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市場失靈?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為何?都市發展中有哪些顯見的市場失靈案例?試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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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經濟學中「市場失靈」的意義、成因,以及都市土地與公共設施發展中常見的實例。

在完全競爭、資訊充分、財產權明確且不存在外部效果等理想條件下,市場價格能反映商品與資源的社會成本及效益,市場均衡可達成資源配置效率。若市場價格未能反映完整的社會成本或社會效益,或市場機制本身無法有效配置資源,便會出現資源配置偏離社會最適的情形,稱為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市場失靈不代表市場完全停止運作,而是指單靠市場價格與交易,無法達成有效率或符合公共利益的配置。政府介入可用來矯正失靈,但介入方式仍須考量行政成本、資訊限制及政府失靈。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成因—都市案例」三層展開:

  1. 先說明市場失靈的判準:市場均衡未能反映社會成本與效益,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
  2. 再整理主要成因:外部性、公共財、自然獨占、資訊不對稱、財產權或交易制度不完備,以及所得分配不均等。
  3. 最後把成因連結到都市發展實例,說明市場如何失靈、造成何種社會損失,以及常見的矯正方向。

就外部性而言,私人決策者只考量自身成本與效益,未承擔或取得對他人造成的全部影響。以負外部性為例,私人邊際成本低於社會邊際成本,市場產量可能過多;正外部性則可能因私人效益低於社會效益而供給不足。

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性

某人的生產或消費行為影響他人,卻未透過價格、補償或契約反映其成本或效益,即形成外部性。負外部性會使活動過量,正外部性則常使活動不足。

二、公共財

公共財具有「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難以排除未付費者使用,且一人使用不會明顯減少他人可用數量。使用者容易搭便車,市場供給者難以按個別受益者收費,因而可能供給不足。

三、自然獨占與市場力量

若產業具有大規模經濟,單一業者供應全市場的平均成本低於多家競爭供應,便容易形成自然獨占。獨占者可限制產量、提高價格,導致交易量低於社會最適水準。

四、資訊不對稱

交易雙方掌握資訊不同,可能造成逆選擇或道德風險。市場價格因此難以準確反映品質或風險,交易量與資源配置也可能偏離有效率狀態。

五、財產權不明確、交易成本過高

若資源權利歸屬不清,或協商、執行及監督成本過高,當事人難以透過自願交易內部化外部效果。都市中眾多權利人、空間影響跨越地界,也常使協商格外困難。

六、所得分配不均與公共需求

市場依支付能力配置商品,並不等同於依需要配置。低所得者即使對住宅、交通或公共服務有迫切需求,也未必能在市場中形成足夠有效需求,因而可能發生基本服務不足或居住排除。

都市發展中的市場失靈案例

一、交通壅塞與汽機車污染:負外部性

用路人決定是否開車時,通常只考量自己的時間、油料與停車成本,未充分承擔增加其他用路人延誤、空氣污染、噪音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尖峰時間道路使用量因此高於社會最適水準,形成壅塞與污染。

常見矯正方式包括大眾運輸投資、停車管理、道路定價、污染排放管制及土地使用與運輸整合規劃。

二、公共設施供給不足:公共財及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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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哪幾種分區?得編定為哪幾種使用地?其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有何相關規定?請分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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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第 3 條所定的使用分區劃定與使用地編定,以及第 45 條、第 46 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計畫的規定。

「使用分區」是土地的整體功能分區;「使用地」則是依分區性質及使用管制需要,對個別土地所作的編定。兩者名稱不同,不能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修正的相關條文為第 40 條及第 6 條附表一,第 2、3、45、46 條與本題所涉規定未因此變動。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列出第 2 條的使用分區及第 3 條的使用地類別,再將住宅興建規定分成兩種途徑:第 45 條是符合條件者以自有土地申請;第 46 條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答題時須交代申請條件、核准程序及可變更編定的使用地。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 11 種使用分區:

  1. 特定農業區
  2. 一般農業區
  3. 工業區
  4. 鄉村區
  5. 森林區
  6. 山坡地保育區
  7. 風景區
  8. 國家公園區
  9. 河川區
  10. 海域區
  11. 特定專用區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依同規則第 3 條,非都市土地依使用分區性質,編定為下列 19 種使用地:

  1. 甲種建築用地
  2. 乙種建築用地
  3. 丙種建築用地
  4. 丁種建築用地
  5. 農牧用地
  6. 林業用地
  7. 養殖用地
  8. 鹽業用地
  9. 礦業用地
  10. 窯業用地
  11. 交通用地
  12. 水利用地
  13. 遊憩用地
  14. 古蹟保存用地
  15. 生態保護用地
  16. 國土保安用地
  17. 殯葬用地
  18. 海域用地
  1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計畫

(一)個別申請:第 45 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林業用地,符合規定者得申請住宅興建計畫,並依核定計畫的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主要條件如下:

  1. 土地須為申請人自有土地。
  2. 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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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為何?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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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48條及第50條,並涉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由公用事業機構或地方政府取得的土地。它仍可能是私有土地;「保留」表示預留供公共設施使用、尚待取得,並不等於土地已成為公有。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三層作答:先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再列法定取得方式,最後判斷未取得前能否臨時建築,以及適用條件和拆除義務。作答時須區分「取得土地」與「取得前的臨時使用」:前者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後者依同法第50條及其授權辦法。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設施用地。這些用地經都市計畫劃設後,仍待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判斷要點是「都市計畫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尚待取得」。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必然都是私有土地;但私有土地尚未取得前,所有權原則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

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

  1. **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2. **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
  • 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如都市計畫書已明定取得方式,應依計畫內容辦理;未明定時,依相關法令及需用土地機關的規劃,選擇適當方式。公有土地則可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三、未取得前能否申請臨時建築

可以,但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條件,並非所有保留地都可任意興建。

(一)申請資格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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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敘述農地重劃的目的為何?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與原則各為何?試按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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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及《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4 條,須分清三件事:農地重劃的目的、得勘選重劃區的法定情形,以及勘選程序與範圍圖繪製原則。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的農地重新整理,配合農地交換分合及農水路工程,使農地坵塊較完整、農路及灌溉排水設施更完善,以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地合理利用及農業經營現代化。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目的 → 法定勘選情形 → 勘選程序與範圍圖原則」展開。法定勘選情形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逐項列明;程序及圖面要求則補充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4 條,並說明重劃區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

作答要點

一、農地重劃之目的

農地重劃藉由調整耕地形狀與位置、整理土地權利及地籍,並配置或改善農路、灌溉與排水設施,使耕地更適合耕作與機械操作。其主要目的包括:

  1. 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場結構。
  2. 促進農地合理、有效利用,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3. 改善灌溉、排水及農路條件,便利農事經營與農業機械化。
  4. 提升農業生產效率,並兼顧農村社區建設。

二、重劃區勘選之法定情形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及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 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灌溉、排水。
  2. 耕地散碎,不利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
  3. 農路、水路缺少,不利農事經營。
  4. 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
  5. 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
  6. 舉辦農地開發或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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