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依《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為該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依同條規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得將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相關經費之核定與收費、施工及維護管理、查驗抽驗等權限,視區域特性、道路規模等情形,委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試問:
(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將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事項委由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執行,是屬於何種性質之權限移轉(授予)?
(二)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因此作成之行政處分,屬於何機關之行政處分?
(三) 如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因此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何者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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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委任、委託、委辦」的區分,以及委辦事件的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判斷權限移轉的性質,不能只看自治條例使用「委由」一詞,還要看移轉雙方的法律地位及機關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自治團體事務的事項。
-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公所為其行政機關;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的關係。
- 《訴願法》第 9 條規定,受委辦機關就委辦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是受委辦機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則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 《訴願法》第 5 條規定,對第 4 條以外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提起訴願,按其管轄等級比照第 4 條辦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受委辦的一方是什麼機關,再判斷移轉雙方是否屬於同一地方自治團體。
臺中市和平區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和平區公所是和平區這個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它不是臺中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則屬於臺中市地方自治團體。兩者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建設局將道路挖掘許可等權限交由和平區公所辦理,性質上是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交付非屬受辦理自治團體事務的事項,應認定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委辦」。
各小題解析
(一)權限移轉的性質
本題屬於委辦。
第 二 題35 分
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興建節能設備之補助。A 所提供之申請表中特別註明,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要求申請人勾選是否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甲並未作任何勾選。
A 依相關補助規定審查後,同意並通知甲補助新臺幣 3 萬元整。在撥付補助金後,A 才發現甲同時亦獲得 B 機關新臺幣 3 萬元之補助。
試問:
(一) A 應如何處理同意補助甲新臺幣 3 萬元之決定?
(二) A 應透過何種方式要求甲返還新臺幣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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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以及處分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甲已獲 B 機關補助,依 A 的補助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因此 A 核准甲補助的決定違反補助規定,屬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據以作成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原補助決定是否合法,再依序處理其法律效果:
- 甲已受 B 機關補助,違反不得重複申請的條件,故 A 的核准處分違法。
- 申請表明確要求勾選是否已獲其他機關補助,甲未勾選,屬於對重要事項的不完全陳述。A 因此未能查明甲不符資格,甲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A 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撤銷後依同法第 118 條,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原處分撤銷且溯及失效後,甲受領的 3 萬元失去法律上原因,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返還。
(一)A 應如何處理原補助決定?
A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依職權撤銷原核准甲補助 3 萬元的授益行政處分。
本題沒有顯示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而甲未依申請表要求揭露是否另獲補助,屬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第 三 題30 分
甲公立學校乙班學生於學校外掃區域打掃。學生 A 拾獲棒球後,以掃把充當球棒,與學生 B 進行投打遊戲。學生 A 第 3 次揮棒時,掃帚頭與把柄分離而飛出,擊中投球學生 B 左眼,致 B 眼睛受傷;乙班導師丙當時並未在現場。
B 家長 C 主張,導師丙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其怠於執行職務致 B 眼睛受傷,並要求甲校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B 家長 C 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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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
本題考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判斷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應檢視:
- 法令是否賦予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的義務。
- 該法令是否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為目的。
- 公務員對可得特定的人民是否負有明確作為義務,且已無不作為的裁量空間。
- 公務員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作為。
- 該不作為與人民權利受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公立學校教師從事教學、管理及保護學生等教育活動,屬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教師違法怠於執行職務,符合要件時,應由所屬學校作為國賠責任機關。
解題方法:先確認有無具體監督義務,再判斷是否違反
學生受傷固然侵害身體權,但不能僅憑導師當時不在現場,就推論導師違法怠職。應先判斷當時情境是否要求導師親自在場監督,或導師有無其他具體的預防義務,例如事前教導掃具安全使用、禁止以掃把嬉戲,或對已知有危險的學生、活動加強管理;再判斷未履行該義務是否導致事故。
題目只說學生在外掃區域打掃時,以掃把充當球棒進行投打遊戲,掃帚頭與把柄分離後擊中 B 眼睛,並指出導師丙不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