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犯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主要是以犯罪機會為建構中心的犯罪理論,認為犯罪事件的產生是受到三個變項或要素的影響。試以「問題分析三角圖」來分析犯罪事件產生的三要素,並進一步描述抑制此三種要素的犯罪控制者(Crime Discour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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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與「問題分析三角圖」(Problem Analysis Triangle)的對應關係。日常活動理論以犯罪機會為分析核心,認為犯罪事件發生時,三項條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匯合:

  1. 有動機的犯罪者:具有犯罪意圖或犯罪動機的人。
  2. 適合的標的物:容易接近、具有吸引力且容易下手的被害人或物品。
  3.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現場沒有足以阻止犯罪的監督或保護力量。

問題分析三角圖把這三項犯罪要素放在內三角,並在外三角標示能介入、抑制犯罪的「犯罪控制者」(Crime Discouragers)。

解題方法:從犯罪三要素對應外三角控制者

作答時先寫出犯罪發生的內三角,再逐一說明外三角的控制者及其抑制對象。對應關係如下:

犯罪要素對應的犯罪控制者控制方式
有動機的犯罪者處理者/管束者(Handler)對行為人施加監督、約束或影響
適合的標的物監護者/守護者(Guardian)保護潛在被害人或財物,降低其遭侵害的機會
犯罪發生的場所場所管理者(Place Manager)管理場所及其活動,提升監督與管理能力

題目所稱三項犯罪要素中,第三項是「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在問題分析三角圖中,外三角通常以犯罪場所呈現,並由場所管理者負責管理。答題時應分清楚:內三角描述犯罪發生所需的條件,外三角描述能對應介入的控制者。

犯罪控制者(Crime Discouragers)

一、處理者/管束者(Handler):抑制有動機的犯罪者

處理者是對潛在犯罪者具有一定影響力或監督能力的人,透過日常關係或正式權責,降低犯罪者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例子:**家長管束子女、教師輔導學生、雇主管理員工、矯正機關監督受刑人、社區更生輔導人員協助更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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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刑事司法體系的主要目標在保護社會民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發生及妥善處理犯罪事件。但在達到這些目標或任務之刑事司法過程中,卻存有「犯罪控制模式」與「適法程序(Due Process)模式」等兩個互相競爭與對立的模式。試分別描述此兩種刑事司法體系過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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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學者赫伯特・帕克(Herbert Packer)提出的刑事司法兩種理想型模式: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與適法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兩者都以處理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為目標,差別在於對刑事司法應優先追求什麼,有不同的價值取向。

這兩種模式是分析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想型,實際制度通常兼有兩者特徵,並非只能擇一。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指出兩種模式的核心價值,再從程序運作、對嫌疑人的假設、錯誤風險及制度比喻逐一比較。犯罪控制模式重視效率與社會保護;適法程序模式重視權利保障與裁判可靠性。依這組對照展開,就能清楚說明兩種模式如何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形成競爭。

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以有效控制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為優先價值。它認為犯罪若未能及時處理,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便會受影響,因此刑事司法應迅速辨識、逮捕並處罰犯罪者。

其程序特色如下:

  • 重視處理效率:強調案件快速、順暢地通過刑事司法程序,以提高案件處理量及犯罪控制效果。
  • 信任前端機關的事實認定:較倚重警察與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蒐集證據、判斷案情的能力;若前端程序已充分確認犯罪事實,後續程序便可較有效率地進行。
  • 傾向有罪推定:並非法律上的有罪推定,而是制度運作上的傾向——案件既已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便假設多數嫌疑人確實涉有犯罪,應儘速處理。
  • 重視打擊犯罪的結果:相較於繁複的程序審查,較強調迅速定罪、制裁犯罪者,避免程序延宕削弱犯罪控制。
  • 制度比喻為「生產線」:案件像沿著生產線快速通過各個程序階段,核心在效率、流暢與處理量。

此模式的主要風險,是過度追求效率時,可能降低程序保障,增加錯捕、錯判或錯誤定罪的機會。

適法程序模式

適法程序模式以保障個人權利、確保程序公平與裁判可靠為優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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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蘇哲蘭(Sutherland)提出的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至今仍是犯罪學的著名理論之一。此理論有兩個基本構造:「犯罪學習的內容」及「犯罪學習的過程」。下列關於此理論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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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犯罪社會學派中,蘇哲蘭(Edwin H. Sutherland)於 1939 年提出、1947 年修訂之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DAT)及其九大命題。

蘇哲蘭主張「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的」,其理論架構本質上建立在象徵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的基礎上,分為兩大基本構造:

  1. 犯罪學習的內容(Content of Learning):個人究竟學到了什麼?包括客觀的「犯罪技巧(技術)」,以及主觀的「動機、驅力、合理化態度與對法律規範贊同或不贊同的定義」。
  2. 犯罪學習的過程(Process of Learning):個人是如何學會的?指在「親密個人團體」中透過語言與溝通的互動歷程;此學習歷程所涉及的心理機制,與學習任何正當合法行為(如學習開車、彈琴)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命題細節的正誤判斷題。解答步驟如下:

  1. 回顧九大命題要旨:特別是第 3 命題(親密團體)、第 4 命題(學習內容包含技巧、動機、態度)、第 8 命題(涉及所有其他學習的相同機制)。
  2. 檢視理論對兩大構造的定位:差別接觸理論強調犯罪是「在社會互動過程(Process)中,習得違法內容(Content)」。兩者是建構該理論互為表裡的支柱,相輔相成,理論並無「何者較重要」的價值排序。
  3. 辨識極端比較用詞:逐一對照選項,揪出強加優劣順序之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第 8 命題(The process of learning criminal behavior by association with criminal and anti-criminal patterns involves all of the mechanisms that are involved in any other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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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桑普森(Sampson)及勞勃(Laub)將葛魯克夫婦(Gluecks)的研究資料進行重新分析,得出的研究結果進而發展出「逐級年齡理論」(Age-Graded Theory)。有關此理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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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命歷程理論(Life-Course Criminology)中,桑普森與勞勃(Sampson & Laub)所提出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簡稱逐級年齡理論)。

  1. 理論淵源: 桑普森與勞勃重新整理並分析葛魯克夫婦(Sheldon & Eleanor Glueck)針對 500 名非行少年與 500 名對照組少年長達數十年的縱貫性追蹤資料,探討個體在整個生命歷程中,犯罪行為為何會「持續」(Continuity)或「轉變/中止」(Change/Desistance)。
  2. 核心概念:
  • 非正式社會控制與社會鍵之延伸:繼承赫胥(Hirschi)的社會鍵理論,並將社會鍵的概念延伸至個體生命歷程的各個階段(童年、青少年、成年、老年)。
  • 軌跡(Trajectories)與轉折點(Turning Points):個體受童年家庭功能、早期學校經驗與個人特質影響,會形成長期的行為傾向(軌跡);但在生命歷程中,成年的重大生命事件(如進入穩定美滿的婚姻、獲得有發展性的工作、服兵役等)會形成「轉折點」,提供新的非正式社會控制。
  • 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轉折點讓人與社會重新連結,積累社會資本,提高犯罪的代價(有了牽掛與資產),從而使犯罪行為中止。
  • 人類能動性(Human Agency):個體並非被動受命運擺布,轉折點的出現與犯罪的中止,包含個人主觀上有意識的抉擇與主動承諾(意志力與行動)。
  1. 與一般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之對照: 蓋佛森與赫胥(Gottfredson & Hirschi)主張「自我控制」在 8 至 10 歲由家庭教養形塑完成後便終身穩定不變(強調持續性,否認成年後有真正的性格轉變)。桑普森與勞勃雖承認童年的自我控制與早期社會控制確實會影響行為傾向(形成軌跡的持續),但堅決反對「早期決定論」,強調生命歷程中後續發生的生命事件(轉折點)仍具有翻轉與改變犯罪可能性的強大力量。

解題方法

解答發展與生命歷程犯罪學題目時,應採取**「理論脈絡對比法」與「核心關鍵詞審題」**:

  1. 鎖定派系主軸:
  • 看到「桑普森與勞勃」、「逐級年齡理論」,立即聯想三大核心關鍵字:「轉折點」、「社會資本」、「持續與轉變並存」。
  1. 區分生命歷程理論 vs. 潛在特質論:
  • 題目選項若強調「僅受童年早期影響」、「成人期無法改變」,通常是在指潛在特質論(如自我控制理論),與逐級年齡理論「成年期仍可轉變」的主張相悖。
  1. 排查極端絕對化字眼:
  • 出現「完全被動」、「無關」等絕對化陳述時,極高機率為誘答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逐級年齡理論本質上就是赫胥「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ing Theory)在生命歷程各個年齡階段的動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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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源自形象互動理論(Symbolic Interaction Theory)而衍生發展出的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與衝突理論(Conflict Theory)最相近的論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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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批判犯罪學派(批判/社會反應視角)」對「犯罪本質」的界定**,特別是比較**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與衝突理論(Conflict Theory)**在犯罪定義上的共通性。

  1.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源自象徵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代表學者為貝克(Howard Becker)與李瑪特(Edwin Lemert)。該理論主張「偏差/犯罪並非行為本身的內在特質,而是他人對該行為貼上標籤與制裁的結果」。
  2. 衝突理論(Conflict Theory):代表學者包括塞林(Thorsten Sellin)、沃爾德(George Vold)、特克(Austin Turk)與昆尼(Richard Quinney)。該理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與優勢團體用以維護自身利益與控制弱勢族群的工具,犯罪是統治階層界定與執法偏誤下的產物。
  3. 兩者交集(社會建構論):兩理論均跳脫傳統實證學派「行為本質論(自然犯罪觀)」的窠臼,共同採取相對主義(Relativism)與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犯罪不是客觀存在於行為本質之物,而是社會政治互動、權力界定下的產物。

解題方法

解答「兩學派理論共通點」題型,應從**理論典範的歸屬與本體論(Ontology)**切入:

  1. 歸納學派層級:標籤理論與衝突理論同屬廣義的「社會反應/批判學派(Social Reaction / Critical Perspective)」,其研究焦點均從「個人為什麼犯罪(犯罪原因論)」轉向「法律如何制定、誰被界定為犯罪、誰有權力執法(犯罪定義論與刑事司法體系運作)」。
  2. 尋找本質主張的共識:兩者皆主張犯罪定義具有相對性與人為建構性,反對傳統實證犯罪學將行為視為本質惡(Malum in se)的自然犯罪觀念。以此標準檢驗各選項,即可直接鎖定否定客觀犯罪本質的論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標籤理論(尤其李瑪特 Edwin Lemert)將偏差行為區分為「初級偏差行為(Primary Deviance)」與「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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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犯罪學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主張的論點,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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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犯罪學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基本主張,特別聚焦於其刑罰理論、犯罪定義觀點,以及與後續「實證犯罪學派(Positivist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對比。

  1. 代表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邊沁(Jeremy Bentham)。
  2. 哲學基礎: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社會契約論、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3. 人性假設(自由意志論):人類具有理性與自由意志(Free Will),具備「避苦求樂(Hedonism)」的功利計算能力。犯罪是出於追求個人利益與自我滿足的理性選擇,因此行為人必須為自己的自由抉擇負起道義責任(Moral Responsibility)。
  4. 犯罪定義(法律觀點):嚴守「罪刑法定原則」,以客觀刑法規範作為犯罪評價的唯一基準,強調犯罪是侵害社會契約的「行為」,而非研究行為人的個人特質。
  5. 刑罰原則(定期刑與罪刑均衡):
  • 罪刑均衡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刑罰的痛苦程度應與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相當,只要略大於犯罪所得的快感即可達到威嚇效果。
  • 定期刑制度(Determinate Sentencing):主張法律應明訂明確的刑期標準,法官僅為法律之宣讀者,無自由裁量權,以杜絕司法擅斷與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本題採「學派核心要素對比法」切入: 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是犯罪學發展史上的兩大對立支柱。解答此類試題的關鍵,在於精準區分兩者在「刑罰制度(定期刑 vs. 不定期刑)」、「人性觀(自由意志 vs. 決定論)」及「焦點(行為 vs. 行為人)」之差異:

  • 古典學派:重視客觀犯罪行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自由意志、定期刑。
  • 實證學派:重視主觀犯罪人、個別化處遇、體質/心理/社會決定論、不定期刑。

因此,只要審視選項中何者將實證學派的主張套用到古典學派,即可迅速鎖定錯誤論點。


選項分析

  • (A) 主張採用不定期刑制度:【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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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在辛德蘭(Hindelang)等人提出之「生活方式暴露被害理論」(A Lifestyle/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中,指出個人在社會的適應情形,會受下列何因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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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被害者學中經典的**「生活方式暴露被害理論」(A Lifestyle/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該理論由辛德蘭(M. J. Hindelang)、高佛森(M. R. Gottfredson)與葛羅法洛(J. Garofalo)於 1978 年提出。

該理論認為,個人的犯罪被害風險並非隨機分布,而是取決於個人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危險暴露程度。其理論架構具有嚴謹的因果路徑圖,核心階段依序為: 人口特性⟶{角色期望結構限制⟶個人適應⟶生活方式⟶{社交接觸危險暴露⟶被害發生\text{人口特性} \longrightarrow \begin{cases} \text{角色期望} \\ \text{結構限制} \end{cases} \longrightarrow \text{個人適應} \longrightarrow \text{生活方式} \longrightarrow \begin{cases} \text{社交接觸} \\ \text{危險暴露} \end{cases} \longrightarrow \text{被害發生}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該理論模型中的「因果階層關聯」:

  1. 起點(人口特性):個人的年齡、性別、種族、收入、婚姻狀況等人口統計特徵,決定了其所處的社會位置。
  2. 中介制約(角色期望與結構限制):社會與文化對特定人口群體有特定的行為期待與規範(角色期望),同時個人也受到法律、經濟與環境的客觀條件約束(結構限制)。
  3. 適應反應(個人適應):個人面對上述之「角色期望」與「結構限制」時,發展出個人在社會上的因應與調整方式(即適應情形,Adaptations)。
  4. 生活型態與被害:適應情形形塑了日常的「生活方式」(職業活動與休閒活動),生活方式進一步決定了與潛在加害人的「社交接觸」與在危險時空的「暴露程度」,最終影響被害機率。

題目詢問「個人在社會的適應情形,會受下列何因素之影響」,依照因果模型圖,直接箭頭指向「適應(Adaptations)」的前置變項即為**「角色期望(Role expectations)」與「結構限制(Structural const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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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司法「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Theory)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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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學者帕克(Herbert L. Packer)於 1968 年在《刑事制裁的界限》(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一書中所提出的刑事司法兩大價值模式:

  1. 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核心價值在於「壓制犯罪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重視刑事司法的行政效能(Efficiency),強調案件篩選與處理的速度及確定性,運作特性被比喻為**「機械式裝配線」(Assembly Line)**,傾向於「事實上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
  2. 正當法律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核心價值在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人權」,防止國家權力濫用與冤獄。強調程序的正當性與嚴謹度,寧縱勿枉,運作特性被比喻為**「障礙賽跑」(Obstacle Course)**,堅持憲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對比題」,題幹明確詢問何者「不屬於」犯罪控制模式之主張。解題核心切入點在於區分**「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法律程序模式」**的對立特質:

  • 若選項強調「社會防衛、打擊犯罪、效率、速度、流水線」,屬於犯罪控制模式。
  • 若選項強調「人權保障、程序正義、限制國家公權力、無罪推定」,則屬於正當法律程序模式。

選項分析

  • (A) 刑事司法體系最重要的任務為保障社會大眾並壓制犯罪行為【屬於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認為,唯有有效壓制犯罪行為、維護公共秩序,多數守法大眾的自由與安全才能獲得最大保障。因此,該模式將「壓制犯罪」視為刑事司法運作的首要任務。此敘述完全符合犯罪控制模式之核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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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美國最早期的幫派研究者亞伯蘭斯基(Yablansky)認為,青少年幫派是一種「擬近團體」(Near Group),此種團體具有下列何種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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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美國學者亞伯蘭斯基(Lewis Yablansky)於 1950 年代末至 1960 年代初針對青少年暴力幫派所提出的**「擬近團體」(Near Group)理論**。

  1. 定義與定位: 亞伯蘭斯基認為青少年暴力幫派(Violent Gang)既非結構嚴密、分工明確的「正式團體(Social Group)」,亦非完全無組織的「烏合之眾/群眾(Mob)」,而是介於兩者光譜之間的過渡型態,稱之為「擬近團體(Near Group,或譯為類團體)」。
  2. 擬近團體的六大核心特徵:
  • 組織鬆散、流動性高:成員界線模糊,來去自由。
  • 規範與角色不明確:缺乏制度化的角色分工與團體規範。
  • 領導權薄弱且具病態性:領導者常由具有嚴重心理病態或反社會特質者擔任。
  • 目標模糊與分歧:缺乏長遠且明確的團體目標,多為偶發性、短暫性的暴力宣洩。
  • 情感滿足虛幻有限:成員間充滿猜忌,無法健康滿足個人深層的情感歸屬與需求。
  • 對外充滿敵意與攻擊性:團體對外在社區及社會懷有高度偏執與敵意,往往藉由共同的外部敵人與暴力攻擊來凝聚脆弱的團體向心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犯罪學學派理論的特徵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把握「擬近團體」相較於「正常健全團體」的病態性與鬆散性:

  1. 排除「成熟組織」特徵:擬近團體的本質是「看似團體,實則缺乏團體核心要素」,凡是涉及「目標明確」、「角色制度化健全」、「滿足成員健康情感」等具備健康組織功能的敘述,均非其特徵。
  2. 辨別「核心」與「邊際」的人格特質:暴力幫派由病態程度最高者主導,反社會特質強烈者位於團體中心,而非邊緣。
  3. 對外防衛機轉:因內部結構鬆散缺乏凝聚力,團體極度仰賴「外部敵對關係」作為存在基礎,鎖定對外展現敵意與攻擊性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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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常見之濫用藥物可依其藥理作用分為 3 類,下列配對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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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之重點為濫用藥物(毒品)依中樞神經系統(CNS)之藥理機轉分類。在犯罪學及藥物濫用領域中,最普遍且具代表性的三分法如下:

  1. 中樞神經抑制劑(CNS Depressants):減緩中樞神經傳導,具鎮靜、鎮痛、催眠、抗焦慮與呼吸抑制作用。例如: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待因、巴比妥鹽類(Barbiturates)、苯二氮平類(如 FM2)、GHB、酒精。
  2. 中樞神經興奮劑(CNS Stimulants):刺激大腦皮質與交感神經,提升警覺、精力與情緒,消除疲勞但伴隨心悸、高血壓及妄想攻擊傾向。例如: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古柯鹼、快克(Crack)、尼古丁。
  3. 中樞神經迷幻劑(Hallucinogens):改變知覺整合機制,導致時空感扭曲、思維混亂、錯覺與幻覺(視幻覺、聽幻覺)。例如:大麻(Cannabis)、LSD(搖腳丸)、西洛西賓(Psilocybin,神奇魔菇)、PCP(天使塵)、麥司卡林(Mescaline)。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藥物學名/俗名」與「藥理作用類別」之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掌握藥物家族系譜:鴉片、嗎啡與海洛因皆屬於「鴉片類受體促效劑(Opioids)」,三者具有相同的藥理機制基底,必然歸屬於同一藥理類別(中樞神經抑制劑)。
  2. 對比各選項分類:直接將各選項之藥物作用與題目分類進行比對,辨識出何者與人體中樞神經的實際生理反應(抑制/興奮/迷幻)相衝突。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鴉片(Opium)是從罌粟未成熟蒴果乳汁乾燥製成的天然物質,其主要有效成分為嗎啡(Morphine)等生物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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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在目標導向之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Public Health Model of Crime Prevention)中,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第二層次之犯罪預防策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布蘭丁漢與福斯特(Brantingham & Faust, 1976)所提出、借用公共衛生醫學概念建立的**「三層次犯罪預防模式」(Public Health Model of Crime Prevention)**:

  1. 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針對「一般大眾」與「整體社會/物理環境」。旨在消弭引發犯罪之根本環境因素(如環境設計預防犯罪 CPTED、改善社會福利、強化家庭與學校教育普及性)。
  2. 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 / 第二層次):針對「高犯罪風險群體」、「潛在犯罪人」或「高風險情境/熱點」。著重在問題的早期診斷、早期辨識與即時介入(如偏差行為篩檢與預測、犯罪熱點分析、針對特定易遭侵害場所改善監控)。
  3. 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 / 第三層次):針對「已犯罪者(已違反刑事法律之人)」。透過刑事司法體系的處罰、矯治處遇、監禁隔離、特別嚇阻與更生保護,以防止其再次犯罪(降低再犯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預防對象的風險階段」與「介入處遇手段的性質」**:

  • **第二層次(次級預防)**的本質相當於醫學上的「早期篩檢與早期治療」,對象尚未正式落入刑事司法審判程序,而是針對「高風險人」與「高風險地」進行預警與防堵。
  • **第三層次(三級預防)**則是醫學上的「發病後治療與復健」,對象是「已成罪之人」,手段必然依託刑事司法體系(警察逮捕、法院判決、監獄矯治或隔離)。
  • 檢視各選項:(A)、(B)、(C) 皆屬於針對潛在風險個體或脆弱情境的早期識別與防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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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克拉克(Clarke)及埃克(Eck)在 2003 年提出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的 5 大原則及 25 項技術,下列有關情境犯罪預防原則與技術之配對,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克拉克與埃克(Clarke & Eck, 2003)提出的「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SCP)之 5 大原則與 25 項技術」。

情境犯罪預防係植基於「理性選擇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主張犯罪者具備有限理性,會衡量犯罪成本、風險與獲利。2003 年克拉克與埃克將原本的 16 項技術擴充為 5 大主要面向(25 項技術):

  1. 提昇(增加)犯罪阻力(Increase the effort):包含標的物強化、控制進出通道、篩檢出口、轉移犯罪者、控制犯罪工具等。
  2. 增加犯罪風險(Increase the risks):包含擴大防衛者守護、協助自然監控、減少匿名性、利用場所管理者、強化正式監控等。
  3. 降低犯罪酬勞(Reduce the rewards):包含隱匿標的物、移除標的物、標示財物、破壞犯罪市場、剝奪利益等。
  4. 減少犯罪刺激(誘發)(Reduce provocations):包含減少挫折與壓力、避免衝突、減少情緒激化、中和同儕壓力、阻止模仿等。
  5. 移除犯罪藉口(Remove excuses):包含訂定規則、張貼告示、喚醒良知、協助遵守法規、控制酒精與毒品等。

解題方法

解此類「技術與原則配對題」的關鍵在於分析該預防措施的本質作用機制:

  • 探討該項措施究竟是「增加犯罪難度(物理防礙)」、「增加被看見與逮捕的機率(監控能見度)」、「減少獲利」、「降低衝動與模仿」,還是「讓犯罪者無法推諉卸責」。
  • 「街道照明」的主要功能是提升能見度,讓路人與防衛者能看見潛在犯罪行為,進而促使潛在犯罪者知難而退;其作用機制屬於「監控與被捕機率」,而非在物理空間上造成通行困難或阻礙。

選項分析

  • (A) 提昇犯罪阻力:改善街道照明【配對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 歸屬原則:「改善街道照明(Improved street lighting)」屬於「增加犯罪風險(Increase the risks)」原則之下的技術——「協助自然監控(Assist natural surveillance)」。
  • 錯誤原因:路燈並不會在物理上擋住犯嫌或增加破壞標的物的施力難度,而是透過照亮環境、消除視線死角,使一般民眾更容易發現異常行為,從而大幅提高犯罪者被目擊與檢舉的「風險」。因此,配對為「提昇犯罪阻力」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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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近年來,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概念漸漸受到重視,目前已被廣泛地應用在刑事司法實務中。下列有關修復式司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中的**「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之核心理念及其具體實踐機制「被害人-加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VOM)**。

  1. 修復式司法核心定義: 犯罪不僅僅是違反國家法律,更是對「人與人際關係的侵害與破壞」。修復式司法主張跳脫傳統刑事司法偏重「應報與懲罰」的框架,將司法焦點轉向「損害的修復、情感的療癒與關係的重建」。
  2. 傳統應報司法 vs. 修復式司法:
  • 傳統司法(國家中心):關心「犯了什麼法?是誰做的?該受什麼懲罰?」重點在於查明犯罪事實、犯罪動機與手法,進而定罪量刑。
  • 修復式司法(當事人與社區中心):關心「造成了什麼傷害?被害人與社區需要什麼?加害人如何承擔責任並彌補損害?」
  1. 被害人-加害人調解(VOM)之本質: VOM 是修復式司法最典型的運作模式,其啟動前提通常是加害人「已坦承犯行」。會議重點在於賦權被害人表達受創感受、促使加害人認知行為後果並真誠道歉,進而共同商討具體的賠償與修復計畫,絕非用來進行刑事偵查或審判調查。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辨識傳統刑事司法與修復式司法的功能界線」**:

  • 審題時先抓住題目問「何者錯誤」。
  • 檢視各選項時,判斷該項敘述是符合修復式司法的「修復傷害/賦權對話/三方參與」,還是混淆了傳統司法的「事實調查/定罪量刑」。
  • 只要發現選項將「犯罪動機、手法之查明」等偵查審判的核心職能,誤植為修復會議的核心目標,即可快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強調社會(社區)要回復、加害者要回復、被害者也要回復的三贏策略【正確】 修復式司法將犯罪視為涉及三方主體的事件,主張兼顧:
  1. 被害人:獲得實質損害賠償、情緒平復與生活常軌之回復。
  2. 加害人:真誠認錯、承擔實質賠償責任、消除罪惡感並成功復歸社會。
  3. 社區(社會):化解衝突緊張、回復社會安全感與和平秩序。 三者均獲得修復與滿意,形成「三贏」(Win-Win-Win)的合作解決模式。
  • **(B) 被害人-加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VOM)會議最重要的內容,是確認加害者犯罪的動機、方式及造成的損害【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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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犯罪預測是指稱運用科學方法,蒐集被調查者的過去生活經歷相關資訊,進而以統計學技術加以分析,找出犯罪的可能因子。請問下列何者不是累犯、再犯預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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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犯罪預測(Crime Prediction)的分類體系。

犯罪預測係運用實證科學方法與統計技術,蒐集個人的生活經歷、人格特質與社會環境等變數,評估其未來從事犯罪行為的機率。依受測對象是否有犯罪紀錄及預測的時間節點,主要可分為兩大範疇:

  1. 初犯預測(早期預測):以一般兒童或處於非行邊緣之少年為對象,評估其未來首次發生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之可能性,重在防微杜漸與早期介入(如格魯克夫婦 Glueck & Glueck 的少年非行早期預測量表)。
  2. 再犯預測(累犯預測):以已有犯罪或觸法紀錄者為對象,評估其未來再次犯罪之危險性,廣泛應用於刑事司法體系的起訴、審判、矯治及更生保護等各階段。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測對象的司法處遇階段」與「預測行為是否為再次發生」**:

  • 若對象為已被定罪或入監服刑之犯罪人,其評估目的在於防範後續犯罪,屬於再犯/累犯預測。
  • 若對象為未成熟的兒少,評估目的在於預測「首次非行」之萌生,則屬於初犯預測/早期預測。

選項分析

  • (A) 假釋再犯預測——屬於再犯預測(故非本題所選) 假釋係針對在監執行徒刑之受刑人,評估其重返社會後是否會再度犯罪(例如犯罪學著名的伯吉斯 Burgess 假釋預測量表)。受測者身分已為受刑人,預測標的為釋放後的「再犯行為」,為最典型的再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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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了解犯罪現況需透過統計、分析來找出各種因素並制定政策,而為了能夠獲得正確的犯罪統計資料,犯罪學會使用許多犯罪統計方法,下列何者非犯罪統計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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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犯罪測量與犯罪統計之主要資料來源(三大統計方法)。 犯罪學為了掌握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推估犯罪發生率並評估刑事司法政策成效,發展出三大具備科學抽樣與實證信效度的主要犯罪測量方法:

  1. 官方犯罪統計(Official Crime Statistics)
  2. 被害者調查(Victimization Surveys)
  3. 自陳報告調查(Self-Report Surveys)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具備科學代表性的正規犯罪測量工具」與「非標準化之大眾意見調查」。 犯罪行為具備高度隱密性與法律責任,測量時必須仰賴制度性通報系統或具備匿名性、嚴謹抽樣架構的實證調查;街頭非隨機抽樣的民意訪問無法作為推估犯罪現況的統計方法。比對犯罪學經典的「三大犯罪測量途徑」,即可快速選出不符規範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被害調查:屬於常用方法。 透過隨機抽樣對一般大眾進行結構化問卷調查,詢問受訪者在特定期間內曾遭受何種犯罪侵害,以及是否曾向警察機關報案。此法能測量出未進入警察體系的犯罪案件,是揭露犯罪黑數最核心的工具之一(例如美國「全國犯罪被害調查」NCVS,以及我國警政署之民眾被害經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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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犯罪學雖然是近代的新興領域,而學者針對犯罪的社會現象與事實加以研究後成立的一門新學問,從 18 世紀開始犯罪學領域的萌芽,經過 19、20 世紀的洗禮,一直到現今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犯罪學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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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學發展史的時代分期」、「主要學派(古典學派、實證學派)之年代與代表人物」,以及「科際整合」之基本意涵:

  1. 古典犯罪學派(18 世紀中葉):受啟蒙運動影響,以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與邊沁(Jeremy Bentham)為代表。強調理性選擇、自由意志、功利主義、人道主義與罪刑法定原則。
  2. 實證犯罪學派(19 世紀後半葉):受實證主義與演化論影響,以義大利三聖——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費利(Enrico Ferri)及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為代表。主張決定論,採用經驗科學、觀察與統計方法研究犯罪人與犯罪現象,反對純粹形上學或哲學式的思辨推論。
  3. 現代犯罪學與科際整合(20 世紀至今):20 世紀初美國芝加哥學派興起,社會學派成為犯罪學研究主流;隨後心理學派、發展與生命史理論、生物社會學派蓬勃發展,晚近更邁入結合心理、社會、生物與刑事司法等多領域的「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時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學派發展史與時序配對」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之**「世紀年代」是否與「學派/代表人物/核心內涵」**吻合:

  1. 先快速抓取關鍵詞與年代配對:
  • 18 世紀 →\rightarrow 古典學派(Beccaria、Bentham)。
  • 19 世紀 →\rightarrow 實證學派(Lombroso 等)。
  • 20 世紀 →\rightarrow 社會學、心理學及多元科際整合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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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犯罪學除了犯罪理論、類型與成因的研究之外,對於刑事司法研究也是範疇之一,探討刑事司法系統的功能以及運作成了犯罪學重要的課題,下列何者不是刑事司法系統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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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與刑事司法學(Criminal Justice)的基礎概念——刑事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JS)之核心構成要素。 刑事司法體系是國家為防制犯罪、追訴犯罪及執行刑罰所建立的「正式社會控制」(formal social control)機制。在傳統與現代犯罪學理論中,刑事司法體系公認由三大核心支柱(亦有合稱「警、法、矯」或「3Cs:Cops, Courts, Corrections」)所構成:

  1. 執法/警察(Police):體系的守門員,負責犯罪偵查、蒐證及移送。
  2. 法院(Courts):負責審判、定罪與量刑(廣義上常兼指檢察與審判)。
  3. 矯正(Corrections):負責自由刑與保安處分之執行、矯治與復歸社會。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正式刑事司法機關」與「一般社會化/非正式控制機構」**:

  1. 刑事司法系統專指直接行使國家刑罰權、處理犯罪人進入與流出司法流程之法定機關。
  2. 凡負責「緝捕犯罪(警察)」、「認定罪責(法院)」、「執行處罰與教化(矯正)」者,均為刑事司法系統之標準構成要素。
  3. 不具備刑事偵審、裁判與刑罰執行公權力之體系(如教育、社工、醫療等),屬於更廣義的社會福利或非正式控制體系,非刑事司法系統本體。

選項分析

  • (A) 警察體系(錯誤,是刑事司法體系之要素) 警察機關是刑事司法體系的「第一道防線」與「守門員」(Gatekee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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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幫派屬於組織犯罪的一種,其滲入的方式可分為兩方面,一個為迎合社會大眾的非法需求,第二則是針對合法行業的滲透與把持,下列何者不是我國不良幫派的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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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組織犯罪與幫派」之核心理論,考點在於我國不良幫派(黑道犯罪組織)之型態分類。

依我國犯罪學界(如許春金、蔡德輝、楊士隆等學者之著作)及警政實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台灣本土幫派結構的研究,我國不良幫派依其組織結構、凝聚基礎與運作模式,主要歸納為三種組織型態:

  1. 角頭型(地緣型):以特定地域、地盤或聚落為核心結合。
  2. 聚合型(組合型):以特定犯罪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彈性結合。
  3. 組織型(堂口型/幫派型):具有嚴密層級、幫規、堂口及儀式之科層結構。

解題方法

  1. 掌握題幹意旨:題幹指出「幫派屬於組織犯罪的一種」,問何者「不是」我國不良幫派的組織型態。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比對我國犯罪學界公認之「幫派三大型態」(角頭型、聚合型、組織型)。
  2. 組織本質之檢驗:組織犯罪本質上具備結構性、持續性與牟利性。若群體僅是隨機吆喝、缺乏組織架構與持續目標,屬於單純的烏合之眾或偶發聚眾滋事,在犯罪學上無法構成「幫派組織型態」。

選項分析

  • (A) 吆喝群聚而成的散沙型【非我國幫派型態,為本題正確答案】 我國犯罪學學理與警政實務分類中並無「散沙型」幫派。此類僅憑一時呼朋引伴、吆喝群聚之群體(如青少年深夜聚眾飆車或臨時街頭鬥毆),欠缺持續性組織章程、分工架構與明確利益目標,屬偶發性集體脫序行為,不屬於組織型態。故 (A) 非屬不良幫派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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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新古典犯罪學派是針對古典犯罪學派的一種修正,用來排除執行法律的障礙。下列何者是新古典犯罪學派的主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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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新古典犯罪學派(Neoclassical School)」對「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之理論修正與實務變革。

  1. 理論背景:古典犯罪學派(如貝卡利亞 Beccaria、邊沁 Bentham)奠基於「絕對自由意志論」與「功利主義」,主張人皆具備理性與計算快感/痛苦之能力,故主張「等罪等罰」,完全忽視犯罪者的個人個別差異(如年齡、精神狀態、環境條件)。法國 1791 年刑法典落實此原則後,實務上因無法對兒童、瘋癲者予以減刑,衍生嚴重的法執行障礙。
  2. 學派核心主張:新古典學派(以 1810 年法國修訂刑法典為代表)修正絕對自由意志論,轉向「相對自由意志論(軟性決定論)」,承認行為人的意志自由可能受到生理、心理(如精神疾病、年齡)或外在環境等因素影響;進而確立責任能力(特別是部分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酌量減輕與初犯/累犯之區別等法制觀念。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敘述:「針對古典犯罪學派的一種修正,用來排除執行法律的障礙」。

  1. 找出古典學派之困境:古典學派視所有人為同等理性,僵化適用法定刑,導致實務裁判時對「精神障礙者」與「未成年人」過苛,阻礙法律公平執行。
  2. 比對修正重點:新古典學派主要修正點即為「打破絕對自由意志,承認意志受生理、精神與環境影響,並給予不同責任能力者差異處遇(減輕刑罰)」。
  3. 對照選項:選項 (A)、(C)、(D) 全數屬於古典犯罪學派的主張,唯有選項 (B) 具備「修正意志說、區分責任能力、刑罰減輕」的新古典學派特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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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將理性選擇理論運用在犯罪預防是現今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範疇,犯罪是理性思考後的結果,說服潛在犯罪者犯罪會帶來痛苦、懲罰的不良後果,下列何者不是透過理性選擇理論而應用的犯罪預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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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古典學派與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之理論系譜與刑事司法政策應用」**,以及區辨各項犯罪預防策略的理論淵源。

  1. 理性選擇理論的內涵:由康尼許與克拉克(Cornish & Clarke, 1986)提出,承襲古典犯罪學派邊沁(Bentham)之「功利主義」與「痛苦與快樂的計算」。該理論主張犯罪人具有自由意志,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權衡「犯罪效益(收益、快感)」與「犯罪成本(被捕風險、刑罰痛苦、付出心力)」後的理性決策結果。
  2. 預防策略導向:本理論應用於政策時,著重於「提高犯罪成本、增加被捕風險、施加嚴厲懲罰」或「降低犯罪報酬」,藉此說服潛在犯罪者犯罪並不劃算,進而遏止犯罪。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理論背後的人性假設與對策目標」**:

  • 題幹明示:「犯罪是理性思考後的結果,說服潛在犯罪者犯罪會帶來痛苦、懲罰的不良後果」,此即古典學派與理性選擇理論的核心特徵(成本/效益導向、威嚇遏阻)。
  • 解題時應檢視各選項背後的理論基礎,判斷其是否建立在「藉由痛苦、威嚇或成本提高來阻止理性人犯罪」的架構上。凡非源於成本效益計算與威嚇懲罰、而是聚焦於修復關係與創傷者,即為非透過理性選擇理論應用之策略。

選項分析

  • (A)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非理性選擇理論之應用,符合題意,為正確選項】

  • 理論淵源:修復式司法根植於布萊斯威特(Braithwaite)的「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標籤理論、批判犯罪學及和平建構犯罪學(Peacemaking Criminology),並非古典學派或理性選擇理論。

  • 內涵分析:修復式司法不以「施加痛苦、報應或懲罰威嚇」為目的,而是將犯罪視為對個人與社會關係的「傷害」而非單純對法律的冒犯。其運作強調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三方共同參與,透過對話、真誠道歉、承擔責任與實質賠償,修復創傷並使加害人重新復歸社會。這與理性選擇理論強調「藉由增加刑罰痛苦與犯罪成本來嚇阻潛在犯罪者」的理念截然不同。

  • (B) 威嚇策略(Deterrence Strategies)——【屬理性選擇理論之應用,與題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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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緣起於社會心理學之人際交流互動,也可稱之為互動理論,下列何者對於標籤理論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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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批判犯罪學派/社會反應學派中的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亦稱**象徵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之犯罪學觀點。考生須熟練掌握以下理論精髓與代表學者主張:

  1. 社會心理學淵源(象徵互動論):
  • 顧里(C. H. Cooley)的**「鏡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個人的自我觀念不是憑空產生,而是透過他人對自己的反應、評價與互動投射而建構。
  • 米德(G. H. Mead)的**「主我與客我」**交互作用。
  1. 李梅特(Edwin Lemert)的偏差行為兩階段論:
  • 初級偏差行為(Primary Deviance):行為人最初偶發、輕微的偏差行為。其成因複雜多樣(生理、心理、社會或偶發情境),並非由標籤所引發;此時行為人尚未將自己視為「犯罪人」,自我概念未被破壞。
  • 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初級偏差行為曝光後,受到社會大眾與刑事司法體系的正式負面反應與懲罰,被貼上「罪犯」的壞標籤(Stigmatization,污名化)。行為人內化該標籤,產生「犯罪人的自我認同(角色轉換)」,進而發展出更嚴重、持續且具防衛性的犯罪生活型態。
  1. 貝克(Howard Becker)與坦能邦(Frank Tannenbaum):
  • 坦能邦提出**「邪惡的戲劇化」(Dramatization of Evil)**,強調社會過度反應將個人與罪行劃上等號。
  • 貝克提出犯罪是「被成功貼上標籤的結果」,標籤會成為個人的**「主要身分/支配身分」(Master Status)**。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概念辨析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標籤發生的時間點」與「互動論的本質」:

  1. 辨識「標籤何時介入」:標籤理論並非解釋「人為什麼第一次會違規」,而是解釋「人為什麼會在被抓、被處罰後,一步步深陷泥淖成為慣犯」。因此,凡主張「初次犯罪起因於標籤」者必錯。
  2. 辨識「自我概念如何形成」:互動論強調「社會反應」與「鏡中自我」,自我認同完全依賴於他人與社會體制的評價反饋。因此,凡主張「與他人無關、純屬個體內部感受」者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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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Matza 和 Sykes 的中立化技術理論,強調青少年學習到一些技巧來中立化一些傳統價值觀,漂浮在合法與非法行為之間,下列何者不是中立化技術理論的主要命題概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賽克斯與馬札(Gresham Sykes & David Matza, 1957)所提出的中立化技術理論(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該理論後續與馬札的漂移理論(Drift Theory, 1964)整合。

  1. 理論內涵: 青少年並未完全揚棄社會傳統規範,也非全盤認同犯罪副文化。多數少年在實施非行前後,內心仍會受常態道德規範約束與罪惡感牽制,因此必須透過學習特定的認知辯解技巧(中立化技術),暫時解除道德防線、合理化偏差行為,使其能夠在合法體系與非法行為之間自由「漂移」(drift)。
  2. 五大中立化技術:
  • 否定責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認為自己是環境、不良家庭或命運的受害者,將行為歸咎於外在因素,免除個人責任。
  • 否定損害(Denial of Injury):合理化或淡化行為後果,主張未造成實質傷害(如「只是借開一下車子」、「被偷的店家有保險」)。
  • 否定被害人(Denial of the Victim):將犯罪客體轉化為應受懲罰之人,認為被害人是罪有應得(如「是他先挑釁的」、「賣假貨的人被搶活該」)。
  • 責難責難者(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將焦點轉向執法者、師長或社會大眾,質疑指責者偽善、腐敗或有針對性(如「警察自己手腳也不乾淨」、「大人自己也違法」)。
  • 訴諸較高忠誠(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主張遵守同儕、幫派或家庭的小團體規範高於社會主流法律與社會道德(如「為了挺兄弟只能動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內涵比對型試題。解題時直接提取賽克斯與馬札之「五大中立化技術」標準定義,逐項比對各選項的內涵與方向性:

  • 檢查各選項所描述的心理機轉是否符合原典定義。
  • 特別留意涉及「同儕關係」與「團體忠誠」時的表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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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無被害者犯罪的除罪化問題在社會上各有其擁護的學派,基於刑法謙抑或法益保護思想,某一犯罪行為並未造成任何法益侵害或危險時,無明顯的法益保護存在,宜將其除罪化,下列何者較符合除罪化的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被害者犯罪」的除罪化理由,以及刑法謙抑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無被害者犯罪通常指行為參與者出於自願,且沒有明確、可辨識的直接被害人,因而可能欠缺具體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

依刑法謙抑與法益保護觀點,刑罰應作為最後手段;若行為未侵害他人法益,也未造成具體危險,國家以刑罰介入的正當性較弱。因此,基於自由主義與個人自主,主張不以刑法干涉個人對自身的選擇,是本題所問的除罪化理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判斷條件:「未造成任何法益侵害或危險」及「無明顯的法益保護存在」。這指向刑罰介入正當性的實質理由:缺少需要刑法保護的他人法益,故應尊重個人自主,而非從偵查難易、犯罪統計或司法資源等行政效果出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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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白領犯罪由美國犯罪學家 Sutherland 所提出,認為具有崇高社會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涉及不法行為,是 20 世紀的重要犯罪類型之一,下列何者是屬於白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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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白領犯罪的概念。Sutherland 將白領犯罪描述為:具有受人尊敬的社會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所犯的犯罪。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發生於職業活動脈絡,且屬違法犯罪;僅有職場失職、管理不當或一般暴力事件,並不因此成為白領犯罪。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是否涉及職業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市場交易的犯罪,符合白領犯罪的典型樣態;單純不當管理、怠忽職守或員工間暴力,則不符合本題所考的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司管理階層大量聘用短期工讀而非正職人員,題目未指出違反勞動法令或構成犯罪。僅憑用人策略,不能認定為白領犯罪。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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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嚇阻也是犯罪預防的一環,Wilson 的矯正無效論,認為應該透過威嚇措施來進行犯罪預防,下列那一項措施是應用威嚇理論而設立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威嚇理論」在犯罪預防措施中的應用。威嚇的基本假設是:個人會衡量犯罪可能帶來的刑罰成本;若刑罰讓人相信犯罪後將承受嚴重且確定的後果,便能降低犯罪意願。威嚇可分為:

  • 一般威嚇:藉由刑罰警告社會大眾,使其他人不敢犯罪。
  • 特別威嚇:藉由對特定犯罪者施以刑罰,使其不再犯罪。

Wilson 的矯正無效論對矯正能否有效改變犯罪者抱持懷疑,政策上重視嚴刑、隔離與威嚇等措施。本題要找的是以刑罰後果作為威嚇手段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政策工具,再判斷其主要作用:

  1. 若措施以改善環境、降低犯罪機會為主,屬於情境犯罪預防。
  2. 若措施以復歸、輔導或支持犯罪者為主,屬於矯治與更生。
  3. 若措施以刑罰嚴厲性或隔離效果警告犯罪者,則屬於威嚇或犯罪者隔離政策。

「三振出局條款」對多次重大犯罪者施以終身監禁,明確以嚴厲刑罰及長期隔離作為威嚇手段,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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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美國學者 Clarke 提出情境犯罪預防策略的犯罪預防模式,其具體的 25 項策略涵蓋了 5 大原則,下列何者不是提升犯罪阻力的具體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larke 的情境犯罪預防策略分類。其 25 項策略依五大原則整理,分別是:增加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風險、減少犯罪報酬、減少犯罪誘因,以及控制犯罪促進物。

「增加犯罪阻力」是讓犯罪者更難接近、侵入或控制犯罪標的,例如強化標的物、管制通道、設置障礙物。判斷時要區分:控制犯罪促進物雖也能預防犯罪,但屬於另一項原則,不是增加犯罪阻力。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不是提升犯罪阻力」,再將各選項對照五大原則:

  • 強化標的、管制通道、設置障礙,屬於增加犯罪阻力。
  • 管控危險物品或犯罪工具,屬於控制犯罪促進物。

因此,找出歸在另一原則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作為,非本題答案。 強化標的物的安全與堅固,增加犯罪者取得標的的難度,屬於增加犯罪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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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跨國犯罪被害以日常活動理論來加以分析,犯罪跨越國界的特性,使得空間與時間的要素更加重要,被害者與這類新興犯罪型態的接觸管道和以往不同,下列何者符合日常活動理論的概念來加以解釋跨國犯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常活動理論如何解釋跨國犯罪的被害機會。Cohen 與 Felson 的日常活動理論指出,犯罪事件發生的機會,與三項要素在特定時空中匯聚有關:

  1. 有犯罪動機的犯罪者。
  2. 合適的標的。
  3.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

跨國犯罪雖然跨越國界,犯罪者與被害標的不必出現在同一個實體場所;通訊與網路科技讓雙方能透過電子管道接觸,改變犯罪者與標的匯聚的空間方式。犯罪發生的關鍵仍是三項要素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匯聚,以及監控是否有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強調的「被害者與新興犯罪型態的接觸管道和以往不同」,再從選項中找出能說明犯罪機會如何隨日常活動與科技改變而形成的描述。日常活動理論重視犯罪者與標的如何接觸、以及監控是否存在;因此,實體接觸轉為電子接觸,最直接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管道由實體逐漸轉為電子,說明科技與日常活動改變了犯罪者接觸標的的方式。犯罪者與被害標的得以跨越國界在線上接觸,若同時缺乏有效監控,便形成犯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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