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

請說明:

(一) 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意涵。(6 分)

(二)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規定之法律性質: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7 分)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保險法第 177 條規定發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6 分)

  3. 衛生福利部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醫療效能」所為之「函釋」。(6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題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合先敘明。


核心觀念

  1. 法規命令之意涵與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具備「法律授權」、「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性)」、「事項具抽象性」及「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外部性)」四項核心要素。
  2. 行政規則之意涵與分類: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類型包括第 2 項第 1 款之「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與第 2 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
  3. 實質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辨標準: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律之授權」以及規範內容是否「直接規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直接外部法效性)」。

解題方法

  1. 第一子題(概念定義題):採取「法條依據+構成要件拆解+對照比較」方式切入。精確引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與第 159 條之明文定義,並從「授權依據」、「規範對象」及「法規範效力(內部性 vs. 外部性)」三面向建立清楚的對比框架。
  2. 第二子題(實例定性題):採取「三段論法與實質審查標準」切入:
  • 審查各規定有無上位法律具體授權。
  • 審查其規制之對象是機關內部公務員,抑或一般人民。
  • 審查其內容為創設人民權利義務(法規命令)、抑或規範內部裁量權行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闡明(行政規則),並兼論實務上「裁量基準」透過自我拘束原則產生之「間接對外效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爭點與涵攝對象分析如下:

  • 第 (一) 題:主要爭點在於能否完整背誦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與第 159 條第 1 項之法定定義,並點出外部法與內部法、法律授權有無之根本區別。
  • 第 (二) 題第 1 小題:檢驗對「裁量基準」之辨識力。重點在於點明其依職權訂定、協助屬官行使裁量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並提及平等原則下的「間接對外效力」。
  • 第 (二) 題第 2 小題:檢驗對「法規命令」之辨識力。保險法第 177 條已有明文授權,金管會依授權訂定對外規範保險業務員之登錄、懲處等權利義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之「法規命令」。
  • 第 (二) 題第 3 小題:檢驗對「解釋性行政規則(函釋)」之辨識力。主管機關針對食安法中「醫療效能」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之涵義闡明,無創設新法規之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題技巧

  1. 判斷竅門(快速定性法則):
  • 見「依據某法第 ×\times 條規定訂定/發布」,且直接限制或賦予人民權利義務者 →\rightarrow 典型法規命令。
  • 見「裁量基準」、「處理原則」、「作業要點」等規範罰鍰額度或處分標準者 →\rightarrow 典型裁量性行政規則。
  • 見主管機關對法條名詞或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函釋」 →\rightarrow 典型解釋性行政規則。
  1. 審題陷阱與加分關鍵:
  • 不能單依名稱定性:法規命令名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包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但行政規則有時亦稱「要點、須知、原則」甚至「規則」。必須以「有無法律授權」與「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作實質認定。
  • 裁量基準的外部效力論述:若僅回答「內部行政規則」,得分僅屬中等;若能進一步補充「經反覆適用後,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產生『間接對外法效性』」,為獲得高分之關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否為附款?其種類為何?(10 分)

(二) 甲欲經營 KTV,向 A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許可。經審核後,A 市主管機關雖核發甲營業許可,但附加註記:甲應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以避免干擾鄰居。請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救濟?(15 分)

【參考法條:A 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自治條例所稱休閒娛樂服務業,指下列營利事業: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者。」

第 4 條第 1 項:「經營休閒娛樂服務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主管機關核發營業許可時,得附加附款。」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現行法修正提醒】: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新制,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架構已將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實體爭點與訴訟類型法理維持不變。


核心觀念

  1.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與法定種類:
  •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之附款容許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
  • 法定五種附款之定義與特徵: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
  1. 附款法律性質之定性:
  • 區分「負擔」與「條件」之核心標準:主處分效力是否繫於未來不確定之事實。課予相對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且不影響授益處分本身效力發生者,屬「負擔」。
  1. 附款之單獨爭訟性與行政救濟:
  • 附款得否單獨救濟(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 負擔具獨立規制性,相對人不服時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之「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1. 第一小題(法理記憶與法條列舉):
  • 先界定「附款之容許性」:區分裁量處分(原則得為)與羈束處分(例外於法律有明文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時始得為之),並補充自治條例亦得為法規依據。
  • 完整列舉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之五種法定附款,並簡述各附款內涵,以展現完整的答題縱深。
  1. 第二小題(法律定性與救濟步驟):
  • 定性分析:結合題幹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得附加附款」之依據,檢驗該註記「甲應設置防止噪音設備」是否課予相對人特定義務。該核發許可已生效,甲取得經營權,設置設備為事後義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負擔」。
  • 救濟途徑:採實務與多數說見解,說明「負擔」具備可分性與獨立規制力,得為單獨救濟之標的;救濟步驟須踐行訴願先行程序,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技巧

  1. 附款定性秒殺法:
  • 看到「應…(做某事)」、「限期改善/給付」,且不影響主許可先行生效 →\rightarrow 必為負擔。
  • 若為「待防噪設備合格後,許可始生效」 →\rightarrow 為停止條件。
  • 若為「若產生噪音經罰不改,許可失其效力」 →\rightarrow 為解除條件。
  1. 救濟爭訟類型陷阱:
  • 傳統學說對不可分附款(如條件)主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對於「負擔」,國內通說與實務向來一致承認具有獨立爭訟性,直接提「撤銷訴訟」請求單獨撤銷該負擔即可。答題時直接以訴願及撤銷訴訟為主軸,並帶入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論點,得分最高。

【答案】

(一)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否為附款及其種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之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分類,特別是「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與「程序進行中的通知」之區別。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若僅要求當事人補充或更正資料,尚未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其權利義務,通常屬程序行為,而非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的一般概念及各選項所涉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法律地位。若行為本身即使權利取得、消滅或變更,屬直接法律效果;若只是行政程序中的通知或要求,法律效果尚待後續決定,則不屬此類。

選項分析

(A) 建造執照之廢止:錯誤。 建造執照是准許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建築的行政處分。廢止建造執照會使原有的建築許可效力向將來消滅,直接改變受處分人的法律地位,屬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行政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締結之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中「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具體展現。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時,人民的給付須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有正當合理的關聯。這項要求避免行政機關將人民的給付與欠缺合理關聯的事項綁在一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所明定的要求。判斷時抓住「給付間須有正當合理關聯」這個關鍵語句,即可對應到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法律保留,以及不同事項得否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判斷關鍵在於:事項是否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或屬於應由立法者親自決定的重大事項;若是,原則上不能只以授權法規命令規定。

對給付行政而言,措施若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通常不適用嚴格的限制權利法律保留;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權利保障的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社會保險屬於此類給付措施,得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補充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事項的性質:涉及人身自由、強制蒐集高度敏感個人資料,或足以使公務人員喪失職務者,均牽涉重要基本權利,應由法律規定重要事項;社會保險則屬給付行政,得在法律授權下以法規命令規範。因此選 B。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為準。

選項分析

  • (A)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錯誤。 限制人身自由對基本權影響重大,屬高度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示法律保留層級,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須由法律規定,不能僅以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決定其重要內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的意義、裁量基準,以及法院對裁量行使的審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遇到法律授予裁量權時,得在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形選擇是否作成行政行為,或選擇不同的法律效果。裁量使機關能考量個案差異,以實現個案正義;但裁量並非不受法律拘束,也不代表法院完全不能審查。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如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法院得予撤銷。裁量基準則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維持相同案件處理一致而訂定的內部規範;訂定與適用時仍須遵守法律,並注意個案是否有應予調整的特殊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裁量的一般原則:機關是否能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選擇、裁量是否服務於個案正義、機關能否訂定裁量基準,以及法院是否完全排除審查。前三者均符合裁量制度的基本概念;「不受法院之審查」則把裁量誤解成司法審查的禁區,因此是錯誤敘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考選部依典試法規定,將特殊性質之考試委由私立大學辦理,為下列何種管轄權限之移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權限移轉」的對象是誰,以及接受委託者的身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典試法規定,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題目明示受託者是「私立大學」,屬民間團體;考選部將辦理考試的職權交由私立大學執行,屬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也就是行政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受託者的身分,再分類管轄權限移轉:

  • 委託給所屬下級機關:權限委任。
  • 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權限委託。
  • 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行政委託。
  • 委辦:通常指上級政府將事項交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本題受託者是私立大學,並非考選部的下級機關,也不是另一個行政機關,因此應選行政委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處理,重點是區分:

  • 機關一開始就沒有管轄權:依同法第 17 條,應依職權調查;認定無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機關原有管轄權,後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依同法第 18 條,原則上移送;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原機關也可以繼續處理。
  • 無管轄權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另須判斷其違法及後續效力,不能只因有管轄權機關會作成相同內容,就直接認為原處分無須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7 條及第 18 條與本題相關規定,現行法未見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再對照第 17 條、第 18 條:

  1. 若機關自始無管轄權,適用第 17 條。
  2. 若管轄權是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適用第 18 條。
  3. 注意法條所定的「移送」與「通知」,以及第 18 條但書的同意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缺乏事務權限的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屬於機關欠缺管轄權的問題。即使有管轄權的機關會作成相同內容,也不能因此推論原處分「無須撤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之 A 公司於該市境內違法棄置廢土,由桃園市主管機關之稽查人員查獲。關於裁罰 A 公司違法行為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地域管轄。依民國 108 年《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或行為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管轄。

本題違法棄置廢土的地點在新北市,因此新北市主管機關有管轄權;A 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也使新北市主管機關依事務所所在地取得管轄權。桃園市稽查人員在新北市查獲違法情事,僅憑稽查人員的所屬機關在桃園市,並不使桃園市主管機關取得裁罰管轄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相關管轄規定後續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查獲機關」與「有權裁罰的主管機關」,再依《行政罰法》第 29 條逐一檢視法定連結點:

  • 行為地:違法棄置廢土地點在新北市。
  • 結果地:題目未另述其他結果地。
  • 行為人所在地:A 公司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的處分種類、懲戒權限,以及公務員退休後仍否就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受懲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其中罰款屬獨立的懲戒種類,並非得與任何其他懲戒處分任意併科。該法亦設有對已退休(職、伍)公務員任職期間違失行為予以懲戒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三組規則:記過、申誡由誰處分;罰款能否併科;政務人員適用哪些懲戒;退休後能否追究任職期間違失。​再逐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處分種類、權限與適用對象,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的記過與申誡,並非一概得由主管長官行之。當時法規對不同懲戒處分設有權限與程序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所定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3.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要特別區分「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有瑕疵」與「符合第 158 條而無效」:程序上未遵守公告或聽證等要求,不當然就是第 158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明文事由。題目問的是「無效事由」,因此應選出與條文第三款相符者;不能只因某項要求出現在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就推論違反該要求必然無效。

選項分析

  • (A) 應經事前公告程序而未經公告者: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原則上要求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先公告周知。但未經事前公告屬程序瑕疵,並非第 158 條明列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應注意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個案情形時,可能影響瑕疵的法律效果;本題依第 158 條判斷,不能直接選 A。

  • (B) 應經聽證程序而未經聽證者: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部分無效時,是否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因此,判斷原則是「部分無效不當然使全部無效」;只有刪除無效部分後,剩餘規定已無法達成規範目的,才使整部法規命令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規命令部分無效後,其他部分的效力」,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該項採取可分性原則:其他部分原則上繼續有效;再檢查除去無效部分後,是否已「顯失規範目的」。若是,才例外全部無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合法授益處分的職權廢止,並須與「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

  1. 法規准許廢止。
  2. 原處分保留廢止權。
  3. 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
  4. 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
  5.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若處分自始違法,則原則上應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的撤銷規定,而非第 123 條的合法處分廢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廢止事由。A、C、D 分別對應法規准許廢止、保留廢止權及附負擔未履行;B 所述則是自始不具應考資格,屬於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的問題,應循違法處分撤銷規定處理,不是合法授益處分的職權廢止事由。

選項分析

(A) 依藥事法規定,經許可輸入之藥物,事後發現有重大危害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關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規定,重點是撤銷權限、信賴保護,以及撤銷效力的時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處分若屬授予利益,須考量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依同法第 118 條,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撤銷的適用範圍、機關權限、救濟方式與效力時間。其中,D 選項直接對應第 118 條但書;其餘選項則分別混淆信賴補償、撤銷權限或救濟途徑。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信賴保護及補償問題,主要是針對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且須符合信賴值得保護等要件,並非不論處分是否授予利益,撤銷機關一律都須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受益人因信賴處分存續而受財產上損失,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始得請求合理補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某私有民宅指定為古蹟,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私有建物為古蹟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判斷該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的要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指定特定民宅為古蹟,會使該建物及所有權人受到古蹟保存相關法規的拘束,直接改變其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

先看指定對象是否具體:本題指定的是「某私有民宅」,不是對不特定對象制定一般抽象規範。再看指定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被指定的建物及其所有權人會受古蹟保存制度規範。因此,這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權力措施,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約的成立方式、第三人權利保護、無效事由,以及情事變更原則。解題關鍵是區分行政契約的「無效」與「撤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所定情形的代替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得撤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後續雖有修正,但未改變本題涉及的第 139、140、142、147 條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第 139 條看書面方式;第 140 條看第三人書面同意;第 142 條確認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是否無效;第 147 條判斷情事重大變更時的調整、終止機制。選項 B 將第 142 條的「無效」改寫成「得撤銷」,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除外。書面要求是為確認契約內容及雙方意思表示;書面不必限於一份由雙方共同簽署的單一文件,只要相關書面文件足以共同表明契約內容與合意即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的意義,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契約內容的限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約定人民給付者,須符合下列要件:

  1. 人民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2. 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相當。
  3. 雙方給付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此外,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用途,並應載明該給付僅供該用途使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雙務契約的定義與例子」,還是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具體限制。再比對法條用語:若把「人民給付」的用途要求改成「行政機關給付」的用途要求,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雙務契約是契約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類型,雙方均負有相對應的給付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指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判斷重點有三:是否由行政機關為之、是否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及是否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採取行動。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並規定,行政指導應明示其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的目的、對象與方式。針對特定人提供建議、輔導或程序說明,通常符合行政指導的特徵;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進行一般性宣導,則通常不屬於第 165 條所稱「促請特定人」的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行政指導。 機關人事主任就甲公務員退休補償金給與方式的選擇提出建議,係對特定公務員提供建議,且題目未表示該建議具有法律上強制力,符合行政指導的形式。是否屬人事主任職務範圍,依題意應理解為其於機關人事職掌內所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受處罰主體,以及數人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如何裁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3 條所稱行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第 17 條另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處罰。

至於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應依各人的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並非將罰鍰平均分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規範:

  1. 自然人、法人、機關是否可能成為受處罰主體。
  2. 私法人與其董事等代表人是否可能同時受罰。
  3. 共同違法者是分別處罰,還是平均分擔罰鍰。

其中第 14 條明定共同違法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因此「全體平均受罰」與法條不符,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自然人得為受處罰之對象:正確。 《行政罰法》第 3 條明列自然人為行為人;符合相關處罰要件時,自然人得受行政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之瑕疵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行政處分程序或方式瑕疵之補正」。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時,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補正;補正並非不受時間限制,應依各款規定及第 2 項的期限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14 條第 1 項列有五種得補正的瑕疵;第 2 項並規定,除第 1 項第 2 款外,補正行為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第 114 條第 1 項的補正事由,再檢查是否符合第 2 項的期限限制。前三項都對應法定補正事由;D 雖涉及法定事由,但題目明示「起訴後」才參與,須判斷是否已逾補正期限。

第 114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如下:

  • 第 2 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
  • 第 3 款: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
  • 第 4 款: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
  • 第 5 款: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其中,第 2 款是第 2 項期限規定的例外;第 4、5 款則須在訴願程序或訴訟程序終結前補正。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事後補記理由,可以補正。依同條第 2 項,這一款不受「訴願程序終結前或訴訟程序終結前」的期限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閱覽卷宗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49 條至第 51 條的卷宗閱覽制度。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原則上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則須符合《訴願法》第 50 條所定條件。依第 51 條,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閱覽的文書包括:

  1. 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2. 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3. 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的文書。
  4.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的文書。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應拒絕閱覽的事項。對照《訴願法》第 51 條列舉的拒絕事由即可:符合條文所列者,受理機關應拒絕;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憲法基礎、保護範圍,以及人民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位階,是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適用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形成的正當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信賴保護原則的位階或適用範圍說得過窄,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檢視「信賴不值得保護」的要件。若人民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授益處分違法,即使其信賴已生,仍不受信賴保護。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不僅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原則,也源自憲法上的法治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選項稱其「不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錯在否定其憲法基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關於課予人民一定行為義務之行政處分,其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課予義務之行政處分(下命處分)」的效力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核心架構相同),核心法條與法理包含:

  1. 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
  • 存續力:包含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與實質存續力(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行政處分一經生效,不僅拘束相對人,亦拘束原處分機關、其他機關及法院(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
  • 執行力:下命處分(命人民為一定給付、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生效且相對人未依限履行時,行政機關即取得強制實現該內容之權能(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27 條)。
  1. 職權撤銷與程序重開: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僅產生「形式存續力」(相對人喪失通常救濟途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符合特定要件時人民亦得申請「程序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1. 行政救濟之「不停止執行原則」:
  • 原則上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
  1. 撤銷訴訟之本質:
  • 撤銷訴訟之目的正在於撤銷「已發生效力但違法損害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為「課予人民一定行為義務之行政處分(下命處分)」,解題切入點為檢驗各選項對「拘束對象」、「存續力與撤銷」、「執行力與不停止執行原則」、「司法審查權限」之敘述是否合乎法理:

  1. 確認處分性質:下命處分的核心法律效果即在創設人民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並具備直接的強制執行力。
  2. 逐項排除矛盾法理:行政處分生效後,行政機關推定其合法有效,依「不停止執行原則」即可啟動執行;反之,若處分生效法院便不能撤銷,則行政訴訟制度將全面崩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政處分具備實質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其效力絕非「僅」拘束作成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蛇行,遭裁處罰鍰。甲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之​「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及第一審管轄法院。

  1. 救濟特別程序(免除訴願):依民國 108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依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無須先行提起訴願。
  2. 審判權與管轄:交通違規罰鍰屬於行政罰,救濟事件屬於公法上爭議,由行政法院掌理審判權,並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改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現行不服交通裁決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定性處分性質 →\rightarrow 檢視程序法特別規定 →\rightarrow 確認管轄法院」之三步驟:

  1. 定性處分性質:甲在道路上蛇行遭處罰鍰,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之違規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行政罰)。
  2. 檢視特別救濟程序:行政爭訟原則上採「訴願先行主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專設「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明定交通裁決不服事件採「免除訴願程序」,受處分人應「逕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之提起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行政訴訟法》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行政訴訟的基本審理原則與各類訴訟程序的規範差異,重點涵蓋:

  1. 起訴程式:起訴狀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
  2. 審理原則: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與言詞審理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3. 起訴期間: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限制,以及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並無法定不變期間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施行行政訴訟新制(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等三級二審體制),惟本題所涉及之起訴程式、職權調查、起訴期間及言詞審理原則之核心條文規範與法理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綜合概念題」,切入點應鎖定行政訴訟四大訴訟類型之起訴要件差異: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因涉及行政處分效力之變動,為維持法秩序安定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法條嚴格要求須於訴願決定送達後之「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然而,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本質上不具形成力,除個別法律別有規定或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外,行政訴訟法並未設有「法定不變期間」之限制。解題時直接檢視各選項陳述是否過於絕對,即可迅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訴訟標的。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起訴狀必須表明訴訟標的,敘述無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上「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之劃分標準,核心法條為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主要包括:

  1. 小額財產爭訟(40 萬元以下):關於稅捐課徵事件(第 1 款)、罰鍰處分(第 2 款)、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第 3 款),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原條文為 20 萬元,司法院依同條第 3 項授權公告自 103 年 10 月 15 日起調整提高至 40 萬元)。
  2. 輕微處分爭訟: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第 4 款)。
  3. 法律明定者:其他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第 5 款)。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新制,將第 2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數額統一修正明定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並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但第 4 款之輕微處分規定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題時採取「性質分類 →\rightarrow 金額檢驗」之審查架構:

  1. 性質定性:先判斷訴訟標的屬於「財產給付/罰鍰/稅捐」(看金額)或「非財產處分」(看處分是否屬於輕微處分)。
  2. 門檻比對:
  • 凡涉及公法上財產關係、稅捐、罰鍰者,檢視是否落在法定金額上限內(108 年當時標準為 40 萬元以下);若超過上限,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凡非財產事件,檢視是否屬於條文列舉之告誡、警告等「相類之輕微處分」;若涉及重大身分、資格得喪變更(如學位、身分剝奪),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家賠償法後續雖曾修正第 3 條等公共設施責任,惟第 2 條之公權力責任與求償權規定至今均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國家的內部求償權」要件,法規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1. 對外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為民法第 186 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被害人僅得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不得直接向公務員個人求償,公務員個人對外不負直接賠償責任。
  2. 對內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 賠償義務機關對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後,原則上由國家承擔風險;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時,國家對該公務員始有內部求償權。若公務員僅具「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國家不得求償,以維護公務員勇於任事之工作士氣。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對外賠償關係」​與​「對內責任分擔(求償關係)」:

  1. 先審視對外關係:向誰要錢?
  • 賠償主體唯一為「國家」,既非公務員個人,亦非國家與公務員「共同負責」或公務員先賠的「補充責任」。
  1. 再審視對內關係:國家何時可回頭向公務員要錢?
  • 國家賠償後,須以公務員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求償要件。

依此兩層結構對照各選項敘述,即可快速選出正確解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