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經濟學

第 一 題25 分

外部性問題向來受到關注,庇古(Pigou)及寇斯(Coase)提出解決外部性問題之方法為何?各有何優缺點?又政府於土地市場中應當扮演何種角色?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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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外部性是指一個人的生產或消費行為,影響未參與該行為的其他人,且此影響未透過市場價格充分反映。負外部性如工廠排放污染、噪音或遮蔽鄰地日照;正外部性如保育綠地、維護古蹟或改善周邊環境。

外部性使私人決策成本或利益與社會成本或利益不一致。以負外部性為例:

MSC=MPC+MECMSC=MPC+MEC

其中,MSCMSC 為邊際社會成本,MPCMPC 為邊際私人成本,MECMEC 為邊際外部成本。市場只依私人利益與成本決策,可能使污染或造成干擾的活動過量,偏離社會最適水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市場失靈原因—庇古方案—寇斯方案—政府角色」逐層作答。庇古著重政府以稅、補貼或管制,使私人決策納入外部成本或利益;寇斯著重界定權利並促成當事人協商。兩者均以改善資源配置為目的,但適用條件與政策成本不同。

一、庇古(Pigou)的解決方法

庇古主張由政府介入,運用稅、補貼或管制,將外部效果內部化。

對負外部性課徵庇古稅,使行為者承擔外部成本。理想稅額等於社會最適產量下的邊際外部成本:

t=MEC(Q∗)t=MEC(Q^*)

課稅後,行為者面對的私人成本提高,會減少造成外部損害的活動,使私人決策較能反映社會成本。對正外部性,則可補貼受益或提供外部利益的一方,以鼓勵活動增加。政府也可採排放標準、分區管制、使用限制或公共設施投資等措施。

**優點:**能針對外部成本或利益設計誘因,讓行為者在日常決策中考量社會效果;在污染來源多、受影響人口眾多或協商困難時,政府措施較能廣泛適用。

**缺點:**政府須掌握外部成本、最適活動水準及市場反應,資訊不足時稅率或補貼額便難以精準設定;監測、執法與行政成本也可能很高。若稅負轉嫁、執法不完全或政策設計僵化,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並產生分配上的爭議。

二、寇斯(Coase)的解決方法

寇斯定理指出,在財產權明確、交易成本為零或足夠低、當事人能自由協商且資訊充分等條件下,受影響者與外部效果製造者可透過協商安排補償或行為限制,達成有效率的資源配置。

例如,工廠排放造成鄰近居民受害,若權利明確且協商成本低,雙方可協議由工廠降低排放並補償居民,或由居民支付工廠採取減污措施。無論初始權利分配給哪一方,理想模型下協商都可能達到效率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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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府土地規劃管制往往引起競租活動,其所造成之社會損失為何?政府對競租活動採取之因應措施為何?這些因應措施可能衍生哪些問題?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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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競租」(rent seeking)及政府管制下稀缺利益的分配。政府透過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等規劃管制,限制土地可供使用的方式與數量,可能使特定土地或開發權利取得額外利益。業者、地主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取得這些利益,投入資源遊說、陳情、訴訟或影響決策,這類活動即屬競租。

競租與一般「競爭」不同:競爭通常透過提高生產效率創造價值;競租則主要是爭取既有利益的分配,投入的資源未必增加社會產出。土地管制有其公共目的,例如維護環境、交通與公共安全;問題在於管制所創造的稀缺利益,也可能引發爭取利益的資源耗費及制度扭曲。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三個層次:先說明競租的社會損失,再分類說明政府如何處理競租,最後分析每項措施可能帶來的副作用。分析時須區分「租值移轉」與「真實社會成本」:得利者取得利益、其他人承受損失,主要是分配移轉;為爭取利益所耗費的遊說、行政及法律資源,才是直接的社會耗損。

競租造成的社會損失

一、競租投入造成資源浪費

業者為取得土地變更、開發許可或較高容積,可能投入遊說、人力、顧問費與訴訟費。這些資源若用於生產、創新或改善土地利用,可能創造社會價值;用於爭取特許利益時,通常只是改變利益歸屬,沒有相應增加產出。

因此,競租的直接損失可概念化為:

直接社會損失≈爭取租值所耗用的資源+管制造成的配置扭曲\text{直接社會損失} \approx \text{爭取租值所耗用的資源} + \text{管制造成的配置扭曲}

其中,獲准者取得的租值本身不必然等於社會淨損失;若競逐者為爭取租值投入大量資源,甚至使競爭者彼此抵銷,競租支出便可能吞噬部分或全部租值。

二、土地資源配置偏離較有效率的用途

土地使用或開發權若由遊說能力、政治影響力或行政關係決定,而非依土地的生產力、社會效益及環境成本配置,土地可能流向較不適合的用途。反之,具有較高社會效益的使用者也可能因無法取得許可而被排除,形成配置效率損失。

三、管制誘發尋租及政策扭曲

利害關係人可能持續要求維持或擴大有利的管制,使管制內容偏向少數團體,而非整體公共利益。決策者面對集中而強烈的利益請求,也可能將行政注意力用於利益分配,削弱規劃、監督與執法的品質。

四、租值移轉衍生分配與信任問題

管制創造的開發利益若集中由少數人取得,其他地主、居民或納稅人可能承受土地利用受限、公共設施負擔或環境成本。利益與成本分配失衡,容易造成社會不公平感,降低民眾對政府規劃與管制正當性的信任。

政府因應競租的措施及可能問題

一、公開競標或拍賣稀缺權利

政府可將稀缺的開發權、使用權或一定數量的許可公開競標,使競爭者以價格表達其願意支付的價值,並由政府取得部分管制租值。這可降低私下遊說取得利益的空間,也有助於提高程序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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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土地市場閉鎖效果?造成土地市場產生閉鎖效果之原因為何?衍生之後果又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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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市場閉鎖效果,是指土地交易稅負或交易成本提高後,買賣雙方因交易利益不足而減少或停止交易,使土地無法順利移轉;在極端情形下,交易量降至零,市場形同閉鎖。此處的「閉鎖」是土地市場交易受阻,不是土地遭法律禁止買賣。

土地供給量在自然條件下固定,但進入市場交易的土地數量會隨地主出售意願改變。當出售所需負擔提高,地主可能延後出售或不出售;買方則因預期購地成本上升而減少需求。市場交易量因此下降,稅率或成本若高到使買賣雙方都無利可圖,交易便會停止。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說明「定義、形成原因、經濟後果」,並以租稅提高造成交易量遞減作為主線。須特別指出,閉鎖效果不只可能出現在土地增值稅,也可能由其他交易稅負、交易成本及地主的持有預期共同促成。

一、造成閉鎖效果的原因

  1. 交易稅負提高 土地移轉時,出售者須負擔土地增值稅等費用。稅負增加會降低出售土地的淨收益,使地主延後出售或退出市場;買方也會將稅負或交易成本納入購地成本考量,降低購買意願。

  2. 按實現利益課稅的出售誘因 土地增值稅通常在土地移轉時課徵。地主若出售土地,未實現的增值利益便須面對稅負;延後出售則可延後納稅,因而產生繼續持有的誘因。稅負相對於交易利益愈高,這種延後交易的誘因愈強。

  3. 持有與出售收益的落差 地主若預期地價仍會上漲,出售後還須支付稅費及交易成本,便可能認為持有比出售有利。買賣雙方的保留價格因此拉開,減少可成交的交易。

  4. 交易成本與市場條件 仲介費、規費、資訊搜尋成本,以及土地權利關係複雜、產權分散等因素,都會增加成交所需負擔。當交易利益不足以抵銷這些成本時,土地便不易進入市場。

二、衍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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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財產權?財產權有何功能?環境財產權歸屬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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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財產權的經濟學意義、財產權制度的功能,以及環境資源與環境品質的權利歸屬。作答時應先界定財產權,再說明它如何影響資源使用與交易,最後分析環境財產權的配置及其政策意涵。

財產權不是單指法律上的所有權,而是社會承認並保障個人對特定資源行使的一組權利。其內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管理、排除他人、移轉及放棄等權能。財產權的範圍與保障方式,會受法律、制度及社會規範所形塑。

財產權的功能

  1. 確立資源使用與排他規則 明確指出誰有權使用資源、誰能排除他人,可降低爭奪與衝突,並使使用責任有所歸屬。

  2. 提供資源管理誘因 權利人能取得資源使用或改善所帶來的利益,較有誘因投入維護與開發;權利穩定也能提高長期投資意願。

  3. 促進資源移轉至較高價值用途 權利可交易時,資源能透過交換流向願付價值較高的使用者,形成市場配置機制。

  4. 降低交易成本並增進資源配置效率 清楚的權利界定可減少尋找、協商、監督及執行成本,使交易較易進行,並協助內部化外部效果。

  5. 提供責任與損害救濟依據 當使用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時,明確的權利歸屬有助於辨認受害者、加害者及應負責任。

財產權能否促進有效率配置,仍取決於權利是否明確、可執行,以及交易成本是否足夠低;若權利界定不清或執行困難,市場交易未必能消除外部成本。

環境財產權歸屬

環境財產權是對環境資源或環境品質行使使用、管理、排除及受益等權利。例如河川水量、空氣品質、森林、漁場與生態系統服務,都涉及環境財產權的界定與配置。

環境資源常具有公共財或共有資源的特性:公共財具有非敵對性與難以排他性;共有資源則可能難以排除使用者,但一人使用會減少他人可用的資源。權利若不明確,容易產生過度使用、污染外部成本及「公地悲劇」。

環境財產權的歸屬並無一律適用的單一形式,應依資源特性、環境承載能力、管理成本及公平要求安排,常見方式如下:

  • 私人權利:將特定資源或使用權配置給個人或團體,由權利人管理並承擔使用後果。適用時須避免將污染成本轉嫁他人,並以法規限制資源耗竭及外部損害。
  • 共有權利:由特定社群或使用者共同持有及管理,透過共同規則、監督與制裁控制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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