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經濟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影響土地經濟供給的因素為何?面對國內高漲的地價,應採取何種手段來增加土地經濟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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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供給可分為自然供給與經濟供給。自然供給是自然界所提供的土地總量,受地球面積、地形、土壤、水文及氣候等條件限制;經濟供給則是特定時期、特定用途下,經過開發或利用而能投入生產、居住及其他經濟活動的土地數量。

因此,土地自然總量有限,不代表土地經濟供給完全固定。透過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利用強度或開發原本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可以增加特定用途的有效供給。

影響土地經濟供給的因素

  1. 土地自然供給條件:土地面積、地形、土壤、水資源及氣候等條件,決定土地可利用的範圍與開發難度。
  2. 土地價格與預期收益:價格或預期收益提高,會使部分原本未開發、未利用或利用強度偏低的土地具有開發誘因;反之,開發成本過高或預期收益不足,供給便不易增加。
  3. 土地利用方式與集約程度:同一面積土地可用於不同用途,也可採不同利用強度。提高建築容積、改善配置或採複合使用,可增加土地所能提供的經濟服務量。
  4. 社會需求與土地使用規劃:人口、產業及居住需求變化,會影響土地用途轉換方向;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及各種土地管制,則影響哪些土地能在何時、以何種方式投入使用。
  5. 交通運輸與公共設施:交通可及性及水電、排水等公共設施會影響土地開發成本與可利用性,進而改變經濟供給。
  6. 科技與開發能力:工程、建築及土地改良技術進步,可降低開發成本、克服自然限制,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7. 土地制度與政府政策:土地權利、稅制、開發許可及土地供應政策,會影響土地是否釋出、開發及轉用。
  8. 土地開發成本與機會成本:取得、整合、整地及興建基礎設施的成本愈高,土地轉為新用途的阻力愈大;原用途收益也會影響土地是否轉用。

解題方法:從「增加可用量」與「提高使用效率」切入

本題問如何在地價高漲時增加土地經濟供給,作答應將措施分成兩類:一是讓更多土地投入經濟使用,二是讓既有土地提供更多經濟服務。這樣能扣合「自然供給有限、經濟供給可調整」的核心觀念。

增加土地經濟供給的手段

一、擴大可利用土地範圍

  • 開發未充分利用土地:盤點並活化閒置、低度利用或已完成公共設施而尚未開發的土地,使其投入合適用途。
  • 土地開發與整合: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方式,整理零碎土地、配置公共設施,增加可實際利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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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目前國內許多縣(市)都面臨房屋老舊問題,但為何都市更新之推動數量僅有在臺北市與新北市較為活絡?如何促使雙北以外其他縣(市)更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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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的推動條件與政策工具。都市更新雖可改善老舊建物、防災能力及都市環境,但要真正形成更新案,還須同時具備民間參與誘因、地主整合能力,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與財務支持。

都市更新的民間投資誘因,可用簡化的開發剩餘價值概念說明:

更新可行性=更新後不動產價值−重建成本−整合、融資及交易成本\text{更新可行性} = \text{更新後不動產價值} - \text{重建成本} - \text{整合、融資及交易成本}

當土地價值及更新後房屋銷售價格較高,且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措施足以提高收益時,實施者較有意願投入;反之,即使建物老舊,若開發收益不足以負擔重建成本與整合成本,更新案仍難以啟動。

都市更新依法可由私人自行實施,也可由政府主導或採公辦方式推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已提供政府自行實施、公開評選委託實施者等公辦更新方式,並設有容積獎勵及相關稅捐優惠制度。這些工具能提高更新誘因,但仍須搭配地方政府的執行能力與個案條件。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段:先比較雙北與其他縣市在市場條件及政府推動能力上的差異,再提出相應政策。切入時應避免只寫「雙北房價高」,因為更新案能否推動,也受產權整合、行政效率及公共資源投入影響。

雙北都市更新較活絡的原因

一、土地及房屋價值較高,民間開發收益較容易支應成本

臺北市與新北市人口及產業集中,交通建設與就業機會帶動住宅需求,土地及房屋價值相對較高。更新後可分配或銷售的房地價值較大,使實施者較有空間負擔拆遷安置、工程、融資及地主協調成本。部分外縣市雖有大量老舊房屋,但市場需求與地價較低,更新後的收益不足以支應整體成本,民間投資意願因而較弱。

二、更新需求集中,容易形成連續的案件及專業市場

雙北人口密集,老舊建物及高使用強度地區較集中,更新需求與潛在案件量大。實施者、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及金融機構等專業服務,也較容易形成穩定市場,降低尋找人才、融資及執行案件的成本。

三、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仍須有較強的整合能力

都市更新常涉及多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還須處理權利變換、補償、安置及分配等問題。雙北案件數多,實施者較熟悉整合程序,地方政府也累積較多審議與協調經驗。相較之下,其他縣市若缺乏專責人力及成熟的民間團隊,即使居民有更新需求,也可能因整合困難而停滯。

四、地方政府的專責組織與推動經驗有差距

雙北較早累積都市更新行政經驗,並有相對完整的專責人力、審議流程及政策工具。其他縣市若由少數人員兼辦,或缺乏跨局處協調及案件輔導機制,前期諮詢、計畫審查、都市計畫配合及公共設施協調都可能較慢,增加實施者與居民的不確定性。

五、公辦更新與公共資源投入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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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目前國內地方財政普遍不佳,請說明不動產稅收與地方財政間之關係應如何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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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動產稅的地方財政功能,以及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分工。回答時不能只說「地方政府應多收不動產稅」,還要說明:不動產稅為何適合作為地方財源、收入如何與地方支出及公共服務相連,以及如何處理各地稅基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制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及土地稅、房屋稅等相關法律。當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等,均屬地方財政相關的重要稅收。《財政收支劃分法》後續已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可從「稅源特性、受益關係、財政公平」三方面說明,最後提出適當的中央與地方財源配置。

一、不動產稅適合作為地方穩定財源

不動產具有位置固定、難以移動的特性,稅基較不容易因納稅人遷移而流失;地價稅與房屋稅又具有定期課徵的性質,較能提供地方政府可預期的經常性收入。因此,不動產稅適合支應地方政府提供的道路、公共設施、環境維護及其他地方公共服務。

不過,各類不動產稅的收入穩定程度並不相同。地價稅與房屋稅屬於持有環節的經常性稅收,收入較具持續性;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則與不動產交易及景氣較密切,收入起伏較大,不宜單獨依賴作為地方經常支出的主要財源。

二、稅收應與地方公共服務及受益關係相連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可能改善周邊不動產的使用條件與價值。由地方政府取得一定的不動產稅收,可使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與受益者負擔較相連,也有助於讓地方選民監督地方政府的支出與課稅,落實財政責任。

因此,較合適的方向是將不動產稅定位為地方財政的重要基礎財源,使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稅收與公共服務負起相應責任;但不表示每一筆不動產稅都必須專款專用於該筆不動產附近,仍應納入地方整體預算,依公共需求統籌運用。

三、以中央財政調節改善地區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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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安置居住在都市(河川)行水區(土地大部分為公有)的原住民,部分縣(市)採異地重建的「333 模式」,即重建經費三分之一由族人自籌、三分之一由族人向銀行貸款、三分之一由政府出資。於興建完成後,地上物家屋的產權屬於部落的協會法人所有,族人再以個人名義向部落承租,請問此種都市型原住民部落安置方式之優、缺點為何?未來是否適合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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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都市型原住民部落安置政策的土地與住宅治理:如何在行水區土地大部分屬公有、原居住地不適合繼續居住的情況下,透過異地重建提供居所,同時兼顧居住安全、族人負擔、部落集體生活及長期居住權保障。

「333 模式」指重建經費由族人自籌三分之一、族人向銀行貸款三分之一、政府出資三分之一。完工後,家屋產權歸部落協會法人,族人再向協會承租。其制度特色是將住宅所有權集中於部落組織,以集體管理取代家屋由個別族人分別持有。

本題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作答重點在政策工具的成本分擔、產權安排及其對居住保障與部落發展的影響。

解題方法

從三個面向評析:

  1. 財務負擔與資源運用:政府、族人及金融機構共同負擔重建成本,檢視財源是否可行、族人是否承受得起。
  2. 產權與居住保障:家屋由協會持有、族人承租,檢視土地與住宅的集體管理效益,以及承租關係是否穩定。
  3. 部落生活與長期治理:評估安置是否能維持部落共同生活、文化傳承與社區支持,並考量協會治理及維護成本。

結論不宜只回答「支持」或「反對」。較完整的判斷是:肯定其在特定條件下的安置功能,同時指出必須補足財務、租賃權益與治理制度,並依部落需求採取彈性方案。

優點

  • 改善居住安全:將族人安置至適宜居住的地點,可降低居住在河川行水區所面臨的淹水、災害及土地使用不確定性。
  • 分攤重建成本:政府提供部分經費,減輕全額由公共財政負擔的壓力;族人共同出資,也有助於形成參與及維護住宅的責任。
  • 保留部落集體性:由部落協會持有家屋,有利於整體規劃、共同管理及維持部落空間與互助網絡,避免住宅完全個人化後造成部落分散。
  • 降低個別土地取得障礙:在土地大部分為公有、個別族人難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形下,集中由法人持有家屋並安排族人居住,可作為異地安置的制度途徑。
  • 提升部落組織的管理角色:協會可統籌住宅維護、公共空間使用及社區事務,較容易依部落共同需求管理。

缺點與風險

  • 族人仍承擔顯著財務負擔:三分之一自籌加上三分之一貸款,代表族人需負擔三分之二的成本;對收入不穩或經濟弱勢家庭,貸款還款可能形成長期壓力。
  • 承租權不等於穩定的住宅權益:族人不是家屋所有權人,而是向協會承租。若租期、租金調整、續租、修繕、繼承或轉居等規則不清楚,居住保障容易受協會治理或組織變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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