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市場失靈?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為何?都市發展中有哪些顯見的市場失靈案例?試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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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經濟學中「市場失靈」的意義、成因,以及都市土地與公共設施發展中常見的實例。
在完全競爭、資訊充分、財產權明確且不存在外部效果等理想條件下,市場價格能反映商品與資源的社會成本及效益,市場均衡可達成資源配置效率。若市場價格未能反映完整的社會成本或社會效益,或市場機制本身無法有效配置資源,便會出現資源配置偏離社會最適的情形,稱為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市場失靈不代表市場完全停止運作,而是指單靠市場價格與交易,無法達成有效率或符合公共利益的配置。政府介入可用來矯正失靈,但介入方式仍須考量行政成本、資訊限制及政府失靈。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成因—都市案例」三層展開:
- 先說明市場失靈的判準:市場均衡未能反映社會成本與效益,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
- 再整理主要成因:外部性、公共財、自然獨占、資訊不對稱、財產權或交易制度不完備,以及所得分配不均等。
- 最後把成因連結到都市發展實例,說明市場如何失靈、造成何種社會損失,以及常見的矯正方向。
就外部性而言,私人決策者只考量自身成本與效益,未承擔或取得對他人造成的全部影響。以負外部性為例,私人邊際成本低於社會邊際成本,市場產量可能過多;正外部性則可能因私人效益低於社會效益而供給不足。
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性
某人的生產或消費行為影響他人,卻未透過價格、補償或契約反映其成本或效益,即形成外部性。負外部性會使活動過量,正外部性則常使活動不足。
二、公共財
公共財具有「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難以排除未付費者使用,且一人使用不會明顯減少他人可用數量。使用者容易搭便車,市場供給者難以按個別受益者收費,因而可能供給不足。
三、自然獨占與市場力量
若產業具有大規模經濟,單一業者供應全市場的平均成本低於多家競爭供應,便容易形成自然獨占。獨占者可限制產量、提高價格,導致交易量低於社會最適水準。
四、資訊不對稱
交易雙方掌握資訊不同,可能造成逆選擇或道德風險。市場價格因此難以準確反映品質或風險,交易量與資源配置也可能偏離有效率狀態。
五、財產權不明確、交易成本過高
若資源權利歸屬不清,或協商、執行及監督成本過高,當事人難以透過自願交易內部化外部效果。都市中眾多權利人、空間影響跨越地界,也常使協商格外困難。
六、所得分配不均與公共需求
市場依支付能力配置商品,並不等同於依需要配置。低所得者即使對住宅、交通或公共服務有迫切需求,也未必能在市場中形成足夠有效需求,因而可能發生基本服務不足或居住排除。
都市發展中的市場失靈案例
一、交通壅塞與汽機車污染:負外部性
用路人決定是否開車時,通常只考量自己的時間、油料與停車成本,未充分承擔增加其他用路人延誤、空氣污染、噪音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尖峰時間道路使用量因此高於社會最適水準,形成壅塞與污染。
常見矯正方式包括大眾運輸投資、停車管理、道路定價、污染排放管制及土地使用與運輸整合規劃。
二、公共設施供給不足:公共財及搭便車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哪幾種分區?得編定為哪幾種使用地?其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有何相關規定?請分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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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第 3 條所定的使用分區劃定與使用地編定,以及第 45 條、第 46 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計畫的規定。
「使用分區」是土地的整體功能分區;「使用地」則是依分區性質及使用管制需要,對個別土地所作的編定。兩者名稱不同,不能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修正的相關條文為第 40 條及第 6 條附表一,第 2、3、45、46 條與本題所涉規定未因此變動。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列出第 2 條的使用分區及第 3 條的使用地類別,再將住宅興建規定分成兩種途徑:第 45 條是符合條件者以自有土地申請;第 46 條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答題時須交代申請條件、核准程序及可變更編定的使用地。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 11 種使用分區:
- 特定農業區
- 一般農業區
- 工業區
- 鄉村區
- 森林區
- 山坡地保育區
- 風景區
- 國家公園區
- 河川區
- 海域區
- 特定專用區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依同規則第 3 條,非都市土地依使用分區性質,編定為下列 19 種使用地:
- 甲種建築用地
- 乙種建築用地
- 丙種建築用地
- 丁種建築用地
- 農牧用地
- 林業用地
- 養殖用地
- 鹽業用地
- 礦業用地
- 窯業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用地
- 遊憩用地
- 古蹟保存用地
- 生態保護用地
- 國土保安用地
- 殯葬用地
- 海域用地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計畫
(一)個別申請:第 45 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林業用地,符合規定者得申請住宅興建計畫,並依核定計畫的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主要條件如下:
- 土地須為申請人自有土地。
- 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為何?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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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48條及第50條,並涉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由公用事業機構或地方政府取得的土地。它仍可能是私有土地;「保留」表示預留供公共設施使用、尚待取得,並不等於土地已成為公有。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三層作答:先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再列法定取得方式,最後判斷未取得前能否臨時建築,以及適用條件和拆除義務。作答時須區分「取得土地」與「取得前的臨時使用」:前者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後者依同法第50條及其授權辦法。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設施用地。這些用地經都市計畫劃設後,仍待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判斷要點是「都市計畫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尚待取得」。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必然都是私有土地;但私有土地尚未取得前,所有權原則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
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
- **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 **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
- 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如都市計畫書已明定取得方式,應依計畫內容辦理;未明定時,依相關法令及需用土地機關的規劃,選擇適當方式。公有土地則可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三、未取得前能否申請臨時建築
可以,但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條件,並非所有保留地都可任意興建。
(一)申請資格及例外
第 四 題25 分
請敘述農地重劃的目的為何?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與原則各為何?試按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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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及《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4 條,須分清三件事:農地重劃的目的、得勘選重劃區的法定情形,以及勘選程序與範圍圖繪製原則。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的農地重新整理,配合農地交換分合及農水路工程,使農地坵塊較完整、農路及灌溉排水設施更完善,以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地合理利用及農業經營現代化。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目的 → 法定勘選情形 → 勘選程序與範圍圖原則」展開。法定勘選情形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逐項列明;程序及圖面要求則補充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4 條,並說明重劃區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
作答要點
一、農地重劃之目的
農地重劃藉由調整耕地形狀與位置、整理土地權利及地籍,並配置或改善農路、灌溉與排水設施,使耕地更適合耕作與機械操作。其主要目的包括:
- 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場結構。
- 促進農地合理、有效利用,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 改善灌溉、排水及農路條件,便利農事經營與農業機械化。
- 提升農業生產效率,並兼顧農村社區建設。
二、重劃區勘選之法定情形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及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灌溉、排水。
- 耕地散碎,不利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
- 農路、水路缺少,不利農事經營。
- 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
- 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
- 舉辦農地開發或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