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男)
試題代碼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30 分

警察甲認為因為販賣海洛因在逃亡中的乙在丙的住宅,因此上門按鈴。丙開門回應,甲出示服務證件說明身分,並且表示要看乙是否在丙的屋裡。丙讓甲進入丙的住宅,甲進入丙的住宅,不過,並沒有發現乙。

請問,根據刑法,甲的行為刑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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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區分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並判斷住居人同意警察進入,是否足以排除「無故」或使搜索取得合法依據。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兩條在本題所涉要件上,後續無重要修正。

刑法第 306 條處罰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第 307 條則處罰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住宅的安寧與住居人對出入的決定權,分別是兩罪判斷的重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原則上應有搜索票;同法第 131 條規定例外的無票搜索,第 131 條之 1 則規定受搜索人同意搜索的要件。警察僅因認為逃犯可能在住宅內,不當然取得進入或搜索的權限。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進入住宅」與「在住宅內搜尋」:

  1. 甲進入丙的住宅,先檢視有無刑法第 306 條的侵入行為,以及丙的同意是否使進入具有正當理由。
  2. 甲表示要查看乙是否在屋內,實質上是在住宅內搜尋乙,再檢視該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欠缺法定依據,可能成立刑法第 307 條。
  3. 最後判斷甲是否具備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利用警察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

題目明示甲已向丙表明身分與進入目的,丙讓甲進屋;並未交代甲出示搜索票、符合無票搜索情形,或丙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完成有效同意搜索程序。對「同意進入」與「同意搜索」應分別評價。

個別罪責分析

一、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甲進入丙住宅,客觀上已有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不過,第 306 條所稱「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住居人同意甲進入,且甲已說明身分及來意,依題目所載,甲進入丙住宅有丙的同意作為依據。因此,甲不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

須注意,丙同意甲「進屋」,並不必然等於丙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有效同意甲「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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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甲在自己住宅所在的大樓樓層樓梯間擺放紙箱,其他的住戶與清潔人員可以側身通過。清潔人員乙在進行打掃工作時認為前述紙箱是住戶不要的,而把紙箱取走並且帶到慈善團體設立的回收場無償回收。

請問,根據刑法,甲、乙的行為刑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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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判斷紙箱是否仍屬「他人持有之物」,以及乙取走紙箱時是否具有竊盜罪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竊盜罪須有他人對物的持有,行為人破壞原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刑法第 337 條則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的行為。物品仍在他人持有之下,就不屬於本條所稱的「離本人持有之物」。

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要求行為足以妨害公眾往來。是否成立須看場所性質及實際妨害程度,不能只因物品放在樓梯間,就直接認定犯罪。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放置紙箱後,是否已經拋棄紙箱,或是否仍保有對紙箱的持有;再依紙箱的持有狀態,判斷乙取走行為應檢驗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最後,分別檢視甲放置紙箱是否妨害公眾往來,以及乙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甲的刑責

甲將紙箱放在自己住宅所在大樓的樓層樓梯間,雖然位置不在住宅內,但題目沒有指出甲已丟棄紙箱或放棄對它的支配。紙箱仍放在甲住處所在樓層,其他住戶及清潔人員也只需側身即可通過,應認甲仍對紙箱保有持有。

甲的行為不成立竊佔罪。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的竊佔罪,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佔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本題紙箱是動產,甲也沒有竊佔他人不動產。

甲將紙箱放在樓梯間,題目並未顯示該處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也未顯示紙箱已妨害公眾往來。其他住戶與清潔人員仍可側身通過,因此依題目所示事實,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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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程序,檢察官是程序的主導者。」

請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分析並且說明,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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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程序由誰主導,並須區分「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的程序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以及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因此,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程序由少年法院主導,實際調查工作主要由少年調查官執行;檢察官不是該程序的主導者。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談的是「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程序」,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確認事件移送法院後的程序分工:

  1. 少年法院受理移送、報告或請求後,啟動調查程序。
  2. 少年調查官負責調查少年及其生活、家庭與社會環境等情況,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3. 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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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甲(15 歲)因為普通竊盜罪遭警察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法官乙根據少年調查官丙的調查報告,認為甲有實行普通竊盜罪並且據此作成保護處分措施的裁定。

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乙的作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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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能否單獨作為認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證據,並據此裁定保護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所稱少年,是年滿 12 歲、未滿 18 歲之人。甲為 15 歲,屬少年;普通竊盜屬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原則上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民國 108 年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明定,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少年法院仍須依審理所得的其他證據,判斷少年是否確有該行為,不能只憑調查報告認定犯罪事實。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三件事:

  1. 甲是否為少年? 甲 15 歲,符合少年年齡定義。

  2. 普通竊盜是否須移送檢察官?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少年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等法定情形,少年法院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普通竊盜罪並非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本題也沒有其他應移送的事由,因此不能僅因甲犯普通竊盜,就認為少年法院不得作成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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