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國土計畫法》說明國土計畫之種類與內容。並說明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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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之核心架構與立法精神,考核重點聚焦於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定計畫體系層級」、「法定內容範疇」與「基本規劃原則」。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第 15 條,延長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擬訂與公告期程;惟本題涉及之第 7 條(規劃基本原則)、第 8 條(計畫種類)、第 9 條與第 10 條(計畫內容),條文內容均未修正。
- 法源依據:
- 《國土計畫法》第 7 條:國土規劃之通盤考量因素與八大基本原則。
- 《國土計畫法》第 8 條:國土計畫之法定種類與層級。
- 《國土計畫法》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之法定內容。
- 《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定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化歸納」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 結構切分:題目包含兩大核心任務——「國土計畫之種類與內容」與「規劃基本原則」,答題時應以大標題分開呈現,不可混淆。
- 層級體系化:回答「種類與內容」時,先界定由上而下的兩級法定計畫,再依序說明其核心法定載明事項。內容繁多時,應抓取「目標與期程、空間策略、功能分區劃設原則、部門建設計畫、實施機制」五大支柱進行系統性摘要,展現對上位法規架構的統整能力。
- 凸顯考科特色:本題為原住民族特考,在列舉《國土計畫法》第 7 條基本原則時,務必將「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智慧及權益」列為核心要點完整作答。
選項分析(申論架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考生應按以下閱卷評分點進行精準布局:
- 第一部分:國土計畫之種類與內容(配分約 15 分)
- 種類:須明確指出僅有「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兩種法定層級(都會區域計畫或特定區域計畫為衍生擬訂計畫,宜列於附帶說明)。
- 內容:若僅默背法條易流於雜亂,應按「全國國土計畫(第 9 條)」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 10 條)」分別提煉出核心要素,兼顧空間布局、資源保育與成長管理策略。
- 第二部分: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配分約 10 分)
- 前言考量要件:必須引出「自然條件、水資源供需、環境容受力、災害潛勢、土地利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規劃前提。
- 八大實質原則:涵蓋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國土保育、糧食安全與農地保護、城鄉發展 TOD 原則、海洋資源永續、民眾參與公開。
解題技巧
- 嚴防「計畫種類」與「功能分區」混淆:
- 國土計畫的「種類」是計畫體系層級(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國土「功能分區」則是管制使用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切勿答非所問。
- 答題關鍵字掌握:
- 原則題型必備專業術語:環境容受力、韌性國土、氣候變遷調適、糧食安全、大眾運輸導向(TOD)、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
- 條列分明,標題具體:
- 條列內容以黑體字標出核心概念,讓閱卷老師在 30 秒內即可辨識關鍵給分點。
【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國土計畫之種類、內容及規劃基本原則分述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的種類為何?並說明擬定主要計畫書時,視其實際情形,應分別表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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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體系中「都市計畫之法定種類」與「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之規範。考生必須精確掌握法定計畫層級分類,並熟記主要計畫書在不同都市計畫種類下的法定應記載內容。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內容相同,未有重大變更):
- 《都市計畫法》第 9 條(都市計畫之法定種類)。
- 《都市計畫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之定義與適用範圍)。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市鎮計畫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計畫圖比例尺及圖說效力)。
- 《都市計畫法》第 16 條(鄉街計畫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主要計畫核定後擬定細部計畫之期限,以及特定區計畫之彈性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記憶與橫向比較」申論題,採「雙核心分段切入法」破題:
- 第一子問(都市計畫種類):直球切入《都市計畫法》第 9 條之三種法定分類,並分別帶出第 10 條至第 12 條的適用標準,充實版面深度,展現完整法體系架構。
- 第二子問(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事項):注意題幹關鍵字「分別表明」。都市計畫法針對「市鎮計畫」(第 15 條)與「鄉街計畫」(第 16 條)的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設有不同款次規定,絕不可只列出市鎮計畫;作答時應將市鎮計畫與鄉街計畫分項條列,並對「特定區計畫」之法理與實務適用進行補充,最後進行「差異對比分析」,以爭取閱卷委員給予高分。
選項分析(試題架構評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命題結構由兩大核心組成:
- 第一部分(占分約 20%~30%):考察《都市計畫法》第 9 條之三種分類(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必須指出其劃定標準與功能定位。
- 第二部分(占分約 70%~80%):考察主要計畫書實體內容。考生若只寫出《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之 8 款事項,無法完整呼應題目「分別表明」之要求。評分標準在於能否同時列舉:
- 市鎮計畫之 8 款事項(第 15 條第 1 項)。
- 鄉街計畫之 7 款事項(第 16 條第 1 項)。
- 特定區計畫之性質與準用處理方式。
- 比例尺要求(不得小於萬分之一)及「圖說不一致以圖說為準」之法定通則。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市鎮計畫 8 款事項):
- 口訣:「自、土、人、路、公、古、進、他」。
- 解析:自(自然環境與社經發展預測)、土(住商工等土地使用配置)、人(人口及計畫年期)、路(主要道路及其他交通系統)、公(主要公共設施配置)、古(名勝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進(實施進度與經費籌措)、他(其他應行表明事項)。
- 比較記憶法(鄉街計畫與市鎮計畫的關鍵差異):
- 鄉街計畫無獨立「名勝古蹟」款(共 7 款)。
- 鄉街計畫第 2 款土地使用配置多了「農業」用地(住宅、商業、農業及工業)。
- 鄉街計畫第 4 款僅稱「主要道路系統」,未包含市鎮計畫的「及其他交通系統」。
- 記憶暗號:「鄉街有農業、未列古蹟款、交通僅道路」。
-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混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切勿將「居住密度」、「容積率」、「事業及財務計畫」等細部計畫法定事項寫入本題。
- 陷阱二:漏寫圖說規範與圖說效力優先原則(第 15 條第 2、3 項)。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都市更新地區之定義。又,何謂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何謂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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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都市更新條例》為準;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全文修正(優先劃定與迅行劃定仍分列於第 6 條與第 7 條,要件並予細緻化),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都市更新法制中「更新地區」法定體系之掌握度,核心考點包含:
- 都市更新地區之定義:《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法定定義,並連結都市更新之本質目的(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
- 主管機關法定劃定之態樣與層級:
-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舊條例第 6 條):屬於「常態性、預防性、政策配合型」之劃定機制,著眼於都市長遠機能、防災、歷史文化及窳陋環境之改善。
-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舊條例第 7 條):屬於「緊急性、應變性、救災型」之劃定機制,著眼於因應突發重大災害或避免重大危難,賦予程序簡化及得變更都市計畫之特別權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闡述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宜採「三段式破題」,依序解答三個子題,層次分明:
- 第一段:界定「都市更新地區之定義」:先精準引述法條定義,再從都市計畫管制角度補充其法律定位(由主管機關界定更新範圍,以享有容積獎勵、租稅減免及適用較低同意門檻之實體與程序法效力)。
- 第二段:闡明「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先說明主管機關定期調查評估之通案性職責,再逐款條列法定 6 大優先劃定事由。
- 第三段:闡明「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點出「迅行」之法益核心(緊急性、災害防救),詳列法定 4 款事由,並特別標記其具有「得視需要劃定更新單元」及「必要時得變更都市計畫」之法定配套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體系背誦關鍵字法:
- 優先劃定(6 款):記住 6 大關鍵面向——「安全(非防火/鄰棟不足)」、「交通(傾頹/巷道彎曲狹小)」、「機能(不符都市機能)」、「政策(未能配合重大建設)」、「文化(保存推廣價值)」、「環境(妨害公共衛生治安)」。
- 迅行劃定(4 款):記住災害防救核心——「事變損壞(地震水火風)」、「生命財產重大危害」、「防免重大災害」、「特定設施亟待重建整建維護」。
- 常見陷阱與評分亮點:
- 勿將「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混淆:更新地區是行政機關劃定之「宏觀範圍」;更新單元則為實際推動更新事業之「最小宗地單位」。
第 四 題25 分
英國於 1947 年公布《城鄉計畫法》建立開發許可制,也奠定美國成長管理的基礎。請說明開發許可制與成長管理之意涵。並針對兩者之「許可方式」與「民眾參與」進行相互比較,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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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土地利用與土地使用管制之「跨國制度比較」題型,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近代英美兩大空間規劃核心制度之起源、核心哲理及執行機制的掌握程度。其核心概念包含:
- 英國開發許可制(Development Permission System):源自英國 1947 年《城鄉計畫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47),其核心精神為「土地開發權國有化」(Nationalization of Development Rights)。將土地所有權與開發權分離,土地所有權人僅享有現況使用權,任何改變土地現況之「開發」行為,皆須向地方規劃主管機關申請個案審查許可,本質上屬於「計畫指導下之個案行政裁量管制」。
- 美國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源於 1970 年代美國地方政府因應戰後郊區化所衍生的「都市蔓延(Urban Sprawl)」、公共設施供給不足、地方財政赤字及農地生態破壞等問題,由地方與州政府透過整套綜合性規劃政策與管制手段,主動引導並調節都市成長之「速度(Rate)」、「數量(Amount)」、「類型(Type)」、「區位(Location)」與「品質(Quality)」。
- 許可方式與民眾參與之比較軸線:許可方式著重於「行政裁量與彈性」對比「法規門檻與績效標準」;民眾參與則著重於「法定程序性諮詢與上訴」對比「草根民主協商與公民投票」。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涉及之法理與制度演進,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學理與各國土地制度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定義+比較」四段式申論題型,答題結構規劃如下:
- 分別界定意涵:先清楚說明「英國開發許可制」與「美國成長管理」的時代背景、核心定義與關鍵機制,展現紮實的學理基礎。
- 維度化比較「許可方式」:切入點為審查依據、裁量權空間、彈性度以及外部成本內部化機制(如規劃協議對比衝擊費)。
- 維度化比較「民眾參與」:切入點為法制化階段、參與管道、直接民主程度(公聽會對比公投)及救濟機制。
- 統整綜效與對照表:於文末以對照表輔助總結,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答題重點在於概念界定正確無誤,論述架構對稱嚴謹。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命中:
- 英國開發許可制必備關鍵字:1947 年《城鄉計畫法》、開發權與所有權分離、非自動生效權利、個案裁量(Discretionary)、物質性考量(Material Considerations)、規劃協議(Planning Agreements / Section 106)。
- 美國成長管理必備關鍵字:都市蔓延、充足公共設施管制(APFO / Concurrency)、都市成長邊界(UGB)、開發衝擊費(Impact Fees)、發展權移轉(TDR)、速度/數量/區位/品質調控。
- 避免答題失衡:考生常花過多篇幅在背景介紹,導致後續「許可方式」與「民眾參與」草草帶過。應依配分比重(意涵約佔 40%、兩項比較各佔 30%)精準配當篇幅。
- 平行對稱論述:比較兩者時,務必建立共通基準(如:審查依據、彈性程度、程序階段、公民賦權方式),避免各說各話。
【答案】
一、開發許可制與成長管理之意涵
(一) 英國開發許可制(Development Permission System)之意涵
- 起源與核心哲理: 英國於 1947 年制定《城鄉計畫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47),確立「土地開發權國有化」(Nationalization of Development Rights)之基本原則。該制度將土地「所有權」與「開發權」剝離,土地所有權人僅享有繼續維持土地現狀使用之權利,並無當然進行開發(如變更使用性質、進行工程營造)的自由。
- 實質機制: 凡進行符合法定定義之「開發(Development)」,土地所有權人或開發者皆必須主動向「地方規劃主管機關(Local Planning Authority, LPA)」提出申請。地方規劃機關依據法定「發展計畫(Development Plan)」與各項「物質性考量(Material Considerations)」,針對每一個案進行實質審查,作成准予許可、附條件許可或駁回之行政決定。
(二) 美國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之意涵
- 起源與核心哲理: 美國自 1960 至 1970 年代起,因戰後汽車普及與郊區擴張,引發嚴重的「都市蔓延(Urban Sprawl)」,導致公共設施(如學校、道路、自來水與下水道)供給匱乏、地方財政不堪重負、農地與自然資源遭到大量蠶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