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預算法規定,所稱未來承諾之授權,其性質與何種經費較為相近?
政府機關於未來幾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未來承諾之授權之預算,於預算書中應如何表達?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之預算,於預算書中應如何表達?
未來承諾之授權之預算表達,與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之預算表達,除前述之表達差異外,尚有何不同?
回答時皆應註明相關之規定或理由,否則不予給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預算法》中對於跨年度財務承諾(Commitment Authority)與或有負債透明化(Contingent Liabilities)之規範,主要涉及《預算法》第 39 條、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77 條。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預算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 未來承諾之授權(第 75 條):指立法機關預先授權行政機關於未來年度內簽訂契約或承擔支付義務之權限,本質上具備跨年度法律拘束力。
- 或有支出揭露(第 76 條):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於未來產生之支出,具不確定性(或有負債),法律嚴禁為預先之實質授權,僅課予充分揭露之義務。
- 繼續經費之關聯(第 39 條、第 77 條):未來承諾之授權若性質與繼續經費相近,回歸繼續經費編製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法理比較型申論題,共有五個子問。解題應採「法條精準引述」搭配「體系化法理比較」切入:
- 第一問至第四問:依序鎖定《預算法》第 77 條、第 75 條第 1 項、第 75 條第 2 項及第 76 條,精準寫出法條關鍵字(如「繼續經費」、「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歲出政事別科目項下以文字敘明」、「表列其內容與金額」)。
- 第五問(核心得分關鍵):題目明確要求「除前述之表達差異(文字敘明 vs. 表列)外,尚有何不同」。因此須從授權實質效力、支出確定性(財務性質)、時間限制(年限)、年度金額劃分及科目層級等維度進行法理對比,方能獲取高分。
各子問爭點剖析
- 子問一(性質相近之經費):考查《預算法》第 77 條。跨年度的法律責任預先授權,在功能與跨年度資本支出類似,故法律明定其與「繼續經費」相近。
- 子問二(授權年限):考查《預算法》第 75 條第 1 項。關鍵字為「未來四個會計年度」,切勿與預算編製之單一會計年度或中長程計畫年限混淆。
- 子問三(未來承諾授權之表達):考查《預算法》第 75 條第 2 項。要件包含:①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科目項下、②以文字敘明、③內容、金額及各年度所需支用經費。
- 子問四(可能支出之表達):考查《預算法》第 76 條。要件包含:①於預算書中表列、②內容與金額、③不得為前條之授權。
- 子問五(兩者實質差異比較):本題鑑別度所在。考生若僅重複「文字」與「表格」的差異無法得分,必須點出第 75 條為「確定性經費的實質立法授權」,第 76 條為「或有負債之資訊揭露義務且嚴格禁止預先授權」。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確記憶:
- 第 75 條:4 年、政事別、文字敘明、有授權。
- 第 76 條:表列、未限年限、不得授權(或有負債)。
- 第 77 條:相近於繼續經費(準用第 39 條)。
- 常見陷阱防範:
- 年限陷阱:法條規定為「未來四個會計年度」,非五個會計年度(連同籌編本期雖為五年,但法條明文即為「未來四個」)。
第 二 題25 分
依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係指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依同法第 7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關會計事務之類型,除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及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外,尚應包括何者?
前述會計法所稱之公營事業,大致與審計法所稱之何種組織相當?
又依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上述組織除由政府獨資經營者外,尚應包括何者?
此外依審計法第 48 條規定,該類組織應如何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所涉及之《會計法》與《審計法》相關條文迄今均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在於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法定分類,以及跨法規(會計法與審計法)關於公營事業組織界定與審計準則之整合對照:
- 會計事務分類:依會計法第 7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分為營業歲計、營業出納、營業財物、營業成本等四類。
- 組織名詞跨法對應:會計法第 4 條之「公營事業機關」,在審計法第三章及第 47 條之體系中,相當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法定範圍:審計法第 47 條第 2 項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範圍界定(除獨資外,尚包含資本超過 之公私合資,以及再轉投資超過 之事業)。
- 企業審計準則之適用:審計法第 48 條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所揭櫫之雙重核心原則(兼顧企業審計原則與公營事業特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式法條記憶與對照題,題目共包含四個子問,作答切入點如下:
- 點對點精準引法:每一子問均有對應之法條依據,應直指核心法條(會計法第 7 條、審計法第 47 條、第 48 條),精確默寫關鍵法定名詞,切忌以白話自行改寫專有名詞。
- 階層式架構鋪陳:依題目所問順序,分設四個標題逐一對應回答,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申論子題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題意共拆解為四項子題,分別深入分析如下:
- 公營事業機關會計事務之補充類型: 會計法第 7 條明定公營事業機關會計事務分為四種:營業歲計、營業出納、營業財物,以及**「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成本會計事務為製造或營運型公營事業反映產品或勞務成本的核心機制。
- 會計法公營事業於審計法之對應組織: 會計法稱「公營事業機關」;審計法第三章章名為「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第 47 條明定規範對象為**「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實務與學理上亦稱「公有營業機關」或「公有事業機關」),二者規範之實體範疇大致相當。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法定範疇(除獨資外): 審計法第 47 條第 2 項採「實質資本控制」原則,除政府獨資經營者外,尚包括以下兩類:
第 1 題2 分
某政府本年度之收入為 500 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50 億元,舉借債務 80 億元,則歲入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入」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歲入指一個會計年度內各款收入之總稱,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因此,題目所列的本年度收入 500 億元列入歲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50 億元及舉借債務 80 億元,均不列入歲入。
解題方法
依歲入定義,直接排除兩項不計入歲入的財源:
但官方答案指定為 A(370 億元)。若將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與舉借債務都自 500 億元扣除,則:
此計算得到選項 A,卻與《預算法》「歲入」的法定定義不符:被排除的是不列入歲入,並非從題目所稱的本年度收入中扣除。題幹明確將 500 億元稱為「本年度之收入」,未說這 500 億元包含歲計賸餘移用或舉借債務。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政府某年度之歲入科目若未明定所屬時期,繳納期限為 年 12 月 15 日至 年 1 月 15 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間為 年,實際收到現金時間為 年。該歲入科目應歸入何年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4 條「歲入之年度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但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年度;只有未明定所屬時期、也未定繳納期限時,才以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且繳納期限為 年 12 月 15 日至 年 1 月 15 日,因此依繳納期的開始日判斷。開始日是 年 12 月 15 日,故應歸入 年度。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與實際收取現金的時間,都不是本題適用的年度歸屬基準。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3 條的經常收支平衡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本條限制的方向:它原則上禁止特定非經常性財源用於經常支出,並沒有規定經常收支賸餘不得用於資本支出。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用途方向說反,或忽略「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這項例外。條文列出的財源包括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限制的是它們用來支應經常支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某特種基金單位預算本年度經常支出為 200 億元,資本支出為 80 億元,則第一預備金編列數額不得超過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款: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題目特別指出「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判斷關鍵是其是否屬於該款所稱的公務機關單位預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預算法》第 19 條區分公務機關預算與特種基金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依其性質編列,並非第 22 條第一款所稱公務機關單位預算。因此,本題所述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不適用第一預備金的編列規定,編列上限為 元。
經常支出 200 億元與資本支出 80 億元,均不改變此一適用對象的判斷。若是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才會以經常支出計算上限:。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歲出預算時,應就下列何種預算別決定之:
①機關別 ②政事別 ③基金別 ④用途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立法院審議歲出預算的審議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預算法》第 49 條,立法院審議歲出預算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用途別則不在該條列舉的決定項目中。
解題方法
將法條列出的三種預算別,與題目四個項目逐一比對:
- 機關別:按預算所屬機關分類。
- 政事別:按政府施政事項分類。
- 基金別:按預算所屬基金分類。
- 用途別:不是《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歲出預算時應決定的預算別。
因此,應選含有機關別、政事別、基金別,且不含用途別的組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9 條,重點是各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應提供哪些資料,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條依機關分工列出資料範圍:中央主計機關提供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以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提供重大經濟建設計畫的檢討意見;審計機關提供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核資料;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等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與「資料內容」,尤其留意資料所指的年度。中央主計機關負責提供的是「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不是「以前年度」的趨勢。因此,將資源供需趨勢寫成以前年度,是 C 項錯誤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下列何人應列席報告:
①行政院院長 ②主計長 ③財政部部長 ④審計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8 條,考點是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哪些官員依法應列席報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定情境:「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再依《預算法》第 48 條列出應列席的三個職位,逐一核對選項:
- 行政院院長:應列席。
- 主計長:應列席。
- 財政部部長:應列席。
- 審計長:不在本條列舉之列。
因此應選包含前三者、不含審計長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何類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3 條所定的歲出分配預算流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中,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的各「用途別科目」,有一科目經費不足、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各該科目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流用」是將有賸餘科目的經費移供不足科目使用,適用範圍限於法定條件內的用途別科目之間,不能任意跨越政事、計畫或業務科目調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一科目經費不足、他科目有賸餘,問何類別科目得辦理流用。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63 條的關鍵用語:「各用途別科目中」,即可判斷答案是用途別。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事務名稱:
①普通公務 ②特種公務 ③公有事業 ④非常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事務名稱」,要辨認法定名稱中是否包含「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及「非常事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3 條列舉的會計事務名稱包括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非常事件等。題目中的①普通公務、②特種公務、④非常事件均屬法定名稱;③「公有事業」則不是該條列舉的法定名稱。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3 條的法定用語,逐一確認題目列出的名稱是否相符。判斷時須留意「公有營業」與「公有事業」字面相近,但不能互換。
因此,正確者為①②④,對應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①徵課 ②特種基金 ③公務財物 ④公務出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稱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範圍,重點在於辨認會計法規對各類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關於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徵課、特種基金等項目;「公務財物」與「公務出納」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逐項比對後,①、②符合,③、④不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何機關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的劃分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即可判斷。此項劃分涉及會計制度與相關業務機關的權責,因此法定核定方式不是由單一機關自行決定,而是由主計機關與關係機關共同核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 條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與定義。命題年度為民國 111 年,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該條將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分為歲計、出納、財物、徵課等類;答題重點是比對選項中的主體、財物範圍與事務內容是否與法定定義一致。
解題方法
逐項抓法條定義中的關鍵詞核對:
- 歲計:歲入或經費的預算實施、實施時收支、因收支發生的債權債務,以及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的計算。
- 出納:公務機關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
- 財物:公務機關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移轉。
- 徵課:徵收機關對稅賦捐費等收入的徵課、查定,以及相關程序、票照憑證與徵課物處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5 條的公務財物會計事務,範圍是「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不只動產物品。選項限縮為「動產物品」,漏掉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因此不完整。
第 13 題2 分
依會計法第 95 條之規定,內部審核之事前審核的著重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5條對內部審核種類及其著重點的規定。依民國111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的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事前審核的著重點」,直接對照第95條的法定定義:入帳前審核著重收支控制。因此選 (A)。其餘選項分別混入事後複核的內容,或《會計法》第96條所列的審核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各地方政府之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分別由何機關設計及核定頒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掌握分工即可作答:**地方主計機關負責設計,上級主計機關負責核定頒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18條相關規定於當時即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地方政府會計制度「由誰設計」及「由誰核定頒行」,應依《會計法》第18條第2項逐一對應:
- 設計者:各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
- 核定頒行者:上級主計機關。
因此,符合條文分工的是「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之會計係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的政府會計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會計法》的分類,政府會計包括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判斷機關所屬會計類別,重點在於它是各級政府的總會計機關、政府機關本身,還是附屬於政府機關的事業或組織。
解題方法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辦理自身的預算及會計事務,並非臺中市政府的總會計機關,也不是附屬單位。因此,依《會計法》對單位會計的分類,豐原區公所之會計屬於單位會計。
選項分析
- **(A) 總會計:錯誤。**總會計是各級政府總預算的會計,負責綜合記錄並表達該級政府整體財務收支情形;豐原區公所是個別行政機關,不是臺中市政府的總會計。
- **(B) 分會計:錯誤。
第 16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何處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此類行為,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不涉及刑事者,則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涉及刑事者」及「並報告於監察院」,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17 條的法定處置對象。題目問的是移送何處辦理,而不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偵查,因此應選法條明定的「法院」。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且發現詐偽之證據,得為再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再審查」的法定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
- 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 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題幹明確指出「發現詐偽之證據」,適用的是 10 年期間。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詐偽之證據」,再依《審計法》第 27 條區分兩種再審查期間:一般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為 2 年;有詐偽證據則為 10 年。題目問的是後者,因此選 10 年。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決算法之規定,民國 年度之結束及終了分別是何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 條所定的決算辦理期間。條文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要分清楚兩個時間點:
- 年度終了:該會計年度的最後一天。
- 年度結束:年度終了後,接續辦理決算的二個月期間。
本題依曆年制計算,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民國 年度的最後一天是 年 12 月 31 日,因此這一天是「終了日」。依《決算法》第 2 條,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年度的「結束期間」,所以結束期間至 年度 2 月底。
整理如下:
| 用語 | 時間 |
|---|---|
| 年度終了 | 年 12 月 31 日 |
| 年度結束 | 年度 2 月底 |
因此,結束在後、終了在前,符合選項 (C)。
第 19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包括:
①審核財務收支 ②監督預算執行 ③核定收支命令 ④懲處財物及財政之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審計職權,以及「稽察」與「懲處」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2 條列舉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以及其他依法令應辦理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負責查核、監督及依法核定事項;懲處則屬其他有權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用語與審計職權:①、②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 條;③依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意旨,視為審計機關核定收支命令的職權;④將「稽察」誤寫為「懲處」,因此不屬題目所列的審計職權。
選項分析
- ①審核財務收支:正確。《審計法》第 2 條明列審核財務收支。
- ②監督預算執行:正確。《審計法》第 2 條明列監督預算之執行。
- **③核定收支命令:依官方答案採認為正確。
第 20 題2 分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下列何者?
①主計機關 ②審計機關 ③監察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公債抽籤還本及銷燬程序的規定。經管債券機關辦理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以利審計機關監督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再對應《會計法》所定應受通知的機關。法條指定的是審計機關,因此應選②;題目沒有要求通知主計機關或監察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律適用全國各級政府?
①預算法 ②決算法 ③會計法 ④審計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審計法規各法之適用範圍與法效力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關鍵法條依據如下:
- 《會計法》第 1 條:「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之會計,依本法之規定。」
- 《審計法》第 1 條:「中華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依本法之規定行之。」
- 《預算法》第 1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102 條明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決算法》第 1 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及審核,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31 條明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條規定的**「直接適用」與「準用」**:
- 直接適用:法律第 1 條即開宗明義將主體定為「各級政府」,表示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直接一體受該法規範。
- 準用:法律第 1 條僅以「中央政府」為適用主體,係因地方相關法律尚未單獨制定,而於章尾授權「準用」。在法律規範層次上,該法本質仍屬中央政府法規,並非直接適用各級政府之法律。
檢視四部法律:
- ①預算法與②決算法:立法本旨係以「中央政府」為直接適用對象,地方政府僅於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故不屬於直接適用全國各級政府之法律。
- ③會計法與④審計法:第 1 條均明定以「各級政府」為規範對象,直接適用於全國各級政府。
因此,適用全國各級政府者僅有 ③會計法 與 ④審計法。
第 22 題2 分
彰化縣審計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係以何者決議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之法定會議體制,核心法源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時,對於重大法規適用、重大審計聲請覆議、應行免職或處分等重要案件,採合議制行之。惟依機關層級之不同,其法定合議會議之名稱亦有所區分:
- 中央層級(審計部):召開「審計會議」。
- 地方及特種審計機關(各審計處、審計室):召開「審核會議」。
解題方法
- 確認審計機關層級歸屬: 題幹所指「彰化縣審計室」,性質上屬於審計部所屬之「地方審計室」(依《審計部組織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各級審計處室通則設置)。
- 對應法規會議名稱: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係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不可與審計部本級之「審計會議」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某鎮公所之該管審計機關為: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迄今無重要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之審計管轄權限」以及「審計機關層級組織架構」。 核心法源依據如下:
- 《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第 1 項: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設審計室。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所稱該管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各該地方審計處(室)。各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以其所隸屬之縣審計室為該管審計機關;其未設審計室者,以兼辦該縣審計事務之審計處(室)為該管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從「行政自治層級」與「審計組織編制」雙向切入:
- 確立主體位階:依《地方制度法》,「鎮」為縣轄地方自治團體,鎮公所行政上隸屬於「縣」。
- 確立審計機關編制層級與名稱:
- 審計機關並未在基層鄉、鎮、市設立分支單位。
- 審計部派駐地方之機關名稱具有嚴格法定區分:直轄市與省設「處」(審計處),縣與市設「室」(審計室)。
- 綜合推導:鎮公所既隸屬於縣,地方層級又無獨立鎮審計單位,且縣級審計組織名稱為「審計室」,故其該管審計機關依法必為「該鎮所隸屬之縣審計室」。
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何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審計機關審核決算之法定應注意事項,並考查考生能否精準辨析以下三組極易混淆的法條規範:
- 各機關決算之通則性審核:審計法第 34 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 公營事業決算之特種審核:審計法第 42 條(公營事業決算應注意事項)。
- 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決算法第 23 條(審計長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何事項」,切入點為審計法第四章「決算之審核」之通則規定(審計法第 34 條): 依審計法第 34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同類事業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對照各選項,僅有 (B) 完整符合審計法第 34 條之法定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42 條第 1 款。
- 理由說明:「業務狀況及營業盛衰之趨勢」是審計機關審核公營事業決算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專則),並非一般各機關決算之通則審核事項。
第 25 題2 分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何種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決算審核注意事項」之層級體系,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個別/個體層次)與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整體/總體層次)**之法定應注意事項:
- 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34 條、《決算法》第 22 條): 著重於個別機關之預算執行合規性、計畫達成率與個別效能。應注意: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效能與不能之程度,及同類機關或事業業務與財務效能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 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決算法》第 23 條): 著重於國家整體財政之宏觀平衡、施政方針及重大目標。應注意:
-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經濟有效,並合於施政方針。
- 各項施政成果,是否合於預期目標。
- 其他與總決算有關之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 鎖定題幹核心主詞:題幹問的是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而非一般個別機關決算。
- 法源整合與題旨辨析: 依《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依審計法規定辦理。」實務與考試上常將審計機關依《決算法》第 23 條對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職權,視為審計法規體系之一環。
- 刪去法與選項歸類: 比對選項可發現,選項 (A)、(B)、(D) 皆屬於《審計法》第 34 條(及《決算法》第 22 條)針對「各機關決算」之審核事項;唯有選項 (C) 涉及宏觀收支平衡,屬於針對「中央政府總決算」之法定審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