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15 分

依據會計法,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有哪些?結帳前之整理記錄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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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64條及第65條:先判斷機關或基金何時必須結帳或結算,再說明結帳前須辦理的整理紀錄,以及所屬分會計報告尚未到達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成兩部分作答:

  1. 第64條:結帳或結算的四種時點。
  2. 第65條:結帳前整理紀錄的內容與程序。

這樣可以涵蓋一般會計事項、公營事業特有的整理事項,以及分會計報告延遲時的例外規定。

一、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

依《會計法》第64條,各機關或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1. 會計年度終了時。
  2. 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於每次結算時。
  3. 發生非常事件者,除前二種情形外,於事件終了時。
  4. 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第一款是年度性結帳;第二款是基於管理需要所作的定期結算;第三款著眼於非常事件結束時的財務整理;第四款則因機關或基金即將終止而須結帳或結算。

二、結帳前整理紀錄的規定

(一)一般整理事項

依《會計法》第65條,各種分類帳簿中,凡屬下列事項而帳簿尚未登記者,均應於結帳前先行整理紀錄:

  • 預收、預付
  • 到期未收、到期未付
  • 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的事項

整理的重點是依權責發生情形補登應屬本期的紀錄,使帳簿反映已發生的權利義務,不因現金尚未收付或尚未完成登帳而遺漏。

(二)公營事業的額外整理事項

公營事業除辦理上述一般整理紀錄外,還須就下列事項整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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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據決算法,政府決算由哪些機關審核?審核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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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第三章「決算之審核」的機關分工與程序。依命題當年法規,中央政府決算由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審核報告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後,再送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地方政府決算依《決算法》第 31 條另以法律規定;另有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因此,題目若泛稱「政府決算」,作答時宜區分中央與地方,避免把審核、審議及公告機關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相關條文在命題年度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機關分工與審核程序

可按「審計機關審核 → 立法院審議 → 監察院移送公告」掌握中央政府總決算流程,並補上決算送達審計機關前的編造及修正程序。

  1. 編送與彙編:各機關決算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主管機關查核彙編,如發現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並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呈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2. 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注意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預算數超過或剩餘、計畫執行情形及效能等;審核總決算時,另注意歲入歲出與預算是否相符、是否平衡,以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能力與國家施政方針等。
  3. 修正與審定:審計機關如主張修正,應通知原編造機關限期答辯;逾期未答辯,視為同意修正。決算審定後,通知原編造機關,並副知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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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試問被審核機關接到以上通知,有關聲復、覆議之程序為何?有關再審查之規定為何?如再審查結果變更原決定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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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3條至第28條,重點是區分「聲復」、「聲請覆議」與「再審查」:

  • 聲復:被審核機關對審核通知提出說明或異議,由審計機關決定。
  • 聲請覆議:機關不服審計機關對聲復所作的決定,於法定期間內請求重新審議。
  • 再審查:審計機關對已審查完竣的案件,因法定事由於期限內重新審查;它與機關聲請覆議的救濟程序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現行內容未見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程序發生順序整理通知後的救濟流程,再補充審計機關職權再審查的事由、期限與法律效果。另須注意決算案件另有特別規定,不能一概套用一般案件的聲復、覆議程序。

聲復與覆議程序

  1. 收到審核通知後聲復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除決算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逾期時,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審計法》第23條)

  2. 不服聲復決定時聲請覆議 各機關不服前述審計決定,除決算審定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 30日內聲請覆議;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 以一次為限。(《審計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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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

①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情事,行政院應提出特別預算。

②有重大災變之情事,總統得提出特別預算。

③有依法律新設機關之情形,行政院應提出追加預算。

④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⑤有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情事,行政院應提出特別預算。

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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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9條與第83條,重點是分辨「追加預算」和「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以及條文使用的是「得」還是「應」。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預算法》第79條則規定,各機關遇有法定情形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其中包括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敘述與法條,特別核對三件事:適用的是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由誰提出,以及法條規定「得」或「應」。第83條列舉的特別預算事由雖包含①、④、⑤所述事項,但行政院是「得」提出,而非「應」提出;只有④正確表達了法定事由與「得」提出的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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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監察委員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其訴訟行為包括下列哪些類別:

①民事訴訟 ②行政訴訟 ③刑事訴訟

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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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所定「預算事件之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一是預算事件是否涉及機關或附屬單位的訴訟;二是訴訟屬於哪一種程序。條文賦予監察委員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的權限,但不包含代替檢察官行使刑事追訴權。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三類訴訟:

  • 民事訴訟:預算事件可能涉及機關的民事權利義務,得由監察委員依第 95 條所定權限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 行政訴訟:預算事件也可能涉及機關與其他行政主體或人民間的行政法律關係,因此亦屬本條所稱訴訟範圍。
  • 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偵查及公訴,依法由檢察官負責。監察委員發現預算事件涉及犯罪嫌疑時,可依法移送或告發,但不能以機關訴訟代表的身分行使刑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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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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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案審議重點、總預算案審議時的列席人員、特種基金預算審議內容,以及總預算案議決與公布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0 條及第 51 條的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核對總預算案審議時「法定列席人員」:條文列出三位官員,選項 B 多列了審計長,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選項所列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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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之下列敘述:

①兩者皆屬對歲出預算執行之通案作為。

②裁減經費需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總統以令裁減之。

③預算節減則由行政院協商主管機關後核定。

④裁減經費後不能動支,但預算節減後仍得專案申請行政院核准動支。

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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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裁減經費」與「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的不同規範。兩者都可能影響歲出預算的執行,但適用情形、核定程序及後續能否動支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69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發現機關未按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的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有實際需要時,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措施的觸發原因與程序:

  1. 裁減經費:以國家發生特殊事故為前提,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
  2. 預算節減暫列為準備:由中央主計機關審核發現節減必要,協商主管機關後呈報行政院核定;暫列為準備的經費,有實際需要時仍可專案核准動支。

因此,②與④符合條文;①與③不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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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依時序劃分之預算類別,何者係屬預算法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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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預算編製與審議時序劃分的預算類別」,並測驗司法院得獨立編列的是哪一種預算文件。

依民國 109 年《預算法》第 93 條,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司法院得獨立編列的是 概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再對照《預算法》第 93 條所稱的「司法概算」。預算編製流程中,概算屬於前期編製資料;其後才形成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成為法定預算,執行階段則依核定內容編製分配預算。題目詢問的是哪一類可由司法院獨立編列,法條直接指向「概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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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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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預算執行規範,重點包括預算運用的查核、第二預備金動支、年度終了經費處理,以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的繳庫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相關規定即可。前三項分別對應第 68 條、第 70 條及第 72 條;D 選項則以「超過預算,須先補編下年度預算才能解庫」作為判斷關鍵。法條規定超過預算的應行繳庫數須「一律解庫」,並沒有先補編下年度預算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正確。《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的運用狀況,並得要求相關人員提供報告。題目對法條內容的描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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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預算科目:

①用途別科目 ②來源別科目 ③政事別科目 ④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何者係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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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7 條,重點是辨別各預算科目名稱及分類由誰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因此,中央主計機關定的是歲出科目中的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用途別;歲入來源別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科目性質區分歲入與歲出:

  • ②來源別科目:屬歲入,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 ①用途別、③政事別、④計畫或業務別:均屬歲出,由中央主計機關定其名稱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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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立法院決議之敘述:

①除法律所不許者外,對預算案附加條件者,從其所定。

②除法律所不許者外,對法定預算附加期限者,從其所定。

③對預算案所為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④對法定預算所為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辦理。

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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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2 條,重點在分辨「預算案」與「法定預算」,以及「附加條件或期限」與「附帶決議」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52 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逐句比對:

  1. 附加條件或期限的規定,適用對象是「法定預算」,並受「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的限制。
  2. 附帶決議的規定,適用對象是「預算案」,機關單位應「參照法令辦理」。

依此判斷,②、③正確;①將「法定預算」誤寫成「預算案」,④則將「預算案」誤寫成「法定預算」,且未完整寫出「參照法令辦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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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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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5條及第86條,重點是營業基金的盈餘分配順序、虧損填補順序,以及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85條,營業基金的盈餘分配順序為:填補歷年虧損、提列公積、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事項、未分配盈餘。虧損填補順序則為:撥用未分配盈餘、撥用公積、折減資本、出資填補。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 A、B 所列的順序是否符合《預算法》第85條,再以第86條核對選項 C、D 關於總預算編列範圍的敘述。A 將虧損填補最後兩項的先後次序顛倒,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85條,虧損填補順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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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政府會計制度設計原則與核定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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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8 條關於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程序,重點是區分「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與「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者、核定機關,以及制度釋例的核定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各機關的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各種會計制度的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該會計制度的頒行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層級的制度,再逐一核對設計者與核定程序:

  • 彰化縣政府的總會計制度,屬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應由彰化縣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
  • 彰化縣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屬各機關會計制度,應由各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彰化縣政府主計機關核定。
  • 釋例與一致處理規定,則由制度的頒行機關核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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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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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會計報告的靜態與動態分類、報告表的編造基礎、差額解釋表的責任人,以及各類會計報告的編送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第 22、23、25、31、32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兩組容易混淆的區分:公債報告表屬靜態或動態,以及報告應按機關別或基金別編造。編送期限則直接核對法定日數。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22 條將會計報告分為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的財務變動經過情形。依同法第 23 條,公債現額表屬靜態報告;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則屬動態報告。因此本選項將公債發行及還本付息表誤列為靜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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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之會計:

①臺東縣關山鎮 ②臺中市和平區 ③高雄市六龜區 ④花蓮縣壽豐鄉

何者須各為一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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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 條「總會計」的適用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行政區劃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層級;一般直轄市的「區」並未列入。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行政區的類別:

  • 關山鎮、壽豐鄉:屬於鄉(鎮、市),各為一總會計。
  • 臺中市和平區:屬於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不是法條所稱的鄉(鎮、市),也不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高雄市六龜區:同為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不是法條列舉的總會計層級。

所以須各為一總會計的是①與④。

選項分析

  • (A) 僅①④:正確。 臺東縣關山鎮與花蓮縣壽豐鄉均屬鄉(鎮、市),符合《會計法》第 10 條。
  • **(B) 僅②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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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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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的職掌、主計機關視察權,以及會計人員經費與兼辦事務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會計法》的法定用語,特別留意「得隨時」與「應定期」、「會計員」與「科員」等文字差異。官方答案 B 符合會計法規定的主辦會計人員職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規定,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辦理會計的人員,其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經費預算;有特殊情形時,才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預算。選項寫成「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或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省略了須有特殊情形的限制,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可以任意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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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公務機關應編製之會計報表,下列何者屬動態報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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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機關會計報表的分類,尤其是「動態報告」與「靜態報告」的差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為準:

  • 動態報告:反映一定期間內的收入、支出或其他財務活動,具有期間性。
  • 靜態報告:反映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或科目餘額,具有時點性。

解題方法

判斷報表所呈現的是「一段期間的變動」還是「某一時點的狀況」。收入與支出須按期間彙總,因此反映期間財務活動的報表屬動態報告;出納、餘額或撥入數分析則著重現金、科目或款項的狀況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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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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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特種序時帳簿的結算、轉帳過帳,以及分類帳簿平時整理紀錄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特種序時帳簿按期結算後,需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依結數編製轉帳傳票,先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再行過帳;公務財物及特種財物則應依明細分類帳簿結數編製轉帳傳票,過入另設的統制帳簿。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所定的會計程序,尤其注意 D 把「平時整理紀錄」的範圍擴大了。分類帳簿的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的事項,應在期終整理紀錄;選項將時點改成「平時」,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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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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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至第 97 條的內部審核規定,重點是區分內部審核的時點、範圍、方式,以及執行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的複核,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執行與控制的審核。
  •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與盤查的審核。
  • 內部審核方式: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並依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 執行責任: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相近概念混在一起:A 混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B 混淆財務審核與財物審核;C 將「兼採」誤寫成二選一。排除後,D 符合內部審核的執行分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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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決算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哪一機關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機關決算的編送程序與期限由哪個機關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再對應《決算法》第 22 條。法條明定由行政院決定,因此選 (B)。

本題問的是決算編送程序與期限的規範機關,不是負責主計業務或審計監督的機關。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主計處:錯誤。「行政院主計處」是改制前的機關名稱;民國 109 年的機關名稱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且《決算法》第 22 條指定的決定機關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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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之編造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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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有關決算編造的基本原則,以及機關別單位決算、特種基金單位決算的編造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決算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因此,決算編造並非「只能依《決算法》辦理」;《會計法》也是補充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語氣:「只能依照決算法之規定辦理,沒有例外之補充規定」。再對照《決算法》第 8 條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即可判斷 A 與法條相反。

其餘選項則分別核對年度終了前結束時的決算辦理時點,以及機關別、特種基金單位決算的編造權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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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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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9 年《審計法》為準,考查審計機關的委託辦理、審計人員職權獨立、重要審計案件的議決方式,以及就地審計與送審、抽查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主體、會議名稱與法定程序。這題的關鍵是辨認法條用語: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重要案件在審計部與審計處(室)的會議名稱分別是「審計會議」與「審核會議」;未就地辦理時,得通知送審並派員抽查。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所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辦理結果由受委託的審計機關負責。選項稱「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將負責機關寫反。原委託機關決定結果的規定,適用於審計機關將涉及特殊技術、監視或鑑定等事項委託辦理的情形,不能套用在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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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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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二章「公務審計」中,審計機關對分配預算、會計報告、公庫及賦稅捐費審計的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動詞與《審計法》用語:分配預算不符時是「糾正」;公庫抽查是「得隨時」;賦稅捐費審計發現錯誤時是通知「查明,依法處理」。選項若改動法定動詞或頻率,便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審計機關應予「糾正」。選項寫成「應給予修正」,與條文用語不符。此處法定處置為糾正,不是直接替機關修正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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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部指派人員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時,應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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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被查詢者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實答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再對應《審計法》第 15 條所定的查詢權及其證件要求。法條明定應持「審計部稽察證」,因此選項中與法定名稱相同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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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情事:

①臺北市審計處對交通局有關聲請覆核之准駁。 ②審計部對交通部剔除款項,有關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處置。 ③審計部對經濟部發出審核通知,有關聲復之決定。 ④臺北市審計處對警察局有關再審查案件之決定。

何者非屬應提報審計會議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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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哪些案件應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以及審計部與審計處(室)的會議名稱不同:

  • 審計部處理案件,提審計會議決議。
  • 審計處(室)處理案件,提審核會議決議。
  • 應經會議決議的事項,包括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以及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

題目問的是「應提報審計會議」的情形,須留意審計處所作決定,即使依法須經會議決議,所提的也是「審核會議」,不是審計部的「審計會議」。

解題方法

先按承辦機關區分會議,再確認案件類型是否屬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舉事項:

情事承辦機關案件性質會議判斷
①臺北市審計處聲請覆核之准駁審核會議,不是審計會議
②審計部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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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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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包括:哪些事業應受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法與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的適用順序,以及應送審計機關的資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47條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第48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先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第49條列出應送審計機關的計畫、預算及相關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審計法》第47條至第51條。注意第47條的門檻是「超過百分之五十」,第48條的適用順序是先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再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第49條則直接列出應送審計機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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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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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65 條、第 66 條,重點是區分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的審計要求,以及它們各自應附送的報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法定要求或審計注意事項說反:

  •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績效報告;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 公有營業及事業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依同法第 64 條,應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 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列於第 65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應注意事項列於第 66 條。將選項與條文所列事項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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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相關實務處理之規定,下列審計結果:

①發現未盡職責 ②核定賠償責任 ③審定決算 ④揭發財務(物)上之違失行為

何者屬合規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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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審計結果辨別審計判斷的性質。題目所稱「合規性審計」,重點在於判斷財務行為或相關處理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應負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9 條所稱「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屬考核機關績效;《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定年度決算;第 71 條至第 78 條則規範審計機關核定財務責任。揭發財務(物)上違失行為,則著重於查明財務處理是否違反法令或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四項結果分成「績效或決算審核」與「法令遵循及責任追究」:

  • 發現未盡職責:檢視機關是否達成職責與績效要求,屬績效考核。
  • 核定賠償責任:確認人員是否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屬合規性審計。
  • 審定決算:審核年度決算並作成審定,屬決算審核,非本題所指合規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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