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舉例說明「資產調查(means test)」與「烙印(stigma)」彼此的關係與意義,並敘述改善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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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中「選擇主義(Selectivity)」與「普遍主義(Universalism)」之核心爭點,聚焦於福利資源配置工具與受助者心理/社會效應之關聯:

  1. 資產調查(Means Test):選擇性福利政策分配資源的核心技術。透過對申請者個人及家庭之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及扶養能力進行嚴格審查,設定貧窮線(如最低生活費)作為排他門檻,其學理目的在於達成「目標效率(Target Efficiency)」,避免資源浪費。
  2. 烙印(Stigma):源於社會學家 Goffman 之社會烙印理論及 Titmuss 對福利體系的批判。指個體因某種身份標籤(如依賴救助者),在社會互動中遭受貶低、道德譴責或歧視,進而產生自卑感(自我烙印,Self-stigma)與社會排斥(公眾烙印,Public stigma)。
  3.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低收入戶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第 5 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第 5 條之 1(工作收入推計)為實務操作依據。(註:現行法對於虛擬所得及家屬人口認定已有局部檢討與放寬,但解題仍以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結合理論與實務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四段式邏輯推進」:

  1. 破題界定:分別定義資產調查與烙印的學理意涵,點出資產調查追求「目標效率」與烙印產生「福利未利用(Non-take-up)」之內在張力。
  2. 闡述關係並舉例:說明資產調查為何必然引發烙印(包含行政審查的隱私侵犯、道德審判、資格公開化),並以我國《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審查實務為例具體說明。
  3. 系統性提出改善方法:從「制度設計(給付體系)」、「行政技術(審查與給付方式)」及「觀念典範(人權取向)」三層次分點列述可行之解方。
  4. 論述總結:兼顧國家財政紀律與弱勢尊嚴之衡平。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題目的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抽象概念「資產調查」與「烙印」相互扣合,並提出具體且具可行性的實務改革對策,而非僅作名詞解釋。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防漏:題目包含四大子題——「資產調查意義」、「烙印意義」、「彼此關係與舉例」、「改善方法」。答題時切忌重改善而輕定義,或漏未舉例。
  2. 舉例宜精準具體:避免泛稱「窮人去拿補助很丟臉」,應援引台灣實務現況(例如:《社會救助法》計算應列計親屬所得、里鄰長訪查、排隊領取實物等具體行政環節),突顯專業度。
  3. 避免極端化結論:改善方法若僅回答「全面廢除資產調查、改成全民普發」,不符福利財政可行性;應提出「簡化資產調查」、「運用後端財稅勾稽」、「給付方式正常化」等兼顧可行性之策。

【答案】

一、資產調查與烙印的意涵

(一)資產調查(Means Test)的意義

資產調查為選擇主義(Selectivity)福利體系篩選受助資格之工具。政府透過客觀量化指標,針對申請人及其家庭之所得、動產、不動產及工作能力進行審查,確認其經濟狀況確實低於法定給付門檻(如最低生活費),始核予救助。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財政紀律,提升「目標效率(Target Efficiency)」,避免福利資源外溢。

(二)烙印(Stigma)的意義

烙印指個體因持有某種偏離社會主流常模之特質或身份(如依賴國家公救者),被社會大眾貼上依賴、怠惰、無能等負面道德標籤,導致其社會聲譽下降受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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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原住民族社會工作者學習社會政策與立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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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社會工作專業中「微視實務(Micro Practice)」與「巨視結構(Macro Structure)」的整合,並聚焦於「原住民族社會工作」之特殊脈絡。核心觀念涵蓋以下四項:

  1. 政策與實務的共生性(Policy-Practice Linkage):社會工作非單純的個別輔導或救助,各項福利津貼、補助標準與服務方案皆源於法令政策;政策決定資源分配與服務輸送的形式。
  2. 原住民族的結構性歷史脈絡與反壓迫(Anti-Oppressive Practice):原住民族社工面對的問題,常源於同化政策、土地流失、文化斷裂等歷史創傷與結構性不平等,必須具備從巨視制度檢視個人問題的能力。
  3. 文化安全與原住民族自決權(Cultural Safety & Self-Determination):以西方/漢人主流價值建構的福利體系往往存在文化盲點,社工須透過政策法規的學習,捍衛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與集體權益。
  4.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明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保障。
  • 《原住民族基本法》(民國 94 年制定公布):確立原住民族自決、自治、土地、健康醫療與福利照顧之法制架構。(現行法後續雖有部分條文修正,但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核心意旨不變)。
  • 《社會工作師法》:明定社工師維護案主權益、推動社會改革之專業倫理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四等考試之申論題型,旨在測驗考生能否跳脫「技術性社工(只看個案)」的狹隘思維,結合理論、制度與實務經驗,說明巨視政策對原住民族第一線服務的重要性。解題應採取「由微觀至巨觀、由被動遵守至主動變革」的階梯式邏輯切入:

  1. 引言:界定原住民族社工之雙重角色(專業助人者與族群文化承載者),點出政策與實務不可分割的本質。
  2. 核心論述(為什麼要學):
  • 認知層次:理解歷史與結構壓迫,避免「檢討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
  • 實務層次:精確掌握法定資源體系,建構在地化福利輸送網絡。
  • 文化層次:辨識主流政策之文化盲點,確保「文化安全」與適切性。
  • 制度層次:發揮政策倡導(Policy Advocacy)功能,促成原住民族主體法規的修正與落實。
  • 倫理層次:遵循專業倫理守則,維護原住民族案主之自決權與集體權。
  1. 結語:總結社會政策與立法是原住民社工落實「培力(Empowerment)」與族群自決不可或缺的工具。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考選部評分規準,採分要點與答題架構分析如下:

  • 概念界定(約佔 20% 分數):是否能清楚點出「政策」與「社會工作實務」的關聯性,若僅寫出「社工要依法辦理」等空泛陳述,得分落在及格邊緣。
  • 原民特殊性(約佔 50% 分數):切入點是否緊扣「原住民族」特殊背景(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文化敏感度、殖民歷史傷痕、部落主體性),若僅套用「一般社工為什麼要讀社會政策」的制式答案,將遭到嚴重扣分。
  • 實務與倡導面向(約佔 30% 分數):是否提及資源輸送精準性、法規缺失修正及政策倡導角色,展現由被動服務轉為主動倡權的專業高度。

解題技巧

  1. 避免通則化陷阱:一般社工學習社政立法的理由包含「依法行政」、「掌握資源」,但原民特考必須大幅融入「反壓迫」、「文化適應」、「部落集體權」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實踐,展現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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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闡釋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家庭成員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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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核心概念——「家庭成員」(保護對象主體範圍)之法律規定與規範意旨之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範圍)為核心骨幹,並連結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之準用規定)。
  • 立法意旨:家庭暴力防治法界定之家庭成員,打破民法傳統以同居、血緣登記為限之窄化思維,採「擴張保護主義」與「歷史關係延續主義」(不僅限於「現有」,亦及於「曾有」關係),避免關係消滅後加害行為遁入法律盲區。
  • 現行法提醒:現行法後續於民國 112 年修正增訂性影像防制與擴大保護令款項,惟第 3 條有關家庭成員之法定基本範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申論題,切入點應採「法條本旨逐款列舉 →\rightarrow 法律特徵深度闡釋 →\rightarrow 特別擴充規定(恐怖情人條款)補充」之三層推進架構:

  1. 法條客觀列舉:精準寫出第 3 條前言「及其未成年子女」與四大款法定身分。
  2. 立法特徵闡釋:點出「包含過去式(曾有、前)」與「親等限制(四親等以內)」之法理重點。
  3. 實務關聯補充: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親密關係伴侶暴力),說明立法上雖非狹義之「家庭成員」,但在保護層面上準用相關機制,使答題層次從「死背法條」提升至「制度通盤理解」。

選項分析(要件深度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法定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標準,逐一進行要件分解:

  •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法條前言即確立「未成年子女」之依附保護性。只要父母任一方落入家庭成員範圍,其未成年子女不論是否為同居或直系血親,一律同受家庭成員地位之保護,防止施暴者將受害目標轉向弱小卑親屬。
  • 第一款:配偶或前配偶: 婚姻關係存續中為配偶;若婚姻解消(離婚或撤銷),則屬「前配偶」。加害人不可主張「已無婚姻關係」而卸除家庭暴力之定性。
  • 第二款: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涵蓋實質同居生活之伴侶(事實上夫妻或同居伴侶),以及民法第 1122 條、第 1123 條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長與家屬。同樣包含「曾有」之歷史狀態。
  • 第三款: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孫)自然涵蓋;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媳婿)即便因離婚導致姻親關係消滅,仍符合「曾為」之要件。
  • 第四款: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界定親等邊界為「四親等以內」。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伯叔姑舅甥姪為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均在保護之列;五親等以上則回歸一般刑法或民法處理。
  • 非典型延伸:第 63 條之 1(親密關係伴侶): 受害人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雖非第 3 條之狹義家庭成員,但準用民事保護令與刑事程序,為防暴體系不可或缺的制度延伸。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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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以原住民族推展居家服務為例,說明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在促進就業規定中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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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考查法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為準。(現行法條文架構未作重大修正,惟司法院釋字第 810 號解釋曾就第 12 條代金超額部分宣告違反比例原則並予調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精神為準)。
  • 核心法條與機制: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4 條(社區照顧服務之推動與優先進用):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原住民社區照顧服務(明文涵蓋居家服務),並課予承辦單位「優先僱用原住民」之法定義務,以及對原住民機構團體之獎勵補助。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5 條(職業訓練與生活津貼):強化照顧服務員(居服員)之專業技能培訓,並於參訓期間核發津貼,建立就業準備基礎。
  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3 條(輔導設立原住民合作社):推動籌組原住民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開拓組織化在地就業機會,並享有租稅優惠與承攬優勢。
  4.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進用比例與在地僱用義務):若涉及政府直接辦理之生活改善計畫或政府採購委辦案,須落實三分之一或一定比例之進用義務,且原住民地區應優先僱用當地原住民。
  • 政策核心理念:結合「文化安全照顧」與「在地就地就業」,落實「部落人照顧部落人」的福利與勞動雙贏機制。

解題方法

  • 題型定位: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結合政策實務」型申論題。考驗考生是否能將法規抽象的就業促進工具,具體落實在「居家服務」這一長照實務場域中。
  • 解題切入點:
  1. 法源定錨:開門見山鎖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三章「促進就業」中專門規定照顧服務的「第 14 條」,確立居家服務之法定地位。
  2. 體系串聯:採取「服務推展 →\rightarrow 資格培力 →\rightarrow 組織型態 →\rightarrow 採購保障 →\rightarrow 權益維護」的完整邏輯鏈,分別連結第 14 條(優先僱用與獎勵)、第 15 條(職訓津貼)、第 13 條(照顧合作社)、第 11/12 條(比例進用與在地聘僱)。
  3. 實務呼應:在每一項法條要點中,緊扣居家服務員的招募、文化敏感度、族語溝通及勞動條件等實務細節,避免純粹法條背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排除。評閱標準聚焦於下列關鍵給分點的掌握程度:

  • 關鍵給分點一(法條精準度):必須明確引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4 條關於推動居家服務業務與優先進用原住民之明文規定;若未提及第 14 條,該題難獲及格分。
  • 關鍵給分點二(促進就業面向之廣度):不能僅狹隘回答「多請原住民當居服員」,必須涵蓋「專業培力(職訓)」、「組織發展(合作社)」與「政府採購/公部門計畫進用比例」等多重法定工具。
  • 關鍵給分點三(實務申論深度):能點出「在地進用(在地就業兼在地老化)」與「基本勞動條件保障」,避免部落居家服務淪為低薪或非典型勞動剝削者,為高分關鍵。

解題技巧

  • 審題竅門:題目明確要求「以原住民族推展居家服務為例」,答題時切忌通篇抽象默寫法條,每一段的標題與說明內文都必須扣合「居家服務」(如:居服員訓練、照顧服務合作社、失能長者居家照顧)。
  • 答題骨架口訣:「對象優先、職訓培力、組織合作、採購保障、勞動維護」。掌握這五個層次,即可組構出結構嚴謹、層次分明的參考書標準版面。
  • 常見作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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