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哪些交易的事業或人員?試舉出幾個項目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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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範圍。判斷重點是:法律依事業或人員所從事的特定交易型態,將原本不是金融機構的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列有五類:
- 銀樓業。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的行為。
-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特定交易時,包括買賣不動產、管理客戶金錢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或證券帳戶、籌劃公司資金,以及法人或法律協議的設立、營運、管理或買賣事業體。
-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特定交易時,包括辦理法人籌設、安排他人擔任公司或法人職位、提供註冊或營業地址、安排他人擔任受託人,以及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 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的事業或從業人員;其適用對象及交易型態,須依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指定。
解題方法
採「先列法律分類,再舉交易例子」的方式作答。題目問的是「哪些交易的事業或人員」,因此不能只寫業者名稱,還要交代部分業者是因為從事特定交易才納入。
第 二 題20 分
依據「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項目有哪些?試舉出五種,並說明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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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第 16 條所列的信託業務項目。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以信託財產的種類分類,共有十種;題目要求「試舉出五種」,因此列出其中五種並說明內容即可。
信託的基本關係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處理。以下依法條分類作答。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指出法律依據為《信託業法》第 16 條,再從該條十項業務中選取五項;說明時交代各項的信託財產種類,以及受託人受託後負責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內容。毋須列舉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因為題目問的是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項目。
五種業務及其內容
-
金錢之信託:委託人將金錢交付信託業,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或運用,並依約定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或用於特定目的。
-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以金錢債權及其相關擔保物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可依信託目的管理債權、收取本金與利息,並處理相關擔保權利。
-
有價證券之信託:以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持有、管理或處分,並依約定處理證券所生的股利、利息或其他利益。
第 三 題25 分
銀行授信管理時,會針對授信對象徵信,其中對於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有關的信用資訊蒐集。這些資訊可以分成「內部資訊」及「外部資訊」兩大類別,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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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銀行辦理授信前,須對借款人進行徵信,以蒐集、查證並評估其信用狀況。徵信資料可依資料來源分為「內部資訊」與「外部資訊」:
- 內部資訊:銀行本身掌握,或由申貸客戶直接提供的資料。
- 外部資訊:由銀行以外的機構、交易對象或公開來源取得的資料。
徵信的目的,是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並辨識其財務及營運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徵信基本概念題,可先以「資料從哪裡來」作為分類標準,再各舉例說明。作答時,應涵蓋銀行既有往來紀錄、客戶提供的文件,以及聯徵中心、其他金融機構與公開資料等外部來源;並指出資料須查證、交叉比對,才能形成授信判斷。
內部資訊
內部資訊是銀行在自身業務往來中取得或保存的資料,也包括申貸客戶交付銀行的申請文件,常見內容如下:
- 銀行往來紀錄:存款、匯款、票據、信用卡及其他金融商品往來情形;過去借款金額、繳款紀錄、逾期或違約情形,以及授信額度使用狀況。
- 客戶提供的申貸資料:身分與基本資料、所得證明、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資料、營業及借款用途說明、擔保品文件等。
- 銀行自行查訪所得資料:與客戶面談或實地訪查所了解的經營情況、營業場所、管理能力、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
- 銀行內部評估紀錄:歷次徵信與授信審查結果、內部風險評等、額度及條件變動、貸後管理與異常紀錄。
內部資訊的優點是能呈現客戶與該銀行的實際往來;但客戶提供的資料仍須核實,不能只憑申請文件作成授信判斷。
外部資訊
第 四 題20 分
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匯款分成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試分別說明匯出匯款與匯入匯款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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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國外匯兌中,匯款依資金移動方向及匯款通知方式所作的分類。匯出匯款是匯款人透過國內銀行,將款項交付或指示支付給國外受款人;匯入匯款則是國外匯款人透過國外銀行,委由國內銀行通知並將款項交付給國內受款人。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從匯出、匯入兩個方向列出種類,並說明各種類的傳遞方式。銀行實務常見分類如下:
一、匯出匯款
- 電匯(T/T,Telegraphic Transfer):匯出銀行以 SWIFT 等電訊方式,通知國外解付銀行付款。傳送迅速,為常用方式。
- 信匯(M/T,Mail Transfer):匯出銀行以航空郵件等書面方式,寄送付款指示給國外解付銀行,所需時間較長。
第 五 題15 分
在 2008 年全球金融風暴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11 年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我國自 2013 年起亦施行之,因應此協定之規範對於銀行法定資本有提高的要求。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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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Basel III 如何提高銀行資本的品質、數量及損失吸收能力,以及我國將相關要求納入銀行資本適足規範的方式。答題應先說明資本比率的計算基礎,再列出各級資本的最低比率與緩衝資本要求。
資本適足比率以風險性資產總額為分母:
資本分為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CET1)、第一類資本(Tier 1)及總資本(第一類資本加第二類資本)。Basel III 強調銀行須以較高品質、可及時吸收損失的資本支應風險性資產,並增設資本緩衝,以提高銀行承受金融危機與景氣下行的能力。
解題方法
採「資本品質、最低比率、緩衝資本、我國規範」的順序作答。題目問的是法定資本要求提高,因此須同時交代最低資本比率與緩衝資本;只列總資本適足率並不足以完整回答。
一、提高資本品質與最低比率
Basel III 將資本要求拆分為不同層級,主要最低比率如下:
| 資本類別 | Basel III 最低比率 |
|---|---|
|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 | 4.5% |
| 第一類資本 | 6% |
| 總資本適足率 | 8% |
其中,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品質最高,主要由普通股及保留盈餘等構成;第一類資本包含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及其他合格第一類資本;總資本則再加計合格第二類資本。
二、增設資本保留緩衝
Basel III 另要求銀行持有相當於風險性資產 2.5% 的資本保留緩衝,且須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此緩衝用於吸收壓力時的損失;低於緩衝要求時,銀行的股利、庫藏股及裁量性獎酬等資本分配將受到限制,以促使銀行保留資本。
最低比率加上資本保留緩衝後,達到完整實施水準時的比率為:
| 資本類別 | 最低比率 | 加計 2.5% 緩衝後 |
|---|---|---|
|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 | 4.5% | 7% |
| 第一類資本 | 6% | 8.5% |
| 總資本 | 8% |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