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我國國內法之規定,船舶應備有哪些證書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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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海事法令中船舶法定應備證書與文件之體系整合」,屬於公職水上警察特考《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之高頻核心題。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所涉及之核心國內法規包括:
- 《海商法》第 33 條:明定船長於航行中應置備於船上之基本法定文件,並以第 6 款「船舶法規所規定之其他各款文件」作為概括銜接各專業法規之母條。
- 《船舶法》:規範船舶國籍證書(第 11 條)、船舶噸位證書(第 18 條)、船舶檢查證書與國際公約證書(第 31 條)、船舶載重線證書(第 38 條)等技術與適航要件。
- 《船員法》與《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標準》:規範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第 12 條)及合格船員名冊。
- 《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防止污染規則:規範防污證書及各項法定環境紀錄簿冊。
註:現行法規中,航政監理業務統一由交通部航港局掌理,各項證照後續雖配合智慧化推動電子證書,但法定證書文件之實體要件架構與命題當年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限制「依我國國內法之規定」,切入點應採取「上位綜整、分門別類」的體系化答題策略:
- 以法位階高者破題:首先以《海商法》第 33 條為骨幹,確立船長於航行中負有置備法定文件之法定義務。
- 以專業法規開展:針對《海商法》第 33 條第 6 款之概括條款,全面對接《船舶法》、《船員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具體法規,將各類文件依其法律性質拆解為:
- 「船舶身分與權利證明」
- 「船舶適航與安全檢驗證書」
- 「人命安全與船員管理文件」
- 「防止海洋污染與作業紀錄簿冊」
- 「客貨運送與商務文件」
- 層次分明:將靜態的「行政證書(Certificates)」與動態的「作業日誌/紀錄簿(Logbooks & Records)」併陳,方能構成完整的「證書及文件」作答全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考選部評分標準,考生於試卷上作答不可僅默寫單一法條,評分重點在於法規涵蓋度與系統分類能力,必須完整呈現以下四大法定範疇:
- 海商法核心文件範疇:國籍證書、船員名冊、乘客名冊、載貨證券、航海記事錄等不可漏列,此為基礎門檻。
- 船舶法安全證書範疇:必須點出「國籍證書」、「噸位證書」、「檢查證書(或公約證書)」與「載重線證書」四大核心要件,展現船舶具備適航性之證明。
- 船員安全配額範疇:除一般船員名冊外,必須特別提及「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此為水上警察執行船舶安全檢查時之關鍵文件。
- 環保與法定紀錄簿範疇:依國內防污法規,船上必須備置油料紀錄簿、垃圾紀錄簿等,漏寫此項會被視為欠缺實務執法思維。
解題技巧
- 十字符合記憶口訣:
- 證書類記「國、檢、噸、載、配」(國籍證書、檢查證書、噸位證書、載重線證書、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 文件紀錄類記「客、貨、人、紀、防」(乘客名冊、載貨證券、船員名冊、航海記事錄、防污紀錄簿)。
-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範圍過窄):只寫出《海商法》第 33 條的條文,未將第 6 款延伸至《船舶法》與《船員法》,作答篇幅單薄,難獲高分。
第 二、 題20 分
何謂船舶之俯仰差(Trim)?並解釋「Trim by Head」、「Trim by Stern」及「Even Keel」之意義,及其對航行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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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舶操縱與裝載穩度」之基礎核心概念——船舶縱傾(Trim,又稱俯仰差)。
- 縱傾本質:船舶因載荷配置導致縱向重心()與縱向浮心()未落在同一垂直線上,產生縱傾力矩(Trimming Moment),使船舶繞橫傾軸(漂心 所在之橫軸)產生前後方向的俯仰傾斜。
- 計算定義:俯仰差為船艉吃水()與船艏吃水()之差值,數學式表示為: (工程與航海實務中,亦常以 加上方向標註表示)。
- 考核重心:包含三種狀態之幾何判定( 與 之相對大小),以及不同縱傾狀態對「推進效率」、「舵效與操縱性」、「耐海適航性(拍底、打浪)」、「視界與水深餘裕」等航行面向之具體水動力學影響。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層次分明:
- 精準破題:先定義「俯仰差(Trim)」之物理意義、計算公式與單位。
- 名詞界定:依序針對「Trim by Head」、「Trim by Stern」及「Even Keel」給出明確的吃水關係式與航海名詞對照(艏傾、艉傾、平浮)。
- 系統化分析航行影響:切忌零散條列,應從「推進與航速」、「操縱性能與舵效」、「適航性與船體受力」、「航行安全(視界與富餘水深)」四個專業維度切入,分別闡述各狀態對航行之正負面效應。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實務通則:
- 「艏傾蛇行難操舵,艉傾靈活怕拍底,進港平浮求吃水」。
- 一般商船與海巡巡防艇於海上巡弋時,多維持適度微艉傾(Slight trim by stern)(約為艇長之 或 ),以兼顧推進效率與舵效。
- 常犯陷阱:
- 誤以為「平浮(Even Keel)」是巡航的最佳狀態。平浮主要利於進出受水深限制的淺水港道或船塢塢修;在深海巡航時,平浮易使螺旋槳推進效率降低且操舵反應略顯遲鈍。
- 忽略過度艉傾的危害:艉傾並非越大越好,過大艉傾會導致艏部吃水過淺,在逆浪航行時引發劇烈的「拍底(Slamming)」並擴大「前視盲區」。
【答案】
一、 船舶俯仰差(Trim)之定義
船舶之俯仰差(Trim,或稱縱傾差、縱傾),係指船舶在浮定狀態下,船艉吃水(Aft Draft, )與船艏吃水(Forward Draft, )兩者之間的垂直差值。 其數學定義式為:
- 俯仰差通常以「公尺()」或「英呎()」為度量單位。
- 當船舶縱向浮力中心()與縱向重力中心()不一致時,船體即繞過水線面漂心(Center of Flotation, )之橫軸產生俯仰偏轉,直至產生抗傾力矩平衡為止。
二、 三種狀態之意義
第 三、 題20 分
為了防止海洋被污染,試舉出現代船舶污染海洋之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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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現代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主要根源與成因」,核心奠基於國際海事組織(IMO)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六大附錄架構,並涵蓋《壓載水管理公約》(BWM Convention)、《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AFS Convention)及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精神為準)。船舶污染並非僅指油輪觸礁漏油,現代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型態已擴及化學品、包裝危險品、生活廢棄物、大氣沉降、壓艙水引發生態失衡及外加物理性污染。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切入點應採「發生機制(操作性 vs. 事故性)」搭配「污染介質(MARPOL 公約體系分類)」雙維度展開:
- 依發生機制劃分:先將成因劃分為「日常操作性排放(Operational Pollution)」與「突發事故性海難(Accidental Pollution)」,最後補充「管理與人為維護疏失」,邏輯最為嚴謹。
- 對應國際公約項目:將油類、化學品、有害包裝、污水、垃圾、廢氣、壓艙水逐一納入說明,確保內容符合閱卷評分點,避免掛一漏萬。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逐一檢視。考生於試卷作答時,不可僅以條列式帶過,須對每項成因之「產生來源」與「造成污染之機理」進行扼要具體的論述。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法:利用 MARPOL 六大附錄口訣「油、毒、包、污、垃、氣」,再外加「壓艙水(生態)」與「海難(事故)」,即可在考場上於一分鐘內列出完整骨架。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聚焦於「海難漏油」,忽略了實務上逾半數污染源自「日常操作性排放(如機艙污水、洗艙水、船員垃圾)」。
- 漏列「船舶廢氣(SOx、NOx)」及「壓艙水引進外來物種」,兩者在現代船舶法規中皆被明確界定為對海洋生態造成破壞之污染型態。
- 答題結構化:每段務必採用「大標題(污染類別)+小標題(具體成因)+實務運作說明」,層次分明即具備高分參考書等級水準。
【答案】
現代船舶在航行、停泊或港口作業過程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原因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面向:
一、 船舶日常操作性排放(Operational Causes)
- 機艙油污水與污油泥處置不當(MARPOL 附錄 I): 船舶主副機運轉產生之機油洩漏、冷卻水、燃料油淨化殘渣等,沉積於船底形成「艙底油污水(Bilge Water)」。若船上油水分離器(OWS)效能不佳、警報監測系統失靈,或為節省處理費用而違法以盲通管(Magic Pipe)繞流直排,將造成嚴重油污染。
- 貨艙洗艙水與壓載水排放(MARPOL 附錄 I、II):
第 四、 題20 分
試述港口國管制(PSC)之由來,世界上有哪些備忘錄(MOU)協助其監督及管制,試舉出五個以上?其主要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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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海運監理核心體系中的「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概念、歷史背景、全球區域性組織與法定宗旨。
- 法規準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際公約與實務為準,PSC 是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勞工組織(ILO)各項核心公約(包括 SOLAS 74/78、MARPOL 73/78、STCW 78/95/2010、LL 1966、COLREG 1972、MLC 2006 等)所賦予港口國之合法權力,對進入其管轄港口或外錨地的外籍船舶實施登船檢查。
- 體系本質:傳統國際海洋法以「船旗國管轄」(Flag State Control, FSC)為原則,但因權宜船籍(Flags of Convenience, FOC)普及、部分船旗國疏於履約監督,致使海上出現防管漏洞。PSC 係由港口國以「第二道防線」角色實施輔助性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記憶與法理綜合型的申論題,採「題意拆解、分項對應」的三段式作答架構:
- 溯源分析(由來):從「船旗國履約失靈與權宜籍船氾濫」出發,點出「1978 年阿莫科・卡迪茲號(Amoco Cadiz)重大海難溢油事故」,說明由單一國家行動演進至區域合作(1982 年巴黎備忘錄)的發展歷程。
- 組織舉隅(備忘錄):全球目前共有九大區域性 PSC 備忘錄(MOU)或協定。作答時精確列舉出 5 至 7 個備忘錄的中英文名稱及所轄水域,展現專業廣度。
- 目的歸納(主要目的):從消極的「淘汰不合格船舶」到積極的「人命安全、環境保護、勞工權益保障及平等待遇」四個面向進行條列歸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單選或複選選項。各評分爭點與答題關鍵要素如下:
- 由來部分:必須寫出關鍵歷史事件(Amoco Cadiz 船難)與轉折點(由船旗國獨大轉變為港口國合作機制),若僅單純定義 PSC 而未敘述歷史背景將被酌予扣分。
- 備忘錄部分:列舉數量必須達到題目要求的「五個以上」,且名稱必須準確,應避免將個別國家的執法機構(例如美國海岸防衛隊 USCG)逕自寫為 MOU。
- 目的部分:必須兼顧「船舶安全」、「海洋環境保護」與「船員在船勞動生活條件」,論述方屬完整。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備忘錄記憶以「洋區/洲際」為軸線:歐洲(巴黎)、亞太(東京)、拉丁美洲(比尼亞德爾馬)、加勒比海、地中海、印度洋。
- 常見陷阱:
- 混淆 USCG 與 MOU:美國並未正式加入任何一個區域 MOU,而是以獨立的國家檢查制度(USCG Port State Control Program)運作,並在巴黎與東京 MOU 中擔任觀察員(Observer)。切勿將 USCG 寫入 MOU 名單中。
- 忽略區域合作的必要性:各國單獨進行管制容易造成「競相降低門檻以吸引商船」或「不合格船隻轉移至鄰國港口」之弊端,因此才需要成立跨國區域備忘錄(MOU)整合資訊系統與檢查標準。
- 版面配置:申論作答務必採用大小標題分段,每一項備忘錄獨立成行,主要目的以條列式呈現,切忌整大段文字混雜無標點。
【答案】
一、港口國管制(PSC)之由來
- 船旗國管制的失靈與權宜船籍興起: 依傳統國際海洋法架構,船舶的安全、環保與船員標準完全由船旗國(Flag State)負責監督與管理。
第 五、 題20 分
請問船舶檢查之目的為何?依我國船舶法之規定,說明檢查之種類及其施行之時效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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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舶法》中航政監理制度的核心基石——「船舶檢查制度」。
- 檢查目的:船舶檢查係國家公權力介入確保船舶具備法定「適航性(Seaworthiness)」之行政監督程序,其根本目的在於保障人命與財產安全、維護水上航行安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並確保符合國際海事公約標準。
- 法定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船舶法》第 23 條(檢查種類劃分)。
- 《船舶法》第 24 條(特別檢查之申請時機)。
- 《船舶法》第 25 條(定期檢查之申請時機與類別)。
- 《船舶法》第 26 條(臨時檢查之申請時機)。
- 《船舶法》第 27 條(特別檢查證書有效期間與展延)。
- 《船舶法》第 28 條(定期檢查簽署與展延)。 (現行法已於後續微幅修正主管機關用語,但上述實體檢查項目、時機及時效規定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綱要申論題」,題目包含三大核心子題:① 船舶檢查目的、② 檢查種類、③ 施行時效。 切入與鋪排原則如下:
- 法理與體系並行:第一部分從「適航性確保」、「生命財產保障」、「環境保護」與「公約履約」四個層面完整論述目的,展現高階申論深度。
- 法條精確對照:第二部分依法典邏輯,開展《船舶法》第 23 條明定之三大檢查,並以階層式小標逐一對應各種類之「申請時機(施行時機)」與「法定施行時效(含有效期限與例外展延規定)」。
- 區分關鍵細節:明確點出「客船」與「非客船」在定期檢查上的區別,以及特別檢查與臨時檢查在變更程度上的分界(「重大變更」屬特別檢查;「未達重大變更」屬臨時檢查),此為奪取閱卷委員高分之鑑別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針對各子題之得分要點與法條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 子題一:船舶檢查之目的
- 不可僅簡答「維護航安」。評分標準要求涵蓋:確認船舶構造、機具設備之適航條件;預防海難事故以維護船員與乘客生命安全;落實防杜海洋油污與廢棄物污染;建立國家船舶監理公信力並取得合法國際航行權利。
- 子題二:船舶檢查之種類
- 必須嚴格依照《船舶法》第 23 條法定用語答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切忌使用非法律用語(如「初次檢查」、「年度檢查」)。
- 子題三:施行之時效
- 特別檢查之時效:考生易漏答有效期間。特別檢查合格後核發之船舶檢查證書「有效期間以 5 年為限」;不可抗力或在國外之展延「以 5 個月為限」。
- 定期檢查之時效:施行時程為自特別檢查合格日起「每屆滿 1 年之前後 3 個月內」;不可抗力展延「以 3 個月為限」;並需指出客船「每年均施行第一種定期檢查」。
- 臨時檢查之時效:無固定週期,隨發生海難、損毀或變更等法定情事時「即時申請施行」,檢查合格完成簽證後維持原適航效力。
解題技巧
- 對稱數字記憶法:
- 特別檢查:效期 5 年;展延以 5 個月 為限(記「5 與 5」)。
- 定期檢查:週期每滿 1 年,於 前後 3 個月 內施行;展延以 3 個月 為限(記「1 年配前後 3 個月、展延亦 3 個月」)。
- 動態與重大性判斷陷阱:
- 「重大變更」 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