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 財稅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甲為經營貨物進出口買賣公司,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其營業收入、進貨成本與營業費用,各自為若干元。其中,列報為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部分,因所列舉開立發票遭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係屬於向非實際進貨對象之虛設行號乙所購進發票,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據此乃將上開發票上所列金額全數予以剔除,重新計算甲之營利事業應稅所得額而為課稅。
甲主張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系爭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全額予以剔除,實不合理,係違反企業受憲法保障生存權。上開主張是否有理?又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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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問題:公司能否主張生存權保障,以及稽徵機關能否因發票不實,就把申報的成本、費用全數剔除後直接課稅。
所得稅計算須區分兩種淨值原則:
- 主觀淨值原則:個人維持本人及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的支出,原則上不應課稅,與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有關。
- 客觀淨值原則: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成本、費用,應自收入中減除,只就純益課稅。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營業自由,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重要體現即為此原則。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額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計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在課稅事實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成本過鉅等情形下,得依法推計課稅;推計時須斟酌相關重要事項,採客觀且適切的方法。同法第11條第1項並要求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對納稅者有利與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提示足以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涵攝
一、甲公司主張生存權,並無理由
甲是公司,並非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生活需求的自然人。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稅法上的主觀淨值原則,主要處理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不應列入課稅所得的問題,不能直接作為公司主張成本、費用應予減除的依據。
不過,這不表示公司所列成本、費用可以不經查明就一律剔除。甲若要爭執成本費用全額剔除,適當的法律論據是財產權、營業自由與客觀淨值原則,而非生存權。
二、發票不實,不等於實際成本費用必然為零
第 二 題30 分
甲申報民國 107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其植牙費用列報醫藥費用作為列舉扣除額,計算淨額繳納所得稅。嗣後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該植牙費用予以剔除並命為補稅之處分,惟並未說明剔除之理由。
甲認為該補稅處分未記明理由已構成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之主張有理由,則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中說明剔除之理由者,是否發生補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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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理由記載義務,以及稅捐處分未記明理由時,能否在後續救濟程序補正。
依民國 110 年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所列情形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同條第 6 項則規定,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法。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要求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第 97 條則列出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雖可能符合其中一種例外,但個案中稽徵機關剔除特定納稅者申報的植牙費用,並據以補稅,並非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件補稅處分是否有記明理由義務,以及有無例外;再判斷復查決定說明理由,是否仍在法定補正期間內。
甲申報植牙費用作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稽徵機關將該費用剔除並命補稅,會影響甲的稅捐負擔。甲無從單憑補稅結果得知剔除的事實與法律理由,因此稽徵機關應說明剔除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 三 題35 分
在所得稅法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下,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法定條件下得適用跨年度之盈虧互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27 號解釋,上開規定之性質係屬「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惠規範,請依稅法基本原則據以分析其見解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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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評析司法院釋字第 427 號將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的跨年度盈虧互抵,定性為「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惠,是否符合稅法基本原則。
所得稅法採年度課稅原則,以一定課稅年度為所得計算期間。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營利事業所得額原則上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計算;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並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容許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將稽徵機關核定的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條件包括: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這項制度的功能及其與量能課稅、客觀淨所得原則的關係:
- 確認年度課稅的限制:年度課稅是所得計算的期間切分方式,企業的營業活動卻可能跨越數年。若某年度有大額虧損、另年度有盈餘而完全分別計稅,課稅結果可能無法反映企業跨期的實際淨所得。
- 判斷虧損扣除的性質:盈虧互抵使虧損年度與盈餘年度得在法定範圍內合併觀察,較能反映企業實際負擔能力。此一功能與客觀淨所得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相符。
- 評估申報條件的功能:完備帳簿、查核簽證或藍色申報、如期申報,能協助確認虧損真實並利於稽徵。這些條件有鼓勵誠實申報的效果,但不必然表示盈虧互抵本身就是國家提供的租稅恩惠。
釋字第 427 號的見解與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