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授信業務的相關法規,說明下列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Risk Limit):
(一)「同一自然人」。
(二)「同一法人」。
(三)「同一關係人」。
(四)「同一關係企業」。
(五)「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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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信用集中度風險控管」(Credit Concentration Risk)與「關係人交易/道德風險防杜」(Connected Lending & Moral Hazard)。
銀行經營首重健全性與流動性,為避免單一客戶、關聯集團或內部利害關係人違約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主管機關透過法規設定以「銀行淨值(Equity / Net Worth)」為基礎的授信風險限額(Risk Limits):
- 防範大額曝險集中(銀行法第 33 條之 3):依授權子法《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規範對「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上限(區分總授信與無擔保授信)。
- 防杜內部利益輸送(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信限額規定》,嚴格限制對銀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等「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額度與程序。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主要比例架構與當時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記憶與觀念整合題,解答時應依循以下切入架構:
- 確立計算基期與基準:所有法定風險限額均以「銀行淨值(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淨值)」為計算分母。
- 二維雙層指標分析:
- 第一維度:區分「授信總額(擔保+無擔保)」與「無擔保授信額度」。
- 第二維度:外部集中度規範((一) 至 (四))需注意「個體限制與群體限制併行」之雙重限制原則。
- 利害關係人之雙重定性:必須先釐清「無擔保授信為原則禁止(額度為 )」,再論述「擔保授信之個別與全體限額規定」。
解題技巧
- 數字記憶矩陣(考場速記法):
- 自然人:(總額 、無擔保 )
- 法人:(總額 、無擔保 )
- 關係人:(總額 、無擔保 )
- 關係企業:(總額 、無擔保 )
- 利害關係人:無擔保 ;擔保授信個別自然人 、法人 ,全體總額 倍()。
-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混淆「同一關係人」與「同一關係企業」的無擔保比例。「關係人」涵蓋血親配偶等自然人群體,道德風險較高,其無擔保上限壓制在 ;「關係企業」皆為法人組織,無擔保上限為 。
- 陷阱二:忽略利害關係人的「無擔保授信為原則禁止」。若未引述銀行法第 32 條直接寫擔保授信額度,會失去重大得分點。
- 陷阱三:漏寫「雙重限制原則」。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整體核給額度時,該群體內之個別自然人或個別法人,仍分別受 及 之個體限額拘束。
【答案】
第 二 題25 分
請根據企業與銀行的「融資決策」原理或法規,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一般企業有哪些「Public Debt」與「Private Debt」?
(二)銀行在哪些市場主動吸收或籌措「買入負債」(Purchase Liabilities)?
(三)信用評等機構使用哪些財務指標,衡量一般企業的融資決策或舉債方式是否存在過高的財務風險?
(四)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財務槓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槓桿比率」加以評估,請具體定義該指標的衡量內容。
(五)銀行授信審查時,對於借款企業的長期償債能力,經常使用「固定長期適合率」來衡量,請具體說明此公式的內容及應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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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融合「企業財務管理(公司理財)」與「銀行資產負債管理與監理法規」,測驗考生對企業及金融機構融資工具、風險衡量與審查指標的整合理解。各子題的核心架構如下:
- 企業債務融資架構(Public vs. Private Debt):區分公開發行市場籌資與金融中介私募借貸之特徵與工具。
- 銀行流動性與負債管理(Purchase Liabilities):掌握銀行負債管理學說(Liability Management Theory)中,主動於批發貨幣市場籌措之「購買負債」市場與工具。
- 信用評等指標體系:評等機構(如 S&P、Moody's、中華信評)衡量企業資本結構、財務槓桿與償債現金流覆蓋度之量化指標。
-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金管會依據 Basel III 引進之非風險基礎(Non-risk-based)安全閥防線,包括分子、分母構成要件及法定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實施之法規為準)。
- 授信審查之長期償債能力指標(固定長期適合率):資產負債配比理論(以長應長原則)的公式定義、標準門檻及徵信實務應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申論綜合題,解題切入點應把握「分類精確、公式完整、意涵深入」三大原則:
- 第 (一) 題:從「發行方式(公開募集 vs. 私下洽訂)」切入,具體列舉台灣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之典型工具。
- 第 (二) 題:相對於被動吸收之零售核心存款(Core Deposits),從「批發市場(Wholesale Markets)」的角度,分門別類說明銀行主動拆借、附買回、發行票券與債券之市場。
- 第 (三) 題:將財務指標系統化歸納為「資本結構/槓桿比率」與「利息與債務涵蓋比率(現金流面向)」,展現評等機構對存量與流量的全面評估。
- 第 (四) 題:引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相關計算規定,寫出精確比率公式,並分別拆解「第一類資本淨額」與「暴險總額(表內、衍生性商品、證券融資、表外)」的衡量內容與法定比率。
- 第 (五) 題:列出算式後,從「財務結構安全性」與「資產負債期限對稱原則」說明判斷標準( 為臨界點),並點出若超標時銀行授信應採取的風險控管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測驗題(申論題型),無選項需逐一排除。作答時須依題號 (一) 至 (五) 依序條列,標題明確、定義嚴謹,直接展現標準答案架構。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混淆 Public Debt 與政府公債:
- 題目明確指出「一般企業」的 Public Debt,切忌寫成國庫券、公債等政府債券。此處係指企業透過「公開市場募集」的有價證券債務。
- 購買負債(Purchase Liabilities)的範疇:
- 不要寫成活期存款、一般定期存款(此為 Core Deposits / 核心存款)。購買負債通常具備「批發性、對利率敏感、主動取得、大額」之特徵。
- 槓桿比率的分母陷阱:
- Basel III 的「槓桿比率」分母是未加權的「暴險總額(Total Exposure Measure)」,切勿與一般資本適足率(BIS Ratio)的分母「風險加權資產(RWA)」混為一談。
- 固定長期適合率之分子分母位置:
- 考試緊張時容易將「固定長期適合率」與「固定比率」混淆,或分子分母倒置。公式必須是 ;比率應「小於 」方屬健全。
【答案】
(一) 一般企業之「Public Debt」與「Private Debt」
一般企業依舉債之發行方式、投資人對象及監管公開度,區分為以下兩大類融資工具:
- 公募債務(Public Debt): 係指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向非特定之不特定大眾投資人公開募集、發行,並通常於公開市場(如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交易之標準化債務工具。常見形式包括:
- 普通公司債(Straight Corporate Bonds):由企業發行、定期支付利息並於到期日償還本金之無擔保或有擔保債券。
- 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s, CB):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約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之債券。
- 附認股權公司債(Bonds with Warrants):投資人除享有債券利息外,兼具認購發行公司新股權利之債券。
- 第二類商業本票(CP2, Financing Commercial Paper):依法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後,由票券商公開承銷、在公開市場流通之短期融資性票券。
- 私募債務(Private Debt): 係指企業未透過公開資本市場招募,而是直接與特定金融機構、機構投資人或關係人間,以雙邊契約、私下協議方式洽商借貸條件之非標準化債務工具。常見形式包括:
- 銀行聯貸(Syndicated Loans):由統籌主辦銀行召集銀行團,共同與企業簽訂貸款合約之大額授信。
- 雙邊銀行融資(Bilateral Bank Loans):包含各類中長期專案貸款、週轉金放款、信用額度借款(Line of Credit)等。
- 第一類商業本票(CP1, Transactional Commercial Paper):基於實質交易行為產生,由買方簽發直接交付賣方或銀行辦理貼現之交易性自償票券。
- 私募公司債(Privately Placed Corporate Bonds):針對特定人(如金融機構、關係企業等受限對象)私下交付之公司債,不受公募繁複審查限制。
- 租賃與資產基礎融資(Lease Financing / Asset-Based Loans):向租賃公司辦理之資本租賃、售後租回,或以特定應收帳款/存貨質押借款。
- 股東往來借款(Shareholder Loans):企業資金短缺時直接向大股東借調之款項。
(二) 銀行主動吸收或籌措「買入負債」(Purchase Liabilities)之市場
「買入負債」(亦稱購買負債)係銀行面臨流動性缺口、融通資產擴張或進行負債管理時,主動由批發金融市場按市場利率競標或發行之負債。其主要吸收或籌措市場包括:
- 銀行同業拆款市場(Interbank Call Loan Market): 銀行透過同業拆借中心向其他資金充裕之同業「拆入」短期或隔夜資金,為調節超額準備與即時流動性最核心的批發市場。
- 貨幣市場(Money Market):
- 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NCD Market):於貨幣市場向企業、政府機關或機構投資人主動發行大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獲取大額資金。
- 附買回協議市場(Repurchase Agreement / RP 市場):以銀行持有之國債或優良金融資產為擔保品,承諾於未來特定日期買回,藉此融通短期現金。
- 發行商業本票市場(CP Market):部分金融機構(如工銀或金控體系)視資金需求在票券市場發行商業本票籌措資金。
- 資本市場/債券市場(Capital / Bond Market):
- 發行金融債券市場(Bank Debentures):銀行於國內外資本市場主動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以鎖定中長期固定資金,並兼可補充第二類資本(次順位債)。
- 國際外幣拆放與歐陸貨幣市場(Eurocurrency / Offshore Market): 為籌措外幣資金,於境外金融中心(如倫敦、新加坡市場)向外商同業或跨國機構「拆入外幣」(如 Eurodollar deposits),或於離岸金融市場(如台灣 OBU)向機構法人籌資。
第 三 題25 分
請針對一般企業與國家主權的評等制度及國家風險,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依評等對象、評等標的、發布時間,說明一般企業的評等種類。
(二)國際信評機構對於國家主權的評等,分成三種類別,請詳細說明之。
(三)國際信評機構為避免各國政府發行的長期外幣債券出現劇烈的價格波動,如何運用「觀察名單」(Watch List)與「展望」(Outlook)兩項預告機制?
(四)實務上,銀行如何透過國家主權評等與國家風險等級,制定交易對手所隸屬的國家風險限額?
(五)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與資金拆存總額的門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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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融合「信用評等實務」、「國家風險(Country Risk)管理」與「兩岸金融監理法規」,測驗考生對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評估工具及跨國曝險限額控管之理解,核心涵蓋:
- 企業信用評等分類架構:從「對象主體」、「標的屬性(天期/幣別)」與「發布時機」三個維度進行系統化劃分。
- 主權信用評等(Sovereign Credit Rating):區分主權本幣評等、主權外幣評等及國家上限(Country Ceiling)之經濟意涵與違約風險差異。
- 市場波動平滑機制:信評機構利用「展望」(Outlook,中期預警)與「觀察名單」(Watch List / CreditWatch,短期事件驅動)減緩評等斷崖效應(Cliff Effect)並穩定債券價格。
- 國家風險限額(Country Limits)建構:銀行如何以資本淨值為核心,結合外在主權評等與內部評等矩陣,落實跨維度(業務、工具、期限)的曝險配額。
- 大陸地區曝險監理法規: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掌握法定計算分子(授信、投資、資金拆存)與分母(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法定比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邏輯分層」與「法定用語精準」:
- 子題(一):依題目所給之三個分類維度(對象、標的、時間)分點直陳,切勿混雜,並寫出標竿信評機構(S&P、Moody's、Fitch)之標準分類名詞。
- 子題(二):闡明主權本幣、主權外幣與國家上限之差異,特別著墨於「政府課稅與貨幣發行權」對本幣評等的支撐,以及「外匯移轉管制風險」對外幣評等與國家上限的制約。
- 子題(三):以「時間跨度(Time Horizon)」與「評等調整機率(Probability of Change)」作為兩機制的對比切入點,說明其如何發揮向市場提前傳遞訊息、消除資訊不對稱以防止債券恐慌拋售之功能。
- 子題(四):按風控實務邏輯,由上而下(Top-down)分步驟列出:內部風險分級 決定全行風險胃納與基點資本 設定單一國家限額矩陣 拆解業務與天期細項額度 動態預警與調整。
- 子題(五):直接引用法定條文及精確的分子、分母定義,避免模糊帶過。
選項分析(各子題深度解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以下針對各子題之評分核心與實務重點進行詳細解析:
(一) 一般企業評等種類之維度劃分
- 依評等對象劃分:
- 發行體評等(Issuer Credit Rating / Entity Rating):評估企業整體履行債務責任之綜合信用實力與意願,屬於主體評等,不考慮特定債務之償還順位、擔保品或法律保護條款。
- 發行標的評等(Issue Rating / Debt Instrument Rating):針對企業所發行之特定金融工具(如公司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結構型商品)所為之評等。此類評等會考量受償優先順序(Seniority,如優先順位、次順位債務)以及擔保品品質與質押契約(Recovery Rate)。
- 依評等標的劃分:
- 依到期期間:
- 長期評等(Long-term Rating):針對到期期限通常在一(或三)年期以上之債務或承諾,著重企業長期基本面、產業地位與資本結構。
- 短期評等(Short-term Rating):針對一年期以內之短期流動性與貨幣市場工具(如商業本票 CP、銀行承兌匯票 BA),著重企業即時流動性、營運資金周轉與短期再融資能力。
- 依幣別屬性:
- 本幣評等(Local Currency Rating):衡量企業履行以註冊地法定貨幣計價債務之能力。
- 外幣評等(Foreign Currency Rating):衡量企業履行以外國貨幣計價債務之能力,會受該國外匯移轉與兌換管制的影響。
- 依發布時間劃分:
- 初次評等(Initial Rating):企業首次接受信評機構委託或信評機構首次對該主體發布之評等基準。
- 定期追蹤評等(Periodic / Surveillance Rating):評等公布後,信評機構依常態機制每年(或每季)定期對受評企業之財務報告及營運狀況進行審視並更新。
- 不定期/即時評等(Event-driven / Ad-hoc Rating):當企業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如併購、資本重組、重大涉訟、違約或總體突發重大衝擊)時,信評機構即時啟動複查並發布評等調整或評等觀察。
(二) 國家主權評等之三種類別
- 主權外幣評等(Sovereign Foreign Currency Rating):
- 評估一國中央政府履行其以「外幣」計價之直接與保證公債的能力與意願。
- 決定因素包括:國家外匯存底規模、國際收支狀況、外部融資需求、外債結構及匯率風險。外幣違約風險通常高於本幣,因中央政府無法透過印製本國貨幣來償還外幣債務。
- 主權本幣評等(Sovereign Local Currency Rating):
- 評估一國中央政府履行其以「本國貨幣」計價之公債的能力與意願。
- 決定因素包括:國內金融市場深度、政府財政赤字、租稅徵收能力與通膨水準。由於主權政府具有法定的「課稅權」與中央銀行之「貨幣發行權(印鈔權)」,在正常情況下,本幣評等通常等於或高於外幣評等。
- 國家上限評等(Country Ceiling / Transfer and Convertibility Assessment):
- 又稱「移轉與兌換限制評等」(T&C Assessment),評估當該國發生外匯危機或主權債務危機時,政府是否會實施資本管制、限制民間外匯兌換或禁止資金匯出,進而阻止境內優質經濟實體履行對外債務責任的風險。
- 在信評實務上,國家上限代表該國境內非主權實體(如企業、銀行)發行外幣債務評等的「天花板」,一般情況下,境內企業的外幣評等不得超越其國家上限(除極少數具有跨境母公司擔保或海外充裕外匯金流者例外)。
(三) 預告機制:觀察名單(Watch List)與展望(Outlook)之運作
信評變動往往伴隨強制性拋售(如投資級跌入高收益級所引發之跌落天使 Fallen Angels 現象),造成長期外幣債券價格暴跌。信評機構運用兩層緩衝預告機制穩定市場預期:
- 評等展望(Rating Outlook)——中長期方向導引:
- 時間跨度:通常涵蓋 1 至 2 年(約 6 至 24 個月)。
- 方向分類:正向(Positive,潛在調升)、穩定(Stable,短期不變)、負向(Negative,潛在調降)或發展中(Developing)。
- 運作機制:針對該國中期總體經濟指標、財政整合進度或政治結構性改革進行趨勢性研判。展望變動代表基本面有質變傾向(調等機率約三分之一),但尚不具即時性,使市場能在數個季度至數年內逐步重新定價,降低單次調降評等對公債市價的瞬時衝擊。
- 觀察名單(Watch List / CreditWatch)——短期重大事件示警:
- 時間跨度:通常在 90 天以內(極少超過 180 天)。
- 方向分類:正面觀察(Watch Positive)、負面觀察(Watch Negative)或審議中(Watch Developing)。
- 運作機制:當發生突發性特定事件(如突發政治政變、主權債務重組談判、突發天災或外匯存底急速見底)時啟動。此機制向市場宣告信評在短期內有極高機率(通常大於 )面臨調整,提醒投資人立即調整風險部位,促成債券價格在短期內平緩反映資訊,防止「突襲式調降評等」引發跨國金融體系流動性枯竭。
第 四 題25 分
請針對銀行與借款客戶的治理機制和社會責任,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區分控制股東、主要股東與內部人的差異。
(二)內部治理機制的健全與否,主要利用哪些財務指標做衡量?請詳述之。
(三)近年來,本國銀行已陸續將「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列入法規遵循項目,請說明推動此措施的政策涵義為何?
(四)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銀行,辦理之授信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者,應遵守哪些法規?
(五)從監督管理層面觀察,銀行的作業風險是由哪三道防線構成?請具體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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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銀行實務》經典的「銀行治理、授信法規與內部控制」綜合題,橫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與巴塞爾監理架構:
- 股東與內部人之界定:區分「控制股東」(實質影響力說,參照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關係企業概念)、「主要股東」(客觀股權門檻說,參照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第 157 條之 10% 門檻)與「內部人」(經營階層、重要股東及其關係人之身分範疇)。
- 公司治理之財務指標: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視角下,內部治理健全度如何透過獲利能力(、)、資產品質(逾期放款比率、備抵呆帳覆蓋率)、資本適足性()與市場評價(Tobin's )具體反映。
-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國際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之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架構,在監理上具備推動綠色金融、防範環境重大違規引發信用違約與聲譽風險之政策意涵。
- 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涉及銀行法第 32 條(無擔保授信之絕對禁止)、第 33 條(擔保授信條件限制與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公司法第 206 條準用第 178 條(利益衝突之表決權迴避),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3、第 14 條之 5(獨立董事反對意見列冊與審計委員會審查)。
- 作業風險三道防線(Three Lines of Defense):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確立之第一線營運管理、第二線風控法遵與第三線獨立內部稽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多子題的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掌握:
- 子題(一):採「定義基準、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三維度對照,切忌僅條列名稱而不做「差異比較」。
- 子題(二):從「獲利性、資產品質、資本適足、市場評價」四大構面舉出對應財務指標,並詳述指標高低如何鏈結至「內部治理與代理成本之抑制」。
- 子題(三):由「微觀風險管理(防止個別放款違約)」擴展至「宏觀政策引導(綠色金融、永續發展目標與國際接軌)」。
- 子題(四):以規範強度由嚴至寬層層展開:先論「行為之禁止」(無擔保),次論「程序與條件之控管」(擔保、利率、決議門檻),再論「組織法上之利益迴避與獨董/審委會監督機制」。
- 子題(五):嚴格對應監理法規之專門術語,分別點出各道防線之「主體、核心職能、獨立性關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應採分點條列法答題,標明核心關鍵字,引述精確之法條項次與專有名詞,使閱卷委員能迅速掌握論述焦點。
解題技巧
- 區分概念抓「判準」:子題(一)中,「控制股東」重在實質控制力(實質支配董事會或業務),「主要股東」重在股份數量門檻(如 10%),「內部人」重在職務身分與資訊獲取地位(董監經理人及大股東)。
- 法規引用點出「重度決議門檻」:銀行法第 33 條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除不得優於同類對象外,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此門檻是得分關鍵,切勿寫成一般決議。
- 三道防線定位明確:第一道是「做業務同時做控制(Own & Manage Risk)」;第二道是「訂規矩與監控(Oversee Risk)」;第三道是「客觀查核與獨立確信(Assure & Report to Board)」。
【答案】
(一) 控制股東、主要股東與內部人之差異
| 比較項目 | 控制股東(Controlling Shareholder) | 主要股東(Major Shareholder) | 內部人(Insider) |
|---|---|---|---|
| 定義判準 | 實質控制力標準(實質支配公司經營) | 量化持股門檻標準(依法定持股比例) | 經營身分與資訊地位標準(因職務或持股獲悉內線) |
| 涵蓋範圍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或依契約、協議、人事安排能實質控制他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股東(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參照)。不以個人為限,亦包含金字塔結構背後之最終控制者。 | 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第 157 條等規定,通常指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包含:<br>1.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br>2.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主要股東)。<br>3. 上述人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br>(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參照) |
| 主要規範目的 | 防範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掏空公司資產或侵害少數股東權益(如關係人非常規交易)。 | 防範大股東因持股集中而產生重大經營權變動,要求持股異動與設質申報。 | 防範利用內部職務或股權優勢進行內線交易、短線交易獲利(歸入權)及維持市場交易公平性。 |
(二) 衡量內部治理機制健全與否之主要財務指標
內部治理機制良窳直接影響代理成本(Agency Costs)與風險承擔行為,實務上主要透過下列四類財務指標進行衡量:
- 獲利能力與經營績效指標(反映代理成本之降低與決策效率)
- 股東權益報酬率()與資產報酬率(): 內部治理健全的銀行,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利益衝突較小、經費浪費與在職消費等代理成本受到有效遏止,資源配置更具效率,通常展現出長期且波動度較低的優質 與 。
- 資產品質與信用風險指標(反映授信審查之獨立性與弊端防杜)
- 逾期放款比率(): 衡量放款資產劣質化的程度。治理機制失靈的銀行常伴隨高比例的利益輸送、不當人情放款或關係人關係借貸,導致逾放比率顯著偏高;反之,健全的授信審議與風控治理能使逾放比維持於低水準。
- 備抵呆帳覆蓋率(): 衡量銀行承受潛在壞帳損失的防禦能力。治理嚴謹之銀行傾向保守穩健提撥,覆蓋率較高,能避免為美化短期帳面損益而低估信用風險。
- 資本適足與財務槓桿指標(反映風險承擔意願與自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