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10 分

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元。根據下表中所列甲家戶及乙家戶之情況,請問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甲家戶:納稅人及配偶
乙家戶:納稅人、配偶及兩名就讀大學之子女

項目甲家戶乙家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 萬元1 萬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無5 萬元
財產交易損失10 萬元15 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1.4 萬元41.4 萬元

補充說明:111 年度免稅額為 9.2 萬元;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為 24.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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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申報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計算公式為:

基本生活費差額=max⁡{0, 每人基本生活費×申報戶人數−(免稅額+納入比較的扣除額)}\text{基本生活費差額} = \max\left\{0,\ \text{每人基本生活費}\times\text{申報戶人數} - \left(\text{免稅額}+\text{納入比較的扣除額}\right) \right\}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提供的 111 年度金額為準。計算時,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列入比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列入。

解題方法與計算

甲家戶

甲家戶有納稅人及配偶,共 2 人。

基本生活費總額:

19.6萬元×2=39.2萬元19.6\text{萬元}\times 2=39.2\text{萬元}

納入比較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9.2萬元×2+24.8萬元+1萬元=44.2萬元9.2\text{萬元}\times 2+24.8\text{萬元}+1\text{萬元} =44.2\text{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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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後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本次增列哪些房地交易適用範圍?(4 分)

(二) 修改後的境內及境外營利事業稅率規定。(6 分)

(三) 本次修正增設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請問減除上限為何?(5 分)

(四) 本次修正後個人及營利事業費用計算時之相關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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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 2.0 的修法重點:擴大課稅範圍、調整營利事業稅率、限制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減除額,以及調整費用認列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分題作答

(一)本次增列的房地交易適用範圍

修法將下列交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1.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包括預售屋買賣契約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
  2. 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有 50% 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除外。

**解題技巧:**記住修法新增兩類「經濟實質上等同房地交易」的標的:預售屋,以及以股權移轉實質移轉房地的交易。

(二)修改後的境內及境外營利事業稅率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

營利事業類型持有期間稅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2 年以內4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超過 5 年2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2 年以內4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超過 2 年35%

**解題技巧:**境內營利事業有三段稅率,持有超過 5 年降為 20%;境外營利事業則為兩段,持有超過 2 年適用 35%。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

課稅所得計算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

因此,若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額,超過的部分不得再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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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試說明下列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一) 加值型營業稅下免稅與零稅率規定之差異。(6 分)

(二) 醫療勞務及長照勞務營業稅上應如何課稅?(6 分)在加值型營業稅架構下,可能產生什麼問題?(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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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營業稅中「免稅」與「零稅率」的進項稅額效果,以及醫療、長照勞務適用免稅規定後,對營業稅扣抵鏈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法定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依同法第 8 條,法定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兩者銷售時都不向買受人收取營業稅,但進項稅額處理不同。

(一)免稅與零稅率之差異

比較項目零稅率免稅
法律依據營業稅法第 7 條營業稅法第 8 條
銷項稅額稅率為 0%0\%,銷項稅額為零免徵銷售階段營業稅
相關進項稅額原則上可扣抵銷項稅額;有溢付稅額時,得依法申請退還原則上不得扣抵或退還,進項稅額成為成本或費用
制度效果保持加值稅鏈完整,特別避免出口品負擔國內營業稅中斷扣抵鏈,免掉銷售階段稅額,但上游稅負可能留在成本中

零稅率雖然銷售時的稅額是零,營業人仍屬應稅交易,相關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形成溢付稅額,得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及相關規定申請退還。

免稅則是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專供免稅貨物或勞務使用的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業務時,應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營業稅法第 8 條另設例外: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依加值型營業稅規定計算稅額。

(二)醫療勞務及長照勞務之課稅與制度問題

1. 課稅規定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的醫療勞務,以及法定範圍內的藥品、病房住宿與膳食,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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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之規定,國稅徵起之收入應分配給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下列何者的分配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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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對國稅收入的分配規定,重點是比較各稅款中直接分配給地方政府的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在第 8 條下的分配方式:

  • 遺產及贈與稅依徵起地分配,直轄市為 50%,市及鄉(鎮、市)為 80%。
  • 菸酒稅總收入的 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另有 2%按人口比例分配金門、連江二縣。
  • 所得稅總收入的 11%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
  • 證券交易稅未列入第 8 條所定上述地方分配項目。

比較選項中的最高比例,遺產及贈與稅在市或鄉(鎮、市)徵起時,地方分配比例可達 80%。

選項分析

(A) 菸酒稅:錯誤。 第 8 條規定,菸酒稅總收入的 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另 2%按人口比例分配金門、連江二縣。分配比例低於遺產及贈與稅在市或鄉(鎮、市)徵起時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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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之相關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前述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下列何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與舉證責任。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依實質經濟事實關係,以及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來判斷;而該條明定,這些構成要件事實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舉證責任規定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所問的法律效果:它問的是「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何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稅捐稽徵機關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選 (B)。

納稅義務人仍有依法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的協力義務,但這不會改變本題所問的法定舉證責任歸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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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其處罰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2 項的加重刑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同條第 1 項之罪,且個人逃漏稅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項關鍵資訊:逃漏稅額的主體是「個人」,金額為「1,000 萬元以上」。因此直接對照第 41 條第 2 項的個人金額門檻,即適用加重處罰規定。

刑度與罰金範圍可拆成兩部分記憶:

  •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
  • 罰金: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且為「併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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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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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的退還制度,重點在區分溢繳原因、退稅期間,以及明知無納稅義務仍違法繳款的排除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28 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者,退稅請求權期間為自繳納日起 15 年。稅捐稽徵機關在法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應自知悉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

解題方法

先抓第 28 條的兩組期間,再核對各選項:

  • 一般錯誤溢繳:納稅義務人須在繳納日起 10 年內申請。
  •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溢繳:退稅請求權自繳納日起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稅捐機關知悉錯誤:自知悉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
  • 明知沒有納稅義務,仍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繳納:不得依第 28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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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下列何者非屬稅捐稽徵法所稱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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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定「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定擔保品包括: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政府發行且依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
  •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擔保品種類。若選項未列在法定種類中,也不符合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財產要件,即為本題所問「非屬」擔保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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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相關規定,下列何類所得之計算不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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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各類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關鍵是區分「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與「依法律所定公式計算」兩種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按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等情形,依法律所定金額及服務年資計算所得額,並非以收入減除實際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是否有法定的成本、必要費用減除規定,或另採特定計算公式。薪資所得、權利金所得及競技競賽相關所得,都有減除費用的規定;退職所得則依領取方式及服務年資適用法定公式。因此,題目所問「不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者為退職所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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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張家夫婦兩人均為我國國內著名作家。張先生今年賺取稿費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及版稅收入 5 萬元;張太太今年應邀於各大企業演講賺取專題講演收入 20 萬元。假設均無保留合法費用單據,請問前述收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張家夫婦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之所得類別及所得額為何?(設著作人之費用率為 30%)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的免稅額與必要費用計算,以及其所得類別。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稿費、版稅等收入與講演鐘點費,每人全年合計在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減除必要費用後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依題目設定,著作人費用率為 30%,所以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以 70% 計入所得。

解題方法

18 萬元免稅額按「每人」計算,夫妻合併申報不會把兩人的收入合併計算免稅額。先分別計算夫、妻各自的相關收入,再對各自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扣除 30% 費用。

  • **張先生:**稿費與版稅合計 150,000+50,000=200,000150,000+50,000=200,000 元。超過免稅額 200,000−180,000=20,000200,000-180,000=20,000 元;執行業務所得為 20,000×(1−30%)=14,00020,000\times(1-30\%)=14,000 元。
  • **張太太:**專題講演收入為 200,000200,000 元。超過免稅額 200,000−180,000=20,000200,000-180,000=20,000 元;執行業務所得為 20,000×(1−30%)=14,00020,000\times(1-30\%)=1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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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張三為中華民國居住者,其於民國 112 年 5 月出售其於民國 109 年 9 月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適用的房地合一課稅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課稅稅率,關鍵在於:先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再計算房地持有期間。張三是中華民國居住者,適用居住者的持有期間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張三於民國 109 年 9 月購入,於民國 112 年 5 月出售,持有期間約為 2 年 8 個月,屬於「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依當時規定,居住者房地合一課稅稅率按持有期間區分:持有 2 年以內為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為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為 20%;超過 10 年為 15%。因此本題適用 3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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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現行於房地合一制的適用上,如果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如何計算其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 關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的推計規定。房地合一制下,個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原則上應提示證明文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的 3% 計算費用,並以 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的兩個數字:推計比例是成交價額的 3%,費用上限是 30 萬元。因此,符合規定的敘述是「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並以 30 萬元為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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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哪些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額之額度,有上限之規定?

① 醫藥及生育費 ② 災害損失 ③ 購屋借款利息費用 ④ 租金費用 ⑤ 全民健康保險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中,各項扣除額是否設有金額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依規定核實列報,沒有固定的金額上限。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列舉扣除額中明文訂有額度上限的項目,再對照各選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均有法定上限,其他三項沒有固定額度上限。因此,有上限的是③、④。

選項分析

① 醫藥及生育費:無固定額度上限。 符合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可依實際支出列舉扣除。

② 災害損失:無固定額度上限。 符合規定並經核認的災害損失,可按核實金額列報。

③ 購屋借款利息:有上限。 符合自用住宅等列報要件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扣除額並應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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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計算營利事業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判斷營利事業支出能否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與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種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和各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至於捐贈,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符合規定的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對各級政府的捐贈屬可列支類型,仍須依規定辦理並取得適當憑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屬於《所得稅法》第 38 條明文排除的支出,或屬於法規允許列支的捐贈:

  • 罰鍰、怠報金、家庭費用:法律明定不得列支。
  • 對政府捐贈費用:符合規定時得列支。

因此,唯一可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是對政府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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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有關外國已納所得稅額扣抵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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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境外所得課稅與外國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將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得在限額內自我國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限額的核心,是因計入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我國結算應納稅額。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實務見解,限額按全部國外所得合併計算,並非逐一按國家分開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所描述的計算方式、扣抵稅目、超額稅額處理,以及國外所得虧損的合併計算方式。掌握「國外所得合併計算、外國已納所得稅於限額內扣抵」兩個原則,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外國已納所得稅扣抵限額按全部國外所得合併核計,可理解為全部國家總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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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某公司之會計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 4 月制,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期間應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九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會計年度採特殊年度者,應依其會計年度起始月份推算申報月份。

解題方法

公司採「4 月制」,表示會計年度自每年 4 月 1 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題目所稱「111 年度」的會計年度,因此是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3 月 31 日。

從會計年度開始月份往後推,第九個月為 111 年 12 月;申報期間為該月 1 日至月底:

111 年 4 月起算第九個月=111 年 12 月\text{111 年 4 月起算第九個月}=\text{111 年 12 月}

因此,申報期間為 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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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營業稅申報義務,以及銷項稅額尾數計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也須依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當期沒有銷售額,仍不能因此免除申報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定,再確認敘述是否與法條一致:

  • 定價是否應含稅,以及未依規定改正的罰鍰,對照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8 條之 1。
  • 無銷售額是否仍須申報,對照營業稅法第 35 條。
  • 銷項稅額尾數如何處理,對照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計算規定。

其中,C 選項把「當期無銷售額」說成「得免申報」,與按期申報義務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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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個人買賣房地產交易應申報契稅,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中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與稅率、契價的認定,以及逾期申報的怠報金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稅率為契價的百分之六。契價原則上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時,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四個關鍵點:納稅義務人、買賣稅率、契價認定方式,以及怠報金的逾期日數。稅率與怠報金都要留意百分比的計算單位:買賣契稅是百分之六,怠報金則是每逾三日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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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哪一項目之金額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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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特定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採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制度。命題年度(民國 112 年)《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同法第 17 條所定金額為基準,調整方式準用第 5 條相關規定;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法定門檻時,依上漲程度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金額依法須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再對照第 5 條之 1 列出的項目。民國 112 年的規定明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此選項中應選 (B)。

選項分析

  • (A)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錯誤。 民國 112 年《所得稅法》規定其扣除額上限,但未列入第 5 條之 1 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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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規定,有關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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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所定特種飲食業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將特種飲食業分成兩組: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為 15%。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 25%。

解題方法

先依營業型態分組,再核對各組稅率。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逐項比對各選項所列稅率與法定稅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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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土地稅法第 33 條對於長期持有的土地,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請問適用一般稅率之土地,持有超過 30 年以上但未超過 40 年以上者,其減徵後的稅率結構,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一般用地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持有土地超過 30 年以上者,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的部分減徵 30%;一般用地的三級稅率原為 20%、30%、40%。

解題方法

長期持有減徵不是把各級稅率都乘以 70%,而是維持最低稅率 20%,只對高於 20% 的部分減徵 30%。

各級減徵後稅率為:

減徵後稅率=20%+(原稅率−20%)×(1−30%)\text{減徵後稅率} =20\%+(\text{原稅率}-20\%)\times(1-30\%)

因此:

  • 第一級:20%20\%
  • 第二級:20%+(30%−20%)×70%=27%20\%+(30\%-20\%)\times70\%=27\%
  • 第三級:20%+(40%−20%)×70%=34%20\%+(40\%-20\%)\times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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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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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規定,以及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的特別處理方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就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則規定於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與第 28 條所列的「免徵」情形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核對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列舉的免徵情形:繼承移轉、公有土地出售或依法贈與、受贈的私有土地。這三類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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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25 條之 2 規定,實施房地合一稅制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限定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及推動下列何政策之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25 條之 2 對房地合一稅稅課收入的用途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房地合一稅稅課收入扣除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的餘額後,應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題目問的是住宅用途所指的政策名稱,法條用語就是「住宅政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與法條的對應關係:題目已指出是房地合一稅所得稅稅課收入,並問扣除分配地方的餘額後,除長照支出外,另一用途為何。依《所得稅法》第 125 條之 2,另一用途是「住宅政策」,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同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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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相關規定,下列哪一項金額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法定列舉的金額,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才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列入物價指數調整範圍的項目包括課稅級距、職業上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以及喪葬費扣除額等。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的免計入贈與總額金額,則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列出的金額是否屬第 12 條之 1 所列的調整項目即可。喪葬費用、職業工具金額及課稅級距均屬法條列舉項目;婚嫁贈與財物金額不在列舉之中,因此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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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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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納稅期限、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規定。解題重點是核對抵繳財產的條件,以及哪些情形會限制可抵繳的稅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 30 條三項規則:

  1. 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
  2. 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3. 符合條件者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特定財產的抵繳額,另受比例上限限制。

選項 C 把限制抵繳額的時價條件寫成「申請抵繳日較死亡或贈與日為高」,與法條規定相反,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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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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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舉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這些財產雖可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法律仍基於特定政策或避免重複課稅等理由,規定不列入遺產總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著作權的來源:第 16 條所列的是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不是被繼承人向他人取得或受讓的著作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 16 條列舉內容。保險金、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以及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均屬法條列舉項目。著作權選項則須特別核對「自己創作」這項要件;若是由創作人讓與被繼承人,便不符合該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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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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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所定的遺產、贈與財產移轉限制,以及違反限制時的刑事責任。依同法第 50 條,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於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遺產稅或贈與稅未繳清」時,納稅義務人仍辦理分割、交付遺贈或移轉登記。這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0 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再依條文確認刑度上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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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免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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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應稅貨物與免稅規定,判斷重點是區分「貨物本身是否屬於應稅品目」與「應稅貨物是否符合免稅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將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列為應稅電器,原則上應徵貨物稅。
  • 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納貨物稅的貨物符合列舉情形者免稅,其中包括「捐贈勞軍者」。
  • 同條例第 6 條規定,大客車、大貨車使用的橡膠輪胎應徵貨物稅;免稅輪胎限於條文列舉的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以及人力與獸力車輛、農耕機使用的橡膠輪胎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貨物稅的應稅貨物,再看是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4 條的免稅事由。

「捐贈勞軍者之貨物」直接符合第 14 條所列免稅情形,因此免徵貨物稅。其餘選項所列貨物本身均屬應稅品目,題目也沒有提供其他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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