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行政爭訟制度於民國 87 年有重大修正,開啟了行政爭訟制度的新紀元,請問此一行政爭訟制度有何特色?試歸納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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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87 年行政爭訟制度改革的特色。改革重點在於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466 號解釋所揭示的訴訟權保障要求,建立更符合司法權審判本質的行政訴訟制度,並以訴訟類型、審級及訴訟權保障的擴充為核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與制度特色

可從「救濟範圍、審級制度、訴訟類型、審判組織、暫時權利保護」五個面向歸納:

  1. 行政訴訟審級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 修法前,行政訴訟原則上由行政法院一級審理。民國 87 年修法後,改採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增加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工,強化裁判救濟與法律見解統一。

  2. 擴大行政訴訟的權利保護範圍 行政訴訟不再只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為主要救濟方式,也提供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以及請求給付等訴訟途徑,使不同性質的公法爭議得選擇相應救濟。

  3. 建立多元訴訟類型 修法後的行政訴訟主要包括:

  •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或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而遭駁回,或機關逾期不作為時,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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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國家補償?依現行法律約有哪些補償責任之原因?而國家補償責任之共同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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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國家補償」的概念、補償責任的法定原因,以及各類補償責任成立時應具備的共同要件與特別要件。作答時須先區分:國家補償是上位概念,包含國家因違法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以及因合法行為造成特別損失所負的損失補償。

國家補償,是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因公權力活動致人民權益受損時,依法律所負的填補責任。其主要功能在於填補人民所受損害或特別犧牲;不能僅因人民受有損失,就直接認定國家必須補償,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各該責任的成立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於本題所涉部分並無須特別提醒的後續重要修正。

依現行法律所列的補償責任原因

  1. 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的損害賠償: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負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亦可能成立同項責任。
  2.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損害賠償: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負責。
  3. 合法公權力行為所生的損失補償:國家基於公益,依法以合法行為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並造成應由國家填補的特別犧牲時,依特別法律或其他法律原則負補償責任。例如土地徵收的徵收補償、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即時強制補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補償,以及刑事補償法所定刑事補償等。

前兩類主要屬國家賠償;第三類屬損失補償。另有個別法律規定的特別補償制度,應依該法所定要件判斷。

解題方法:先列共同要件,再分列特別要件

題目同時問「共同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最清楚的答法,是先說明各類國家補償責任的共同基礎,再依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分別列出法定要件。切勿把違法侵害與合法公益限制混為一談:前者著重違法及歸責,後者著重合法行為與特別犧牲。

一、共同成立要件

  1. 須有可歸屬於國家或公權力主體的行為或作用:須能將造成損害的活動歸屬於國家機關、公務員或依法執行公權力者,或屬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責任。
  2. 須有人民權益受侵害或損失發生:受損法益須受法律保護,並有可辨認的損害或損失。
  3. 須有因果關係:國家行為或設施欠缺,須與所主張的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4. 須有法律上的補償依據:損害賠償依國家賠償法或其他特別規定;損失補償依個別法律規定,或依法理承認的補償原則。補償範圍與計算方式,則依各該法規判斷。

二、特別成立要件

(一)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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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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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之區別。成文法源是經有權機關制定或發布,並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規範;不成文法源則包括行政法原理原則、行政慣例及判例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制定或發布的自治法規,具有法規範形式,屬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具有法規範的成文形式: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通常屬成文法源;法院判決、行政法原理原則及行政慣例,則不因具有參考或拘束作用,就成為成文法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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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此屬於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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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處分內容須具有實現可能性;若其內容對任何人而言都不可能實現,即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不能要求人民履行此種客觀上無法完成的義務。

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即可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句:「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這指的是處分內容本身客觀上無法履行,而非處分欠缺法律依據、授權不明,或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而受到不利益。因此應連結到期待可能性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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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法與私法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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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關係的判斷,重點在於人民提出的請求,是否源自行政機關以公權力行使管理權限,或是源自國家作為財產所有人所進行的私法交易。不能只看相對人是行政機關或標的是國有財產,還要看請求所依據的規範、法律關係的性質及機關所處地位。

本題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請求依據與內容:

  • 依土地法主張優先購買,著重於土地交易中的買受人地位,通常屬私法關係。
  • 依國有財產法請求讓售國有財產,須留意人民是否因此取得請求行政機關同意出售的公法上權利。
  • 依行政機關訂定的國有林地清理作業規範請求出租,或依住宅法請求社會住宅,則依其法規目的及行政機關的管理、審查權限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規定,就公開標售土地請求同意優先購買,所爭執的是土地交易中是否具有優先承買地位,性質上屬私法關係。土地由國有財產署管理,並不會因此使買賣或優先購買關係當然成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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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設置,下列何者僅需以命令定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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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的機關組織法源:哪些機關組織須以法律定之,哪些可以命令定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4 條,中央行政機關中,一級、二級及三級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的組織以命令定之。判斷時,須先辨認機關層級,再套用法律或命令的規則。

解題方法

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辨認選項所屬層級:分署、分局是四級機關使用的名稱。四級機關不在第 4 條列舉的須以法律定組織之範圍,因此可以命令定之,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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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法規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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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所定自治法規的分類與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辨別關鍵在於制定機關: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是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是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程序與制定機關,再對照法定名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應稱「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應稱「自治規則」。因此,符合定義的是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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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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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的管轄權法定與管轄恆定原則。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項原則使機關權限有明確依據,也避免機關任意移轉權限。

管轄恆定並非毫無例外。法律容許的委任、委託、委辦、管轄權移轉,以及自治監督機關依法代行處理等,都可能使特定權限或事項改由其他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管轄權不得任意變更」說成絕對規則,再辨別變更的依據與方式:

  • 機關首長單憑指令,不能變更法規所定管轄權。
  •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依自治高權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分工。
  • 自治監督機關依法代行處理時,代行事項會移轉至代行處理機關,屬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央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層級管轄時,若所涉事項屬地方自治範圍,地方自治團體得本於自治立法與執行高權,透過自治條例決定由地方哪一層級或哪一特定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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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停止職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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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停止職務,包括因刑事羈押而當然停止、懲戒法庭裁定先行停止,以及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職務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停止職務的原因與決定機關:有些情形依法當然停止;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先行停止;主管機關也有依職權停止職務的權限。因此,選項若稱主管機關完全不得依職權為之,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1 項,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此為法律直接發生的效果,不須另經懲戒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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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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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獎懲的種類與抵銷規則,以及專案考績的免職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的獎懲得互相抵銷;專案考績則於有重大功過時辦理,其結果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比較兩種不同制度:一是平時考核的獎懲抵銷,二是專案考績的辦理及效果。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獎懲種類、抵銷關係與免職門檻。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以互抵,專案考績則不能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免職門檻是一次記二大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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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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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再申訴程序,以及公務人員得否循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影響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的法定期間是處置到達次日起 30 日;服務機關收受申訴書後,原則上應於次日起 30 日內函復,但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並通知申訴人。題目 D 把「得延長」說成「不得延長」,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組規定:第 77 條涉及申訴、再申訴與司法救濟的關係;第 78 條與第 81 條則規範申訴期間及服務機關函復期限。逐項核對法條與實務見解,即可判斷:

  • 申訴提起期間:處置到達次日起 30 日。
  • 服務機關函復期間:收受申訴書次日起 30 日;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並通知申訴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並未排除公務人員在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時,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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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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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以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公告草案並徵求意見;同法第 156 條並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因此,舉行聽證並非訂定法規命令的必要程序,但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舉行。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權限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是否有權舉行聽證、人民提議是否使機關負有訂定義務、命令形式是否可由機關任意選擇,以及聽證是否改變行政救濟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明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以聽取人民或相關機關的意見。故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可以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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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增加授權法律所無之負擔,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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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授權界限,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一般、抽象事項所訂定的規範;它的內容必須在授權法律的範圍內,不得自行增加法律未規定、也未授權設定的人民負擔。

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若法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增加人民的義務或限制,行政機關卻以法規命令自行加重負擔,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法規命令增加授權法律所無之負擔」。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對人民權利或自由造成重大限制,或增加人民重要義務與負擔的事項,應有法律依據。授權法律沒有設定該負擔,也沒有授權行政機關設定,行政機關便不能自行用法規命令補上。故依官方答案,應選 (A) 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題幹指出法規命令增加了授權法律所無的負擔,核心問題是該負擔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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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某縣政府在既有客運業者 B 所經營之路線,核可新業者 A 於同一路線路權之申請,此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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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的辨識。行政處分的效果不一定只及於作成處分的機關與申請人;若行政機關准許一人的申請,同時直接影響另一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屬第三人效力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縣政府核可的對象與效果:受核可的是新業者 A,A 因此取得在該路線營運的資格;既有業者 B 已經營同一路線,A 的加入則會直接影響 B 的營運利益。此處的關鍵是「一項處分,同時涉及申請人與第三人」,因此應選第三人效力處分。

選項分析

  • (A) 混合效力行政處分:錯誤。 混合效力處分著重同一行政處分對不同相對人或其他人的法律效果,兼具授益與負擔等不同性質。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分類,重點在於核准 A 的處分影響既有業者 B,屬第三人效力處分。
  • **(B) 第三人效力處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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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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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形式、附款中的廢止權保留,以及行政程序法對書面處分的更正與簽章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此後無重要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唯一形式;書面只是其中一種作成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先判斷行政處分是否一律須採書面,再檢查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01 條及第 96 條的具體規定。題幹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均應以書面為之。錯誤。 行政程序法並未要求所有行政處分都採書面。行政處分可以書面作成,也可能以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作成;例如行政機關當場以言詞作成處分,仍可能是行政處分。書面處分的程式要求,不能推成所有處分的必要形式。因此本選項錯誤,符合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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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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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作成者是否為行政機關或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及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的作成者與行為效果。公法人或行政機關作成的決定,若直接決定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原則上屬行政處分;反之,若作成者是民營事業,且其通知只是告知或請求履行契約上的義務,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有關補償之准駁決定:屬行政處分。 補償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犯罪被害補償申請,其准駁決定直接影響申請人的公法上補償請求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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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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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至第 147 條關於行政契約履行、公益調整、情事變更及自願接受執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調整契約的事由、方式,以及自願接受執行的核定機關。這幾條的常見陷阱,是把行政機關的「指導或協助」改成單方權限,或把契約調整誤寫為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約定或法規規定,為必要的指導或協助。選項把依據改成「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不符條文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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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人民前往國稅局民眾服務櫃臺詢問如何申報贈與稅,相關人員答詢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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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互動時,如何區分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等方式,引導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行政指導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看國稅局人員答詢的內容與效果:人民詢問贈與稅申報方式,櫃臺人員提供說明或協助,目的在引導人民正確辦理申報;題目沒有顯示機關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也沒有與人民成立契約。因此,這是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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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人身自由或行動自由的限制,下列何者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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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保留」:對人民人身自由作重大限制時,原則上須由法院或法官事前或即時介入審查。但是否適用,仍須看限制的性質與程度,以及相關憲法解釋和法律制度;並非所有行動自由限制都須先經法官裁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措施是「拘提、拘禁」等直接拘束人身自由,還是「限制出境」等行動自由限制;再確認法令是否要求聲請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法所定拘提須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正是本題法官保留的典型情形。

選項分析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暫予收容:錯誤。 收容確實拘束人身自由,但須區分「暫予收容」與後續的續予、延長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及其後修法,初始暫予收容得由移民機關依法處分;期限屆滿仍有收容必要時,則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或延長。因此,選項所稱「暫予收容」本身不是本題所問須經法官裁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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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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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

  • 對人的管束
  • 對物的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重點在於處理急迫危險,通常不以人民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機關先作成行政處分為前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的即時強制規定,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為的內容與《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列出的即時強制方法:涉及人的管束或對物的扣留、限制使用,通常可歸入該法的即時強制;若行為是依其他法律規定執行特定警察職權,則應辨認其法源,而不能只因手段具有強制性就認定屬《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A) 將泥醉之民眾帶回警局安置並拘束自由:屬即時強制。 這是對人的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並規定,對酗酒泥醉者管束,須符合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等法定條件;不能僅因民眾泥醉,就當然拘束其自由。題目所列情境係以符合管束要件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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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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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同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執行則由《行政執行法》規範,不在《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列舉的行政程序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的行為類型對照。締結行政契約、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均在條文列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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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電信業者,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何者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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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訴願應向哪一機關提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不服中央各院、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者,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無上級機關者,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原處分機關的層級,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其上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中央獨立機關,屬中央機關,其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因此,電信業者不服 NCC 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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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受理訴願機關如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其所為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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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依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81 條規定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應、得、不得」三個關鍵詞,逐一比對選項:

  • 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是法定必要處置。
  • 逕為變更或發回另為處分,是受理機關得依情節選擇的處置。
  • 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禁止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因此,將「不得」說成「得」的選項,就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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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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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課予義務訴訟的訴訟要件、起訴期間及其請求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先確認是否須經訴願,再檢查起訴期間;接著辨明課予義務訴訟的請求內容,並確認是否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課予義務訴訟也有法定起訴期間,因此「沒有期間限制」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人民對機關依法申請案件的拒絕處分或怠為處分不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訴願後,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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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國防部進行戰機起降演習,因巨大聲響造成鄰近鴨農養殖之鴨子大量死亡,鴨農得請求下列何項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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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時,應適用損失補償,而非以國家賠償或民法侵權行為請求填補。

國家賠償通常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為要件;損失補償則是國家行為具有合法性,但為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超越一般社會責任的特別犧牲時,基於平等原則予以填補。戰機起降演習屬國防任務,題目所述鴨子因巨大聲響大量死亡,重點在於此財產損失是否構成鴨農因公益所受的特別犧牲。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國家行為的性質與損害原因:

  1. 題目沒有指出飛行員違法或有過失,也沒有提供足以成立國家賠償的事實。
  2. 戰機起降演習是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國防活動;若其造成特定鴨農重大財產損失,且損害超出人民通常應忍受的社會負擔,即屬特別犧牲。
  3. 因此應循損失補償請求填補,而非直接轉向民法侵權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法理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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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故不構成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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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若是人民自身行為造成,或有其他足以中斷因果關係的事由,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公共設施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人民是否受有損害,以及欠缺與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事故原因。路面坑洞、無照船舶載客、地下管線維護不當,均涉及公共設施或主管機關管理欠缺,且欠缺與傷亡間具有因果關係,原則上成立國家賠償。颱風警報、圍籬及當面警告均已到位,遊客仍違反警告自行冒險進海,溺斃主要由其故意冒險行為造成,國家管理欠缺與死亡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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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依規定注射疫苗因副作用而致健康嚴重受損,甲依法得主張何種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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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疫苗接種造成特殊損害時,應適用國家補償制度中的損失補償,而非以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的國家賠償。

依民國 111 年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人民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得請求救濟;其補償要件與範圍依相關規定辦理。此制度是為了分擔疫苗接種所生的特殊犧牲,受害人不以證明接種行為違法或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關鍵事實:甲是「依規定注射疫苗」,卻因副作用而健康嚴重受損。這表示接種本身是依法進行,題目要辨別的是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損害時,受害人適用何種救濟。

  • 合法措施造成特別犧牲:考慮損失補償。
  •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並符合相關要件:考慮國家賠償。
  • 私人間侵權或契約責任:考慮民事賠償。
  • 排除仍持續存在的違法狀態:考慮結果除去請求權。

題幹明示「依規定」接種,且問的是依法得主張的請求權,因此選擇疫苗受害補償制度的損失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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