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成長管理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闡述容積移轉的內涵及其與成長管理間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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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成長管理的定義與目的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是以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為基礎,依據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能力,調節城鄉發展的總量、型態、區位及時程,使人口與土地開發能配合環境條件及公共服務能力,兼顧經濟發展、環境品質與社會公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所稱「成長管理」,係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的使用管理政策與作法。

成長管理的目的不是一味阻止都市成長,而是引導成長到適當地區、以適當速度與強度發展,並使開發與公共設施供給、環境保護及地方財政能力相互配合。

二、成長管理的內涵與工具

成長管理可從下列面向說明:

  1. 設定發展目標及總量:依人口、住宅、產業及環境條件推估合理發展規模,控制一定期間內的開發量及密度。
  2. 引導發展區位與型態:優先利用既有發展地區及公共設施較充足地區,限制不適宜或具有環境敏感性的區域開發,避免跳躍式、蔓延式發展。
  3. 安排開發時序與速度:依公共設施建設、財政負擔及環境條件,分期引導開發,使成長不超過地方提供服務的能力。
  4. 維持環境與公共服務品質:考量水資源、交通、污水處理、能源、學校、開放空間等容受能力,避免人口及活動強度超出環境與設施負荷。
  5. 兼顧權利義務與分配公平:在管制土地開發及提供公共利益的同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所受限制、公共利益及開發利益的合理分配。
  6. 採用計畫及管制工具:包括土地使用分區與容積管制、公共設施配置、分期分區發展、開發許可、發展總量管制、都市成長邊界,以及容積移轉等。

三、容積移轉的內涵

容積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是將土地可建築的發展權,從受保存或公共利益需求限制的「送出基地」,移轉至符合條件且有承受能力的「接受基地」,讓送出基地得以保存、提供公共設施或供公共使用,同時由接受基地承接部分發展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容積移轉主要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保存維護,以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等政策目的的執行工具。實施時須依法確認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資格、可移轉容積及接受基地的審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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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等 20 人為 A 市市民,為促進土地利用,在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欲擬定細部計畫。請說明在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下是否可行?如可,其訂定程序及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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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都市計畫法》下,誰有權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及細部計畫的法定程序與應載內容。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都市計畫法》第24條,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提出申請。法條資格是「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是具有市民身分即可提出。

因此,題目只說甲等20人是A市市民,未說明他們是計畫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其他土地權利關係人;僅有市民身分及20人的人數,不足以符合第24條資格。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第24條的法定身分,再說明計畫程序及內容:

  1. **資格判斷:**申請人須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權利關係人,且計畫須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市民身分或人數本身不構成資格。
  2. **計畫內容:**依第22條,細部計畫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表明法定事項;依第24條,申請時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
  3. **法定程序:**依第23條,細部計畫的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分別依相關條文辦理;一般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核定實施。

若甲等20人同時是土地權利關係人,且符合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等要件,才可依第24條自行擬定並提出申請;不是因為有20位市民,就當然可以自擬細部計畫。

訂定程序

甲等20人如具備土地權利關係人資格,程序如下:

  1. **自行擬定計畫草案:**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依第24條提出細部計畫,並附事業及財務計畫。
  2. **送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向A市政府提出申請,依第23條所定程序辦理;申請遭拒絕時,土地權利關係人得依第25條請求上級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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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國土計畫法中,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且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前提下,非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循何種機制辦理土地利用?又如相關規則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循何種程序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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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的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採的特別程序。依題幹,土地使用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指導,且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因此應進一步判斷它是否屬於「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使用的規模與性質區分:

  1. 非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規則所定項目及條件辦理。其中,使用項目如屬「應經申請同意」,應循申請同意程序;如屬「免經申請同意」,則依規則辦理。
  2.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依同法第 24 條申請使用許可。題目已排除此類,因此本題不適用使用許可機制。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的使用管制時,依同法第 23 條第 3 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

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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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原因、評估原則及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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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辦理原因、重劃區評估選定原則,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的程序。作答時應把三者分開:原因說明「為何要辦」,評估原則說明「選哪裡辦」,優先辦理程序則說明「如何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現行法規架構有後續調整,考試作答仍以命題年度為準。

一、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原因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1. 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透過土地重新整理、配置,改善地籍凌亂、土地形狀不整及利用不便等問題。
  2.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改善社區道路、排水及公共設施不足等情形,提升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
  3.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使社區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及周邊發展需求相互配合。
  4. 災區重建:配合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所致災區的重建需要。

災區重建時,主管機關得於災區內、外選擇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行決定辦理。

二、重劃區評估選定原則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地方主管機關勘選重劃區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1. 明顯的地形、地物界線:範圍應有可辨識的天然或人工界線,並考量地籍狀況。
  2. 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檢視人口規模與建築用地需求,避免重劃範圍與實際需求不相稱。
  3. 土地使用狀況:了解現況使用、土地改良物、交通、灌溉及排水等條件。
  4. 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的需要:評估重劃是否有助於社區整體發展,並能改善公共設施。
  5.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掌握所有權人支持程度及不同意見。
  6. 財務計畫:估算工程、補償及其他費用,檢視財務可行性與負擔情形。
  7. 其他特殊需要:依個案需要納入評估。

作答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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