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女某日獨自於戶外郊遊,行經一個陌生僻靜之處,突然見到 A 男在該地形跡鬼祟,頓時心生警覺,立即加快腳步要離開。沒想到 A 卻叫住她:「不要跑」。甲聞言大驚,更是用盡全力快跑,卻見 A 從後面追過來。甲於是掏出隨身攜帶的防狼辣椒噴霧,朝 A 的臉部噴去,造成 A 的臉部皮膚發炎及眼睛結膜炎。
但事實上,A 是當地地主,只是要告誡甲不要進入其私人土地。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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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誤想防衛: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卻因誤認有侵害而出手防衛。分析時須分開判斷:
- 客觀上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 若不符合,行為人對防衛情境的錯誤,如何影響故意責任。
- 若故意責任被排除,是否仍成立過失傷害罪。
以下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客觀上不成立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且防衛行為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
本題中,A實際上只是地主,要告誡甲不要進入私人土地,並未對甲發動或即將發動不法侵害。因此,即使甲主觀上認為自己遭到威脅,客觀上仍欠缺正當防衛的前提,不能直接依第23條阻卻違法。
甲以辣椒噴霧噴向A臉部,造成皮膚發炎及結膜炎,已侵害A的身體、健康法益,屬傷害結果。若依客觀情況判斷,甲明知並有意噴灑,表面上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二、甲成立誤想防衛
甲在陌生僻靜處遇見形跡鬼祟的A,已加快腳步離開;A又喝令「不要跑」,並從後追來。甲因而認為自己面臨攻擊,使用隨身辣椒噴霧防身。此時,甲誤認有現在不法侵害,屬於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的法律效果,學說有不同處理方式。考試作答可採通說常用的限制罪責理論:行為人誤認正當化事由的事實存在,與構成要件事實錯誤相近,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方式,排除故意責任;但若對錯誤的發生具有過失,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第 二 題25 分
甲與其父親 A 不和已久,離家租屋居住多年。某日收到醫院告知,A 因嚴重中風被送到醫院,但由於甲認為自己已與家中斷絕一切關係,此事與他無關,並未前往醫院,而是選擇置之不理。
A 由於中風已達不能自理之程度,且無其他親人,只有鄰居 B 熱心協助送醫並經常前來探視。試分析甲之行為在刑法上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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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以及「無自救力」、「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和民法扶養義務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94 條之後有修正,本文仍依命題當時條文分析。
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最高法院實務將不履行必要照護、使無自救力者的生存陷入危險,視為本罪要件;屬抽象危險犯,不以實際發生傷害或死亡為必要。
「無自救力」是指欠缺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必須仰賴他人扶助、保護。A 因嚴重中風已不能自理,符合此要件。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
-
A 是否為無自救力之人? A 中風後不能自理,須依賴他人照護,符合要件。
-
甲是否負有法令上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民法第 1114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5 條規定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依一定順序履行。父子為直系血親,甲離家另居或與父親不和,均不當然消滅法定扶養義務。
但民法第 1117 條原則上仍要求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直系血親尊親屬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題目未明示 A 的經濟狀況,應以 A 確有受扶養必要、且甲是當時應履行義務之人為前提。題目指出 A 無其他親人,據此可認甲沒有其他順序在先的親屬可代替履行。
- 甲是否未為生存所必要的照護,並使 A 的生存陷入危險? 甲接獲醫院通知後,明知父親已不能自理,仍完全置之不理。
第 三 題25 分
甲接獲曾向伊購買毒品的乙的來電,要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以現時手上沒貨,且最近警察查緝很緊,不願出貨為由拒絕。乙表示要出比市場行情高三倍的價錢購買,請甲看在老客戶面子上,一定要賣他。甲被乙說動,表示願向別人調貨。雙方約定某日當面交錢交貨。
甲聯絡丙,願意以市場行情高兩倍價錢向其調貨,甲因而順利拿到毒品。隨後,甲依約跟乙見面交貨,旋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
事實上,乙因持有毒品被員警查獲,受員警指示要配合警方辦案,無論如何一定要將甲約出,乙本無購買毒品之意。甲也不是第一次因毒品案被警查獲。甲被提起公訴。
審判時,甲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對質詰問,法院迭次傳喚、拘提乙無著落,致均未能踐行詰問乙之程序。甲以警方辦案有違法之處及乙未到庭對質詰問為由,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斷甲請求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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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三件事:警方誘捕偵查是否合法、甲成立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乙未到庭接受詰問時其先前陳述能否作為證據。甲以警方違法及未能詰問乙為由請求無罪,兩項理由都不會單獨、當然導出無罪判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判斷警方誘捕偵查的類型
誘捕偵查依犯罪意思的來源,區分為:
- 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警方或受警方指示之人引誘、教唆才萌生犯意。此種手段逾越偵查必要程度,所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提供機會型(釣魚偵查):行為人原已有犯罪意思,警方僅提供交易機會,使其暴露犯罪事證。此種偵查原則上合法,所得證據得作為證據。
判斷重點是甲販賣毒品的犯意是否由警方一方創造,不能只因買方是警方安排的線民,就直接認定偵查違法。
本題中,甲曾向乙販賣毒品,乙也曾向甲購買毒品;甲接獲購買愷他命的要求後,雖先以手上無貨、警察查緝嚴格為由拒絕,仍在高價誘因下同意調貨,並實際向丙取得毒品、依約前往交貨。整體事實顯示甲已有販毒經驗及交易能力,乙的出價與要求是促使甲接受本次交易的機會,尚非足以單獨認定警方從無到有創造甲販毒犯意。甲曾遭毒品案件查獲,可作為背景情節,但不能只憑前案紀錄認定本次犯意;仍須綜合其先前與乙交易、取得毒品及交貨行為判斷。
因此,題示情形應認屬提供機會型誘捕偵查。甲以警方辦案違法為由請求無罪,並無理由。
二、再判斷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
依民國 110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有期徒刑;同條第 6 項並處罰未遂犯。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
販賣毒品罪須有營利意圖及販賣行為。乙沒有真正購買毒品的意思,因此甲與乙間未完成真實的毒品買賣,不能論以販賣既遂。但甲已取得愷他命,並依約帶去交易、實行交付行為,已著手向特定對象販售,應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第 四 題25 分
甲因販賣毒品被警方逮捕,乙向甲購買毒品也一併被查獲。員警向甲提示一份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載乙向甲購買毒品的通話內容。甲對該譯文內容未表示異議。
針對該譯文內容所載交易暗語,員警在譯文內加註解釋文字,經員警詢問甲是否正確,甲也清楚交代,皆有筆錄為證。
其後,員警詢問乙時,提示一張甲的照片,要乙確認是否即為向其購買毒品的人。乙表示確為其人,因甲、乙曾數次當面毒品交易,經乙於筆錄上簽名確認。
甲被提起公訴。審判時,甲抗辯員警提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要求伊陳述,顯有誘導詢問之實;又提示甲的照片要求乙確認,亦有誤導乙之嫌。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斷甲抗辯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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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詢問時的「誘導」與「不正方法」如何區分,以及警方以單一照片進行指認時,程序瑕疵是否必然使證據不能使用。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禁止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同法第 196 條之 1規定,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準用相關訊問方法限制。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另受同法第 156 條規範。
「誘導」不是一概違法,應依內容及效果區分:
- 虛偽誘導:以暗示使受詢問者違背記憶、故意作不實陳述。
- 錯覺誘導:以暗示使受詢問者產生錯覺,因而作出不符合記憶的陳述。
- 記憶誘導:提示相關資料,促使受詢問者回憶、釐清或補充陳述;只要目的在取得真實陳述,原則上並非法律所禁止。
照片指認方面,原則上應避免只提出單一照片,並應防止暗示或誘導,以減少誤認風險。但判斷指認證述能否採用,仍須看指認人的辨識基礎、指認程序及個案情況;與被指認者曾長期近距離接觸、熟識或反覆見面者,誤認風險可能較低。
解題方法
分別檢驗兩個抗辯,不要把「有提示資料」直接等同於「違法誘導」或「指認無效」:
- 譯文詢問:看警方提示譯文及註記的目的與方式,是協助甲回憶、說明暗語,還是以虛偽或錯誤暗示使甲迎合警方。
- 照片辨識:先確認警方是否只提示甲一張照片,再檢視乙對甲的熟悉程度及交易接觸情形,判斷單一照片程序是否足以影響辨識真實性。
個別爭點分析
一、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並詢問甲,是否違法誘導
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並詢問甲對內容或暗語的理解,本身不當然是違法誘導。警方提示客觀資料,使受詢問者說明其意義或回想相關情節,可能屬於合法的記憶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