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試說明現行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如要進行法規草擬,準備作業與草擬作業有哪些原則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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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一章「法規之草擬」,重點是分辨草擬法規前的準備作業與進入條文撰擬後的草擬作業。前者著重判斷是否有制定法規的必要,以及如何達成政策目標;後者著重內容完整、體系一致、文字清楚與名稱適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範列於《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一章第一點、第二點。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分別列出準備作業四項、草擬作業六項,再補充各原則的意義與實務要求。作答時須掌握「先確認需不需要立法,再決定如何草擬」的順序,並避免只列標題而未說明內涵。
一、準備作業
(一)把握政策目標
法規是否應制定、訂定、修正或廢止,應以政策需要為準據。立法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不能僅因行政執行方便,或為回應個別事件,就逕行增訂法規。
(二)確立可行作法
應評估各種作法的可行性,採取達成政策目標最簡便易行的方式。這項原則要求立法者考量政策能否執行,以及所需成本、資源與行政負擔。
(三)提列規定事項
政策規劃中,只有經常、普遍適用,且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才應規定為法規,並須從嚴審核、審慎處理。下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定的機關內部一般性規定,以及同項第2款所定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示。
- 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的職務協助事項。
作答關鍵在於區別對外規範與機關內部管理、指示或協助事項;並非所有行政措施都須以法規形式規定。
(四)檢討現行法規
- 應定為法規的事項,若已有現行法規可適用,就不必另草擬新法規;若可修正現行法規處理,應修正相關規定;只有既無法適用,也無法透過修正處理時,才草擬新法規。
- 制定、訂定、修正或廢止一項法規時,應一併檢討相關法規,作必要的配合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規間的分歧、牴觸、重複或矛盾。
二、草擬作業
(一)構想要完整
法規應規定事項須有完整且成熟的具體構想,避免應明定的內容因尚無具體構想而留待另行規定,導致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草擬時:
第 二 題30 分
A 市為促進地方治安,希望由 A 市政府制定或修改現行法規,對於在 A 市境內發現無正當理由在車輛內放置棒球棍者,逕予沒收,並處以新臺幣 3 萬元到 15 萬元之罰鍰。此一規劃似有違反目前法制規定之處,請問應該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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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能否規定行政罰,以及自治條例所能採用的處罰種類與金額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同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因此,不能只由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就創設對人民的沒收或罰鍰義務。
依同法第 26 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但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此外,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沒入」,是行政罰的一種;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並未將沒入列為自治條例得採用的其他行政罰種類。把沒入改稱「沒收」,也不能因此規避處罰種類的限制。刑法上的「沒收」則屬刑罰或保安處分,須有法律依據,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自行創設。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規範形式、處罰種類、罰鍰額度與立法程序:
- 規定對人民施加沒收、罰鍰,涉及居民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並須確認該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且不牴觸中央法規。
- 檢查「逕予沒收」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容許的行政罰種類。沒收或沒入不在列舉範圍內,故應刪除。
- 檢查罰鍰上下限。
第 三 題30 分
試說明覆議案與一般預算案在立法程序之審議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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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7 條第 3 款與第 63 條,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覆議案、預算案的審議程序。覆議案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提出的憲法上救濟;一般預算案則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審議後作成決議。兩者在提出原因、審議期限、表決門檻及決議效果上均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57 條已因憲法增修條文而停止適用,現行規範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解題仍依 111 年考題所據規範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案由與提出時點、審議程序與期限、表決門檻、表決結果」即可完整作答。另須注意,覆議案不是重新審議一般政策內容,而是針對原決議是否維持進行表決;預算案則是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歲入、歲出預算案進行實質審議。
一、案由與提出時點
- **覆議案:**依 111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立法院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議決後,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須於決議案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立法院休會期間,須於立法院下次集會 10 日內提出。
- **一般預算案:**依《憲法》第 58 條及第 63 條,由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它是年度財政計畫的審議,不是行政院針對既有立法院決議提出的救濟。
二、審議程序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