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在家計單位有非工資所得的假設下,分析課徵比例所得稅對於代表性家計單位勞動供給的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所得稅如何透過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影響家計單位的勞動供給。題目特別假設家計單位有非工資所得,因此課稅會同時降低稅後工資與稅後非工資所得;勞動供給的總效果不能只由稅後工資下降判斷。
設家計單位每期可支配時間為 ,休閒為 ,工資率為 ,非工資所得為 ,所得稅率為 。勞動供給為 。若工資所得與非工資所得均按比例課稅,消費額 的預算限制為:
將式子改寫為:
其中,稅後工資為 ,稅後非工資所得為 。
解題方法
比較課稅前後的預算限制。提高稅率 會降低稅後工資,使休閒的機會成本下降;同時也降低家計單位的稅後非工資所得,使其財富減少。應分別分析這兩項變化:
第 二 題25 分
「進口財貨市場為完全競爭下,政府課徵進口關稅會降低人民的福利水準」,請繪圖分析此一論述的正確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關稅的部分均衡福利效果。完全競爭下,關稅使國內價格與國際價格產生差距,改變國內生產、消費與進口量;分析時要分別計算消費者剩餘、生產者剩餘、政府關稅收入及社會無謂損失。
以下先採用「小國」假設:本國無法影響國際價格,且市場沒有外部性或其他市場失靈。此時課徵關稅會提高國內價格,並降低本國總福利。題目若只給「完全競爭」,未明示小國假設,則不能把此結論視為所有情況都成立。
解題方法與圖形
以進口財貨的數量為橫軸、價格為縱軸,畫出國內需求曲線 與國內供給曲線 。小國面對固定世界價格 ;課徵每單位關稅 後,國內價格上升至 。
價格
↑
Pw+t ───────────●───────────────●────────
╲ S ╱
╲ ╱
Pw ──────────────●──────────●──────────
D ╲ ╱
╲ ╲ ╱
└────────────────────────────────────→ 數量
Qs₀ Qs₁ Qd₁ Qd₀
圖中 向右下、 向右上。 下,國內供給量為 ,需求量為 ;課稅後價格升至 ,供給量增加至 ,需求量減少至 。因此,進口量從 降至 。
課稅前後的福利變化如下:
第 1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此為何項租稅法原則之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法的法規適用與競合原則,特別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在租稅實定法上的體現。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1 條條文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 法條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 1 條:「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前段:「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先適用特別法規。」
- 觀念核心:立法者在法律中明定「本法有規定者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旨在確立該法相對於其他相關法律具有「特別法」之優先適用地位,其他法律則退居於「普通法」的補充適用地位。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切入點在於法規競合之法律效力關係:
- 分析條文結構:稅捐稽徵法第 1 條明定兩層適用順序:
- 第一順位:稅捐稽徵事項「依本法之規定」(特別法優先)。
- 第二順位:「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普通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或民法等,僅居於補充適用地位)。
- 對應法理原則:此種「優先適用」與「補充適用」的關係,正是法理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最典型的法定文字呈現,故本題應選 (A)。
選項分析
- (A)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正確。 稅捐稽徵法係規範各項稅捐稽徵共通事項的法規,相對於行政法領域之普通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民法等),稅捐稽徵法具有特別法性質。
第 2 題2 分
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分析提高消費稅稅率,並降低所得稅稅率之情形,屬下列何種歸宿分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租稅歸宿(Tax Incidence)的分析架構。
財政學者馬斯格雷夫(R. A. Musgrave)將租稅歸宿的總體/一般均衡分析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 絕對租稅歸宿(Absolute Tax Incidence):假定政府支出與其他各項租稅均維持不變,僅單獨課徵某一租稅或調整單一稅率時的分配效果。
- 差異租稅歸宿(Differential Tax Incidence):假定政府支出規模不變且總稅收維持不變的前提下,以「一種租稅替代另一種租稅」(稅制結構的相對替換)所引發的所得重分配與相對負擔效果。
- 平衡預算歸宿(Balanced-Budget Tax Incidence):假定政府增加某一租稅收入,並同時等額增加公共支出()時,合併考量租稅負擔與支出利益的淨重分配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題幹所設定的「限制條件」與「變動主體」:
- 限制條件:「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隱含政府公共支出水準亦維持不變。
- 政策操作:「提高消費稅稅率,並降低所得稅稅率」,此為典型的租稅替代(Tax Substitution),即 。
在政府預算規模固定的情況下,單純評估稅收來源結構改變(由直接稅轉向間接稅)對各要素所有者與家計單位的負擔轉移,依據學理定義,必然屬於差異租稅歸宿分析。
第 3 題2 分
已知 , 為稅收, 為所得。依平均稅率來看,此租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租稅結構分類」之基本定義。依經濟學標準定義,租稅性質主要根據平均稅率()隨所得()變動的趨勢或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的相對大小來劃分:
- 公式定義:
- 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 ):每一單位所得平均所負擔的稅額,即
- 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 ):所得每增加一單位所引起稅額的變動量,即
- 租稅結構分類標準:
- 累進稅(Progressive Tax):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上升(),此時 。
- 比例稅(Proportional Tax):平均稅率不隨所得增減而改變(),此時 。
- 累退稅(Regressive Tax):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下降(),此時 。
- 定額稅(Lump-sum Tax):稅額為固定常數,與所得多寡完全無關,邊際稅率 。
解題方法
給定稅收函數為:
步驟一:求邊際稅率() 對稅收函數關於所得 進行一階微分: 表示不論所得高低,邊際稅率均維持 不變。
步驟二:求平均稅率() 將總稅額 除以所得 :
步驟三:檢驗平均稅率與所得的關係 對平均稅率 關於所得 進行微分:
由微分結果可知,當所得 增加時, 隨之縮小,因此 會隨所得上升而遞增。亦即:
第 4 題2 分
假設所有消費者為同質性的情況下,關於哈柏格(Harberger)模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哈柏格模型(Harberger Model)的基本架構: 哈柏格於 1962 年提出「兩部門、兩要素」的租稅歸宿模型,用以分析課徵公司所得稅(對特定部門資本課稅)之經濟效果。該模型同時考慮商品市場與要素市場的相互回饋與調整,屬於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 租稅歸宿的衡量維度: 租稅負擔的移轉與歸宿主要透過兩個管道影響個人福利:
- 所得來源面(Sources of Income):要素相對報酬率(工資率 與資本報酬率 )的變動,取決於個人提供之勞動與資本比率。
- 所得支出/用途面(Uses of Income):商品相對價格()的變動,取決於個人消費商品組合與支出型態。
- 「消費者同質性」之假設意涵: 當所有消費者具有相同的偏好與消費支出比例時,商品相對價格變動對全體消費者的實質購買力影響完全相同(不產生個人之間的相對重分配效果)。因此,租稅引發的相對歸宿問題,完全取決於各要素相對報酬的變動,亦即聚焦於所得來源面。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步驟分為兩個層次:
- 判斷分析方法(部分均衡 vs. 一般均衡): 哈柏格模型探討對公司部門()的資本課稅時,資本與勞動在公司部門()與非公司部門()間的跨部門流動與重新配置,並連帶改變商品價格與要素價格,屬於典型的一般均衡分析,可直接排除選項 (A) 與 (B)。
- 判斷歸宿管道(支出面 vs. 所得來源面): 題幹特別限定「假設所有消費者為同質性的情況下」:
- 在此假設下,每個人在商品 與 的支出比例完全相同,商品相對價格變動對每個人造成的支出面衝擊無差異。
第 5 題2 分
關於受補償需求曲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受補償需求曲線」(Compensated Demand Curve,又稱席克斯需求曲線 Hicksian Demand Curve)的定義與內涵,為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分析租稅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的基石。
- 馬歇爾需求曲線(一般需求曲線):假設名目貨幣所得()固定,當商品價格變動時,所產生的需求量變動為「總效果」(Total Effect),包含「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 SE)與「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 IE)。
- 受補償需求曲線(席克斯需求曲線):透過虛擬的所得增減(補償變量 Compensating Variation 或對等變量 Equivalent Variation),維持消費者的「效用不變」(實質所得固定)。因此,受補償需求曲線已將實質購買力變動所引起的「所得效果」完全剔除,僅衡量純粹由相對價格變動所引起的「替代效果」。
- 斯拉茨基方程式(Slutsky Equation): 式中等號右側第一項 即為受補償需求之價格變化率,純粹為替代效果;第二項則為所得效果。
解題方法
從租稅各論的分析視角切入: 政府課徵貨物稅或消費稅會改變財貨的相對價格,引發兩種效果:
第 6 題2 分
財貨市場為完全競爭, 的受補償需求之價格彈性絕對值為 ,邊際社會成本固定不變,原市場均衡價格為 35 元,受補償需求量為 2,000。如果政府對 財貨課徵稅率為 20% 的商品稅,此項租稅之超額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核心的租稅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EB / 無謂損失 Deadweight Loss, DWL)之衡量,涉及以下核心觀念與公式:
-
衡量工具(受補償需求曲線): 依據租稅理論,衡量純粹由租稅扭曲價格所引發的超額負擔時,必須剔除實質所得改變的「所得效果」,僅衡量相對價格改變造成的「替代效果」,因此需採用**受補償需求曲線(Hicksian demand curve)**及其價格彈性 。
-
市場供給線特徵: 題目敘述「邊際社會成本(MSC)固定不變」,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短期/長期供給線即為邊際成本線,代表市場供給曲線為水平線(供給彈性 )。此時租稅發生完全前轉,買方負擔全部稅額,均衡價格上漲幅度恰等於每單位稅額。
-
哈伯格超額負擔公式(Harberger Triangle): 在供給完全彈性、課徵從價稅 的情況下,超額負擔為三角形面積: 或直接表示為從價稅公式:
- :課稅前原市場均衡價格
- :課稅前受補償需求量
- :從價稅率
- :每單位稅額()
- :受補償需求之價格彈性絕對值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從價稅超額負擔計算題,採逐步推導法如下:
步驟一:計算每單位稅額與價格變動
- 原市場均衡價格 元。
- 政府課徵從價稅率 。
- 由於邊際成本固定(供給曲線為水平線),稅額完全轉嫁給消費者,每單位商品所含稅額為:
- 價格變動百分比為 。
步驟二:計算受補償需求量的變動量()
- 受補償需求之價格彈性定義為:
- 代入原受補償需求量 與價格變動率:
第 7 題2 分
關於次佳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極為重要的規範經濟學概念——次佳理論(The Theory of Second Best),由經濟學家李普西與蘭卡斯特(R. G. Lipsey & K. Lancaster, 1956)所提出。
- 第一最佳(First-Best):若經濟體系能同時滿足所有達成伯瑞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的邊際條件(例如:消費效率 、生產效率 、全面效率 ),則社會福利可達極大,稱為第一最佳。
- 次佳情況(Second-Best):當體系中因制度、不完全競爭、既有稅捐或外部性等限制,導致至少有一項伯瑞圖效率條件無法被滿足(且此扭曲無法消除)時,所能達到的最適狀態稱為次佳。
- 次佳理論核心定理:在次佳情況下,若要求其他剩餘的部門或市場盡可能去滿足原本的第一最佳條件(即個別消除其他可消除的扭曲,採取片斷、零星的改革),社會福利未必會提升,甚至可能惡化。
解題方法
解答次佳理論題目的關鍵切入點在於理解**「扭曲的存在具有相互牽連性」**:
- 傳統第一最佳思維認為「扭曲越少越好、離第一最佳條件越近越好」;
- 但次佳理論打破了此直覺,指出:當某市場已存在不可移除的扭曲時,保留或引進另一個市場的「反向扭曲(Offsetting Distortion)」,反而可能促使資源配置更接近次佳最適。
- 因此,在次佳世界中,「減少扭曲項目」不保證能改善經濟福利;凡宣稱「某政策扭曲較少,故『必定』比另一政策好」的論述皆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雷姆斯法則(Ramsey rule)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最適商品課稅理論」(Optimal Commodity Taxation)中著名的雷姆斯法則(Ramsey Rule)。
- 基本設定與問題本質: 政府在無法課徵定額稅(Lump-sum tax),且休閒(Leisure)無法直接課稅的前提下,為籌措特定數額的財政收入,應如何對各項消費財設計從價稅率 ,以使全社會因課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即無謂損失)最小化。
- 超額負擔的來源: 超額負擔源自課稅改變了財貨間的相對價格,進而誘發「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導致資源配置扭曲。因此,衡量租稅扭曲程度時,必須觀察「受補償需求」(Compensated Demand,排除所得效果後之淨替代曲線)。
- 雷姆斯法則的數學意涵: 透過拉格朗日乘數法求解「極小化超額負擔(或極大化社會福利)」之最適化問題,一階條件可化簡為: 即:最適商品稅之結構,應使每一種財貨之「受補償需求量減少的百分比」均相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觀念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雷姆斯法則的一般式」與其特例「逆彈性法則」:
- 一般條件(雷姆斯法則): 考慮財貨間存在交叉價格彈性的完整情況下,為使邊際超額負擔在各財貨間均等化,課稅造成的扭曲比例必須一致。由於扭曲是由替代效果決定,因此最適租稅必須使所有財貨課稅後的「受補償需求量減少相同比例」。
- 簡化特例(逆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 若進一步假設財貨彼此間無相關性(即所有交叉價格彈性為 0),雷姆斯法則可推導出逆彈性法則: 其中 為從價稅率, 為財貨 之受補償需求價格彈性絕對值。
第 9 題2 分
拉法曲線(Laffer curve)說明稅率與稅收之間存在何種變化關係?
核心觀念
**拉法曲線(Laffer Curve)是由供給面學派(Supply-side Economics)學者阿瑟·拉法(Arthur Laffer)所提出,用以說明「稅率」(Tax Rate, )與「政府稅收」(Tax Revenue, )**之間的非線性互動關係。
-
基本公式: 政府稅收可表示為稅率與稅基(Tax Base, )的乘積: 其中,稅基 是稅率 的函數(通常假設 ,即稅率提高會抑制工作、投資誘因,使稅基縮小)。
-
兩極端點性質:
- 當稅率 時,政府完全不課稅,稅收 。
- 當稅率 時,所有勞動與投資所得完全被政府剝奪,民眾失去合法生產與工作的誘因,產出降為零或完全轉入地下經濟,導致稅基 ,稅收亦為 。
- 極值定理與圖形特徵: 在 之間,只要經濟體系存在生產活動,稅收皆為正值()。依連續函數極值定理,在 到 之間必然存在一個能使稅收達到極大的最適稅率 。因此,拉法曲線在幾何上呈現倒 U 型(Inverted-U shape)。
解題方法
對稅收函數 微分,觀察稅率變動對稅收的邊際效果:
提高稅率具有兩股反向力量:
- 租稅率效果(正向效果):即第一項 ,在既定稅基下,稅率提高使單位稅基貢獻的稅收增加。
- 稅基萎縮效果(負向效果):即第二項 ,稅率提高造成超額負擔與負向誘因,促使勞動供給減少、資本外逃或逃漏稅增加,導致稅基縮小。
第 10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考慮下圖的兩期生命循環週期模型,消費者第 0 期所得()為 200 元,第 1 期所得()為 150 元,消費者最適選擇為 、。假設消費者可在現行市場利率 0.2 下自由借貸, 為預算線。
原卷圖示包含縱軸「1 期消費」、橫軸「0 期消費」、點 、點 及預算線 。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生命循環模型的跨期預算線。消費者可按市場利率 借貸,因此第 0 期少消費、將所得儲蓄,可在第 1 期連本帶利使用。
兩期預算限制為:
其中 是第 0 期儲蓄;若此數為負,表示第 0 期借款。圖中預算線 的 點是 時的第 1 期消費截距。
解題方法
令 ,代入所得與利率:
因此, 點為 390 元。再看圖中最適點 :其第 0 期消費 位於所得 左側,表示 ,消費者將部分第 0 期所得儲蓄,供第 1 期使用。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考慮下圖的兩期生命循環週期模型,消費者第 0 期所得()為 200 元,第 1 期所得()為 150 元,消費者最適選擇為 、。假設消費者可在現行市場利率 0.2 下自由借貸, 為預算線。
原卷圖示包含縱軸「1 期消費」、橫軸「0 期消費」、點 、點 及預算線 。
承上題,如果政府對利息所得課稅且利息費用可列為扣除額,則上圖中預算線的改變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生命循環模型中,利息課稅如何改變跨期預算線斜率。預算線的斜率反映兩期消費的交換比率;消費者在第 0 期少消費 1 元,所增加的儲蓄可換得多少第 1 期消費,取決於稅後利率。
解題方法
未課稅時,消費者第 0 期的儲蓄為 ,因此預算線可寫為:
其中市場利率 ,故斜率為 。
對利息所得課稅,且利息費用可列為扣除額時,存款利息的稅後報酬率與借款利息的稅後成本都會降低。若稅率為 ,稅後利率為 ,預算線可表示為:
因為 ,所以 。預算線斜率的絕對值變小,線形比原預算線平坦。每減少 1 元第 0 期消費所增加的儲蓄,換得的第 1 期消費也較少。
第 12 題2 分
何謂稅式支出?
核心觀念
- 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s)的定義與起源:
- 本概念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史丹利·薩瑞(Stanley Surrey)於 1960 年代提出。
- 定義:指政府為達成特定之經濟、社會或文化等政策目的,在現行基準稅制(Benchmark Tax System)結構之外,透過給予特定對象租稅優惠(如免稅、扣除、租稅抵減、優惠稅率、加速折舊或延期納稅等),導致政府稅收減少(稅收損失)。
- 經濟實質:實質上等同於政府先依法課徵全額稅收,再將減少之稅額以現金補貼方式發放給受惠對象;亦即透過稅制實施的「間接支出」或「隱性補助」。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我國《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各機關依法律享有免納稅捐者,應在預算中揭露其稅式支出或估計稅捐損失。」
- 《財政紀律法》第 6 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亦明定,立法給予特定對象租稅優惠時,應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 法規補充提醒:相關法規在命題當年已完備施行,後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之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租稅理論基本名詞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拆解「稅式支出」的字面與實質內涵:
- 「稅式」:手段係透過租稅體系(稅法優惠規定)。
- 「支出」:結果形同政府公帑的實質支出(因放棄課稅權益而少收的稅收)。
因此,判斷重點有三:
- 目的性:為達成特定公共政策目的。
- 工具手段:採行租稅減免或優惠。
- 財政影響:政府稅收產生實質減少(稅收損失)。
符合上述三要件者即為正確定義。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原來捐贈某一金額,捐贈為正常財,捐贈可列為扣除額後,甲的捐贈行為如何改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與「財政學」中,個人所得稅將慈善捐贈列為列舉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規定為準)對個人捐贈行為之個體經濟效果。
核心分析基礎為個體經濟學之「消費者選擇理論」:
- 捐贈的有效價格(Net Price of Giving): 若甲的原所得稅邊際稅率為 ():
- 未允許列舉扣除時,甲每捐贈 1 元,需放棄 1 元的私人物品消費,捐贈的相對價格為 。
- 允許列為扣除額後,每捐贈 1 元可扣抵所得稅負 元,甲實際承擔的自付成本降為 元,即捐贈的相對價格(稅後淨價格)為 。
- 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財貨相對價格下跌,消費者在效用不變下,會增加該財貨的消費量。
- 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財貨價格下跌帶來實質購買力上升,在「正常財(Normal Good)」的設定下,消費者會增加該財貨的購買量。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價格效果分解法」(Slutsky 或 Hicks 分解),將扣除額政策所引發的總效果分解為「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步驟一:分析相對價格變動與替代效果
- 捐贈列為扣除額後,捐贈的淨價格由 下降為 。
- 相對價格變動使得捐贈相對於其他私人物品消費更便宜。
- 在維持原有效用實質水準下,甲會以較便宜的捐贈替代其他消費,因此替代效果使捐贈增加。
步驟二:分析實質所得變動與所得效果
- 捐贈價格由 降至 ,使甲的預算限制線向外旋轉,實質購買力(實質所得)隨之提高。
- 題目特別註明「捐贈為正常財」(所得彈性大於零)。
第 14 題2 分
稅法的制訂在選擇以個人或家庭為計稅單位時,下列何者不為考量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稅學與租稅各論中,關於綜合所得稅「計稅單位(Tax Unit)的選擇」以及著名的「課稅不可能三位一體(The Trilemma of Tax Unit Choice)」。
在設計所得稅制時,理想的計稅制度希望同時達成以下三個租稅公平與中立的目標:
- 家庭間的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 across Families):總所得相同的家庭,在其他條件相同下,應負擔相同的租稅(無論家庭所得是由夫妻單方全額賺取或雙方共同賺取)。
- 婚姻中立性(Marriage Neutrality):婚姻狀況不應改變租稅負擔,即夫妻婚後的總稅負應等於婚前各自獨立申報的稅負總和(既無婚姻懲罰,亦無婚姻獎勵)。
- 邊際稅率遞增(Progressive Tax / Increasing Marginal Tax Rate):基於量能課稅與重分配原則,所得越高者應適用越高的邊際稅率。
羅森(H. S. Rosen)等財政學者證明:任何租稅制度皆無法同時滿足上述三項目標,最多只能三者擇其二。 稅法在決定以「個人」或「家庭」為計稅單位時,正是圍繞在「邊際稅率遞增」的前提下,如何權衡「婚姻中立」與「家庭水平公平」的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判斷「計稅單位的爭議究竟源自何種制度前提」。
- 若邊際稅率遞增(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 設所得稅率函數為 ,且邊際稅率遞增(即 )。
- 假設夫、妻所得分別為 : 若採家庭制(合併計稅),因所得合併跳級,必然產生: 此時會出現「婚姻懲罰」,破壞了婚姻中立性。
- 若為維持婚姻中立性而採個人制(分開計稅): 雙薪各賺 50 萬的家庭總稅負為 ;單薪賺 100 萬的家庭稅負為 。因邊際稅率遞增,,導致總所得同為 100 萬的家庭稅負不同,破壞了家庭間的水平公平。
- 若邊際稅率不變(比例稅率,Flat / Proportional Tax): 設單一邊際稅率為固定常數 (邊際稅率不變,即 ):
- 婚後合併申報稅負:
第 15 題2 分
依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應如何判斷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標準」,核心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謂左列各項:……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在租稅法規與國際租稅原則中,各類所得之來源地認定有不同標準(例如:不動產採所在地主義、營利所得採營業活動地主義)。針對勞務報酬(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我國稅法原則上採「勞務提供地主義」(Place of Performance),即以提供勞務之行為實際發生地作為判斷其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決定性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所得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時,應區分「所得來源之判斷」與「身分課稅範圍之區分」:
- 法條明定原則: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本文,只要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該筆報酬本質上即構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排除干擾因素:判斷一筆勞務報酬是否為來源所得,不問受領人之國籍或居住者身分,亦不問付款人(雇主)所在地或資金交付地點(支付地)。雖然該款但書提及境外雇主與居留 90 天之例外豁免,但其前提仍以「勞務在境內提供」為基礎,核心判斷準據仍為「勞務提供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取得所得者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係用以判斷納稅義務人的身分與申報方式(如:境內居住者採結算申報、非境內居住者原則採就源扣繳),或是屬人主義課稅之管轄權範圍(如最低稅負制課徵海外所得),而非用來判定該筆所得「本身是
第 16 題2 分
我國所得稅法中關於扣除額之規定,下列何者必定不會造成夫妻婚後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增加?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規定為準。
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公式為:
所得稅制中「婚姻懲罰」(Marriage Penalty)在扣除額層面的成因,源自於扣除額的「設限單位」:
- 以「申報戶」為限額單位(Per Household):婚前男女雙方各自為獨立申報戶,合計可享「兩戶」的限額上限;婚後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必須合併申報,全戶僅能適用「一戶」的法定上限。若雙方各自之實際支出或所得均高,合併申報將使原本可扣除之金額遭到壓縮(扣除額合計數減少),進而導致夫妻婚後「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增加」。
- 以「個人」為限額單位(Per Person / Earner):扣除額額度係按「每人」分別計算,不因結婚合併申報而受全戶總額限制。婚前個人可扣除額於婚後依然完整享有,扣除額合計數維持不變,故必定不會造成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增加。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選項扣除額係採「每申報戶」限制,抑或採「每人」限制:
- 若扣除額限額規定為「每一申報戶」:婚前總限額為 ,婚後總限額降為 。當兩人實際金額合計超過單戶限額時,婚後扣除額減少、所得淨額增加。
- 若扣除額限額規定為「每人」:婚前限額為每人各自獨立享有,婚後仍為每人各自獨立享有,兩者合計數完全相等,淨額絕不會增加。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3 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27 萬元為限」。婚前兩人各自申報合計最高可扣除 ;婚後合併申報全戶上限僅為 27 萬元。若雙方利息所得均高,婚後可扣除額將減少,造成綜合所得淨額增加。
第 17 題2 分
若將公司所得稅視為對公司資本課稅,假設資本在各部門間可以充分流動,則根據一般均衡分析的結果,下列關於課徵公司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哈柏格模型(Harberger Model)與一般均衡租稅歸宿分析。
- 公司所得稅的本質界定: 在哈柏格(A. Harberger, 1962)的兩部門一般均衡架構中,公司所得稅並非對純粹經濟利潤課稅,而是被視為僅對公司部門使用的資本所課徵的部分要素稅(Partial Factor Tax, )。
- 一般均衡的要素關聯性: 在要素(資本 、勞動 )可在部門間充分自由流動的假設下,對單一部門的單一要素課稅,會同時誘發要素替代效果(Factor Substitution Effect)與產出效果(Output Effect),改變全體經濟的相對要素價格比率 。因此,租稅負擔會外溢並擴散至未課稅部門以及其他生產要素(勞動),絕不可能出現「勞動報酬完全不受影響」的情形。
解題方法
運用哈柏格兩部門(公司部門 、非公司部門 )、兩要素(資本 、勞動 )之一般均衡分析模型進行切入推導:
- 要素流動與報酬均等化:
- 假設資本與勞動總量固定且能自由流動。
- 資本自由流動的長期間均衡條件為:兩部門的稅後淨報酬率必須相等,即:
- 勞動亦可充分流動,故兩部門工資率必然拉平:。
- 傳導機制推導:
- 要素替代效果:在公司部門內部,資本稅後成本相對上升,廠商會以勞動替代資本,釋出多餘資本至非公司部門,使全體經濟的資本邊際產能下降,壓低資本報酬率 。
- 產出效果:公司產品生產成本上升、售價提高,消費者需求轉向非公司產品。此時兩部門相對產出的變動,將視兩部門的要素密集度(Factor Intensity),進一步調整對資本與勞動的相對需求。
- 推論結果: 不論兩部門之要素密集度與替代彈性為何,一般均衡下兩部門的資源配置均被重組,均衡工資率 與資本報酬率 皆會變動。因此,勞動報酬必然受到波及與影響。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若對公司課徵定額稅(lump-sum tax),其對公司投資金額的影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司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行為之影響,涉及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兩大主流投資理論之比較:
- 新古典投資模型(Neoclassical Investment Model):由 Jorgenson 等學者提出,假設資本市場完全競爭且無摩擦(Modigliani-Miller 定理成立),企業投資決定於邊際條件,即「資本邊際產出()」等於「資本使用成本(User Cost of Capital, )」。
- 現金流量模型(Cash Flow Model):由 Fazzari、Hubbard 與 Petersen 等學者提出,考量資本市場存在資訊不對稱與代理成本,導致外部融資成本高於內部融資成本(融資限制/融資順位假說)。企業投資規模高度受制於內部現金流量(Internal Cash Flow)。
- 定額稅(Lump-sum Tax):稅額為固定常數,與企業的利潤、產出、投資水準或邊際收益無關,僅產生總額減損,不具邊際價格之替代效果。
解題方法
解析課徵定額稅(設稅額為 )對投資金額()的影響,應切入兩模型的核心傳導機制:
1. 新古典模型(Neoclassical Model)之推導
新古典模型下,最適資本存量 由邊際利潤極大化條件決定: 其中 為實質利率, 為折舊率, 為法定公司所得稅率, 為投資抵減率, 為折舊折現值。
- 當政府對公司課徵定額稅 時,企業稅後總利潤減少 ,但邊際收入與邊際成本均不受影響,且資本使用成本 中的任何參數()皆未改變。
- 邊際資本產出條件保持不變(),故最適資本存量 不變,總投資金額不受影響(不變)。
第 19 題2 分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稽徵機關該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繳申報」制度及逾期未申報之法律效果。相關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68 條及第 108 條為準(現行法對本項機制未修正)。
- 暫繳制度的本質: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預先繳納部分營所稅,兼具調節國庫資金流量及減輕納稅義務人次年結算申報負擔之功能。
- 逾期未辦理暫繳之法律效果:稽徵機關依法逕行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開單補徵;所得稅法未對未辦理暫繳申報訂定任何違章處罰(如滯報金、怠報金或罰鍰),故「免處罰」。
解題方法
- 稽徵機關之處置程序(加計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於 10 月 31 日前,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發暫繳稅額核定稅額通知書開單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1 月 16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向公庫繳納。
- 行政罰之檢視(免處罰): 所得稅法第 108 條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等罰則,僅適用於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對於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者,因暫繳僅屬稅款預繳性質,最終仍須透過次年 5 月的結算申報多退少補,故稅法並未針對未辦暫繳訂立漏稅罰或行為罰。
第 20 題2 分
A 公司為依加值型營業稅計算稅額之專營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購買勞務,花費新臺幣 100 萬元,則 A 公司應繳納多少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購買勞務之課稅規定」(即國際間常見的「逆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以及法規對於特定身分買受人之簡政便民免稅規定。
相關法條依據:
- 《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前段: 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法理背景: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即使先繳納該筆進項稅額,隨後該稅額亦可全數依《營業稅法》第 15 條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避免「先繳後扣」徒增稽徵機關與納稅人之行政作業成本,法律直接明定此類專營營業人「免予繳納」。
解題方法
步驟一:辨認銷售人身分與交易型態 銷售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交易內容為「銷售勞務」(給付額新臺幣 100 萬元),原則上適用《營業稅法》第 36 條由境內買受人代為申報繳納。
步驟二:審視買受人身分 買受人 A 公司為「依加值型營業稅計算稅額之專營營業人」(即第四章第一節專營應稅營業人,非兼營免稅營業人)。
步驟三:檢索但書例外規定 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專營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時,享有法定免繳優惠: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納稅義務人,以及境外業者銷售勞務時,營業稅由誰負擔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 2 條,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包括:
-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銷售勞務者;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情形,另依第 2 條之 1 規定,由境外業者負納稅義務。
至於境外業者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若非第 2 條之 1 所定的跨境電子勞務情形,依第 36 條原則上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法由其代理人報繳。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法條所列身分:買受人是否因購買境外勞務而須報繳、境外業者是否因銷售電子勞務而成為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由誰負責,以及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如何報繳。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不在法定納稅義務人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方財政理論的帝波模型(Tiebout model),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帝波模型(Tiebout model)說明,在地方公共財與地方稅負各有差異的情況下,民眾可以遷居到最符合自身偏好的地方,透過「以腳投票」選擇公共服務與稅負組合,促使地方政府提供適當的公共財數量。
模型成立仰賴若干假設,包括:民眾充分了解各社區的公共服務與租稅、存在足夠多的社區可供選擇、民眾可以自由遷移,以及地方公共財與租稅組合能反映居民偏好。題目考查的是此模型的基本假設,以及地方財政中財產稅的使用費觀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帝波模型的假設,再檢視選項 (A) 對財產稅與租稅歸宿、超額負擔的描述。帝波模型中,財產稅在特定假設下可視為地方公共服務的價格或使用費;若其負擔與所獲公共服務利益相當,租稅歸宿問題可視為不發生,但此種「受益與負擔相對應」的說法,不代表必然會產生超額負擔。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重新規定地價係屬於下列何者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新規定地價」由哪一級政府辦理,法源是《平均地權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同條並將相關辦理權限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題目問的是權限歸屬,應辨認負責辦理的地方政府層級,而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或協調、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重新規定地價」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的事項,再依條例規定判斷辦理機關。重新規定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因此選項中應選地方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甲以名下現金 1,000 萬元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此外該年度並無其他贈與,公告土地現值為 700 萬元,則贈與總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的「視同贈與」及第 10 條的贈與財產估價。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他人購置財產,法律上視為贈與;土地的贈與價值依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以自己的現金替兒子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符合「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情形,應視同甲贈與兒子土地。
贈與總額依土地的法定估價方式計算:
甲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為 1,000 萬元,但土地贈與價值不是依購買成本計算;本題也未提供其他贈與,因此贈與總額為 700 萬元。
第 25 題2 分
我國現行有關長期持有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長期持有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一般用地持有年限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者,分別就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1 項最低稅率的部分減徵 20%、30%、40%。持有年限未超過 20 年,沒有這項長期持有減徵。
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第 1 項最低稅率為 20%。減徵的基礎是「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不是把全部應納稅額直接減少相同比例。
解題方法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 6 至第 8 項核對年限與減徵比例:
| 持有年限 | 超過最低稅率部分的減徵比例 |
|---|---|
| 超過 20 年 | 20% |
| 超過 30 年 | 30% |
| 超過 40 年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