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第 一 題40 分

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法規之制定」之規定,說明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在制定、修正或廢止時,應如何劃分及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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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重點是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如何按層次編排,以及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法規名稱與條次如何書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編、章、節、款、目」;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將法規全名及法規條文一併修正或廢止。但法規僅編列條文者,得僅修正或廢止其條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兩件事:一是法規內容繁多時可採用的編排層級;二是制定、修正或廢止時,法規名稱與條文應如何處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分別作答即可。

層級由大至小為:

編 → 章 → 節 → 款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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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內容,並請舉例說明如何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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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從新從優原則」,重點在於: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後,於處理程序終結前遇到法規變更時,判斷應適用舊法或新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當時規定: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這項原則適用於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不是所有行政案件一律適用。其基本規則是「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原則適用新法」;但有兩項重要限制:

  1. 依案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者:仍依行為時法規處理。
  2. 舊法較有利,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聲請事項者:例外適用舊法。

「較有利」須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許可條件或法律效果比較,不能只因新法某一部分較有利,就逕認整體新法較有利。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判斷四件事:

  1. 案件是否為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先確認是否屬第18條的適用範圍。
  2. 程序是否已終結:須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發生法規變更,才進入新舊法比較。
  3. 案件性質是否要求適用行為時法規:若是,即依行為時法規。
  4. 比較新舊法及例外條件:原則適用新法;只有舊法對當事人較有利,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該聲請事項,才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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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係由何者訂定?是否均須完成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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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7條: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後原則上須依規定報備查,但是否報備查及報送對象,須看法規依據與法定例外,不能一概而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不同: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辨明誰有權訂定,再判斷發布後的程序:

  1.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同條第3項規定,自治規則原則上於發布後,依其訂定依據報送相關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訂定機關與備查程序

自治規則由下列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 縣(市):縣(市)政府。
  • 鄉(鎮、市):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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