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處理的基本上即是「人類需求」(human needs)的問題,而不論是從社會或個人的基礎來討論需求,皆可用相對的、規範的,以及絕對的標準來衡量需求。請論述何謂「相對的需求」、「規範的需求」,以及「絕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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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理論基石——「人類需求」(Human Needs)的本質、界定觀點與測量標準。

  1. 規範的需求(Normative Need):源自布萊德紹(Jonathan Bradshaw)於 1972 年提出的社會需求分類架構。指由專業人員、學者、專家或政策制定者,根據專業知識、科學標準或法令規範所設定之客觀基準;當個人或群體低於此基準時,即認定為「有需求」。
  2. 絕對的需求(Absolute Need):奠基於古典貧窮研究(如朗特里 Rowntree 的初級貧窮觀點)。指維持人類生理生存與生物機能運作所不可或缺之最低物質條件(如基本熱量攝取、避風蔽雨之居所、基本禦寒衣物)。此標準獨立於社會整體富裕水準之外,具跨時空的最低生理維持性質。
  3. 相對的需求(Relative Need):植根於相對剝奪理論(如唐森 Townsend 的觀點)與比較性需求架構。指相對於特定社會在特定時空下之普遍生活水準、習俗規範或社群平均狀態所衡量的需求;個人若因資源不足而無法享有該社會公認的合理生活方式、無法參與常態社會活動,即構成相對需求。
  4. 法規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我國《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對「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訂定,早期偏向絕對標準(維持生存之最低消費),現行法(民國 99 年修正、100 年施行迄今)改採當地區最近 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 訂定,即為從「絕對需求」朝向「相對需求」與「規範需求」結合之典型立法實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辨析與名詞闡述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三層次論述架構」:

  1. 引言破題:點出「需求」是社會政策資源配置與給付資格認定的核心前提。
  2. 分項核心闡述:針對題目指定的「相對的需求」、「規範的需求」、「絕對的需求」,每一項均按「定義與理論來源 →\to 衡量指標與判準 →\to 政策實務舉例與限制」三段式鋪陳,層次清晰、論證完整。
  3. 綜合結語:點出當代社會政策已由單一的「絕對生存滿足」,轉向兼顧「專家規範」與「社會公平參與(相對包容)」的整合趨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如下:

  • 完整性:三個需求概念皆須獨立且完整說明,缺一不可。
  • 精準性:能準確區分「規範」(專家/公權力訂定之標準)、「絕對」(生理生存底線)、「相對」(社會脈絡比較與相對剝奪)之本質差異。
  • 實務連結:能舉出社會政策中之具體政策工具(如貧窮線、基本工資、恩格爾係數、所得中位數比例),展現理論與立法的整合能力。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定位法:
  • 規範需求 →\to 「專家學者」、「法令標準」、「客觀界定」、「家父長主義(潛在缺點)」。
  • 絕對需求 →\to 「生理生存」、「生物底線」、「最低生存物質」、「基本生活籃(Market Basket Approach)」。
  • 相對需求 →\to 「相對剝奪」、「所得中位數比例」、「社會參與」、「隨經濟成長而動態調整」。
  1. 常見答題陷阱:
  • 誤將「規範需求」等同於「絕對需求」:規範需求是「誰來訂標準」(專家或官方),其內容可以是絕對的(如基本卡路里),也可以是相對的(如所得中位數 60%60\%)。
  • 忽略相對需求的政策意義:若僅將相對需求寫成個人主觀抱怨,會失之偏頗;必須拉高至唐森(Townsend)的「社會公民權與社會排除」高度。
  1. 快速鋪牌結構:在考卷上分為「壹、前言」、「貳、三種需求標準之論述(分設一、二、三)」、「參、結語」,版面勻稱,拿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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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4 條、第 18 條,以及第 40 條的內容針對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的長期照顧服務有相關的規範。請說明這些條文內涵對於建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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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迄今,第 14 條、第 18 條及第 40 條之條文架構與核心規範內容均維持一致)。本題主要測驗以下法規與福利政策核心觀念:

  1. 《長期照顧服務法》重點條文:
  • 第 14 條(體系規劃與跨部會合作):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多元文化與特定區域長照服務體系,應考量多元文化、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特性與需要;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第 18 條(人力培訓之文化適切性):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與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多元文化及原住民族之特性與需要。
  • 第 40 條(服務輸送與家庭照顧者支持):長照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原住民族等特性,並配合家庭照顧者之需要提供支持服務(如喘息、技能訓練、情緒支持等)。
  1.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政策核心概念:
  • 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與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長照服務不得強加主流社會價值,須尊重並融入部落的生活慣習、語言文化與親族結構。
  • 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與在地人力培力:打破地理阻隔,實踐「在地人照顧在地人」與「原鄉部落集體互助照顧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內涵轉化為政策意義」之申論題型,切入點應遵循「巨觀制度 →\rightarrow 中觀人力 →\rightarrow 微觀服務」之三層次架構鋪陳:

  1. 制度規劃面(第 14 條):從「法源授權與跨部會協同」切入,探討國家如何藉由法律制度破除主流單一化標準,賦予原鄉因地制宜之長照體系設計空間。
  2. 人力培力面(第 18 條):從「專業倫理與在地賦權」切入,分析長照培育體系納入文化敏感度之必要性,以及促成原鄉在地就業與文化傳承之意涵。
  3. 服務輸送與家庭支持面(第 40 條):從「文化近便性與網絡健全」切入,論述長照服務如何與部落宗族連帶相結合,並填補偏遠原鄉家庭照顧資源匱乏之缺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需逐一辨析;答題核心在於將題幹指定的「三大法條內涵」精準剖析,避免流於法條背誦,須緊扣各條文之規範對象與制度爭點:

  1. 第 14 條之規範內涵剖析:
  • 規範要件:中央統籌規劃義務、考量原民特性、法規命令須「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
  • 實質爭點:原住民族長照過去多套用平地、都市型機構標準,常面臨土地分區限制與建管門檻;本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另定辦法的彈性,奠定推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計畫」之法源基礎。
  1. 第 18 條之規範內涵剖析:
  • 規範要件:長照人員資格、繼續教育與在職訓練,明訂應考量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特性。
  • 實質爭點:語言不通與文化隔閡往往造成長輩拒絕接受照護。將族群文化列入必修課程,不僅強化主流照護人員的文化敏感度,更能肯定部落照顧者的傳統文化知識與母語價值。
  1. 第 40 條之規範內涵剖析:
  • 規範要件:長照服務提供應配合原住民族特性,並落實家庭照顧者五大支持服務。
  • 實質爭點:原鄉青壯人口外流嚴重,隔代教養與老老照顧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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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非營利幼兒園」正式明列為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之外的第三類幼托機構,是政府推動托育「公共化」的重要一環。請論述政府為何要推動非營利幼兒園?何謂非營利幼兒園?其制度運作的特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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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托育政策與幼兒教育及照顧制度」的核心知識,命題核心圍繞在少子女化對策、托育公共化以及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在社會福利供給上的應用。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第 10 條,以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公布,原委託辦理法源已移列並細緻化,但非營利之特質與運作精神不變)。
  • 關鍵概念:
  1. 市場失靈與托育雙峰困境:公立幼兒園名額稀缺且收托時間缺乏彈性;私立幼兒園收費高昂且品質良莠不齊。
  2. 第三部門(NPO)參與:引進非營利法人參與公共托育服務,落實「非營利財產專屬性」與「禁止利潤分配原則(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
  3. 托育公共化四大核心目標:平價(Affordable)、優質(High-Quality)、普及(Accessible)、弱勢優先(Equitable)。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問合一」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嚴格對應題目要求,採取「三段論法」逐層展開:

  1. 第一部分:推動緣由(Why):從社會問題(少子女化)、家庭負擔(育兒成本高)及既有體制缺陷(公私幼失衡)切入,論述政府為達成「托育公共化」與「公私協力」的政策必然性。
  2. 第二部分:非營利幼兒園之定義(What):援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辦法,界定其設置型態、辦理主體及非營利本質。
  3. 第三部分:制度運作之特色(How):從「產權與設施」、「財務與收費」、「人事與薪資」、「品質與考核」、「服務彈性」五個具體維度歸納運作特色,展現政策法規的精熟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審題時應注意各子題的作答權重配比:

  • 子題一(為何推動):占比約 30%,關鍵在於點出「市場失靈」與「政府財政與人力的雙重限制」,非營利幼兒園是公私協力的最佳解方。
  • 子題二(定義內涵):占比約 20%,必須精確指出非營利法人身分與「公辦民營」或「民辦民營」的法定要件。
  • 子題三(運作特色):占比約 50%,為評分分水嶺,切忌僅寫「便宜、服務好」等泛泛之詞,必須精準帶出「成本定價」、「薪資階梯」、「績效考評」等制度性術語。

解題技巧

  1. 概念釐清與防陷阱:
  • 切勿混淆「非營利幼兒園」與「準公共幼兒園」:前者為政府與公益法人合作開辦之第三類獨立機構(成本計費、盈餘不分配);後者為既有私立幼兒園符合要件後與政府簽約合作補助機制。
  1. 記憶架構(特色五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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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臺灣,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的數量近幾年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其影響的因素甚多,其中政府的政策與獎勵輔導措施之實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譬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的「優先採購」條款。請論述何謂「社會企業」,以及上述的政府法令措施對社會企業經營發展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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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之界定: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第三部門轉型與第四部門新興型態的理解,核心涵蓋社會企業的定義(社會目的為核心、商業運作模式為手段、利潤分配受限或再投資)、組織特徵(經濟性、社會性、治理性)以及與傳統非營利組織(NPO)或企業社會責任(CSR)之區辨。
  2. 法源基礎與政策工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優先採購」條款。該法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受補助之私立機構團體,應在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依一定比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與服務。
  3. 福利市場化與準市場政策效應:評估政府透過「需求面管制/保障性市場」之制度誘因,對身障就業型等廣義社會企業之生存、經營結構、財務自立與永續發展所產生的正負面效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評析題,作答採「二核心段落+正反平衡論述」之架構開展:

  1.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採用學理定義(如歐洲 EMES 社會企業研究網絡標準)並參照行政院推動社會企業政策之界定,清楚剖析社會企業的「雙重底線(Double Bottom Line)」——社會公益目的與市場營運獲利。
  2. 第二部分:法規影響評析。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優先採購之機制,從經營管理與組織生態角度切入,不能僅寫單向好處,必須以「雙面刃」的視角,從「正向賦能發展」與「潛在限制與經營隱憂」兩面向並重論述,展現四等公職人員所需具備的政策批判與評估思維。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論述題,無客觀選項。評閱與配分關鍵在於兩大子題的比重均衡度:

  • 子題一(社會企業意涵):占分約 40%。須完整闡述其起因、定義、三大核心維度(目的、手段、利潤分配),切忌與傳統慈善救濟或一般純營利企業混為一談。
  • 子題二(法令措施之影響):占分約 60%。須扣緊《身障法》第 69 條的優先採購規範,深入剖析其對社企在「市場客源、現金流、產品研發、組織自主性、政策依賴度」等維度帶來的結構性影響。

解題技巧

  1. 精準點出光譜定位:社會企業位於「純慈善非營利組織」與「純商業營利企業」之間的光譜中介。答題時點出「以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非營利組織的營利化(商業化)」等術語,能有效提高專業度。
  2. 法規與實務對接:考生常犯錯誤是「背誦了法條,卻沒連結到社會企業的經營困境」。必須指明台灣早期推動社會企業時,身障機構及庇護工場(身障法第 69 條主要保障對象)即為就業整合型社會企業(WISEs)的典型代表。
  3. 避免單向讚揚:政策影響若只寫「增加營收、照顧弱勢」,分數往往落在及格邊緣。必須具備批判視角,指出「保障性市場容易導致產品缺乏競爭力、陷入公部門採購繁瑣流程、過度仰賴政策庇護」等反思,方能奪取高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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