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分別共有時,其應有部分應如何表示之?
已登記完畢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規定不符者,登記機關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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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重點是共有權利的應有部分如何記載,以及已登記的應有部分格式不符時如何更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申請登記時如何表示」,還是「已登記後發現表示不符如何處理」,再分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作答。
一、申請登記時的表示方式
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在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各人的應有部分,或記明彼此的權利關係。若以應有部分表示,應以分數記載;分子、分母均不得為小數。分母原則上以整十、整百、整千或整萬表示,且不得超過六位數。
例如,應有部分可記為 、、。分母採整十、整百、整千、整萬是原則,並受六位數上限限制。
二、已登記但表示不符時的處理
已登記的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表示不符合前述規定時,登記機關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再準用更正登記辦理。
第 二 題25 分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占有人申請依民法規定登記為所有人之案件,經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多少日?
公告期間如有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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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和平繼續占有土地、依民法取得時效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公告及異議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符合各該條所定期間及要件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土地法》第54條,符合要件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兩個程序規定:
- **公告期間:**地政機關審查聲請登記案件,認為證明無誤後,依《土地法》第55條公告;公告期間依同法第58條,不得少於15日。
第 三 題25 分
土地權利移轉,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移轉現值後,申請移轉登記前,如遇有登記義務人死亡或登記權利人死亡之情形時,各得如何申請登記?
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簡化作業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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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的簡化作業規定:在土地權利移轉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情形,移轉現值已申報、但移轉登記尚未申請前,若權利人或義務人死亡,申請人及申請方式如何處理。
規則依死亡者身分,分別放寬共同申請原則:
- 登記義務人死亡:由登記權利人單獨申請。
- 登記權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權利人地位,會同登記義務人申請。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此兩項規定,至命題後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的時間條件:必須已經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且死亡發生在申請移轉登記之前。符合這個前提後,再辨別死亡者是登記義務人或登記權利人,分別套用第 102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分情形說明
一、登記義務人死亡
登記權利人得敘明理由,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的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第 四 題25 分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遇下列三種情形時,登記機關各應如何處理?
(一) 登記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
(二) 登記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
(三) 登記標的物已經另案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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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如何處理「移轉登記的辦理進度」及「是否已有其他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均屬限制登記,目的在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主要依據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第 140 條。現行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條文增列暫時處分、清算等規定;本題所問三種情形的處理原則仍可依上述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 移轉登記是否已登記完畢:尚未完畢,原登記名義人仍是登記名義人,應先處理法院囑託的限制登記;已完畢,土地權利已移轉給第三人,原則上無從對原登記名義人的權利辦理查封。
- 是否已有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已有登記時,同一土地再受法院囑託辦理同類限制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0 條不予受理,並回復先前登記資料。
三種情形
(一)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
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改辦查封登記,並通知原登記申請人。
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限制登記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因此,即使移轉登記案件已先收件,只要尚未登記完畢,仍應優先辦理法院囑託的查封登記,不得先完成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