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為何?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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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43 條、第 43 條之 1 及第 44 條,重點是掌握區段徵收的整體開發性質,以及土地規劃整理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以下所述法條截至命題年度適用。
區段徵收是政府因都市開發、舊市區更新或其他法定開發目的,對一定範圍內土地一併徵收,經整體規劃、開發及整理後,再按法律規定分配或處理土地的制度。它與只取得興辦特定公共事業所需土地的一般徵收不同,區段徵收著重於整體開發與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列出得辦理區段徵收的情形,包括新設都市地區開發、舊都市地區更新、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開發、農村社區更新,以及其他依法得辦理的情形。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作答:
- 先說明制度意義:指出區段徵收是一定範圍土地的整體徵收、規劃、開發與分配。
- 再依土地處理對象分項整理:先交代公有土地與農業專用區的特別處理,再依第 44 條說明規劃整理後土地的五種處理方式。
這樣作答可避免只列第 44 條五款,卻漏掉該條明文排除的公有土地配回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規劃整理後土地的處理方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 43 條配回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及依第 43 條之 1 配售農業專用區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 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領回抵價地。應領權利價值,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占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再以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單位地價折算面積。概念式如下:
實際領回土地面積則依該權利價值與領回土地單位地價折算。
-
特定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地方公有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
-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撥用或讓售 上述九類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得依財務計畫需要,在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但該事業得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第五款辦理。
第 二 題25 分
甲有農業用地一筆,多年前出具「農舍興建(土地使用)同意書」予其毗鄰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乙,乙並建畢農舍一棟,主管機關亦於甲之土地登記簿上為「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註記登記。今甲擬辦理其農地之分割,但依法須先解除套繪管制後始得辦理。
主管機關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立法目的為何?又,甲之農地若欲解除「興建農舍套繪管制」,其須符合哪些要件?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等法規之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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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重點是說明農舍套繪管制的目的,以及已套繪的農業用地在何種法定情形下得解除管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列管農舍坐落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的土地,並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另須在地籍套繪圖標示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土地未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辦理分割。
套繪管制的功能,是把農舍與其所使用的農業用地一併納入管理,維持農地完整及農業使用,避免土地遭不當細分後重複申請農舍,或使原供農舍申請及農業經營使用的土地脫離管制,影響農業生產效率。題目中乙已依甲出具的同意書興建農舍,且甲地已完成套繪註記,甲不能僅因欲分割土地而自行解除管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解除套繪管制的法定條件」,而不是甲、乙間同意書的效力。依農舍用地與農地的關係,逐一對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列舉的三種解除情形;符合其中之一,才有解除的法定依據。
解除套繪管制的要件
依同辦法第12條第3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並領有使用執照的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後,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解除:
-
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農舍坐落地已不再屬農業用地時,得依法申請解除套繪。
-
非屬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提供興建農舍、但農舍本身並未坐落其上的農業用地,如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得依法申請解除該部分套繪。
第 三 題25 分
甲為原住民,擬於原住民保留地從事觀光遊憩資源之開發,其乃須租用原住民保留地,則應如何申請?所需文件為何?試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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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重點是原住民為興辦觀光遊憩事業,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的優先輔導、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租期。
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觀光遊憩屬於得申請開發或興辦的事業。原住民申請時,應遵守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的原則,並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開發或興辦。
解題方法與申請程序
作答時依「提出申請、審查報核、取得目的事業許可、辦理租用」的順序說明:
- 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
- 由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擬具審查意見。
- 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申請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的文件後,再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9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因此,答題時應特別分清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各有其程序位置;依第 24 條規定,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辦理租用。
應備文件
依民國 109 年《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
- 申請書及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
- 申請用地配置圖: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的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
- 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回饋計畫。
- 其他必要文件。
第 四 題25 分
「地價稅」之性質屬於地方稅,為地方政府之重要財源。試分析其課徵目的。又,請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其「納稅義務人」與「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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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政策目的,以及《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3 條之 1、第 4 條所定的納稅義務人與代繳義務人。地價稅是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按年課徵的持有稅,屬地方稅,也是財產稅;農業使用等依法課徵田賦的土地,則不課地價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地價稅的「持有課稅」性質分析課徵目的,再依序區分:
- 誰是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看土地權利身分及《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3 條之 1。
- 誰負代繳義務:依第 4 條判斷是否有法定情形,再區分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代繳,以及特定情形下使用人依法負代繳義務。
「代繳」是稽徵上的繳納安排,不代表納稅義務人身分因此改變。
一、地價稅之課徵目的
地價稅以土地持有為課徵基礎,並非等到土地移轉、實現漲價利益時才課稅。其主要目的如下:
- 充裕地方政府財源:地價稅屬地方稅,提供地方政府推動公共建設與地方行政所需收入。
-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透過持有土地須負擔稅捐,使土地所有權人考量土地持有成本,避免土地長期閒置,並促進合理利用。
- 抑制土地投機與囤積:對土地持有持續課稅,增加囤地成本;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時,地價總額愈高,超過累進起點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具有抑制大量囤地的政策作用。
- 促進地租社會化與公平分配:土地增值常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有關。對土地持有課稅,可使土地持有人分擔土地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兼具調節財富分配的功能。
二、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的土地: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承領土地:以承領人為納稅義務人。
- 承墾土地:以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另有以下特別規定:
-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屬於分別共有者,就地價稅而言,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依第 3 條之 1,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