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一)現行所得稅法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之規定為何?試詳述之。(10 分)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為因應物價上漲之調整措施為何?試詳述之。(8 分)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規定,何謂確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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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的夫妻所得合併申報及分開計稅制度。夫妻原則上合併申報,但可以選擇特定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將各部分稅額合併報繳。分開計稅是「計算稅額」的方式不同,不代表分別申報。
解題方法
依分開計算的所得範圍,說明以下三種方式,並補充股利及盈餘所得的獨立計稅選擇:
-
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所得合併計稅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計算分開計稅者的薪資所得稅額時,依規定減除該人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合併計稅部分減除。
-
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其餘所得合併計稅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所得合併計算。分開計稅者可減除本人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及依法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投資金額;其他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合併計稅部分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另有分配順序:全戶利息所得超過限額時,由合併計稅一方及受扶養親屬先減除,尚有餘額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
-
股利及盈餘所得分開計稅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將申報戶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以 28%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所得計算的稅額合併報繳;採此方式時,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也不適用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時的可抵減稅額。
解題技巧
答題時先區分「所得分開計稅」與「申報分開辦理」:夫妻仍以合併申報為原則,分開的是特定所得的稅額計算。股利及盈餘的 28% 分開計稅,也要與薪資或本人、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分別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為因應物價上漲之調整措施為何?試詳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或土地名目漲價偏高時,稅法如何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或地價基準,避免單純通貨膨脹增加租稅負擔。
解題方法
分別依《所得稅法》第 5 條與《土地稅法》第 32 條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 12 萬元者,原則上按 20% 稅率課徵,並受法定稅額上限規定拘束。課稅所得額級距金額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累計上漲達 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部分按千元數四捨五入。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計算並公告調整後金額。
第 二 題20 分
設陳君 110 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不含股利)為 5,000 萬元,另有股利所得 50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為 4,500 萬元。
110 年度陳君申報下列各項捐贈,依相關法令規定,各項捐贈限額額度為何?又陳君 110 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減除之捐贈金額各為若干元?(20 分)
(1)政府軍事用途現金 300 萬元。
(2)縣市長候選人 2 人,每人現金 30 萬元。
(3)某私立學校現金 100 萬元。
(4)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非配偶且非 2 親等之指定運動員 50 萬元。
(5)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取得成本為每股 20 元,捐贈當日收盤價為 30 元。
請按下列格式作答:
| 捐贈對象 | 限額額度 | 本題可減除金額 |
|---|---|---|
| 1. 政府軍事用途 | ||
| 2. 縣市長候選人 | ||
| 3. 某私立學校 | ||
| 4. 指定運動員 | ||
| 5. 上市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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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捐贈列舉扣除的不同限額,以及非現金捐贈的金額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題目未說明的合格捐贈要件,按捐贈對象及用途均符合規定處理。
陳君綜合所得總額為:
一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列舉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為限,即:
但政府捐贈、政治獻金、私立學校法所定捐贈及指定運動員捐贈,分別依各自規定計算,不可一概套用同一上限。
解題方法與計算
-
**政府軍事用途:**對政府的捐贈及國防、勞軍捐贈不受金額限制。陳君捐贈300萬元,故全數列舉扣除。
-
**縣市長候選人:**依政治獻金法,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可列報金額以10萬元為限;每一申報戶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扣除總額,另以綜合所得總額 且最高20萬元為限。陳君捐給兩人各30萬元,個人限額合計為20萬元;申報戶總限額亦為20萬元,故可扣除20萬元。
-
**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給符合規定的學校,限額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即 。題示捐贈100萬元,未逾限額,故全數扣除。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綜合所得稅居住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認定,以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課稅、申報方式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所得稅法第 7 條規定,境內居住者包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課稅方式不同:非居住者的部分所得通常採就源扣繳;居住者則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境外所得另涉及所得基本稅額制度,並非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7 條的居住者定義,再用課稅方式排除其他選項:就源扣繳是非居住者常見的課稅方式;居住者不能因所得未列入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範圍,就一概免辦申報;境外所得則不等同於綜合所得稅的境內來源所得。
選項分析
(A)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正確。 此項符合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7 條所列的境內居住者認定要件。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項支出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重點是分辨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教育學費扣除額各自的適用對象與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支出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的規定。尤其要留意: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有適用對象及就讀條件;配偶就讀碩士在職專班的學費,不屬於可扣除項目。
選項分析
- **(A) 可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列為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新臺幣 24,000 元,健保費則不受此上限限制。題示女兒為受扶養親屬,保險費 2 萬元未超過上限,得扣除。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項費用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作為營業費用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哪些支出可以列為營業費用扣除。判斷重點是支出是否與營業有關,以及《所得稅法》與相關規定是否明文限制其列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協助國防建設的捐贈,在規定範圍內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一般捐贈限額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支出的性質:
- 股利是盈餘分配,不是營業活動的費用。
- 資本支出性利息屬資本化支出,不得直接列為當期營業費用。
- 因違反稅法而加徵的滯納金,屬法令明定不得列支的罰款性支出。
- 協助國防建設的捐贈,符合規定時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協助國防建設的捐贈。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項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以及政府機關所得、國內股利、土地交易所得等排除或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將其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但法律另有免稅或不計入所得額的規定時,依特別規定處理。判斷各選項時,應分別確認是否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以及是否有法定排除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套用《所得稅法》的特別規定:
- 政府機關所得,依法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利息,屬所得,並無一般性的免稅規定。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獲配國內公司股利,依法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房地合一新制前取得的土地,出售所得依當時規定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因此,應選擇沒有被排除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的公債利息收入。
選項分析
(A) 各級政府機關之所得:錯誤。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款,各級政府機關所得免納所得稅。因此,政府機關所得不屬本題所問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的所得。
第 5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下列何者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判斷重點有兩項:受教育者是否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以及是否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扣除新臺幣 25,000 元;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等不在適用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學費,不適用此項扣除額。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誰就讀」及「就讀何種學校」:
- 就讀者須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不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
- 子女須就讀大專以上院校;高中不符合此一學歷範圍。
- 符合條件者,每人每年扣除額以 25,000 元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有關個人所得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下,個人股利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債券利息及告發或檢舉獎金的課稅方式。判斷時要分清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與「免納所得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不代表該所得免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類所得的課稅規定:
- 股利所得採二擇一制度,不能說一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停徵所得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且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採分離課稅。
- 告發或檢舉獎金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但不因此成為免稅所得。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國 111 年股利所得有兩種課稅方式可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的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為 8 萬元;
第 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組概念:所得稅的會計基礎,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採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符合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狹小等條件,得申報採用現金收付制。因此,公司組織不能申請改採現金收付制。
課稅範圍方面,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採屬地主義;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兼採屬人與屬地主義: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就境內外所得課稅;總機構在境外者,原則上就我國來源所得課稅。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核心敘述是否符合所得稅法:
- 會計基礎以所得稅法第 22 條判斷,注意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的規則不同。
- 課稅主義依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3 條判斷: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兼採屬人與屬地主義。
其中,選項 B 把「非公司組織得申報採現金收付制」說成公司組織也可以申請採用,與第 22 條規定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期間若採「七月制」,應於何時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如何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71 條,營利事業應於所得年度終了後,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依其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比照曆年制推算。
「七月制」是指會計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所得年度於 6 月底終了,結算申報期限落在同年 11 月。
解題方法
先將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換算出來,再依年度終了月份推算申報月份:
- 七月制會計年度: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年度終了日:6 月 30 日。
- 依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應於年度終了後的申報期間辦理,故為 11 月。
因此應選每年 11 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業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不同交易與營業型態所定的稅率。一般稅率、零稅率、金融業特種稅率、特種飲食業稅率及查定課徵稅率,適用情形各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7 條,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第 11 條規定金融業特種稅率;第 12 條規定特種飲食業稅率;第 13 條則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等查定課徵稅率。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描述的交易或營業人身分,再與法定稅率對照。作答時要特別留意:銀行業本業與其他金融業本業的稅率不同;「夜總會」與「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也適用不同稅率;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另有特別稅率。
選項分析
(A) 外銷貨物之稅率為 :錯誤。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稅率為 ,不是 。零稅率與免稅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項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可准予扣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項稅額扣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申報的進項稅額,須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不能屬於法律明定不得扣抵的項目,才能扣抵銷項稅額。
依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購買供營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則不因其為固定資產而當然不得扣抵。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有合法憑證,再檢查是否落入第 19 條列舉的不得扣抵項目。購買機器設備若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且依法取得合法憑證,即可扣抵;其餘選項分別涉及憑證欠缺或法定不得扣抵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不屬毛額型(非加值型)營業稅的課徵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的非加值型營業稅課徵範圍。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銀行業、特種飲食業,以及農產批發市場承銷人等,依特別規定採毛額型(非加值型)方式計算。外銷貨物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內適用零稅率的交易,並非毛額型營業稅的課徵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營業類型,再區分「非加值型課稅」與「適用零稅率」:
- 毛額型營業稅:依法以銷售額或特定毛額為計算基礎,適用於法定列舉的營業類型。
- 外銷營業:仍屬營業稅制度的課稅範圍,但符合規定時適用零稅率;零稅率不等於毛額型課稅。
因此,題目問「不屬毛額型(非加值型)營業稅的課徵範圍」,應選外銷營業。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課稅方式選擇,以及查定課徵的營業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命題當年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20 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通常依稽徵機關查定的銷售額,按非加值型營業稅(俗稱毛額型營業稅)稅率計算;也可以申請改按加值型營業稅方式計算。兩種方式的稅率及計算基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說的是哪一種課稅方式,再核對該方式的稅率。小規模營業人一般按查定銷售額課稅,稅率為 1%;選項 D 所列的 0.1% 不是一般小規模營業人的稅率,因此為錯誤選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的一般稅率為百分之一;另有特定類別適用百分之零點一的規定,不能把特定稅率當成一般稅率。
第 13 題2 分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項財產,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遺產課稅範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原則上都要計入遺產總額;但同法第 16 條列舉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判斷重點有兩個:財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以及是否符合第 16 條列出的排除項目。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故採「境內外全部遺產」原則。再逐一比對選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者不計入;未落入排除規定的境內外遺產,則計入遺產總額。
選項分析
- (A) 繼承人捐贈政府之財產: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等機關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題目所述屬於此款。
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贈與總額」及「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
- 同法第 4 條第 2 項所稱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
- 同法第 5 條第 3 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
- 同法第 20 條列有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包括配偶相互贈與,以及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哪一類:
- 若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列出的項目,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
- 若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他人取得財產,則依第 5 條第 3 款以贈與論,應計入贈與總額。
選項分析
(A)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錯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15 題2 分
每年徵收一次之地價稅欲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應於每年幾月幾日前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申請期限。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每年地價稅於 11 月 1 日開徵,往前推 40 日為 9 月 22 日,因此應在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定期限是「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再依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的日期回推 40 日,即得 9 月 22 日。選項中只有(C)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核定、繳納期限及逾期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主管稽徵機關原則上應於收件之日起 7 日內核定稅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得延長為 20 日。同法第 5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 30 日內繳納;第 53 條則規定,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應加徵滯納金。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天數與法定期限,再判斷逾期未繳的法律效果。A、B、C 的期限均與土地稅法規定不符;D 符合土地稅法第 53 條。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地價稅的一般累進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千分之十,即 。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地價稅的「基本稅率」,而非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因此選擇 。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免徵房屋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規定,並要分辨「免徵」與「減半徵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私立學校自有房屋可免徵;受重大災害的房屋則依毀損比例分級: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達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5 條規定,並特別確認題目問的是「免徵」而非「減半徵收」。私立學校房屋須符合立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供校舍使用及自有等條件;災害房屋則要看毀損比例及法定效果。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房屋稅依據何種標準採不同稅率課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房屋稅率。房屋稅依房屋的使用情形或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例如住家用、非住家用中的營業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以及非住家用中的非營業用,稅率規定各有不同。法規以「房屋」及其用途作為課稅分類,並非依納稅人的所得或土地漲價情形決定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房屋稅」的稅率分類標準,再對照《房屋稅條例》的分類:房屋依實際使用用途區分稅率。因此,判斷關鍵是房屋如何使用,而不是所有權人的財力或土地增值資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某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2 日報廢登記滿 10 年且出廠 15 年之小客車,於報廢後 3 個月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可定額減徵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的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報廢或出口登記滿 1 年、且出廠 10 年以上的小客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 6 個月內購買同類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 5 萬元。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舊車條件、換購期限及新車登記:
- 舊車報廢登記滿 10 年,已符合「登記滿 1 年」。
- 舊車出廠 15 年,已符合「出廠 10 年以上」。
- 報廢後 3 個月購買新車,落在報廢前、後 6 個月的期限內。
- 新車已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符合申請要件。
因此,新車貨物稅定額減徵新臺幣 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貨物稅條例中,對於產製廠商違反貨物稅相關義務之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產製廠商違反登記、申報等義務時的處罰,並考辨租稅優惠的停止與追回規定究竟出自哪部法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規範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等程序違規,第 29 條規範逾期申報所加徵的滯報金與怠報金;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而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則是《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第 29 條與《稅捐稽徵法》的規定。A、B、C 都是在描述貨物稅條例明定的違規效果;D 所述雖是租稅法制中的處置,但法源不在《貨物稅條例》,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A) 正確。《貨物稅條例》第 19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同條例第 28 條,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溢繳稅款退還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稅款,原則上可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則自繳納日起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
稽徵機關於上述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應自知悉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溢繳稅款者,退還時另按法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8 條的三組期間與利息規定即可判斷:
-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10 年。
- 政府機關錯誤:15 年。
- 稽徵機關知悉錯誤後查明退還:2 年。
- 現金繳納的溢繳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展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某甲於 111 年 7 月 2 日申報,適用核課期間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稅額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5 年。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7 年。
解題方法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限展延至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因此這一天是本題的規定申報期限。某甲在 111 年 7 月 2 日才申報,已逾規定期間,適用「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情形。
因此,核課期間為 7 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若違反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法律有變更者,則其處罰之適用應依據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的租稅裁罰法律適用原則。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時,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項原則稱為「從新從輕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命題當年即有上述規定,現行法亦保留此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先指出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接著問裁處前法律變更時的處罰適用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先適用裁處時法律;若裁處前有對納稅義務人更有利的法律,則改採最有利的規定。因此是「從新從輕」,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之要點,下列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以及地方稅與國稅的受償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方政府可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也可在法定範圍內調高地方稅徵收率,或對部分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稅捐受償時,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稅法通則》的制度:
- 第 3 條:地方政府可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 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法定範圍內調高部分地方稅的徵收率(額)。
- 第 5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對部分現有國稅附加徵收。
- 第 7 條:地方稅優先於國稅受償。
因此,「中央政府之稅捐優先受償」與第 7 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 (A) 賦予各級地方政府開徵新稅目:正確。 第 3 條容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