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智慧財產權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
試題代碼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40 分

甲多年來經營「美味可口烘焙坊」販售各式麵包。為拓展營運,精心設計一藍色外框線條、白色星形圖案,其內上排文字為由左至右紅色隸書體「美味可口」,下排文字為字型縮小二分之一、由左至右粉紅色標楷體「烘焙坊」(下稱 A 圖樣),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聲明圖案中「烘焙坊」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餅乾、穀製零食、麵包」之商品,經獲准註冊並公告在案,甲即將 A 圖樣印製於店面招牌、商品型錄及包裝紙袋上。

某日甲接獲客人丙之電話,詢問其所購買的「美可口」蛋糕之品質及口感問題,甲始知乙架設「美可口烘焙」之網站。其首頁左上方標示一綠色星形圖案,其內為由左至右橘色標楷體「美可口烘焙」(下稱 B 圖樣),且網頁上張貼各類蛋糕的圖片,低價銷售蛋糕。

甲隨即對乙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要求乙更換網站首頁左上方的 B 圖樣。乙則回覆稱:A、B 圖樣並不同,且甲係實體店面販售麵包,乙則為線上販售蛋糕,消費者自雙方各自店名及 A、B 圖樣即可區辨,否認有何侵害商標權之情形。

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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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近似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即侵害商標權。判斷重點是商標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及其他混淆誤認因素的整體衡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題目未涉及足以改變本題結論的後續修法。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商標權範圍,再依序判斷乙使用的 B 圖樣是否近似、使用商品是否類似,以及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斷近似時,應以相關消費者購買時的整體觀察與隔離觀察為基礎,衡量商標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的印象,不宜只逐字拆解比對。

甲已取得 A 圖樣註冊,指定商品為餅乾、穀製零食、麵包。乙在網站首頁使用 B 圖樣,並販售蛋糕;問題因此不在乙是否完全複製 A,而在消費者是否可能誤認商品來自甲,或認為雙方具有授權、加盟等關係。

個案涵攝

一、A、B 圖樣具有相當近似性

A 圖樣的文字為「美味可口烘焙坊」,B 圖樣為「美可口烘焙」。兩者雖在色彩、字體、星形圖案及文字內容上有差異,但都以「美……可口」及「烘焙」作為主要文字構成,整體傳達的商業印象相近。

A 圖樣中「烘焙坊」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烘焙」又直接描述烘焙業態,識別性較弱。因此,比較時不能把該詞當成足以區別來源的強識別部分。相較之下,兩圖樣共同具有的「美、可口」文字,更可能成為消費者記憶及辨識來源時的重點。綜合整體觀察,二者至少構成近似。

二、蛋糕與麵包等商品屬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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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2 分

請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說明:

(一) 專利種類及其定義。(12 分)

(二) 何謂專利申請權?原則上,何人可取得專利申請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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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 條的三種專利及其定義,並考第 5 條「專利申請權」的意義與原則上的權利人。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當時適用《專利法》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專利保護標的區分三種專利:發明與新型保護技術創作,設計保護物品外觀;再依第 5 條說明專利申請權是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的權利,並回答誰是原則上的申請權人。作答時宜區別「實際創作人」與「依法或依約取得申請權之人」,並補充職務上創作的特別規定。

(一)專利種類及其定義

依《專利法》第 2 條,專利分為以下三種:

  1. 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規定於《專利法》第 21 條。其保護標的可為物的發明或方法的發明,例如新產品、新製程或新用途。

  2. 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的創作,規定於《專利法》第 104 條。其標的限於有形物品,不包含方法本身。

  3. 設計專利:指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規定於《專利法》第 121 條。其重點在物品外觀的視覺設計,而非物品的技術功能;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也可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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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為散文集 A 書的作者,發現乙的 B 書內容與 A 書近似度高達 95%95\%,甚至有相同的錯別字。甲質問乙為何侵害其著作權?乙則表示雖然 A 書較早出版,但其從未看過 A 書,當初係基於方便社會大眾進行學術研究的教育目的而撰寫 B 書,僅以印製成本加上 6%6\% 的價格出售,況 A 書銷售量極少,B 書對甲並無任何經濟上影響。請問:

(一) 如何判斷著作權之侵害?(25 分)

(二) 甲所為乙侵害著作權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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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侵害的判斷,以及教育、研究目的能否構成合理使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著作權法第 65 條於該年度適用的判斷標準,現行法亦同。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第 10 條之 1 明定,著作權保護著作的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概念、原理或發現。散文集若具原創性,屬受保護的語文著作。乙如未經同意大量重製 A 書內容,涉及甲依同法第 22 條享有的重製權。

實務上判斷是否抄襲,通常採「接觸」與「實質近似」兩項要件:

  1. 接觸:乙有合理機會接觸 A 書。可以由直接證據證明,也可以由出版、流通、作品知名度等情況推認。
  2. 實質近似:比較兩書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是否在質與量上實質近似;不能只比較共同的主題、觀念或一般用語。近似程度愈高,對接觸的推認力通常也愈強。

甲對著作權歸屬及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乙否認曾閱讀 A 書,屬對接觸事實的抗辯,仍須依全案證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書是否為受保護的著作,再依「接觸、實質近似」判斷乙是否利用 A 書的表達。若侵害成立,再審查乙提出的教育目的、低價出售及無市場影響等理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標準。

合理使用應綜合考量四項因素:

  1. 利用目的及性質,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的性質。
  3. 利用的質量及其占整部著作的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四因素須整體衡量,不能僅憑「教育目的」或「沒有明顯損害」即認定合理使用。若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引用,亦須符合該條要件:為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引用應是供自己著作參證或註釋,並與自己的創作有所區辨,且依第 64 條明示出處。

(一)如何判斷著作權之侵害?(25 分)

甲應證明 A 書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為著作權人,以及乙的 B 書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侵害通常依下列步驟判斷:

一、確認著作及受保護範圍

散文集屬語文著作,若其文字表達具最低程度的原創性,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範圍是作者具體創作的文字及編排等表達,不包含散文主題、思想或一般寫作方法。

二、判斷是否有接觸

接觸是指乙有合理機會看到或知悉 A 書。A 書先於 B 書出版,且已出版流通,可作為判斷乙是否有接觸機會的情況之一;不以甲必須證明乙曾親口承認看過 A 書為限。

乙稱自己從未看過 A 書,並不當然排除接觸。法院仍可依出版時間、流通情形、兩書相似程度及其他間接事證,綜合判斷是否有接觸或能否推認抄襲。

三、判斷是否實質近似

應比對兩書中受保護的表達,兼看相似內容的質與量;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若屬著作核心或重要部分,即使比例不高,也可能構成實質近似。若兩書只有共同題材、事實或抽象觀念,則不能僅以此認定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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