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制訂林業政策必須考量之主要因子有哪些?請詳述其具體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林業政策制訂之基礎環境與決定因子(Forest Policy Determinants)」,屬於《林政學》總論與政策制訂程序的核心考點。
林業政策係國家為實現特定林業目標所確立的行動方針與指引。政策不能脫離客觀環境而空談,制訂時須通盤衡量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社會人文、政治法制、科學技術等多元系統的互動與限制。
命題涉及法理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森林法第 1 條:明定森林經營以「保全國土保安、長養水源、維護生態平衡、保存生物多樣性、增進社會公益及發展經濟」為目的。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2 條:政府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國土計畫法:作為土地空間規劃之上位政策指導。
(註:命題當年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行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架構論述題,建議採取系統環境分析架構(PEEST 分析模式),將林業政策的考量因子劃分為五大主軸展開:
- 自然與生態因子(Physical & Ecological Factors):政策推行的物理基礎與承載力。
- 經濟與市場因子(Economic & Market Factors):效益成本、木材供需與林下多元價值。
- 社會與文化因子(Social & Cultural Factors):民意需求、森林遊憩、文化傳承與原住民族權益。
- 政治與法制因子(Political & Legal Factors):上位法令約束、國際公約接軌與政府行政能量。
- 科學與技術因子(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Factors):技術可行性與經營管理工具。
在「原住民族特考」中作答,務必將「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共管與文化傳統慣俗」明確納入社會文化與法制因子中,方能精準切中評分重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不可僅寫出因子名稱,每一點均須包含「定義/內涵」與「在台灣林業制訂時的具體適用」,避免流於名詞堆砌。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自、經、社、政、技」(自然生態、經濟效益、社會文化、政治法律、技術科學)。
- 答題結構化:每段採「標題句+核心概念+具體內涵/台灣實例」,閱卷老師能在 10 秒內看到骨架,給予高分。
- 常見陷阱與盲點:
- 陷阱一:偏重木材生產或單向強調嚴格保護,忽視林業政策是「永續利用與多目標經營」的平衡。
- 陷阱二:忽略原住民族議題。在原民特考林政學試卷中,若未提及原民採集權與共管機制,難獲首獎級分數。
- 陷阱三:缺乏時間背景。應將氣候變遷調適、國土保安及減碳效益帶入自然與技術考量。
【答案】
制訂林業政策是一項高度綜合性的公共決策過程,必須兼顧自然生態極限與社會經濟需求。制訂林業政策時必須考量之五大主要因子及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對於貴重木之定義為何?(5 分)
並請列舉政府公告之 5 種貴重闊葉樹種。(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森林法》中針對盜伐行為加重處罰之「貴重木」法定要件,以及行政法規授權公告之具體樹種清單。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明定貴重木之法定構成要件;具體樹種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農林務字第 1041740683 號)公告之「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為依據。
- 法規變動提醒:現行法已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且《森林法》第 52 條於民國 110 年再度修正刑度與罰金規範,但貴重木之法定定義要件與公告樹種名單並未變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與行政公告列舉題,配分為 5 分與 20 分,解題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5 分):精準寫出《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法條文字,明確點出「高經濟或生態價值」(實質要件)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形式要件)。
- 第二子題(20 分):配分高達 20 分,每種樹種佔 4 分。考生若僅列出 5 個中文名稱,難以獲取滿分;標準作答應包含中文名稱、學名(含屬名與種小名)、科名,以及樹種特徵/經濟或生態價值說明,以展現林業技術類科考生的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個別分析。針對各子題命題核心與給分重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貴重木定義,5 分):評分核心在於完整呈現法條內涵。「具有高經濟或生態價值」為立法考量之實質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為授權行政機關認定之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 子題二(列舉 5 種貴重闊葉樹種,20 分):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清單涵蓋針葉樹 6 種與闊葉樹 6 種。本題明確限制「闊葉樹種」,若誤寫臺灣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等針葉樹,將無法取得該項分數。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防陷阱:題目限定「闊葉樹種」,切勿反射性寫出最常聽聞的「針葉一級木」(紅檜、扁柏、肖楠、香杉、臺灣杉、紅豆杉)。
- 公告闊葉樹記憶口訣:「牛、櫸、烏、檫、柿、黃」(牛樟、臺灣櫸、烏心石、臺灣檫樹、毛柿、黃連木)。公告之闊葉樹種總共僅此 6 種,記熟這 6 種即可任意挑選 5 種作答。
- 加分要訣:在申論題中寫出植物學名與科名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植物學名屬名第一個字母大寫、種小名小寫,並以斜體標示。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 6 條對於「造林獎勵者」及「禁伐補償者」在造林回饋金額度上的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 6 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林業補償與回饋機制的法定額度規範。(提醒: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底修法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刪除「造林回饋」相關規定,現行條文僅規範禁伐補償額度。)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理與觀念包括:
- 森林公益功能與特別犧牲補償:國家基於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及水源涵養之公益目的,限制原住民族保留地林木採伐,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同時為避免造林獎勵期滿後林農因缺乏經濟誘因進行皆伐,特設「造林回饋金」制度予以接軌維護。
- 適用對象之區隔與銜接要件:法條將請領造林回饋金之對象明確劃分為「造林獎勵者」與「禁伐補償者」,並根據申請時間點(民國 105 年制定公布前後)、成活率門檻、受限制與撫育年限(屆滿 年)分別訂定請領資格與回饋金額度。
- 動態調整機制:為維持補償回饋金之實質購買力,條文設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之定期調整機制與下限防跌條款。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體系歸納型申論題,作答時採用「主體分類法」與「要件額度剖析法」切入:
- 區分兩大主體:緊扣題幹要求,分為「造林獎勵者」與「禁伐補償者」兩大軸線。
- 拆解規範要件與額度:
- 造林獎勵者: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檢視其時點要件(民國 105 年以前申請)、成活率門檻(林木成活率達 )、起算時點(造林獎勵屆滿 年之次年起)及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萬元)。
- 禁伐補償者:依同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依時間點細分為「民國 105 年以前領取禁伐補償者(造林獎勵併計受限制年限屆滿 年之次年起)」與「民國 105 年以後依條例申請者(受限制年限屆滿 年之次年起)」,其額度皆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萬元。
- 補充調整機制以求完備:帶出第 6 條第 2 項之造林回饋額度調整規定(自民國 107 年起每 2 年調整一次,參照 CPI 調幅),使答案具備高度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各選項之正誤分析。申論作答重點在於概念層次分明、數字與法條文字精確,切不可將「禁伐補償額度」(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造林回饋額度」(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混為一談。
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於 2016 年啟動之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其中第 15 項目標乃關於「永續經營森林」及「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請說明臺灣的林業政策應如何規劃,以符合該目標之精神。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將國際環境永續倡議轉化為我國林政實務政策之規劃與論述能力。核心架構涵蓋以下面向:
-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 15 項(SDG 15:陸域生態,Life on Land):核心內涵為「保護、維護及促進陸域生態系統之永續使用、永續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並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喪失」。
- 森林永續經營(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SFM):兼顧「生態保育(維持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經濟生產(人工林負責任收穫與非木質林產物多元利用)」與「社會福祉(山村經濟、原住民族權益與傳統智慧)」之三生一體架構。
- 相關法令與綱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NBSAP)、《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
備註:依命題當年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行組織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升格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解題內涵仍以命題當年之體制與法規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國際公約/發展趨勢與國內實務政策對接」之大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並對應實務推動:
- 切分雙核心題旨:題目明定「永續經營森林」與「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答題不可偏廢任一方。若僅答純粹保護(禁伐、劃設保護區),會忽略「永續經營」所蘊含的資源永續生產與地方經濟發展面向。
- 對應臺灣林政實務:將抽象的國際目標對接至臺灣林政具體計畫,包括「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國土綠網)」、「振興國產材與林產品產銷履歷」、「林下經濟推動」及「原住民族共管機制與傳統智慧」。
- 兼顧考試類別脈絡:本題出自原住民特考,須將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資源共管(Co-management)與惠益分享(ABS)列為政策支柱之一,以強化答題之專業度與針對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作答關鍵在於層次分明、架構完整,並精準運用林政專業術語。
解題技巧
- 黃金答題骨架(三生架構):
- 生態面:落實棲地保護與網絡串聯(呼應「遏止生物多樣性喪失」)。
- 生產面:推展負責任人工林經營與林下多元產值(呼應「永續經營森林」)。
- 生活/制度面:健全法規、原鄉夥伴共管與公眾參與。
- 緊扣命題年度重要林政關鍵詞:寫出「國土綠網」、「木材溯源標章(臺灣木材標章)」、「林下經濟元年」、「生態系服務給付(PES)」、「自主狩獵與共管」,即可掌握評分核心。
- 常見陷阱提醒:
- 避免流於口號式的「加強宣導、嚴格取締」,必須提出具體政策工具(如:森林認證機制、綠色網絡建置、經濟補償給付)。
- 切忌主張「全面封山禁伐」。現代林政的核心在於「天然林保護、人工林永續利用」,完全不利用木材不符合永續經營森林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