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類科 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類科
試題代碼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25 分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

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哪些獨特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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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政策差異。少年雖有犯罪能力,仍因身心未成熟、人格尚在發展、易受環境影響,而需要以促進健全成長為中心的制度與處遇。

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本法旨在「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第 1 條之 1 則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依本法處理,未規定者僅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這些規定反映少年司法具有不同於成人刑事司法的政策目的。

解題方法

作答可從「少年為何需要特別處遇」出發,再說明政策如何反映在制度與處分上。核心不是否定少年應對行為負責,而是考量其發展特性,透過教育、輔導及環境調整,降低再犯並促進復歸。

題目問的是刑事政策的「獨特性質」,因此宜兼述其政策目標、司法程序、處遇內容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規則,而非只列舉保護處分。

少年犯刑事政策的獨特性質

一、以教育、保護及健全成長為中心

少年司法的重點在教育矯治與保護,透過適合個別少年的處遇協助其改過、成長及復歸社會。少年犯罪行為仍須依法處理,但處遇目的不以應報或一般威嚇為唯一核心,而著重使少年理解行為責任、修復與他人及社會的關係,並獲得重新發展的機會。

因此,少年司法常以「宜教不宜罰」概括其精神;這不表示少年犯一律免責,而是說明制度優先採取教育及保護取向。

二、以個別化處遇取代單以犯罪行為衡量

少年法院處理事件時,除調查犯罪事實,也須掌握少年的品行、性格、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狀況、交友及成長環境等資料。少年調查官的調查,目的在協助法院了解少年及其生活處境,據以選擇適切處遇。

同樣的犯罪行為,因少年的年齡、成熟程度、家庭支持、再犯風險及教育需求不同,處遇亦可能不同。政策上以少年個別發展需要為重要判斷基礎,而非僅依罪名或行為輕重作機械式處罰。

三、重視環境調整及社區處遇

少年偏差行為常與家庭、學校、同儕及生活環境交互影響。少年司法因此不只處理行為人,也重視調整其成長環境、補足支持資源。處遇上宜儘量結合家庭、學校、社區及相關專業機構,並以能維持少年正常生活、就學及社會連結的方式,協助其改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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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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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的補充適用原則,以及「準用」與「適用」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原則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本法沒有規定時,才在「與少年事件性質不相違反」的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這表示其他法律是補充規範,不能不加區別地整體搬用。

「適用」通常是直接依該法律規定處理;「準用」則是將其他法律的規定,經必要的調整後用於少年事件。準用時仍須檢視該規定是否符合少年事件的特殊性與本法目的。

解題方法:先說明少年事件的特殊性,再說明準用的限度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為立法目的。少年事件處理因此有別於一般成人刑事程序,須兼顧少年的身心發展、教育輔導及程序保障。

若採「一體適用」,在本法未規定時便可能直接套用其他法律的完整規則,忽略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其他司法程序的差異,造成規範不合少年事件性質,甚至妨礙本法目的。立法者因此以「準用」取代原先「適用」的文字,讓法院在補充適用其他法律時,得依少年事件的性質作必要調整。

但「準用」不是任意挑選規則。仍須依序判斷:

  1.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該事項是否已有規定;已有規定者,優先依本法處理。
  2. 本法未規定時,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否適合補充該事項。
  3. 準用該規定後,是否與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的性質及本法目的相符;不相符的部分不得準用。

可準用其他法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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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案塗銷紀錄等訴求。

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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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制度:少年事件資料如何處理,才能避免少年因過去受處遇而遭持續標籤,並兼顧少年復歸社會與社會安全。

少年前案資料包括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相關紀錄及資料。所謂「塗銷」,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是以刪除、遮掩、封存、去連結等方式,使一般人無法識別少年身分;不必然等於把所有檔案實體銷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113年法制及立法意旨

依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少年在法定情形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並應通知保存資料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當時主要規範包括:

  • 少年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
  • 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赦免三年後。
  • 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
  • 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等裁判確定等法定情形。

前案紀錄與資料,非為少年本人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機關不得提供;無正當理由提供者,另有處罰規定。

此制度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少年隱私與人格發展,避免少年因曾涉少年事件而遭受不當標籤,進而妨礙就學、就業及人際關係,降低復歸社會的機會。少年司法採取教育、保護及促進健全自我成長的取向,前案資料若長期被外界掌握,可能使少年被固定為「問題少年」,不利於其自新。

因此,塗銷制度不是否認過去事件,也不是免除少年應負的法律責任;它是在法定條件成就後,限制前案資料的辨識與提供,使少年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解題方法:區分制度目的與社會爭議

作答時可分兩層:

  1. 先寫制度理由:隱私保障、去標籤化、健全人格發展及順利復歸社會。
  2. 再寫修法回應:重大少年犯罪引發被害人家屬及社會對自動塗銷、公共安全與被害人權益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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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的方式,致使店員無法抗拒,而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

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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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涉犯刑罰法律時,少年法院的先議權與程序分流,以及刑事責任年齡對後續程序的影響。解題要分別檢視甲、乙的犯罪年齡,不能只因兩人共同犯案,就對二人採取相同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有效法規為準。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調查後,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犯罪情節重大,並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以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裁定移送。前述移送規定不適用於犯罪時未滿14歲的少年。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為性質,再分別套用兩人的年齡:

  1. 甲、乙共同持西瓜刀、鋁棒至超商,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使店員不能抗拒,再取走收銀機內現金,屬於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涉及刑法第328條強盜罪。題目描述可依強盜罪處理。
  2. 強盜罪的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的應移送類型。
  3. 但第27條的移送規定設有年齡限制:須以少年犯罪時已滿14歲為前提。因此,甲、乙須分別判斷,不能只看所涉罪名。

分別處理甲、乙

少年甲:15歲

甲犯罪時已滿14歲,屬於少年,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盜罪。少年法院應先進行調查,確認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狀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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