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個人出售合於課徵房地合一稅規定之房屋、土地,在那些情形下,可免納所得稅,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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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符合該條所列情形者,免納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免稅事由共四款:

  1. 符合要件的自住房屋、土地。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其中,自住房地另有免稅所得額上限;其餘三款則屬法條列舉的免稅事由。

解題方法

先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將免稅事由分成「自住房地」與「特定土地、土地改良物」兩類,再逐款寫出要件。自住房地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不能只因本人設籍或持有滿六年就直接適用。

自住房地的免稅所得額,以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計算的餘額為準,最高免稅新臺幣 400 萬元。計算餘額時,先依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再減除當次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不在免稅範圍內,須依適用規定計算稅額。

各款免稅情形

一、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土地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自住房地,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該房屋、土地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自住房地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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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在那些情形下,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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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項稅額能否扣抵銷項稅額」的基本規則。加值型營業稅原則上採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依下式計算:

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但進項稅額須符合營業稅法規定,才能扣抵。主要依據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相關憑證及特定不得扣抵情形,另見同法第 33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是否取得合法憑證:是否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可扣抵的憑證。
  2. 支出性質是否符合扣抵要件:是否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是否屬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法定排除項目。
  3. 是否涉及免稅業務或其他特別規定:專營免稅、兼營免稅及施行細則列明的特殊情形,須分別處理。

不得扣抵的情形

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營業人有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 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同法第 33 條取得並保存規定憑證者,不得扣抵。憑證不合規定,或非由實際交易對象開立,均不能僅因有付款或進貨事實就申報扣抵。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與營業人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屬法定例外,不因非供本業使用而當然不得扣抵。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例如宴客、送禮等交際應酬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即使支出與業務往來有關,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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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下列何者為國稅?

①營業稅 ②使用牌照稅 ③娛樂稅 ④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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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稅課的分類:稅課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判斷時應依該法列出的稅目歸屬,而不是依稅款最後是否有部分分配給地方政府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列舉國稅,其中包括營業稅及菸酒稅;第 12 條所列地方稅則包括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個稅目逐一對照法條:

  • 營業稅:國稅。
  • 使用牌照稅:地方稅。
  • 娛樂稅:地方稅。
  • 菸酒稅:國稅。

因此,①與④是國稅,對應選項(B)。部分國稅收入依法分配給地方政府,不會因此改變該稅的國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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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租稅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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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違章的法律效果,尤其是區分刑事罰與行政罰。刑事罰由法院依刑事法律裁判;行政罰則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裁處。判斷時可先看處罰的性質:限制人身或財產的刑罰,與命令、禁止或資格管理等行政制裁,並不相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題目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法律性質。罰金是刑法上的刑罰種類,由法院宣告,屬租稅刑事罰;沒入、停業及撤銷登記則屬行政機關採取的財產或業務、資格管理措施,屬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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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好萊塢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108 年度經由營業代理人在臺灣出租影片之收入為新臺幣 6,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26 條規定,該國外影片事業 108 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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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6 條對國外影片事業在臺所得的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其收入的二分之一,列為在臺灣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題所問的是「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是應納稅額,因此直接依規定取出租影片收入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出租影片收入為新臺幣 6,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26 條計算:

6,000 萬元×12=3,000 萬元6{,}000\text{ 萬元}\times\frac{1}{2}=3{,}000\text{ 萬元}

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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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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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未能提出進貨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核定進貨成本的處理方式。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27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規定,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未保存憑證,或按址查對不確,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按址查對不確」及「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條件符合後,直接套用法定核定標準:以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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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該金額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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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對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的扣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免予扣繳;超過 5,000 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府舉辦之獎券」,再依該類獎金的專屬規定判斷門檻與扣繳率:

  • 免予扣繳的門檻: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 5,000 元。
  • 超過門檻時: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按給付全額」表示超過 5,000 元後,扣繳基礎是整筆獎金,不是只就超過 5,000 元的部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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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欣欣公司於 108 年 12 月 1 日設立並開始營業,採曆年制,年底結算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000 元,欣欣公司應納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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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的所得換算,以及第 5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先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原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民國 109 年起,全年課稅所得額不超過 12 萬元者免徵;超過 12 萬元者,按全部所得額課徵 20%,但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解題方法

欣欣公司於 108 年 12 月 1 日設立並開始營業,至年底營業期間為 1 個月,全年營業期間按 12 個月計。實際課稅所得額為 100,000 元,先換算全年所得:

100,000×121=1,200,000 元100{,}000 \times \frac{12}{1} = 1{,}200{,}000\text{ 元}

換算後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且未逾 50 萬元,因此全年稅額為:

1,200,000×20%=240,000 元1{,}200{,}000 \times 20\% = 240{,}000\text{ 元}

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回 1 個月的應納稅額:

240,000×112=20,000 元240{,}000 \times \frac{1}{12} = 20{,}000\text{ 元}

故應納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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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被保險員工為受益人者,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何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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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時,雇主負擔的保險費是否列為員工所得,以及超過免計所得限額的部分應歸入何種所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且以被保險員工為受益人時,雇主負擔的保險費每人每月合計在新臺幣 2,000 元以內,免視為員工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該員工的薪資所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判斷點:

  1. 免視為所得的月額上限: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 2,000 元以內。
  2. 超過上限部分的所得類別:雇主為員工提供的報酬性利益,超過免計額的部分列為薪資所得。

因此,正確組合是「2,000 元;薪資所得」,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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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須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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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判斷各選項時,應先確認該貨物或勞務是否屬於法定免徵營業稅範圍;不屬免稅項目者,原則上仍須課徵營業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8 條第 1 項,報社、雜誌社銷售之報紙、出版品及依法登記之雜誌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廣告並不在此免稅範圍內。醫療勞務、碾米加工及農耕用機器設備則各有免稅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免稅項目,特別留意「銷售報紙」與「銷售廣告」是不同交易:前者免稅,後者不因此免稅。其餘選項分別屬醫療勞務、農產品加工及農耕用機器設備,均是法定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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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下列何項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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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但同法第 9 條列有進口免稅貨物,包括特定貨物、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的貨物,以及本國之古物。

因此,本題要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9 條列明的進口免稅項目。非屬免稅項目的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營業稅法第 9 條:

  • 第 9 條第 1 款涵蓋相關條文列舉的肥料,以及特定免稅貨物。
  • 第 9 條第 2 款涵蓋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的貨物。
  • 第 9 條第 3 款為「本國之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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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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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特定營業人的稅率,以及進口貨物的免稅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一般小規模營業人」與「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兩者適用不同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增列視覺功能障礙者勞動合作社的相關規定,但本題所列稅率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法條中的兩組特別規定:

  • 《營業稅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本業銷售額原則上適用 5%5\% 稅率,但再保費收入適用 1%1\%。
  • 第 13 條規定,一般小規模營業人及符合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稅率為 1%1\%;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稅率則為 0.1%0.1\%。
  • 第 9 條規定,進口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免徵營業稅。

逐項比對即可發現,B 把農產品小規模營業人的 0.1%0.1\% 誤寫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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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幾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多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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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遺產稅分期繳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正是法條所定的分期繳納條件。依規定直接比對兩個數字:

  • 分期期數上限:18 期。
  • 每期間隔上限:2 個月。

因此,符合條件的組合是「十八期;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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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於 109 年有三次贈與行為,第一次在 1 月贈與長子 200 萬元,第二次在 2 月贈與次子 100 萬元,第三次在 7 月贈與次子 150 萬元,請問甲 109 年第三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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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稅的年度累計課稅與前次已納稅額扣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贈與稅按贈與人同一年度的贈與總額,減除每年免稅額後,依課稅級距計算;同一年度有多次贈與時,後次申報須合併計入先前贈與,並扣除已繳納的贈與稅額。

民國 109 年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 220 萬元。本題累計贈與額未超過 2,500 萬元,適用 10% 稅率。

解題方法

先計算第三次贈與後的年度累計稅額,再扣除第二次申報時已繳的稅額:

  1. 第二次贈與後,年度累計贈與額為 200+100=300200+100=300 萬元。 課稅贈與淨額為 300−220=80300-220=80 萬元,累計應納稅額為: 80×10%=8萬元80\times10\%=8\text{萬元}

  2. 第三次贈與後,年度累計贈與額為 200+100+150=450200+100+150=450 萬元。 課稅贈與淨額為 450−220=230450-220=230 萬元,累計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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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稅申報期限。依民國 109 年法規,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後,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自「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申報期限」,並注意起算點是使一年內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行為發生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申報期限為 30 日,因此選擇以日數表示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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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的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 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設有典權的土地,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承領土地,以承領人為納稅義務人。
  • 承墾土地,以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身分即可。典權土地的納稅義務人是「典權人」,不是「出典人」;其餘選項所列身分與法條相符。因此,錯誤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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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其地價稅應如何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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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適用於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的地價稅減徵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地上沒有建築改良物:免徵地價稅。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減徵二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減徵三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減徵四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減徵五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兩個關鍵條件:土地是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且地上有三層建築改良物。直接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對照「建築改良物層數」與減徵比例,三層對應減徵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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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是將原應納土地增值稅減少四成,並非全部免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限定條件:「經重劃之土地」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兩者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情形,即適用減徵百分之四十,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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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所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判斷時,先看土地移轉的法律原因,再對照法條指定由誰負擔納稅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土地稅法》第 5 條依移轉型態區分納稅義務人:土地因買賣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因贈與移轉,由受贈人負擔;設定典權,由出典人負擔。另就信託土地,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

因此,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移轉型態與納稅義務人,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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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免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私有房屋的免徵與減半徵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須分辨「免徵房屋稅」和「減半徵收房屋稅」:符合免稅條件者不課房屋稅;減半徵收則仍須繳納一半。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15 條第 1 項的免稅事由,再確認是否只是第 2 項的減半徵收事由。重大災害房屋若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才能使用,屬於免稅;平價配售住宅、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則是減半徵收。

選項分析

(A) 正確。《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題目敘述完整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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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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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契稅稅率,以及各類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依《契稅條例》第 3 條,稅率如下:

契稅種類稅率
買賣6%
典權4%
交換2%
贈與6%
分割2%
占有6%

契稅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契稅稅額=契價×適用稅率契稅稅額=契價×適用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上述稅率與納稅義務人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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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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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免徵貨物稅情形。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應稅貨物符合條文列舉情形之一者,得免徵貨物稅;判斷時須留意各款的用途及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 條第 1 項的列舉規定。前三項均為條文明定的免稅情形;選項 D 將法定的核定機關與貨物用途改寫,因此不屬於條文所定的免稅事由。

選項分析

(A)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錯誤。 這是《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明定的免稅情形,符合條件者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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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應採從量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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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各類應稅貨物採用的計徵方式,重點是分辨「從價課徵」與「從量課徵」:

  • 從價課徵:依貨物價格按一定百分比計算稅額。
  • 從量課徵:依貨物數量或容量,按每一單位課固定稅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條例》第 9 條規定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十;第 10 條規定汽油按每公秉徵收固定稅額;第 11 條規定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智慧型手機不屬於本題所列的貨物稅應稅項目。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貨物稅應稅項目,再看條例所定的稅額是以貨物價格的百分比計算,還是按單位數量或容量課固定金額。條文使用「每公秉徵收新臺幣若干元」,即為從量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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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不能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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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契稅不在這項列舉的稅目之中,因此不能依本項主張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6 條第 2 項的列舉範圍,逐一比對選項:

  • 列舉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特定情形的營業稅。
  • 未列舉者:不享有本項規定的優先順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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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下列擔保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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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稱「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提供的擔保品須依規定計值,並足以擔保相當於應納稅款的金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類擔保品的法定折算方式,再對照選項: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符合條件的土地或房屋,也可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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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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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測驗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法定事由,關鍵是辨認它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再記住法條設定的期間上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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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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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的限制出境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時,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是營利事業時,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及「營利事業」。本題不是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案件,因此適用營利事業欠稅及罰鍰的 200 萬元門檻。

稅款與已確定罰鍰可單計或合計;達到門檻後,法條規定的是「得」限制出境,並非自動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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