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三等 家事調查官類科 調查與訪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司法特考・三等・家事調查官類科
試題代碼 調查與訪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臺灣的離婚率趨勢居高不下,如何為未成年子女決定離婚後適合行使監護權之家長成為挑戰。

依據民法的規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需要蒐集哪些方面的資料,作為法院裁決的參考要素?即便如此,又有哪些評估原則可以作為法院裁決的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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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所稱「監護權」,法律上主要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務上也常稱「親權」。法院酌定由父或母單獨、共同行使親權,或酌定主要照顧安排時,核心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不是父母何方較有經濟優勢,也不是對父母過去婚姻責任的懲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055 條規定,父母離婚而未能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民法第 1055 條之 1進一步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法定事項。該條列舉的七項因素,是重要參考架構,但不是封閉清單,也不是逐項計分後決定親權歸屬。

解題方法:先列資料,再說明如何評估

本題有兩個層次:第一,法院需要蒐集哪些資料;第二,如何運用資料作成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作答時可先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的七款因素整理資料,再補充調查方式及裁量原則。

一、子女本身的狀況與需求

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第 1 款、第 2 款,應蒐集: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身心健康及特殊照顧需求。
  • 子女的生活、就學、學習與社交狀況,以及其人格發展需要。
  • 子女對親權或照顧安排的意願與理由,以及其表達意見的理解能力、成熟程度、受父母影響的情形。

子女的意見是重要資料,但不能單憑子女說「想跟誰」就決定結果;法院仍應評估其意願是否穩定、自主,以及是否符合其安全與發展需求。

二、父母的照顧能力與生活條件

依同條第 3 款、第 4 款,應蒐集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也要評估:

  • 過去由誰實際照顧子女,照顧時間、內容及穩定程度如何。
  • 父母是否具有照顧子女所需的時間、能力、耐心與支持系統。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態度、親職能力及對子女需求的理解。
  • 父母的住居、工作時間、經濟資源及可提供的生活安排。

經濟能力屬於應審酌因素之一,但不能把「收入較高」直接等同於「較適任」。仍須綜合實際照顧能力、生活穩定性及子女需求判斷。

三、親子及共同生活者的關係

依同條第 5 款,應了解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互動及依附關係,也要評估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者,例如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照顧者的關係,以及現有家庭支持對子女生活的影響。

四、父母合作與是否妨礙另一方親職

依同條第 6 款,應查明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無正當理由阻礙會面交往、隱匿子女、拒絕提供必要資訊,或以不當方式影響子女對他方的態度。

這一款常被稱為友善父母原則或善意父母原則的法律依據之一。重點在於判斷父母是否能尊重子女與另一方的關係,而不是要求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與另一方接觸;如有暴力、虐待或其他安全疑慮,法院仍須優先處理子女安全。

五、族群文化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依同條第 7 款,法院應注意子女及父母所屬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與價值觀;另可依個案需要調查其他與子女利益相關的事實,例如家庭暴力、虐待、疏忽照顧、物質濫用、家庭成員健康或子女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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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兒少保護的領域裡,調查評估工作人員經常面對兩項重要的資料蒐集歷程:一是安全評估(safety assessment),一是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請問這兩種評估歷程發生的時間、評估目的及內容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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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少保護評估中的兩個不同時間尺度:安全評估看兒少此刻是否安全;風險評估看兒少未來再受虐或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兩者都需要蒐集兒少、照顧者、家庭互動及支持系統等資料,但要回答的問題不同,因此評估時點、關注內容及後續決策也不同。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抓住「現在」與「未來」的差別,再依序比較:

  1. 何時評估:通報調查初期,或調查後的服務處遇階段。
  2. 評估目的:判斷是否有立即危險,或估計未來再受虐的程度。
  3. 評估內容與決策:目前的危險狀況與安全安排,或再受虐相關因素及服務處遇規劃。

題目詢問的是評估歷程的實務差異,重點在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的概念,不是要求逐條列舉法條。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安全評估與風險評估的差異

比較項目安全評估(safety assessment)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評估時間通報受理後的調查評估初期進行,並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視情況重新檢視。通常於初步調查評估後、評估是否進入家庭處遇及服務規劃時進行;服務期間也可依需要再評估。
時間焦點當下及近期:兒少目前是否面臨立即或迫切的傷害危險。未來一段期間:兒少未來再次遭受虐待、疏忽或其他傷害的可能性。
主要目的判斷兒少是否能在目前照顧環境中安全生活,是否需要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據以訂定安全計畫或評估家外安置。判斷再受虐風險的高低,協助決定案件服務強度、處遇方式、追蹤頻率及家庭支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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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蒐集家庭資料時,家庭訪視往往是一個最為直接的資料取得方法。但實地訪視經常遇到一些情況,需要特別面對和因應。請根據以下兩個情況說明你的因應之道:

⑴當家庭訪視時,受訪家庭正好有非預期的鄰居或親友前來拜訪,有可能可以提供有關訪視目的第三者的觀察資料,也有可能干擾家庭訪視的聚焦,你將如何因應?

⑵實地訪視時,有可能會遭遇一些人身安全的情境,請針對各個可能引發人身安全的情境,提出你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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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家庭訪視是蒐集家庭生活、居住環境、家庭互動與支持系統資料的方法,通常結合訪談與觀察。訪視者既要維持調查目的與資料品質,也要尊重家庭成員及第三人的隱私、避免誘導或偏頗,並以自身及在場者的安全為優先。

本題重點分為兩部分:一是如何處理未預期到訪的鄰居或親友,二是如何在訪視前、中、後辨識並因應人身安全風險。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作答應呈現專業判斷、保密界線與具體安全措施。

解題方法

可依「目的、界線、風險、處置、紀錄」五個步驟作答:

  1. 目的:判斷第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與調查事項相關。
  2. 界線:說明訪視目的與保密原則,不在第三人面前揭露不必要的家庭或案件資訊。
  3. 風險:觀察第三人的出現是否使當事人受壓迫、受監控或感到不安全;同時評估現場是否有暴力、威脅或其他危險。
  4. 處置:視資料價值與現場狀況,安排簡短詢問、另約訪談、請第三人離開,或停止訪視並撤離。
  5. 紀錄:記下第三人身分、到訪情形、資料來源、當事人反應、風險判斷與處置經過,並區分親自觀察、第三人陳述及訪視者的評估。

(一)非預期鄰居或親友到訪的因應

1. 先維持訪視秩序與保密

訪視者不宜立即在第三人面前談論案件內容,也不應假設受訪家庭同意第三人參與。可以先禮貌說明目前正在進行訪談,詢問受訪者是否希望第三人留下,並確認受訪者能否自在表達。

若受訪者表示不便,應請第三人另行離開或改約時間;若受訪者願意讓其參與,仍須確認參與範圍,避免談及與第三人無關的隱私資料。涉及未成年人或家庭暴力等敏感事項時,尤其要留意第三人在場是否造成壓力或影響陳述。

2. 評估第三人資料的相關性與可靠性

鄰居或親友可能觀察到家庭日常互動、照顧情形、出入狀況或支持資源,但其陳述仍須評估:

  • 資料與調查目的的關聯性:是否能補充本次調查事項,而非僅提供傳聞或評價。
  • 資料來源與觀察基礎:是親身觀察、當事人轉述,還是推測;觀察的時間、頻率與情境為何。
  • 可能的利害關係與偏見:與家庭成員的親疏、衝突或利益關係,是否影響其陳述。
  • 當事人的反應與安全:當事人是否能自由表示意見,有無畏懼、被監控或遭報復的疑慮。

即使第三人提供了有用資料,也應標明資料來源,並與其他訪談或觀察資料交叉核對,不宜直接視為客觀事實。

3. 視情況選擇處理方式

  • 有相關資料、受訪者同意且現場適宜:可進行簡短、聚焦的詢問,先說明身分、目的及保密界線;必要時再另約單獨訪談。
  • 第三人干擾焦點或談話敏感:先完成原定訪視,另行安排第三人訪談;或請第三人離開後再繼續。
  • 受訪者不願第三人在場:尊重其意願,不在其面前追問第三人,也不透露受訪內容。
  • 第三人情緒激動、威脅或造成安全疑慮:停止訪談,避免爭辯或單獨對峙,並依安全計畫離開及通報。

(二)可能引發人身安全的情境及因應

1. 訪視前已知的高風險個案或場所

例如曾有暴力、威脅、跟蹤、持有武器、酒藥癮或嚴重情緒不穩等紀錄,或訪視地點治安、交通及聯外條件不佳。

因應方式:

  • 訪視前蒐集必要背景資料,評估案家成員、場所及訪視時段的風險。
  • 對高風險訪視,依機關規定安排同仁陪同、主管知悉或與警政等單位協調。
  • 預先告知同仁訪視地址、行程與預計結束時間,約定聯繫及逾時未回報的處理方式。
  • 避免夜間或不熟悉且難以撤離的地點;必要時改在機關、法院或其他適當場所會談。

2. 前往與離開訪視地點的交通風險

可能包括交通事故、迷路、在偏僻處遭尾隨,或車輛被堵住而無法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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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家事調查官在進行一些處置決策時,經常面臨「倫理兩難」(ethical dilemmas)的困境。以下有 3 個案例,請先回答你的倫理抉擇為何(是或否),再說明所依據的倫理判斷原則及採用此一原則的理由。

⑴小苑是一個 13 歲的國中生,三年前父親不告離家後就與母親相依為命。上個月初母親突然因病過世,小苑自此就獨自生活了三個月,直到學校導師發現而通報兒童保護體系前往訪視。經調查,小苑未成年,應該安置照顧,但小苑表示不接受安置,若安置,將會逃跑。是否贊成朝向強制安置的處置決策?所依據的決策原則及理由為何?

⑵小沁是一個國中少女,有一天告訴你有關她的哥哥性侵害她多年,但因父母警告家醜不可外揚,故要求你答應保密,不要洩漏給他人知道。是否會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依據的決策原則及理由為何?

⑶李老先生今年 66 歲,以拾荒為生,一直獨居,未見親人來往。在一個寒冬的晚上,突然中風昏倒,經路人送往醫院就醫,但已經半身癱瘓無法行動。根據醫院的建議,李老先生必須送往養護機構進行長期照顧,但李老先生堅持返家自行照顧。是否會予以安置?所依據的決策原則及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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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事調查官面對倫理兩難時,如何在當事人的自主與保密、兒少及他人的安全、保護責任間作判斷。作答重點不是只表態「安置」或「通報」,而是說明:當事人的意願及能力如何評估、危害是否重大且迫切、法律是否課予通報或保護義務,以及介入是否合乎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三案可依下列倫理原則分析:

  • 最佳利益與保護原則:未成年人因年齡及依賴關係,通常需要由成人及機關積極保護;其表達的意願仍應被聽取,但不能單獨決定是否介入。
  • 保密例外與法定通報義務:保密是助人關係的重要原則,但涉及疑似性侵害等法定通報事項時,保密不能凌駕法律義務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 自主與最小限制原則:具決策能力的成年人有權作出他人認為不理想的生活選擇。介入其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且應以必要、合比例的方式進行。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案先辨認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再確認其所處風險及表意能力,最後核對法律有無明確的安置或通報依據。

兒少案著重父母照顧是否缺位、未成年人是否面臨安全風險,以及安置是否符合最佳利益;性侵案著重執行職務者是否知悉疑似犯罪,以及法律所定的通報義務;老人案則須區分「有照顧需求」與「符合法定保護安置要件」,並尊重具有決策能力者的自主。

(一)小苑:是否贊成朝向強制安置?

倫理抉擇:是,贊成朝向安置;但應先以支持、協商及較少限制的方式進行,並持續評估其安全與意願。

小苑13歲,母親過世、父親長期離家,已獨自生活一段時間,缺乏適當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兒少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採取其他處置;必要時得緊急安置。是否採取何種措施,應依兒少最佳利益及多元評估決定。

倫理上應以最佳利益與保護原則為主。小苑表示拒絕安置、可能逃跑,是重要的意願及風險資訊,應了解她拒絕的原因,並評估安置環境、照顧安排、熟悉關係及逃跑風險;但她尚未成年,且目前無適當照顧者,不能僅因她反對,就讓她繼續處於無照顧狀態。安置計畫應盡量讓她參與,並考慮親屬、寄養或其他合適安排,降低安置對其生活的衝擊。

此處的「贊成強制安置」應理解為:若依法評估確有必要,支持朝安置方向處理;不是忽略兒少意見,也不是不經評估立即採取最嚴厲措施。

(二)小沁:是否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倫理抉擇:是,應通報;並向小沁說明通報的法律義務及後續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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