另行裁處;已確定的不受理判決則在列舉範圍內,得另依行政法裁處。再核對第 1 項兩種例外,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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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實務見解,義務人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提出聲明異議後,如對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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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中的聲明異議,與後續行政救濟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以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對聲明異議的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依實務見解,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經聲明異議後,若仍不服異議決定,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兩個救濟階段:

  1.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2. 對聲明異議的決定仍不服,依同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問的是第二階段,因此選擇「逕提行政訴訟」。聲明異議是行政執行法上的特別救濟程序,並非訴願;異議決定後也不須再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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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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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的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但同條第 3 項列出若干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外交行為、外國人出入境、刑事案件犯罪偵查,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等。

判斷時,須看行為的實際內容是否落入法定排除事項;機關名稱本身不足以決定適用與否。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第 3 條第 3 項的排除事項。最關鍵的是區分「外國人出入境」與「國人入境」:法條排除的是外國人出入境等行為,並未概括排除所有入境審查。因此,國人入境審查原則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移民署對國人入境之審查: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排除的是「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題目所稱對象是國人,並非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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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撤回訴願與撤回行政訴訟之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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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撤回規則,關鍵是分別掌握撤回的時間、方式,以及「選定代表人」能否單獨替全體作成撤回這類重大程序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訴願法第 22 條另規定,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行政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被選定人非得全體當事人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代表人原則上可以代表全體進行訴訟,但撤回等足以影響全體權益的行為,須取得全體同意。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是否特別問到「選定當事人」。訴願法第 22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33 條都對選定代表人的撤回權設有全體同意要求,因此可直接判斷 D。再以兩種程序的撤回時點與方式不同,排除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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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訴願人在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若其未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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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7 條及第 77 條第 2 款。訴願人在法定訴願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表示不服,法律上視為已在期限內提起訴願;但仍須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

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或未於第 57 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設定的關鍵:訴願人已在法定期間內表示不服,卻未在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這不是審查原處分有無理由的實體問題,而是未符合訴願程序的法定要件。因此,依第 77 條第 2 款,訴願管轄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選項分析

  • (A) 將訴願案件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 未依第 57 條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屬第 77 條第 2 款明定的不受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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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中之確認訴訟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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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確認訴訟,包括其補充性、起訴前程序及確認利益。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訴訟的類型及要件: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機關不予允許,或請求後逾 30 日仍不為確答,始得起訴。
  •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以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均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 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呈現該條的規則。關鍵在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方向:若已有其他適當訴訟途徑,原則上不能改提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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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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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三審原則上審查法律適用與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並非重新認定事實的事實審。

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屬違背法令;第2項則列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包括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以及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指摘的問題,是否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或法定程序違法。若只是爭執原審如何認定證據、認定事實,原則上不是第三審上訴理由;若指摘的是判決理由欠缺、重要證據調查程序違法或訴訟代理不合法,則可能構成違背法令。

選項分析

(A) 不得作為上訴理由。 單純主張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是要求最高行政法院重新衡量證據、重作事實判斷,屬事實審事項。除非上訴人進一步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的過程違反法令或訴訟程序,否則不能只以「事實認錯」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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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特別犧牲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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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犧牲補償的界線,以及土地徵收補償與所有權移轉的時點。

人民財產權受公權力限制時,若限制尚屬合理、輕微,並未超出人民因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原則上不成立特別犧牲;若限制重大,已逾此忍受範圍,則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相關法理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第 564 號及第 727 號解釋。

土地徵收方面,依命題當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完竣;未依限發給者,該徵收案原則上失其效力。依同條例第 21 條,徵收土地所有權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時移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特別犧牲法理,再檢查土地徵收的補償期限與所有權移轉時點。A、B 分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及第 20 條;C、D 則可依司法院解釋所建立的補償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所有權人仍保有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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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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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方法、賠償經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要件,以及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則上以金錢賠償;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賠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同法第 8 條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同法第 11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特別注意:

  1. 國賠的賠償方式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是例外。
  2. 法律規定「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即可起訴;若已逾 2 個月,當然也已超過 30 日。
  3. 時效分別從「知有損害」及「損害發生」起算,期間為 2 年及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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