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四等 法警 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向乙機關通報拆除位於高壓電桿的蜂窩,遲未拆除,亦未設置警示標誌,致甲被虎頭蜂叮螫受傷,送醫急救,請求國家賠償,遭乙機關拒絕後,向行政法院起訴求償新臺幣 60 萬元,行政法院以其無審判權,裁定移送至民事法院確定後,設若民事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應如何審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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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法院受行政法院移送後,仍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如何處理審判權消極衝突。

國家賠償事件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因此,本題原告向行政法院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移送民事法院,程序上符合由民事法院處理的方向。

但若受移送的民事法院也認為無審判權,不能讓案件在兩種審判權法院間往返,也不能逕以無審判權駁回。此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原告所提訴訟的性質:甲係因乙機關未拆除蜂窩、未設置警示標誌而請求國家賠償,屬國家賠償請求,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接著依題目設定,行政法院已裁定移送且裁定確定;若民事法院仍認為沒有審判權,即成立受移送法院與原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衝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

  1.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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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檢察總長甲認檢察官乙偵查某案件有統一追訴標準之必要時,甲得為如何之處置?乙對於甲之處置,可否表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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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與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如何並存。檢察官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並不表示檢察體系內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檢察總長在法定情形下,得行使職務承繼權或職務移轉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為求法律適用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認有必要時,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由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檢察總長可以採取何種措施,而不是只問其能否一般性指揮檢察官。題目明示「為統一追訴標準」,正是《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所列事由。因此,甲可以選擇:

  1. 親自處理乙承辦的案件;或
  2. 將該案件移轉給其他受甲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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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不服騎車闖紅燈被開交通違規罰單,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甲以其現在花蓮監獄服刑中,與臺北相距過遠,請求在監獄內或花蓮地方法院開庭,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該為如何之處置?試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析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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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交通裁決事件中,當事人與管轄法院相距甚遠時,法院如何兼顧管轄與訴訟便利。管轄法院與實際開庭地點是兩回事:甲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因請求在花蓮開庭,就把案件移送花蓮地方法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施行後,交通裁決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審理。甲不服闖紅燈罰單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以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9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依同法第 232 條第 2 項,當事人一造所在地與法院相距過遠時,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並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甲在花蓮監獄服刑,花蓮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轄區內,且是與該庭相距過遠的地區,因此本案須考量甲的訴訟便利。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類型,再判斷法院管轄,最後決定開庭方式:

  1. 案件類型:交通違規罰單的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
  2. 審理法院:依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新制,交通裁決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仍是本案繫屬法院。
  3. 開庭方式:甲所在地距離法院遙遠,依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 項,法院應徵詢甲的意見,並選擇便利且適當的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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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經法院核發旁聽證後,可否攜帶錄音器材在法庭旁聽?法庭開庭時,甲未經審判長許可,在旁聽席記筆記、自行錄音,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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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對旁聽人的行為限制,以及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處置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法院得於必要時核發旁聽證;核發旁聽證是進入法庭旁聽的資格,不代表可以攜帶或使用任何器材。未經審判長許可,旁聽人不得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

同規則第7條禁止旁聽人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例外。單純在旁聽席記筆記並未被禁止;自行錄音則違反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將「攜帶器材」、「記筆記」與「自行錄音」分別判斷:

  1. 攜帶錄音器材:甲有旁聽證,不等於取得攜帶錄音器材的許可;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攜帶。
  2. 記筆記:規則未禁止旁聽人記筆記,單純記錄內容不構成違規。
  3. 自行錄音:旁聽人不得未經許可錄音,甲的行為違反《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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