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審計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8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第 610 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73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之規定,內部稽核職能屬於企業之職能,該職能執行確信及諮詢工作,以評估並改善企業之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流程之有效性。
有關評估內部稽核職能,查核人員應就查核目的評估哪些事項,以確定是否可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查核人員如作出哪些判斷,則不得採用內部稽核工作?
(未依下列格式作答不予計分)
可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之評估事項:
不得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之判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第 610 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73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為準(現行法規架構已全面編碼化為審計準則第 610 號,規範內容一致)。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會計師(主任查核人員)欲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以作為查核證據前,對受查者「內部稽核職能」進行初步評估的三大評估支柱(門檻條件):
- 客觀性(Objectivity):組織架構地位與政策程序對客觀性的支持程度。
- 專業能力(Competence):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資格、訓練與資源水準。
- 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Systematic and disciplined approach):稽核規劃、執行、督導及品質管制流程。
本準則第 13 條規定正面評估的三大維度;第 14 條則明定「一票否決」原則——只要任一維度存在缺失,查核人員即完全不得採用其工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審計準則規範題,採「正面要件」與「反面排除」兩段式論述:
- 切入點:從審計準則第 610 號第 13 條與第 14 條切入。
- 正反邏輯呼應:
- 第一部分回答「評估事項」,列出審查內部稽核職能是否適格的三項基礎要素。
- 第二部分回答「不得採用之判斷」,直接對應前述三項要素的否定型態(任一要素不具備即不得採用)。
- 遵循格式限制:題目特別加註「未依下列格式作答不予計分」,作答時必須一字不差地採用題目指定的兩大標題進行輸出,確保閱卷評分點完全對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結構與要點拆解如下:
- 可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之評估事項(審計準則第 610 號第 13 條):
第 二 題3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第 315 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範,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
⑴ 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適當人員。
⑵ 分析性程序。
⑶ 觀察及檢查。
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適當人員為風險評估程序之一。故當查核人員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須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請依下列格式列舉五項,說明查核人員可進行查詢之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為何,以及可獲得之相關資訊與觀點為何。(20 分)
查詢受查者人員:
可獲得之相關資訊與觀點:
(二)查核人員執行觀察及檢查程序,可用以支持、驗證或反駁自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所作查詢而獲取之資訊,並可提供有關受查者及其環境之資訊。
請問風險評估程序可能包括對哪些項目執行觀察或檢查之程序?(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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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我國審計準則第 315 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中,查核人員執行「風險評估程序」(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之具體規範。
- 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適當人員: 查核人員獲取之資訊,多數來自向管理階層及負責財務報導人員之查詢。然而,查核人員向受查者內部「其他不同層級與職能的人員」進行查詢,能獲取多元觀點及佐證資訊,有助於辨認管理階層未察覺或未主動揭露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觀察及檢查(Observation and Inspection): 屬於兼具直觀性與佐證力的風險評估程序,其目的在於支持、驗證或反駁向人員查詢所得之資訊,並建立對受查者營運實況、內部控制設計及其經營環境之深入瞭解。
解題方法
- 第(一)小題切入點: 嚴格依循題目指定之雙層格式(「查詢受查者人員:」、「可獲得之相關資訊與觀點:」),挑選公報指引所列最具代表性且彼此職能互補的 5 類人員(治理單位、內部稽核、基層作業員工、法務人員、業務行銷或資訊科技人員),分別對應闡述其能提供之專屬資訊。
- 第(二)小題切入點: 按審計準則第 315 號規定之觀察與檢查範疇,有系統地由動態營運、實體資產、靜態制度手冊、內部管理報告到穿行測試等層面條列展開,展現架構完整度。
- 評分比重配置:
- 第(一)小題占 20 分,列舉 5 項,平均每項配分 4 分,對「人員」與「可獲得資訊」之論述須具體充實。
- 第(二)小題占 12 分,應至少完整列出 4 至 5 項觀察及檢查之核心標的並輔以實務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之分析。考生作答時應注意審計準則之專有名詞精準度,並緊扣「風險評估階段」之目的,切忌與後續之「控制測試」或「證實程序」混淆。
解題技巧
- 答題格式規範化:第(一)小題題目明確規定「請依下列格式列舉五項」,切勿自行合併或擅改為表格條列,須原汁原味套用題示格式,以免遭受格式扣分。
- 查詢對象避開功能重疊:切忌 5 項均列會計財務主管(例如誤列主辦會計、財務經理、會計協理),應展現「跨部門」之廣度(治理、內稽、業務、法務、IT)。記憶口訣為:「治、稽、法、銷、訊」。
- 常見失分陷阱:
- 第(二)小題誤將證實程序當成風險評估之觀察檢查(例如回答「觀察期末存貨實地盤點以驗證存貨數量」,此屬證實程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可能為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起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成因,以及舞弊與錯誤的區分。
依審計準則,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可能源自舞弊或錯誤。舞弊是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員工或第三人,透過故意行為取得不當或非法利益;錯誤則是非故意的錯誤或疏漏。舞弊可能造成財務報導不實表達,也可能涉及資產侵占。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可能直接造成財務報表不實表達:
- 非故意的錯誤,屬於錯誤類型的不實表達。
- 故意取得不當利益,可能涉及舞弊,進而造成財務報表不實表達。
- 若行為主要是利用未公開資訊買賣股票獲利,雖不當,但不必然改變財務報表資訊,因此最不可能是財報不實表達的起因。
選項分析
(A) 無意的錯誤:錯誤。 非故意的錯誤或疏漏可能使會計紀錄或財務報表金額錯誤,例如計算錯誤、漏列交易或錯誤適用會計原則,因此可能造成財務報表不實表達。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查核人員盡力達成形式上的獨立性(independence in appearance)之主要目的?
核心觀念
獨立性可從兩個面向理解:
- 實質上的獨立性(independence in fact):查核人員在執行查核時,維持不偏不倚的專業心態。
- 形式上的獨立性(independence in appearance):避免出現足以使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人懷疑查核人員客觀性的情況,讓外界觀感上也能信任其獨立性。
因此,形式上的獨立性主要是維持公眾對會計師專業與查核結果的信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形式上獨立性的「主要目的」,應從外界觀感切入:形式上的獨立性著重於第三人如何看待查核人員的客觀性,目的在維護公眾信任;實際上保持不偏的心態,則屬於實質上的獨立性。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會計師可於修正式意見查核報告中的哪些段落提及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以協助使用者瞭解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事項,並指出提及專家之工作並未減輕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所表示查核意見之責任?
① 查核意見段
② 查核意見之基礎段
③ 其他事項段
④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專家參與查核時,會計師在修正式意見查核報告中如何提及專家工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審計準則,會計師如認為提及專家工作有助使用者瞭解導致修正式意見的事項,得在查核意見之基礎段提及;並應說明該提及並未減輕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查核意見所負的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事項」,而不是一般介紹查核分工。修正式意見的理由應在「查核意見之基礎段」說明;若專家工作有助使用者理解該理由,便在該段提及,並明確表明會計師仍對查核意見負責。
因此,四個段落中只有②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項不影響屬性抽樣法的樣本量大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屬性抽樣的「樣本量規劃」與「抽樣結果評估」之區別。屬性抽樣常用於控制測試,查核人員檢查每個樣本是否出現特定偏差,據以估計母體偏差情形。
規劃樣本量時,主要考量:
- 預期母體偏差率:預估母體中發生偏差的比例。
- 可容忍偏差率:查核人員可接受的母體偏差率上限。
- 抽樣風險:樣本結果未能反映母體實際情形的風險;要求的信賴程度愈高,抽樣風險愈低,通常所需樣本量愈大。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屬於「抽樣前規劃樣本量」或「抽樣後評估結果」。樣本量會受到預期偏差程度、可接受偏差程度及抽樣風險影響;「偏差率上限」則是抽樣後依樣本結果與抽樣風險推估出的評估指標,拿來和可容忍偏差率比較,不是規劃樣本量的輸入因素。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財務報表審計主要關注的重點為何?
核心觀念
財務報表審計的重點,是由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依適用的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表示查核意見。其核心在於評估財務報表是否適當呈現受查者的經濟事項及其財務影響,而非替企業保證完全沒有舞弊或代算課稅所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財務報表審計主要關注的重點」,再區分財務報表查核的目的與其他專門工作的目的:
- 財務報表審計:關注經濟事項是否適當反映於財務報表。
- 稅務查核:關注課稅所得及稅額是否依稅法正確計算。
- 法令遵循查核:關注是否遵守特定法令或規定。
- 舞弊調查:以調查或蒐證舞弊為主要工作;一般財務報表查核並非以查出所有舞弊為目的。
因此,最符合財務報表審計主要關注重點的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A 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甲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查核,乙公司為甲集團位於海外的子公司,其財務報表係委由當地的 B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由於乙公司依法不必公告其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因此 B 會計師事務所對乙公司之財務資訊出具僅供合併之用的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A 會計師事務所對甲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查核,下列哪一項做法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中,集團主辦會計師採用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工作時,如何分配查核責任,以及如何決定組成個體的重大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準則為準,主要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54 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題目描述 B 事務所僅為合併用途查核乙公司財務資訊,這是判斷集團查核報告是否適合提及其他會計師工作的重要背景。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作法:
- 集團主辦會計師承擔組成個體查核工作的責任:集團查核報告通常不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集團主辦會計師須參與該查核工作,程度須足以支持集團查核意見。
- 集團查核報告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報告須清楚說明其查核範圍與責任分配。是否提及,應依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及其查核工作的情況判斷。
本題乙公司依法無須公告個別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B 的報告也明確限定為合併用途。依題目設定,集團查核報告不適合提及 B 的查核;其餘三項則分別符合承擔責任與重大性決定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於查核報告中提及其他會計師的工作:不適當。 乙公司不必對外公告個別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B 的報告又僅供合併之用。依本題情境,A 不應在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 B 的查核工作;A 若採用 B 的工作,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參與其查核工作。故此選項是題目所問的不適當作法。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是辨識管理階層意圖進行盈餘管理最具效率的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辨識管理階層是否意圖進行盈餘管理時,哪一種程序最具效率。盈餘管理可能透過不尋常交易、複雜交易安排,或不恰當的會計處理影響財務報導;查核人員須留意管理階層凌駕控制的風險,並檢視不尋常交易及會計項目的性質與目的。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辨識意圖」與「最具效率」。要直接尋找管理階層可能用來影響盈餘的異常交易或會計項目,快速瀏覽其內容,可以迅速發現不尋常的交易安排及可疑的會計處理,因此選項(D)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分析性程序:錯誤。**分析性程序可用來辨識重大波動或不尋常的財務關係,作為風險評估及查核的線索;但異常結果本身不直接揭示管理階層的意圖,仍須進一步調查。
- **(B) 細項證實性程序:錯誤。
第 8 題2 分
查核人員設計與執行查核程序時,須對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做出專業判斷。下列何者非查核人員應考量的攸關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判斷是否已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時,應考量哪些因素。依審計準則,查核人員須依查核程序取得證據,並運用專業判斷評估證據的數量是否足夠、品質是否適切;此判斷會受到查核程序性質、財務報導的及時性,以及成本與效益權衡等因素影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評估查核證據是否足夠、適切時的攸關因素」,再逐項核對選項。查核程序、財務報導的及時性與成本效益都與取得及評估證據的判斷有關;工作底稿完整性則屬於查核紀錄與文件化要求,並非此處列舉的攸關因素。
選項分析
(A) 查核程序之性質:錯誤選項(屬於攸關因素)。 不同查核程序所能提供的證據種類與證明力不同。查核人員須考量程序的性質,判斷其是否能取得與查核目的相關、可靠的證據。
第 9 題2 分
A 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為 X1 年 3 月 27 日,但其與聯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為 X1 年 4 月 12 日。A 公司查核會計師對 A 公司查核工作底稿至少需保存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工作底稿的最低保存期限,以及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較晚時,保存期間應如何起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的保管年限,自查核報告日起算不得短於五年;如集團財務報表的查核報告日較晚,則自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起算。
現行準則已修訂並更名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230 號「查核書面紀錄」》,相關規定仍採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較晚時,從該較晚日期起算的原則。
解題方法
題目給了兩個報告日:
- A 公司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X1 年 3 月 27 日。
- A 公司與聯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X1 年 4 月 12 日。
一般情形下,查核工作底稿至少保存五年;但本題另提供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且該日較晚。因此應從 X1 年 4 月 12 日起算五年: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內部控制缺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部控制缺失的辨認。內部控制是組織為達成營運、報導及法令遵循等目標所設計並執行的制度;若控制設計不當或未有效執行,無法及時預防或偵查並改正錯誤或舞弊,即屬內部控制缺失。
判斷時要分清楚:控制措施不足屬於控制缺失;資產或營運本身具有較高風險,則不當然代表內部控制有缺失。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直接指出控制制度或執行上的不足。交易覆核、權限遵循及資產保護都是控制活動;存貨種類多、容易過時則是存貨本身的特性,除非題目另指出盤點、保管或評價控制不足,否則不能僅憑此認定有內部控制缺失。
選項分析
- (A) 缺乏適當的交易覆核:錯誤選項。 交易覆核可用來檢查交易是否經授權、記錄是否正確。缺乏適當覆核,表示控制活動設計或執行不足,可能使錯誤或不當交易無法及時發現,屬內部控制缺失。
第 11 題2 分
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接獲告發函指稱受查公司侵犯同一事務所查核簽證的另一家公司專利權,而此一侵權行為可能衍生之訴訟及索賠金額重大。下列何者為會計師最可能採取的查核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師遇到可能涉及重大訴訟與索賠的資訊時,如何評估其對財務報表查核的影響。專利侵權若導致重大訴訟或賠償,可能影響負債、費用及或有事項的認列與揭露,進而造成財務報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會計師的責任是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評估相關風險,並就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與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溝通;會計師不負責代替法院判定是否侵權,也不能代替管理階層評估或決定財務報表的認列與揭露。
解題方法
先辨認告發函所指出的事項:侵權指控涉及可能重大訴訟及索賠,屬於會計師應納入風險評估的資訊。接著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會計師的查核職責:適當作法是與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討論其可能影響、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將重要討論及查核判斷記錄於工作底稿。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同一事務所查核涉及的另一家公司,確實使會計師應注意獨立性及利益衝突問題;但不能只因接獲告發函,就直接將停止委任作為最可能的查核程序。會計師仍須依相關規範評估獨立性及可能的威脅,並先處理告發內容對受查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的影響。
第 12 題2 分
查核人員進行關係人交易查核前,應確認關係人資料庫的完整性。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辨認受查者關係人,以及確認關係人資料是否完整的查核程序。關係人可能包括控制或重大影響受查者的個人或企業,也可能包括受查者所屬集團內的其他企業個體。
查核人員可透過詢問管理階層、取得書面聲明、檢視集團提供的資料,以及與同集團其他企業個體的查核人員溝通等方式,蒐集關係人資訊。判斷重點是:資訊來源是否能合理協助查核人員辨認受查者的關係人,而非把某一機構基於特定目的整理的名單,直接視為受查者完整的關係人資料。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程序能否用來確認受查者關係人資料的完整性。銀行在放款審查時辨認的「實質關係人(關聯人)」,是銀行依其審查目的及資料所作的認定,範圍不必然等同審計上的關係人範圍,也不能直接證明受查者的關係人資料完整。因此,選項(A)所述程序不適合作為此項完整性確認的依據。
選項分析
(A)錯誤。 向銀行函證以取得銀行放款審查時的實質關係人名單,不能直接確認受查者的關係人資料是否完整。銀行的名單係依放款審查目的形成,辨認基礎與審計上的關係人判斷不必然一致;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偵查風險、查核證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風險模型,以及查核人員如何依評估結果設計查核程序。基本關係式為: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由固有風險(IR)與控制風險(CR)構成:
因此,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的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後,會據以決定可接受的偵查風險,再設計證實程序。評估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偵查風險越低,通常需要取得更多、且更具說服力的查核證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風險模型中的因果順序:查核人員先評估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據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再設定可接受的偵查風險及規劃查核程序。最後,查核人員再將各項風險評估與查核程序安排在整體可接受的查核風險下。
選項(A)把可接受的查核風險放在證實程序之後才訂定,與查核規劃的邏輯順序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查核人員應先設定可接受的查核風險,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再依兩者的關係決定可接受的偵查風險,據此設計查核程序。若評估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偏高,在維持可接受查核風險的前提下,可接受的偵查風險就必須降低,通常要加強證實程序。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固有風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區別,以及查核人員能影響哪些風險。固有風險是指在不考慮相關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項聲明發生重大不實表達的可能性;控制風險則是內部控制未能及時預防或偵出並更正重大不實表達的可能性。
查核風險模型為:
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屬於受查者本身的風險,查核人員無法直接降低;查核人員可透過規劃與執行查核程序,降低偵查風險,進而將整體查核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固有風險,還是內部控制風險。凡涉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執行,屬於控制風險的範圍;固有風險則是在尚未考慮內部控制效果前,交易、帳戶餘額或相關聲明本身容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
再依查核風險模型判斷查核人員能直接調整的部分:查核規劃與查核程序能降低的是偵查風險,而不是固有風險或控制風險。因此,與固有風險定義及查核人員可控制範圍相符者為(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評估公司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是否適當,與企業繼續經營之能力,主要係屬下列何者的職責?
① 查核人員
② 公司管理階層
③ 公司治理單位
④ 查核人員專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中「繼續經營」的責任分工。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評估繼續經營會計基礎是否適當,以及評估企業是否具有繼續經營能力,主要是公司管理階層的責任。
查核人員的責任則是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是否適當,並判斷是否存在與繼續經營能力有關的重大不確定性;這不會取代管理階層的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要係屬何者的職責」,再區分:
- 管理階層:負責評估公司繼續經營的能力,並決定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是否適當。
- 查核人員:查核並對相關評估及揭露形成意見,不負責代替管理階層作成該評估。
- 公司治理單位:監督財務報導程序與管理階層履行責任,不因此成為主要評估者。
- 查核人員專家:提供特定專業領域的協助,並非此項責任的承擔者。
因此,只有②符合題意。
第 16 題2 分
針對查核人員認定之某重大事項或交易,受查者管理階層拒絕納入其所提供之書面聲明中,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取得書面聲明及評估管理階層拒絕提供必要聲明時的處理。書面聲明是查核證據的一部分,但不能取代查核人員依其他程序取得的證據。管理階層拒絕將查核人員認定的重大事項或交易納入聲明,表示查核人員無法取得該事項所需的書面聲明,應評估其對查核證據充分性與適切性的影響。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審計準則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拒絕提供聲明造成的問題:它直接影響查核人員能否取得必要查核證據,因此應從查核範圍受限的角度判斷,而不是直接認定財務報表有錯、管理階層違反誠信,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若缺少該聲明使查核人員無法取得充分及適切的查核證據,且影響重大,查核人員須依影響的廣泛性,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題目選項 D 所述「而可能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符合此處理方向。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時,下列何者對於本期查核工作較無影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時,哪些前期資訊會影響本期查核規劃與程序。首次查核通常須特別關注期初餘額、前期會計政策的延續性,以及前期查核情形,因為這些事項可能影響本期財務報表是否有重大不實表達,以及查核證據是否充分、適切。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該資訊是否直接影響本期財務報表的期初餘額、本期交易或查核風險。
期初餘額可能包含前期結轉、估計或未解決的不實表達,並影響本期損益與財務狀況;前期會計政策也關係到本期政策是否一致及其影響;前任會計師是否查核、報告是否為保留意見,則有助於了解前期查核範圍與已知問題。相較之下,上期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主要是前期資訊,對本期查核工作較無直接影響,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上期受查者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正確。 題目問「對於本期查核工作較無影響」。上期內控狀況本身屬於前期資訊,不能直接代表本期內控的設計與執行狀況,也通常不如期初餘額、前期會計政策及前期查核結果直接影響本期查核規劃。因此,在四項中它是較無影響者。查核人員仍可將前期資訊作為了解受查者或辨認風險的背景,但不能據此替代對本期相關控制的了解與評估。
第 18 題2 分
有關查核人員對證實分析性程序設計與執行之考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執行不同類型分析性程序的時點與必要性。依審計準則,分析性程序可分為:
- 風險評估分析性程序:用於了解受查者及其環境、辨認可能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有財務報表查核案件均須執行。
- 證實分析性程序:作為證實程序的一種,以評估財務報表聲明是否合理;查核人員依受查項目、風險及其他證據決定是否採用,並非每案都必須執行。
- 協助形成整體結論的分析性程序:在查核接近完成時,評估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的了解一致,所有案件均須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談的是哪一類分析性程序,再判斷該類程序是否為每件查核的必要程序。風險評估分析性程序與形成整體結論的分析性程序均屬必要;證實分析性程序則是查核人員可依情況選用的證實程序。因此,宣稱證實分析性程序「所有案件均必要」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風險評估分析性程序,以及協助查核人員形成整體結論的分析性程序,均為財務報表查核應執行的程序。此選項正確區分了兩種必要執行的分析性程序。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項程序最可能發現公司有漏列銷貨及應收帳款金額之狀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應收帳款及銷貨收入時,如何設計程序以發現「漏列」交易,核心在於查核方向與財務報表認列完整性聲明。
由已發生的出貨事實,追查是否已記入銷貨日記帳及應收帳款,是由原始憑證追至會計紀錄,主要測試交易是否完整入帳。若出貨已發生,卻未記錄銷貨及應收帳款,即可由此程序發現漏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漏列」而非「虛列」:
- 漏列:已發生的交易未入帳,涉及完整性。
- 虛列:帳上記載的交易未實際發生,涉及發生或存在。
測試完整性時,查核方向應由交易發生的證據追到帳簿;本題由出貨單追查至日記帳分錄,正是檢查出貨是否均已入帳。
選項分析
- (A) 函證應收帳款:錯誤。 函證通常由帳上應收帳款餘額出發,向客戶確認餘額,較適合查核應收帳款的存在及相關權利。若某筆銷貨及應收帳款完全未入帳,帳上沒有該筆餘額可供函證,故不易發現漏列。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查核人員為驗證公司期末帳載銀行存款數額,於調節銀行往來餘額後,可納入調整公司帳載數之建議分錄項目?
① 存款不足(nonsufficient fund)之退票
② 在途存款
③ 代收票款
④ 未兌現支票(outstanding check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存款調節表,以及查核人員判斷哪些調節項目需要調整公司帳載金額。銀行存款調節表會分別調節銀行對帳單餘額與公司帳載餘額:
- 銀行端未入帳項目:已記入公司帳簿、但銀行尚未處理,通常只調整銀行端餘額。
- 公司端未入帳項目:銀行已處理、但公司尚未入帳,應調整公司帳載金額,並視情形提出調整分錄。
因此,判斷關鍵是:該項目是否已反映在公司帳上。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其發生時點與入帳狀況:
- 銀行已扣款或代收款項,而公司尚未記帳,須調整公司帳載數。
- 公司已記帳,但銀行尚未入帳或尚未付款,則調整銀行端餘額,不列為公司帳載數的建議分錄項目。
選項分析
① 存款不足退票(NSF check)——應納入調整公司帳載數。 公司原先將收到的支票列為存款,但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銀行退回,銀行已沖回該筆存款,公司帳上仍保留原入帳金額時,應沖減銀行存款並恢復相關應收款項。因此①正確。
② 在途存款——不納入調整公司帳載數。 在途存款已由公司入帳,但銀行尚未列入對帳單,屬銀行端時間差。它應加計於銀行對帳單餘額調節,不須調整公司帳載數。因此②錯誤。
第 21 題2 分
會計師觀察存貨盤點之最主要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存貨查核程序中「觀察實地盤點」(存貨監盤)所對應的管理階層聲明(Assertions)。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為準,主要規範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501 號「查核證據—對特定項目之特別考量」,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1)。
依據準則規定,若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查核人員應親自參與受查者之實地盤點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透過實體觀察與檢查(Inspection),查核人員能直接驗證資產負債表上所列之存貨實物是否確實處於現場,因此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驗證**「存在」(Existence)**聲明。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查核程序之本質」與「各項聲明之佐證力」進行切入:
- 查核程序性質:實地觀察(Observation)與檢查實體資產(Physical Inspection)最強的佐證力在於「驗證實物之實質存在」。查核人員藉由親臨倉庫現場,確認帳列存貨並非虛構。
- 區分主要與次要目的:
- 監盤過程中,查核人員進行「雙向抽盤」:從帳冊/盤點標籤抽查至實物(逆查),主要查核存在性;從現場實物抽查回盤點清單/帳冊(順查),可提供部分完整性證據。
- 觀察存貨外觀與保存狀態(如受損、生鏽、陳舊過期),可評估評價(Net Realizable Value, NRV)。
- 然而,審計理論與實務上一致認定,執行實地盤點觀察之首要核心目標,仍是證實資產負債表日帳列存貨是否確實「存在」。
選項分析
- (A) 存在性【正確】: 查核人員實地監盤能親眼目睹存貨實體,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查核證據即為證明該筆資產真實存在,防止管理階
第 22 題2 分
關於影響查核人員評估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因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時,評估內部稽核職能的核心維度。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現行審計準則第 610 號內容相同,主要精神維持一致):
查核人員在決定是否可採用內部稽核之工作前,必須針對內部稽核職能評估三大要件:
- 客觀性(Objectivity):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地位,以及相關政策程序是否支持其免於偏頗、利益衝突或他人之不當影響。
- 適任能力(Competence):內部稽核人員的專業水準、資源是否充足、招聘訓練機制等。
- 系統性及紀律之方法(Systematic and Disciplined Approach):是否採用規劃、執行、監督及文件化的嚴謹作業程序(含品質管制)。
本題之核心在於辨析何者屬於**「客觀性」的考量因素,何者屬於「適任能力」**的考量因素。
解題方法
切入點為區分「客觀性」與「適任能力」的本質差異:
- 客觀性(心態與地位不受干涉):關鍵字為「獨立性、偏頗、利益衝突、組織定位、治理單位監督、營運職責之劃分」。
- 適任能力(做不做得到、專不專業):關鍵字為「專業能力、訓練、招聘、指派、資格證照、知識技能、資源是否充足」。
比對各選項所屬的評估範疇,即可迅速找出僅有何者切中「客觀性」。
第 23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某事實,擬採用雙重日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期後事項」(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60)為準。(註:審計準則委員會後續調整準則編碼體系,現行對應準則為審計準則 560 號,規範之實質內容並無重大變更。)
期後事項依時間序列分為三個階段,本題聚焦於第二階段:「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獲悉某事實」。
- 處理原則:若管理階層因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程序延伸至該修改事項,並有兩種報告日期之處理方式:
- 全面更新查核報告日:將查核報告日延後至新財務報表核准日,此時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之責任範圍將全面延伸至新報告日。
- 採用雙重日期(Dual Dating):原查核報告日維持不變,僅針對該修改事項增列另一日期,或再發出查核報告並說明程序僅限於該事項。
- 雙重日期之法律與專業意義:目的在於**「限制查核責任之延伸」**。查核人員表明其對期後事項執行的查核程序,僅限於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該特定修改事項,無須對該日期前發生的其他期後事項負主動查核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雙重日期」敘述錯誤的選項。切入點在於:
- 檢視審計準則對雙重日期的格式與責任界定(原日期不變、增列新日期、責任僅限於修改事項)。
- 檢視雙重日期是否存在特定受查產業或上市(櫃)公司之禁止性規定。
審計準則公報規範之期後事項查核程序及雙重日期機制,係一體適用於各類型企業之財務報表查核,並無排除上市(櫃)公司之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答案):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第 12 條規定,當法令或架構未禁止管理階層限制財務報表之修改,且查核人員獲准再發出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得再發出(reissue)修改後之查核報告,並
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事項,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其辦理,其審計結果該如何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政府審計中特殊技術事項之委託及審計結果之權責歸屬。 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1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此規定體現了「審計權屬於國家法定專屬職權,專業雖可諮詢或委任,但審計決定權與責任絕不轉嫁」之核心法理。
解題方法
- 法條直接涵攝: 依《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之事項,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其辦理;其結果仍由該管審計機關決定之。」法條已明文規定「其結果仍由該管審計機關決定之」。
- 法理與權責邏輯推導: 審計權是憲法與法律賦予審計機關行使之國家公權力。受託之專門技術人員僅屬於技術諮詢、調查或鑑驗之「輔助性」角色,其所出具者僅為技術性意見或工作底稿,並不具備審計官署之身分。因此,對於該技術事項之審計評價、是否採納其意見,以及最終作成審計結果之法律效力,必須由法定之原委託審計機關本於職權獨立裁量並自行決定。
第 25 題2 分
審計機關決定對被審核機關特定項目餘額或其他資訊實施函證時,如被審核機關相關主管人員要求免予函證或企圖影響函證工作之進行,下列何種處理不可採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人員(或審計機關)實施函證程序時,面對受查者(被審核機關)主管人員要求免予函證時之應對準則與處理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政府審計準則公報》第 7 號「函證」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函證」(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505 號「外部函證」)之規定: 當被審核機關相關主管人員要求免予函證或企圖影響函證工作時,審計人員應:
- 查明其原因,並評估該要求之正當性與合理性。
- 基於專業上之懷疑,評估其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包含舞弊風險)之影響,並評估相關主管人員之誠信。
- 若認為合理而同意免予函證,仍必須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以獲取充分且適切之查核證據。
- 若要求不合理或無法透過替代程序取得足夠證據,即構成查核範圍受限,應考量對查核報告/審計意見之影響。
解題方法
審計查核的核心目標在於獲取「充分且適切之查核證據」。函證係由獨立第三方直接向查核人員提供回覆,可靠性極高;若被審核機關主管要求免予函證,先天上已增加重大不實表達與舞弊之風險。
切入此類題目的關鍵在於辨別**「證據不可或缺原則」**:
- 審計人員即便同意管理階層之合理要求免寄函證,查核責任並未免除,亦絕不可出現查核空白,必須藉由「替代查核程序」(如核對期後收付款憑證、合約、驗收證明等)以補足查核證據。
- 主管人員之阻撓行為屬於高度異常警訊,審計人員必須維持高度專業懷疑、評估誠信與舞弊風險,並在必要時考量對報告之影響。據此檢視各選項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