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住宅區之檢討基準與工業區之檢討基準各為何?請比較其差異,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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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中,住宅區與工業區的檢討依據及調整原則。住宅區著重計畫人口的居住需求;工業區則著重產業特性、土地使用相容性及工業區是否仍適合維持原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8 條及第 30 條作答。現行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相關條文內容與條次有所調整;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分別整理住宅區與工業區的「檢討依據」,再比較兩者的面積基準及變更條件。住宅區以人口居住需求推估面積;工業區則依工業種類、工業密度及發展與鄰里環境情形,檢討面積與區位是否適宜。
住宅區檢討基準
依命題年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8 條,住宅區應依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區分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的住宅區;住宅區面積基準,應依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的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如實際上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若變更為商業區,仍須符合商業區檢討規定。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以計畫人口和居住需求檢核住宅區面積,並非單憑既有住宅區使用率或土地所有人的意願決定是否增減。
工業區檢討基準
依命題年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工業區應依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並依下列原則檢討:
- **面積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的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 **區位調整:**工業區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 二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哪些地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劃定機關為何?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當如何處理?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又當如何處理?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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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至第37條,重點是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類型、劃定機關、原住民族參與,以及既有聚落或建築設施的居住保障。
以下以民國109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民國114年《國土計畫法》修正第35條,增列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須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作答本題仍依民國109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別回答「哪些地區得劃定」、「由誰決定劃定機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如何參與」及「既有聚落、建築設施如何處理」。法條分別見《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36條及第37條。
分述
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類型
依《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1項,下列地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五款列舉具體災害或環境劣化情形;第六款則為概括補充規定,涵蓋其他具有地質敏感性或嚴重影響國土保育的地區。
二、劃定機關
依第35條第3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
應區分「有權劃定」與「決定由哪個機關劃定」:第35條第1項提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3項則進一步規定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決定;若協調不成,交由行政院決定。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工廠占據農地亂象叢生。2010 年政府以「臨時工廠登記」管控農地工廠政策失效,爰於 2020 年修正施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未登記工廠採取之管理及輔導措施為何?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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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109 年 3 月 20 日施行後,如何分流管理未登記工廠:新增工廠依法取締;既有工廠則依污染程度,分別採轉型、遷廠或關廠,或納管改善並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及土地合法使用邁進。
判斷時先看工廠是否為「既有未登記工廠」:以 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為既有工廠的界線;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者,屬新增未登記工廠。既有工廠再依是否屬低污染分類處理。
解題方法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 至第 28 條之 11,按「新增或既有 → 污染程度 → 管制或輔導措施 → 後續合法化途徑」說明,即可完整呈現制度架構。
管理及輔導措施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立即取締
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法立即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制度不提供新增工廠透過納管或改善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途徑,以免形成鼓勵新增違規工廠的效果。
地方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訂定管理輔導計畫並定期通報執行情形;怠於執行法定取締措施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督促處理,並得採取減列、減撥或緩撥補助款等措施。
二、既有且非低污染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既有、但不屬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業者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定輔導期限,並督導地方政府執行,也提供地方政府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所需的協助措施與資源。
三、既有低污染工廠: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
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得依第 28 條之 5 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以修正條文施行日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起算,原規定要求:
- 二年內申請納管;
- 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 改善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原則上應於核定日起 二年內完成改善;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第 四 題25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當如何處理?又,所稱「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意義為何?請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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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6 條對三七五租約的處理,以及「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判斷。依題意,出租耕地原有的租賃目的通常是供承租人耕作;重劃後土地的分配或使用條件若使耕作目的無法維持,便涉及租約註銷與承租人補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律效果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6 條,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註銷後的補償,依重劃後是否分配土地,分成兩種:
- **重劃後有分配土地:**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金額為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
- **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該土地應領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另有特別情形: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且訂有耕地租約者,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及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意義
判斷重點在於租賃目的是否因重劃而無法實現,而非只看土地經重劃或租約標示變更。就耕地三七五租約而言,應以原租賃目的(通常為耕作)為基準,檢視重劃後分配土地的實際狀況,確認承租人是否仍能依原目的使用土地。
可掌握兩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