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而發布警察命令則屬該條明定之警察職權。試述此一「警察命令」之性質為何?其發布之主體有哪些?並請舉實例加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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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法》第 9 條第 1 款所稱「發布警察命令」的法律性質、發布機關,以及警察命令能否直接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9 條列舉警察依法行使的職權,其中第 1 款為「發布警察命令」。《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進一步規定,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發布。

「警察命令」是廣義概念,並非單一法律形式。依其內容與規範對象,可能是《行政程序法》所稱的法規命令,也可能是行政規則;判斷時應看命令的內容、效力及所欲規範的對象,而非只看名稱是否含有「警察」。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層:先說明警察命令的廣義性質,再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列出發布主體,最後以司法院釋字第 570 號解釋補上法律保留界線,並舉例說明。

釋字第 570 號指出,《警察法》第 9 條第 1 款僅具組織法上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的性質,欠缺行為法功能,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授權依據。因此,警察機關發布命令如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仍須有法律或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不能只以警察任務或《警察法》第 9 條為依據。

發布主體與實例

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發布主體如下:

  • **中央:內政部。**例如內政部就警察業務依法律授權訂定相關規範;如規範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仍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例如直轄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在轄區內公告道路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
  • **縣(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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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處罰種類有哪些?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如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種類有哪些?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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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的處罰種類,以及同法第38條與刑事法律競合時,司法院釋字第808號對「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第19條列有六種處罰;第38條則規定,違反本法的行為若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原則上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辦理,但特定處分仍依社維法處罰。釋字第808號進一步限縮其中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依第19條列出社維法的六種處罰;再看題目設問的特定情況:行為人因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且已經有罪判決確定。此時依釋字第808號,社維法第38條但書中不得再處罰的種類是罰鍰。

判斷理由時,應區分「再次懲罰行為人」與「排除或防止危害」:罰鍰具制裁性質,與刑事處罰併用會對同一行為重複制裁;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則著重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擴大,性質與目的不同。

法條與解釋整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規定的處罰種類為:

  1.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2. 勒令歇業。
  3. 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4. 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5. 沒入。
  6.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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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警察法第 5 條所稱之專業警察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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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5 條所定的全國性警察業務,以及「內政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的職掌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由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所列的全國性警察業務,其中包括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機關分工:內政部是設置警政署的機關;警政署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第 5 條列舉的全國性警察業務。再依條文判斷專業警察業務是否屬全國性業務,以及鐵路等事業設施防護是否屬其範圍。

選項分析

  • (A) 專業警察業務由內政部掌理:錯誤。 第 5 條的結構是「內政部設警政署」,由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條文所列的全國性警察業務。專業警察業務屬於該列舉業務之一,因此應由警政署掌理,不能把掌理機關直接寫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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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現行之警察法,其規範內容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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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規範內容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涵蓋警察任務、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分配、警察職權,以及警察官制與基層警員制等事項。

其中須辨明「官等」與「職務等階」:警察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職務等階則是另一套制度,並非《警察法》直接規範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法》條文即可:

  • 第 3 條規範全國性警察法制及中央、地方事權分配。
  • 第 9 條列舉警察職權。
  • 第 11 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及警監、警正、警佐官等。
  • 第 12 條規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

因此,前三者均能在《警察法》中找到對應規定;不屬於其規範內容的是「警察職務等階」。

選項分析

(A) 警察基層警員制:錯誤選項。 《警察法》第 12 條明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基層警員制屬於《警察法》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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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亦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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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解題重點在於分辨警察人員因刑事判決確定而應免職的條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後,是否獲准易服社會勞動,會影響免職要件是否成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犯特定罪名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若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才屬應予免職的情形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中的關鍵句「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再對照第31條第1項第4款的列舉要件。該款將「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列為免職要件的排除情形,因此不能只因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就認定必須免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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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下列相關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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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的聲明異議,以及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時的救濟方式。題目涉及斷水、斷電執行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法聲明異議;對異議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掌握兩個層次即可判斷:

  1. 執行中聲明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違法或不當,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對異議決定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5 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再逐一核對選項有無錯置聲明異議的方式、處理機關或後續救濟。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法條並未規定得以「當場向執行人員」陳述理由取代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選項把聲明異議的對象改成執行人員,且增加「當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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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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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拘提、管收的要件、聲請機關、管轄法院及抗告程序。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須依法定要件由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機關負責依法聲請及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三個角色:行政執行機關負責聲請,法院負責裁定,行政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再核對第 17 條的抗告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因此,D 正確。

選項分析

(A) 拘提、管收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錯誤。 拘提、管收確實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但不是對義務人違法行為所施加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它們是行政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手段,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依法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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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稱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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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的適用要件,以及代履行與怠金的區別。依民國111年法規:

  • 代履行: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令他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 怠金: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違反時,得處以怠金。
  • 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執行前原則上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依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前,仍須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義務類型,再判斷履行方式:

  1. 不行為義務遭違反:可處怠金,不能以代履行排除違反狀態。
  2. 行為義務未履行:若可由他人代做,採代履行;若不能由他人代做,得處怠金。
  3.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要以書面限期履行。

依此逐項檢驗,D符合第31條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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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救濟與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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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程序、救濟管道及罰鍰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依行為及法定處罰種類,由警察機關或法院裁處;對裁定不服時,須依該法所定程序聲明救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訴訟的上訴法院層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裁罰處分書應記載事項、法院裁定的救濟途徑、罰鍰分期繳納及逾期執行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不服簡易庭裁定的救濟法院寫成高等法院者,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警察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處分書應記載處分機關及救濟方式等事項,使受處分人知悉處分來源與如何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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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之適用,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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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的說明,重點是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裁罰時,如何適用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本法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釋字第 808 號指出,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再依本條但書裁處與刑罰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罰鍰,將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但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不代表該行為必然不符合行政違法要件,仍得依法裁處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區分刑事判決結果,再判斷本條但書行政罰是否與刑罰具有相同或類似性質:

  1. 刑事有罪確定後,再處以刑罰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罰鍰,屬重複處罰。
  2. 刑事無罪確定後,若行為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法構成要件,仍可能依第 38 條但書裁處行政罰,並不當然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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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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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調查」的調查啟動、證物保管、代理人到場及通知到場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

  • 第 39 條列出警察機關知悉違序嫌疑的多種情形,並規定應即開始調查。
  • 第 40 條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 第 41 條規定,嫌疑人於審問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警察機關調查時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是得逕行裁處,並非處以罰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警察機關開始調查,不以民眾舉報為必要。依第 39 條,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只要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警察機關即應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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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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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警械的種類、許可及違規效果,以及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時的補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這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沒入,並非該條直接規定刑事處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管機關、法律效果與規範範圍。尤其要區分:

  • 第 1 條所稱「警械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4 條所稱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的警械,其種類規格及許可事項,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 未經許可的法律效果是沒入;使用警械造成損失的補償,也不能一概說由內政部支付。

選項分析

(A) 未經許可持有電擊器,持有人應受刑事處罰:錯誤。 依第 14 條,未經許可持有警械,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該條並未規定持有人因此應受刑事處罰。電擊器若屬依法管理的警械,仍須依許可規定處理,但不能把「沒入」說成「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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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其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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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警械的分類,以及非警察機關或人員申請購置、持有警械的規定。以下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械分為警棍、刀、槍、其他器械等類別;「應勤器械」項目列有警銬、警繩及防暴網,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則列在「電氣器械」。另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符合資格的機關、公司等單位,得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件事:一是各器械在命題當年規格表的分類;二是各類人員或單位是否在法規列舉的申請資格內。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分類、適用對象或購置程序說得過廣。

選項分析

(A) 錯誤。 防暴網在當時規格表中屬於「應勤器械」,但電擊棒屬於「電氣器械」;「戒具」也不是該規格表此分類項目的名稱。因此三者都屬於「應勤器械」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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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對室外集會遊行之管制立法,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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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理由書對《集會遊行法》「室外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的檢討,以及立法者如何設計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的程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釋字第 718 號指出,室外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對集會自由有所限制;但立法者仍有形成空間,可以設計適當程序,使主管機關取得執法所需資訊並作必要因應。解釋理由書並提及,緊急性集會遊行可採事前報備等較符合其情形的制度,並非一律仍須取得許可。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不是」解釋理由書的意見,應逐項比對理由書所談的制度方向。關鍵在於辨別「許可」與「報備」:釋字第 718 號並未主張緊急性集會仍須事前取得許可,而是要求立法者檢討現行制度,並得以報備等方式兼顧集會自由與公共秩序。因此,將緊急性集會說成「仍應取得許可」的選項,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緊急性集會、遊行,仍應取得許可後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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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集會遊行法有關禁制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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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的禁制區規定,重點是禁制區內的集會、遊行並非絕對禁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該條禁制限制。本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第 6 條的兩個重點:一是禁制區內仍設有主管機關核准的例外;二是不同禁制區周邊範圍的劃定機關不同。再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核准例外、區域類別及劃定機關。

選項分析

  • (A) 正確。《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集會、遊行於法定機關或地區的周邊舉行,應在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經核准得在禁制區舉行,符合條文。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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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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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重點是查訪對象、查訪項目、負責機關,以及發現行方不明時的通報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

  • 查訪對象須符合辦法所列犯罪類別及相關條件,並非凡曾犯某類犯罪者都能列入。
  • 查訪由戶籍地警察機關負責。
  • 查訪項目包括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不包括信仰。
  • 發現行方不明者,應通報警察機關協尋,不是通報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A) 曾犯妨害秩序罪者,得列為查訪對象:錯誤。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列舉得查訪的犯罪類別,並未概括將「曾犯妨害秩序罪者」列為查訪對象。不能只因犯罪名稱涉及妨害秩序,就認定符合查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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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哪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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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不同資料蒐集措施的法定程序,重點是辨認哪一項明文要求「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對於符合特定犯罪嫌疑條件之人,得在一定期間內,針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實施前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解題方法

對照題目用語與法條規定:若選項同時包含「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以科技工具觀察」等要素,便是第 11 條的資料蒐集措施。再確認法條所要求的程序,即可判斷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依同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辦理,須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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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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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的扣留物返還規定,考點在於:扣留物已無繼續扣留必要時,應返還給誰;相關費用由誰負擔;以及返還對象不明時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第 24 條,扣留物無繼續扣留必要時,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這些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扣留及保管費用由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返還時得收取。扣留物經變賣後,扣除相關費用後,應返還價金;應返還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仍無人申請發還,價金繳交各該級政府公庫。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含」的事項,應逐項對照第 24 條。A、B、C 都是條文直接規定;D 所稱「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不符合第 24 條的處理方式。條文規定的是可返還給其他能證明有權利之人;若物已變賣,公告一年無人申請發還,則將扣除費用後的價金繳交公庫,並未規定因此得銷毀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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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攔停交通工具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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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交通工具攔停要件,以及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的身分表明與告知事由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第4條則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法條並未規定攔停交通工具須經相當分局長職務之長官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法條:A、B是行使職權時的通則,C是第8條明定的攔停事由;再看D所稱的長官同意是否為法定要件。前三者都有法條依據,D則沒有,因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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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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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職權調查原則,以及調查證人、要求第三人提供資料時的費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應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另依同法第 41 條,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依第 42 條,行政機關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或資料時,應給予合理的償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的法條,再核對其法律效果。關鍵在於分清楚「證人的日費、旅費」與「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的合理償金」:兩者都是費用相關規定,但給付對象與法定用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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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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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損失補償的特別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權人是人民:因 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若其他法律就特定請求權另定期間,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請求權人是人民還是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判斷一般時效;再檢查題目所涉請求權有無特別法規定。選項 A 說行政機關的請求權須經十年才消滅,與一般規定的五年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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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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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所定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法定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警察遇有法定情形,且有使用必要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其中包括「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

本題選項 A 與該款規定相符。須留意,法條所稱「得使用」是授權警察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採取必要手段,不代表只要發生拒捕或脫逃,就可不問情況逕行使用槍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再逐項比對《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的規定。選項 A 幾乎直接重述法條中的拒捕、脫逃款,因此符合題意;其餘選項所列工作內容,並非該條所列的槍械使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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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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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的補正」與「顯然錯誤的更正」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除依第 111 條屬無效者外,得在法定情形下補正,例如事後取得應參與作成處分的委員會決議、補記理由、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等。但第 114 條第 2 項限制,其中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的補正,應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不經訴願程序者,應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則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這種更正與第 114 條所稱的程序、方式瑕疵補正,是不同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用語所指的制度,再核對法條的限制:

  1.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對應第 114 條,確實可能補正,但有補正情形及期限限制。
  2.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對應第 101 條,法條使用的是「更正」,不是「補正」。
  3.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第 114 條所列可補正的情形之一;不能直接說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4. 補正並非一律可隨時為之,須注意第 114 條第 2 項的時間限制。

因此,只有將第 101 條的顯然錯誤更正規定正確表述的選項,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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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從事政治活動之界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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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主要涉及第1條立法目的、第5條職務兼任限制,以及第9條為候選人站台等行為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解題以當時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立法目的,再區分兩類限制:一是不得兼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二是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對象從事第9條列舉的政治活動。不過,第9條對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設有例外,不能將禁止範圍擴大解讀為「任何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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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警察遴選第三人為其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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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遴選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符合一定法定情形時,得遴選非警察人員、志願與警察合作的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的相關資料。

遴選程序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另由《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範。本題關鍵在於核准方式、適任查核、身分保密及經費來源。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辦法明文:

  • 遴選第三人時,須以書面敘明遴選原因事實等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 適任查核的項目是忠誠度及信賴度、工作及生活背景、合作意願及動機,並非學歷。
  • 第三人除得支給實際工作需要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或證明文件。
  • 所需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因此,符合辦法規定的是選項(C)。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警察應查核第三人的忠誠度及信賴度、工作及生活背景、合作意願及動機,並未規定必須事先查核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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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喝酒後,回到其居住之大樓中庭發酒瘋,藉端滋擾住戶,警察接獲報案前往調查,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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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藉端滋擾住戶」的處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藉端滋擾住戶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這類案件不是由警察機關直接裁處罰鍰,也不是刑事案件移送檢察署起訴;警察調查後,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藉端滋擾住戶」這個關鍵行為,對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條文列有拘留或罰鍰,處理程序應走法院裁定;本題問警察接獲報案後「應如何處理」,因此應選移送法院簡易法庭裁定。

題目提到甲喝酒,但本題的判斷重點是滋擾住戶,並非單憑飲酒就構成所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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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張三聲援流浪狗,要在公園辦演講活動,依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集會,但主管機關遲遲未在法定期間內將准駁結果通知張三,張三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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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對室外集會申請所設的准駁通知期限,以及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室外集會、遊行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准許或不准許;若屬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提出的緊急申請,通知期限為收受申請書時起二十四小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通知者,法律明定「視為許可」。

本題沒有指出張三是緊急申請,故依一般室外集會申請的三日期限判斷;題目已說明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效果即為視為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活動性質:張三要在公園舉辦演講,屬室外集會。再確認主管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間內通知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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