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利用生命週期消費選擇模型(life-cycle model of consumption),在完全競爭資金市場的市場需求線為水平線的情況下,進行下列分析:
(一) 若政府對儲蓄者之利息所得課徵稅率為 ()的比例利息所得稅,請在消費為正常財,同時課稅所產生的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相互抵銷下,分別繪製儲蓄者之未補償(uncompensated)資金供給線以及對應於稅後效用水準的受補償(compensated)資金供給線。(10 分)
(二) 利用前一小題所繪製之儲蓄者資金供給線,繪圖評估分析政府若課徵上述比例利息所得稅,是否會引發超額負擔?(10 分)
(三) 請直接採用生命週期消費選擇的無異曲線分析架構,繪圖評估分析若政府對儲蓄者之利息所得課徵稅率為 ()的比例利息所得稅,在前述消費為正常財,並且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相互抵銷下,是否會產生超額負擔?(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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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命週期消費選擇模型中的利息所得稅、儲蓄者資金供給,以及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對超額負擔的影響。
令借款者支付的市場利率為 ,儲蓄者收到的稅後利率為 。利息所得稅使借款者支付利率與儲蓄者實得利率之間產生楔子:
未補償資金供給線反映實際利率變動後,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合計造成的儲蓄量變化;受補償資金供給線則固定在原效用水準,呈現純粹的替代效果。由於利率提高會增加跨期替代的誘因,受補償供給線向右上方傾斜。
題目另假設消費為正常財,且利息稅造成的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相互抵銷。因此,未補償的儲蓄量不隨稅後利率改變,未補償資金供給線為垂直線;但替代效果仍存在,受補償供給線仍向右上方傾斜。
解題方法
以利率為縱軸、資金量(儲蓄量)為橫軸,先畫出水平的市場需求線,再依題意畫出未補償與受補償供給線。課稅後,市場需求線所決定的借款者利率不變,儲蓄者的稅後利率下降;比較實際儲蓄量與受補償情況下的儲蓄量,即可判斷是否有超額負擔。
(一)未補償與受補償資金供給線
利率 r
↑
│ / Sᶜ:受補償供給線
│ /
r*├────────────────────────── D:市場需求線(水平)
│ │
│ │ Sᵘ:未補償供給線
│ │
└─────────────┼────────────────────→ 資金量 Q
Q*
為未補償資金供給線。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相互抵銷,故利率變動不改變實際儲蓄量,供給線垂直於資金量軸。
為受補償資金供給線。固定效用水準後,利率上升使消費者傾向減少當期消費、增加儲蓄,故供給線向右上方傾斜。圖中兩條供給線均通過原均衡點 。
(二)資金供給圖上的超額負擔
課稅前,均衡利率為 、資金量為 。市場需求線水平,表示借款者利率維持在 。課稅後,儲蓄者實得利率降為
而借款者仍支付 。由於未補償供給線垂直,實際資金量仍為 ;但受補償供給線向右上方傾斜,稅後較低的實得利率會使受補償資金供給量降至 。
第 二 題25 分
請分別在政府以獨占廠商和完全競爭廠商為課稅對象等兩種情況下,繪圖分析政府採從價課稅或採從量課稅,在上述兩種不同課稅對象下課稅效果的異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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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政府對獨占廠商與完全競爭廠商課徵從價稅、從量稅時,稅負如何改變廠商的邊際成本、均衡價格與產量。重點在於:完全競爭廠商是價格接受者,獨占廠商則依需求曲線與邊際收益決定產量;從價稅與從量稅對邊際成本的影響不同。
設產品價格為 、產量為 ,從量稅稅率為每單位 ,從價稅稅率為 。以廠商繳納的稅款計算:
- 從量稅:每售出一單位繳稅 ,稅後利潤為 。
- 從價稅:按銷售額課徵比例 ,廠商每單位實得 ,稅後利潤為 。
以下採一般標準假設:需求向下斜、邊際成本遞增;競爭市場供給曲線向上斜。課稅效果的圖形分析以其他條件不變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種稅如何改變廠商的決策條件,再分別套用完全競爭的供需均衡與獨占的 原則。
對獨占廠商,令 ,則:
-
從量稅:,一階條件為 從量稅使邊際成本曲線垂直上移 。
-
從價稅:,一階條件為 等價於 從價稅使廠商所面對的稅後邊際收益降低;也可等價表示為決策條件中的邊際成本門檻提高。
一、完全競爭廠商
從量稅
若按每單位課稅 ,廠商每單位實收價格為 。供給曲線由 上移為 ,消費者支付價格 、廠商實收價格 ,兩者差距為 :
市場均衡由原本的 移至 ,通常呈現消費者價格上升、廠商實收價格下降、均衡交易量減少。圖上應標明稅楔 ,並畫出稅後供給曲線向上平移。
從價稅
若按銷售價格比例 課稅,廠商每單位實收為 ,故:
稅後供給曲線依從價稅率調整,消費者價格與生產者實收價格的差距會隨價格而變;稅楔為 ,不是固定金額。均衡量通常減少,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廠商實收價格下降。圖上可畫出原供給曲線與稅後供給曲線,並標示兩價格間的比例稅楔。
**競爭市場的共同效果:**在需求、供給條件通常成立時,兩種稅都使交易量下降並造成無謂損失;稅負由消費者與生產者分擔,分擔比例取決於供需彈性。法定納稅人是誰,不代表經濟負擔必然由誰承擔。
二、獨占廠商
從量稅
獨占廠商以 決定產量。從量稅使邊際成本由 上移為 ,均衡條件改為:
第 1 題2 分
為避免破壞市場機能的正常運作,政府應對所有財貨課徵相同從價稅率之單一稅率,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其與單一稅率的關係。租稅中立性是指課稅盡量不改變納稅人的消費、投資與生產選擇,使資源配置仍依市場供需運作。對各種財貨採相同從價稅率,能減少稅制對不同財貨相對價格的差異影響,符合租稅中立性的基本精神。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避免破壞市場機能」以及「對所有財貨課徵相同從價稅率」。前者指出課稅目的在減少對市場選擇與資源配置的干預;後者是單一稅率的設計方式。依此可判斷題目所述為租稅中立性原則。
選項分析
- (A) 租稅中立性原則:正確。 主張課稅應盡量避免扭曲市場選擇;對所有財貨採相同從價稅率,是實踐此原則的一種設計。
- **(B) 受益原則:錯誤。
第 2 題2 分
課徵從量的特種銷售稅,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下列何種情況,其稅負完全由消費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從量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與經濟租稅歸宿」。從量稅按商品數量課徵,每單位稅額為 。法律上由誰繳納,不必然代表誰實際承受稅負;實際歸宿取決於供給與需求的價格彈性。
若需求曲線完全無價格彈性,消費者購買量不因價格改變而變動,消費者會承受全部稅負。若供給曲線完全無價格彈性,生產者無法調整供給量,則生產者承受全部稅負。
解題方法
設課稅前均衡價格為 。每單位課徵 元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為 ,生產者實收價格為 ,兩者之間的差額為稅額:
完全由消費者負擔,表示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 ,而生產者實收價格不變,即 、。這種情況出現在需求完全無價格彈性時:消費者不會因價格上升而減少購買量,生產者因此能將全部稅額轉嫁給消費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在獨占市場上,市場需求曲線為直線負斜率形狀,廠商的邊際成本為固定。政府對獨占廠商課徵定額式(specific)商品稅,則消費者增加支付的價格為稅額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占廠商課徵定額式商品稅後的稅負歸宿。定額稅使廠商每銷售一單位產品的邊際成本增加稅額 。消費者承擔多少稅負,取決於獨占廠商的定價反應。
解題方法
設線性需求為 ,其中 ;廠商原本邊際成本固定為 。獨占廠商的利潤為:
令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得到課稅前的最適產量:
課徵每單位稅額 後,廠商每單位成本提高至 ,因此:
消費價格由需求曲線決定,課稅前後分別為 、。所以價格增加額為:
第 4 題2 分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課徵貨物稅,政府可採從價或從量方式課徵。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且兩個課徵方式可獲得相同稅收的情況下,從價與從量課徵方式對生產者的實際負擔何者較輕?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完全競爭市場下從量稅(Specific Tax)與從價稅(Ad Valorem Tax)的等價性(Equivalence)以及租稅歸宿(Tax Incidence)。
- 從量稅(Unit / Specific Tax, ):按商品交易數量固定課徵一定金額之稅款,造成買方支付價格 與賣方實收價格 之間產生固定的絕對價差:
- 從價稅(Ad Valorem Tax, ):按商品交易價值的一定比例課徵稅款,造成的價差為價格的比例函數(以對生產者課稅為例):
- 租稅歸宿與等價性原理: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均為價格接受者(Price Taker),市場價格由市場供需法則決定。若政府課徵從價稅或從量稅能取得「相同的稅收」,則在市場供需正常的單一均衡點下,兩種課稅方式所造成的市場均衡成交量 、買方支付價格 與賣方實得價格 均完全相同,兩者產生的消費者負擔、生產者負擔及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完全等價。
解題方法
假設完全競爭市場的需求函數為 (),供給函數為 (),課稅前的均衡價量為 。
1. 從量稅課徵後的市場均衡
若政府課徵每單位從量稅 :
- 均衡成交量記為 ,滿足:
- 政府總稅收為:
2. 從價稅課徵後的市場均衡
若政府課徵從價稅率 (以賣方價格為稅基):
- 均衡成交量記為 ,滿足:
- 政府總稅收為:
3. 相同稅收條件下的均衡比較
題目設定「兩個課徵方式可獲得相同稅收」():
第 5 題2 分
假設商品 的邊際成本固定,受補償需求函數為 ,其中 及 分別為商品 的受補償需求數量與價格。若課稅前的均衡數量為 60,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現若政府對商品 課稅,使商品 的稅後價格為 15 元,則此一課稅產生的超額負擔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課徵從量稅造成的超額負擔(無謂損失)。在邊際成本固定、受補償需求為線性的情況下,超額負擔等於需求量減少所形成的三角形面積:
受補償需求曲線用來衡量消費者在效用補償下的需求變化;本題已提供此曲線,直接用它計算稅前、稅後數量。
解題方法
由受補償需求函數 ,代入課稅前均衡數量 ,求稅前價格:
題目給定稅後價格 ,因此每單位稅額為:
代入受補償需求函數求稅後數量:
第 6 題2 分
有關反需求彈性法則成立的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反需求彈性法則」,又稱反彈性法則,是最適商品稅理論中的一項法則。其重點是:在政府需要取得一定稅收、並以降低超額負擔為目標時,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財貨,適合課較高的稅率;需求價格彈性較大的財貨,則適合課較低的稅率。
在簡化情形下,商品 的最適稅率與其需求價格彈性的絕對值成反比:
其中 為單位稅額、 為價格, 為需求價格彈性。此法則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各財貨之間彼此獨立,也就是某項財貨價格變動不會影響其他財貨的需求。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成立的條件」,應從反需求彈性法則的簡化假設切入。當不同財貨的需求彼此獨立,政府對某一財貨課稅所造成的需求變化,就不會透過財貨間的替代或互補關係,進一步影響其他財貨的需求。
第 7 題2 分
假設 為稅額、 為邊際稅率、 為所得、 為免稅額,線性累進所得稅可表示為 ,其中當 時,; 時,。有關稅制的累進程度,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財政學」中線性累進所得稅(Linear Progressive Income Tax)之制度設計與累進程度判定。
- 線性累進所得稅模型: 其中 為應納稅額、 為法定邊際稅率()、 為總所得、 為免稅額。
- 當 時,平均稅率()為:
- 邊際稅率()為: 因 且 隨所得 增加而遞增(),故此單一稅率配合免稅額之設計具備累進稅性質。
- 命題核心考點: 探討調整政策變數——邊際稅率()與免稅額()對整體稅制累進程度之影響方向。
解題方法
本題依據考選部公布之官方答案標準(選項 C),解題著眼於命題委員所設定之稅制結構性評估切入點:
- 邊際稅率()的影響:
- 邊際稅率 決定所得每增加一單位時應納稅額的增加幅度(即稅額曲線的斜率)。
- 提高邊際稅率(),拉高所得稅率斜率,加重較高所得階層之稅負增加斜率,使稅制之累進程度提高;反之,降低邊際稅率()則減弱累進效果。
- 免稅額()的影響(官方命題邏輯):
- 降低免稅額(),使得扣除門檻降低、應稅所得範圍擴大,實質擴展所得稅之課稅面並提升有效平均稅率。
- 命題委員視「提高邊際稅率 」配合「降低免稅額 」能共同推動租稅強度與所得重分配機制的發揮,認定兩者皆具備增強稅制累進效果之作用。
- 綜合效果判斷:
- 邊際稅率提高():提高累進程度。
- 免稅額降低():提高累進程度。
- 兩項政策變數同向推動,必定使稅制的累進程度明確提高。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命題邏輯,降低邊際稅率()會減弱累進程度,而降低免稅額()依官方考點視為強化累進效果,兩者效果相反、相互抵銷,無法得出「降低稅制累進程度」的必然結論。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若國營事業只有甲、乙二家企業,經營整體維持收支平衡。若甲之 商品的價格需求彈性較乙之 商品的彈性為大,依據最適定價法則,分別訂定 、 的單價,以致 減少購買的比例較 減少之比例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營事業(國營事業)定價理論中的蘭姆西定價法則(Ramsey Pricing Rule),亦即在「兼顧收支平衡(預算限制)」下的**次佳定價(Second-best Pricing)**問題。
- 等比例產量縮減法則(Equiproportional Reduction Rule): 在追求社會福利(消費者剩餘加生產者剩餘)最大化且維持國營事業自給自足(收支平衡)的限制下,為了使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超額負擔)極小化,最適定價應使各商品因價格偏離邊際成本所導致的需求量減少比例相同:
- 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 在各財貨需求彼此獨立(交叉彈性為零)的假設下,由上述等比例縮減條件可進一步推導出各商品的價格加成率(Markup)應與其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 其中 為價格、 為邊際成本、 為商品之需求價格彈性、 為預算限制式的拉格朗日乘數。
解題方法
-
確立定價目標與限制: 國營事業在「經營整體維持收支平衡」的財務限制下進行定價,無法採取第一最佳(First-best)的「邊際成本定價法()」(若有規模經濟將導致虧損),必須退而求其次採取第二最佳(Second-best)的蘭姆西定價。
-
超額負擔極小化條件: 對任一商品課價或提高價格偏離 ,均會扭曲消費決策並產生超額負擔(Deadweight Loss)。若要使總超額負擔最小,每一單位邊際收入所產生的邊際超額負擔必須均等。 幾何與微積分推導顯示,此一最適化一階條件即為**「各財貨產量自最適產量( 處)縮減的百分比應完全相等」**。
第 9 題2 分
假設每人效用函數相同,社會福利函數為每人效用函數之加總,為極大化稅後總效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邊沁式社會福利函數(Benthamite Social Welfare Function)與艾吉渥斯(F. Y. Edgeworth)最小犧牲說(Minimum Sacrifice Principle)**之核心推導:
- 貨幣邊際效用遞減法則(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 of Income):假設所有人具備相同的效用函數 ,且滿足邊際效用大於零、邊際效用遞減,即 且 。因此:
- 低所得者( 較低) 貨幣邊際效用較高( 較大)。
- 高所得者( 較高) 貨幣邊際效用較低( 較小)。
- 極大化稅後總效用之條件:邊沁式社會福利函數為每人效用加總 。在政府需課徵固定稅收的前提下,「極大化稅後總效用」等價於「極小化課稅帶來的總效用損失」(最小犧牲說)。此時最適條件要求所有人的「稅後貨幣邊際效用均等」(Equal Marginal Sacrifice)。
解題方法
政府的最適租稅決策模型如下:
- 目標函數:極大化稅後總效用
- 限制條件:政府課徵固定總稅收
建立拉格朗日函數(Lagrangian):
對每人的稅額 求解一階條件(FOC):
第 10 題2 分
在休閒為正常財且有勞動供給的前提下,若稅率維持不變但提高保障所得(guaranteed income),對於適用負所得稅之代表性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以保障所得作為所得底線,並按固定稅率調整個人工作所得。若工資為 、工作時數為 、保障所得為 、稅率為 ,可將可支配所得簡化表示為:
稅率不變時,提高保障所得 ,會使各工作時數下的可支配所得增加,但不改變工作所得的邊際報酬 。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是判斷保障所得提高所帶來的「所得效果」。保障所得增加,代表個人即使不增加工作時數,也能取得較高所得;在休閒為正常財的前提下,所得增加會提高對休閒的需求,因此個人傾向減少工作、增加休閒。
因稅率維持不變,稅後工資與工作和休閒之間的相對價格沒有改變,因此沒有由稅率變動引起的替代效果。整體而言,勞動供給減少。
第 11 題2 分
假設稅基彈性(elasticity of tax base)大於 0,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中稅基彈性之數理定義,以及稅率變動對總稅收收入之影響。
- 總稅收函數: 總稅收()為稅率()與稅基()之乘積:
- 稅基彈性(Elasticity of Tax Base, )定義: 衡量稅率變動百分之一時,稅基變動的百分比(採原始數理定義,未加負號):
- 稅收變動率分解: 對總稅收式取全微分(或對數微分):
解題方法
由邊際稅收與稅率之一階導數切入推導:
- 稅收對稅率之一階導數: 對 關於稅率 微分:
- 條件代入與符號判定:
- 經濟上稅基 。
- 題目設定「稅基彈性大於 0」,即 。
- 代入一階條件:
- 結論推導: 由於 ,表示稅收隨稅率單調遞增。
- 當提高稅率()時,稅收變動 (稅收增加)。
第 12 題2 分
在兩期的生命週期模型下,政府降低比例所得稅稅率,對代表性儲蓄者行為的影響,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生命週期模型中,比例所得稅稅率下降對儲蓄與消費的影響。代表性個人將稅後所得分配於第一期消費 、儲蓄 與第二期消費 。稅率下降會同時產生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兩者對第一期消費的影響方向可能相反。
解題方法
將儲蓄視為第一期消費的機會成本。所得稅率下降後,稅後報酬率提高,延後消費相對更有利,因此替代效果會使 減少、儲蓄增加。
稅率下降也提高個人的可支配資源,形成所得效果。若消費是正常財,所得增加會使第一期消費增加、儲蓄減少;若第一期消費是劣等財,所得增加則使第一期消費減少。第一期消費的總變化,取決於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的相對大小。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假設市場名目利率為 8%,物價上漲率為 4%,甲納稅義務人存款 100 萬元,所得稅的邊際稅率為 25%。若政府為減輕物價上漲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實施指數化稅制,則甲納稅義務人利息所得的租稅負擔會下降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價上漲下,名目利息所得如何形成「通膨幻覺」的租稅負擔,以及指數化稅制如何減輕此負擔。利息所得依名目利率計算,但其中一部分只是補償物價上漲,並非實質所得。
解題方法
存款本金為 萬元,名目利率為 ,因此名目利息所得為:
其中反映物價上漲的部分為:
指數化稅制將所得或相關稅額依物價變動調整;就本題而言,物價補償部分 萬元不再形成額外的名目利息所得課稅負擔。因此租稅負擔下降額為該部分乘以邊際稅率: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為綜合所得稅各項之扣除額,依 111 年度各扣除額上限金額由大至小排序,下列何者正確?
① 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 ②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③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④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的「每一申報戶或每人扣除上限」比較。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 111 年度適用規定,各項金額如下:
| 編號 | 扣除額 | 111 年度上限 |
|---|---|---|
| ① | 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 | 248,000 元 |
| ②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 207,000 元 |
| ③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每一申報戶 270,000 元 |
| ④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符合條件者每人 120,000 元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規及 111 年度扣除額金額為準。
解題方法
把四項上限換成同一單位後,由大到小排列:
因此順序為 ③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綜合所得總額的範圍,以及房地交易、股利、債券利息和職工福利補助的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判斷各項收入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總額原則上由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但若所得依法採分離課稅,或不屬於綜合所得課稅範圍,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個人的補助,原則上列為「其他所得」。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
- 房地交易所得是否依房地合一稅制分開課稅。
- 股利所得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或選擇 28% 分開計稅。
- 公司債利息是否屬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的分離課稅所得。
-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是否列為其他所得。
選項分析
(A) 今年將 5 年前購入的房地出售之交易所得:錯誤。 依題目所示,房地於 5 年前購入,屬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個人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合一規定分開計算及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持有 5 年影響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但不改變其分開課稅的性質。
第 16 題2 分
在最適商品稅下,有關稅率的訂定何者正確?
① 與需求價格彈性呈反比 ② 與所得彈性呈正比 ③ 與需求交叉彈性呈反比 ④ 與供給價格彈性呈反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課理論與公共經濟學中的最適商品稅理論(Optimal Commodity Taxation),核心架構為藍姆西法則(Ramsey Rule)與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
- 效率原則與超額負擔極小化: 在無法課徵不產生扭曲的一筆總額稅(Lump-sum Tax)之前提下,政府課徵從價商品稅以籌措特定稅收目標時,目標是使社會因課稅產生的總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 )達到極小。
- 反彈性法則的推廣:
- 傳統簡單藍姆西法則常假設財貨間彼此獨立且供給彈性為無窮大(水平供給線),得出「稅率與需求價格彈性呈反比」。
- 若放寬供給假設,考慮供給價格彈性有限(供給線呈正斜率)的情況,課稅所引起的市場數量扭曲同時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價格敏感度,最適稅率與需求價格彈性、供給價格彈性均呈反比。
解題方法
假設政府對相互獨立的財貨 課徵從價稅 ,以籌措固定稅收目標 ,目標為極小化所有市場的超額負擔總和。
在部分均衡分析下,單一市場 因課稅產生的超額負擔近似於無謂損失三角形:
其中:
- 為需求價格彈性(取絕對值)
- 為供給價格彈性
- 與 分別為稅前均衡價格與交易量
建立拉格朗日函數(Lagrangian),在給定稅收限制條件下求解邊際超額負擔均等化的最適租稅條件:
可推導出各商品的最適從價稅率 滿足:
由上式可得出兩大核心結論:
- 需求面:當 愈大, 愈小,課稅引起的數量萎縮與替代扭曲愈
第 17 題2 分
A 公司因當年度淨利較上年度大幅下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時,欲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前 6 個月所得計算暫繳稅額,有關該規定適用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的「按當年度前 6 個月所得試算暫繳稅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得選擇以當年度前 6 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條文沒有規定須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列出的要件即可。選項 B、C、D 都是法定要件;選項 A 所稱「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未列入規定,因此是錯誤敘述。
第 18 題2 分
臺灣 A 公司 111 年度有 3 筆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如下表,其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金額為何?
| 項目 | A 房地 | B 房地 | C 房地 |
|---|---|---|---|
| 交易所得(已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或交易損失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60 萬元 |
| 房地持有期間 | 1 年 | 4 年 | 3 年 |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地時,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按各筆房地的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報繳。計算交易所得時,須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題目已明示表列金額已扣除,因此可直接作為計稅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房地交易稅率為:
- 持有期間 2 年以內:45%
-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5 年以內:35%
- 持有期間超過 5 年:20%
同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抵減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抵減不足的部分,才可再抵減適用不同稅率的所得。
解題方法
先依持有期間為各筆房地歸類稅率,再將 C 房地的損失抵減適用相同稅率的 B 房地所得。
- A 房地持有 1 年,適用 45% 稅率: 萬元。
- B 房地持有 4 年,適用 35% 稅率;C 房地持有 3 年,也適用 35% 稅率。 C 房地損失 60 萬元先抵減 B 房地所得 200 萬元:
第 19 題2 分
A 公司總機構設於新北市,當年度有國內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及日本分公司稅前所得 300 萬元,該分公司於日本已繳納所得稅 70 萬元;另有荷蘭子公司稅前所得 400 萬元,該子公司於荷蘭已繳納所得稅 60 萬元,但尚未發股利給 A 公司。當年度 A 公司應繳納我國多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是否計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及境外已納所得稅的抵減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境外所得稅扣抵限額的計算概念為:
另須區分海外分公司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所得屬 A 公司本身所得;子公司則為獨立法人,其所得不因 A 公司持股而直接併入 A 公司所得,通常須待分配股利時,才依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合併 A 公司當年度應課稅所得:
荷蘭子公司雖有稅前所得 400 萬元並已在荷蘭繳稅,但尚未分配股利給 A 公司,該子公司所得不直接列入 A 公司本年度課稅所得,因此不計入本題所得額。
民國 11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20%,合併所得的我國應納稅額為:
第 20 題2 分
假設甲的效用函數為 ,其中 、 財貨均由邊際成本固定的完全競爭市場所提供,兩財貨的市場價格分別為 、,稟賦所得為 1,000 元。下列何種稅制對甲所產生的超額負擔最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也就是稅造成相對價格改變、扭曲消費選擇所產生的福利損失。兩財貨均由邊際成本固定的完全競爭市場提供,因此稅前價格可視為固定;比較各稅制時,關鍵在於稅後相對價格,以及消費者的替代反應。
效用函數為 Cobb–Douglas 型:
甲會將所得的一半支出於 ,另一半支出於 。因此,面對消費者價格 與所得 時:
若稅使兩財貨價格按相同比例上升,相對價格不變,消費組合不會因替代效果而扭曲,超額負擔最小。
解題方法
逐一換算各選項的稅後消費者價格,並比較 是否維持稅前相對價格:
(A) 從價稅率為 與 :
稅後相對價格為 ,不同於 。
(B) 從量稅每單位分別為 元與 元:
第 21 題2 分
關於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的稅率、課徵方式及稅額計算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營業人採自動報繳制度,並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題目涉及法規,以下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分別檢視加值型營業稅的四項特徵:
- 稅率:一般稅率為比例稅率,並非依所得或銷售額級距累進。
- 課徵方式:一般營業人自行計算、申報並繳納,屬自動報繳。
- 稅額計算:採稅額扣抵法,即銷項稅額扣除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不是稅基相減法。
- 查定課徵:適用於法定特定情形,並非我國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的通常課徵方式。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房屋稅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所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扣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條文評定的是房屋的構造、耐用年數與折舊,以及所在位置的地段條件;「房屋實際用途」不在第 11 條列舉的評定因素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的三類因素:材料與種類等級、耐用年數與折舊、地段條件。選項若屬這三類之一,即為評定因素;不屬者即為本題所問。
第 23 題2 分
各稅課關於農地移轉之減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地移轉時,遺產稅、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各自採取的租稅優惠,以及違反農地農用要求時的追繳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符合農業使用要件的農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贈與稅: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符合規定時免徵贈與稅。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符合農地農用等要件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農地農用追繳:農地享有遺產稅、贈與稅優惠後,仍有一定期間的農用管制;未符合持續農用要求時,可能追繳原優惠稅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使用的租稅效果是否正確,尤其注意「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與「不課徵」不是可任意互換的文字。最後再核對追繳條件是否完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土地增值稅按漲價倍數累進課稅的可能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採「按漲價倍數累進課稅」的政策理由。依土地稅法,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其占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倍數,適用不同累進稅率。漲價倍數越高,適用稅率越高。
本題涉及土地增值稅的累進課稅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累進課稅與其他政策工具的作用:
- 按漲價倍數累進:依土地漲價幅度高低配置稅率,讓漲價較多者負擔較高稅率,具有量能課稅及促進漲價利益歸公的作用。
- 防止化整為零:若稅率級距以每筆土地的漲價倍數計算,將土地分割後分次移轉,可能使各筆土地落入較低級距;防止此情形須透過相關併計規則或制度設計,不是按漲價倍數累進本身的政策理由。
- 鼓勵長期持有:土地增值稅並非按持有年限遞增稅率,累進級距看的是漲價倍數,不是持有期間。
- 達成一定稅收目標:屬於稅收政策上的財政考量,不是累進課稅的特定理由。
依此辨認各選項中,與「按漲價倍數累進」無直接政策關聯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根據現行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限制,以及以「土地面積」作為優惠標準可能造成的租稅公平問題。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適用面積以都市土地三公畝(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七公畝(700 平方公尺)為限。
垂直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同者,應承擔相稱的租稅負擔。比較不同地區的土地持有者時,若優惠僅按相同面積計算,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可能取得較大的租稅利益。
解題方法
抓住「面積相同,不代表土地價值相同」即可判斷。都會型縣市土地通常單位地價較高,因此相同面積的自用住宅用地,所享有的低稅率優惠通常也較大。如此一來,面積制會使都會型土地持有者相對有利,優惠未充分反映土地價值或納稅能力的差異,因而違反垂直公平。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