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未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其補救辦法為何?(15 分)
(二) 政府為提升行政效能,執行政府組織精簡計畫,若在年度內發生機關改組、名稱變更、合併等情事者,其決算應如何辦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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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54條。立法院未能在《預算法》第51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總預算案審議時,政府仍須維持必要運作,但各機關只能依法律規定的範圍執行預算,不能把尚未審議完成的預算視為已全部通過。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第54條,分別從「收入」、「支出」、「法定義務」及「債務舉借」四方面說明:
-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支出部分: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等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述以外的計畫:得依已獲授權的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依法律規定辦理。
- 債務舉借: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者,覈實辦理。
解題技巧
可用「收入暫按舊標準、舊計畫覈實動支、新興及新增原則暫停、法定義務照辦、調度債務覈實」記憶。常見錯誤是把「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一概說成絕對不得動支,忽略依第88條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的例外;也要注意,其他既有計畫並非一律停止,而是依已獲授權的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二)機關改組、名稱變更、合併等情事的決算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9條。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發生組織或管轄變動時,應依變動類型,決定由哪個機關編造決算,以及是否合併編造、分別編造或由上級機關代編。
解題方法
依《決算法》第9條,分類說明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一) 依會計法規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幾種?(15 分)
(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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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所列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 六種。
解題方法
直接依《會計法》第 6 條逐款列舉,並以事務內容加以辨別:
- 公庫出納:公庫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及移轉。
- 財物經理: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對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及移轉。
- 徵課:徵收機關對稅賦、捐費等收入的徵課、查定及相關程序,以及徵課所用票照等憑證和徵課物的處理。
- 公債:公債主管機關對公債的發生、處理及清償。
- 特種財物:特種財物管理機關對所管財物的處理。
- 特種基金:特種基金管理機關對所管基金的處理。
條文所稱特種基金,包括不屬普通基金的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等;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的事業基金不在此列。
解題技巧
記憶六項可依「庫、物、課、債、財、基」串聯: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注意「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不是《會計法》第 4 條的四類會計事務;題目問的是第 6 條列出的事務種類,因此答案是六種。
(二)發覺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的處理
第 1 題2 分
某地方政府 108 年度總預算編列稅課收入 200 億元、財產收入 10 億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20 億元、補助及協助收入 170 億元、舉借債務收入 100 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5 億元,試問該地方政府 108 年度歲入合計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規範亦同)。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預算法》中**「歲入之法定定義及其排除項目」**:
- 歲入之定義: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融通財源之性質:同條第 3 項明定:「歲入、歲出之差短,及債務之償還,以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彌平之。」因此,「舉借債務收入」與「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在預算結構上屬於彌平收支差短之「融資/融通財源」,依法嚴格排除於歲入之外。
- 地方政府歲入範圍:地方政府之歲入來源包含自有財源(如稅課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等)與協助性財源(如補助及協助收入),以上皆屬於法定會計年度之一切實質收入,應全數納入歲入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預算科目分類計算題,解題切入點為「先剔除法定排除項目,再加總實質歲入科目」:
- 項目性質辨析:
- 稅課收入( 億元):屬實質歲入,計入。
- 財產收入( 億元):屬實質歲入,計入。
-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億元):屬實質歲入,計入。
- 補助及協助收入( 億元):屬上級政府撥入之合法實質財源,屬預算法規定之一切收入,計入。
- 舉借債務收入( 億元):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屬融資調度性質,不計入。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億元):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屬過去年度累積賸餘之運用,非本年度實質產生的收入,不計入。
- 計算推導:
第 2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有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的核心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重點涵蓋:
- 分配預算之核定權限(預算法第 55 條)
- 重大工程計畫預算之重審條件(預算法第 68 條)
- 政策宣導預算之執行規範(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 歲出分配預算提前支用之法定程序(預算法第 6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構成要件與權責機關之比對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視各選項的法定要件:
- 檢驗權責機關是否正確(分配預算的最終核定機關)。
- 檢驗法定期限數值(重大工程重行審查之未動用年限)。
- 檢驗行為屬性是「禁止」或「准許」(政策宣導得否置入性行銷)。
- 檢驗程序要件是否完備(緊急提前支用是否須經主計機關同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預算法第 55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中央各機關按其法定預算與業務計畫編造分配預算後,須依行政體系層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核並核定,敘述完全正確。
-
(B) 錯誤: 依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三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法定年限為「三年」,選項敘述為「超過二年」,與法條明文不符。
第 3 題2 分
各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執行與變更程序的法規要件,核心考點在於**「追加歲出預算之提出條件」**,並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別「動支第二預備金」(預算法第 70 條)、「追加歲出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及「提出特別預算」(預算法第 83 條)之法定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均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 追加歲出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依有關法律、各個協定或政府重要政策等,必須增加支出時。
- 動支第二預備金(預算法第 70 條):
-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特別預算(預算法第 83 條):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難。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切入點為**「法條關鍵字精確配對法」**:
- 確認主詞與訴求:題目所問為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要件。
- 排除他種預算調整機制:
- 選項中若屬機關內部原有計畫經費調整或臨時支應,多為「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預算法第 70 條)。
- 選項中若屬跨年度或非常態性之國家重大事項,多為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之事由(預算法第 83 條)。
- 比對法定要件:將選項與預算法第 79 條列舉之四款事由進行比對,迅速定位符合「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之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中央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多久時間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預算法》中有關「歲出預算保留」之程序與法定陳報時限。
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 《預算法》第 72 條(保留之實體要件):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之未完工程,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預算法》第 76 條(保留之陳報程序與期限): 「中央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解題時採「關鍵要件比對法」快速定位法條:
- 審定主體與客體:中央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 核定層級:由機關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 起算基準點與期間:「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
- 比對法條規定:依《預算法》第 76 條之文字,法定期限為「十日內」,故對應答案為 10 日。
第 5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下列何者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第 91 條此一規定現行法仍維持相同規範,並未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立法權與行政權在財政預算上的制衡機制,以及預算法第 91 條之法條明文規範:
- 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 憲政原理背景:憲法第 70 條明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亦闡明預算案之編製專屬行政院之核心職權。為避免立法委員藉由「提出法律案」的方式實質達到增加政府歲出或縮減歲入、架空行政院預算編審權之後果,預算法明定立委提案時必須踐行「徵詢行政院意見」與「指明彌補資金來源」之程序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行政機關位階判斷」題型,切入點如下:
- 直接依據法條明文:題目開宗明義「依現行預算法規定」,解題首要依據即為預算法第 91 條的法定主體。
- 機關層級對等性:立法委員為中央民意代表,其所提出的法律案攸關國家整體財政與施政大局,對接的行政機關層級必須是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而非個別業務部會或內部幕僚機關。
第 6 題2 分
某機關 108 年度預算編列人事費 2 億元、業務費 10 億元、建築及設備費 5 億元。年度進行中因人員補實,人事費短少 500 萬元;執行業務時撙節支出,結餘 5,000 萬元;建築及設備費結餘 500 萬元。為彌補人事費之不足,可採下列何種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之基本原則亦相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經費流用之法定限制與第一預備金之動支要件,涉及以下法令規範:
- 《預算法》第 63 條(流用比例上限):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各業務科目間之經費,每一科目之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
- 《預算法》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之動支):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有經費不足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
-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流用限制原則):
- 門別互流限制:資本門經費與經常門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 特定科目限制: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以防止機關任意擴張人事支出或挪用業務經費。
解題方法
分析機關各項支出之門別性質與流用可行性:
- 判斷支出門別與性質:
- 人事費(2 億元):屬「經常門」。
- 業務費(10 億元):屬「經常門」。
- 建築及設備費(5 億元):屬「資本門」。
- 檢視是否可藉由「經費流用」彌補人事費:
- 排除建築及設備費流用:建築及設備費屬資本門,人事費屬經常門,依規定「資本門與經常門不得相互流用」,故建築及設備費結餘款不得流用至人事費。
- 排除業務費流用:雖然業務費與人事費同屬經常門,但依預算執行規範,「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因此業務費之結餘款依法亦不得流入人事費。
- 尋求法定經費補足管道:
第 7 題2 分
某機關 108 年度預算有 A、B 兩基金,均屬附屬單位預算。其中 A 基金總收入為 5 億元,總支出為 3.5 億元,賸餘 1.5 億元,另有 1 億元繳庫數;B 基金總收入為 5 億元,總支出為 4.5 億元,賸餘 5,000 萬元,另有國庫撥補 1 億元。則在當年度總預算中,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關聯」以及「全額編列原則(總額預算主義)」,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預算法》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 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範圍:
- 《預算法》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之盈餘應繳庫額及虧損由庫撥補額」、「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之賸餘應繳庫額及短絀由庫撥補額」,均應編入總預算。
- 《預算法》第 45 條明定,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及附屬單位預算之盈餘(賸餘)應繳庫額、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等彙核編造之。
- 全額編列原則(總額預算原則):
- 《預算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歲入及歲出、受託代辦經費,並全部收支之預算,均應編入其預算,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收抵支,不得以支抵收。」
- 附屬單位預算的繳庫數性質屬總預算的「歲入」,國庫撥補數性質屬總預算的「歲出」,兩者不得相抵,必須全額分別列示。
解題方法
本題推導步驟如下:
- 判斷附屬單位預算收支是否直接併入總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業權型或政事型特種基金)具有獨立的預算個體,其本身的「總收入」、「總支出」與「賸餘」均編列於各自的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不直接累加計入總預算的歲入歲出總額。
- 進入總預算本體實質收支者,僅限於其與國庫往來的「繳庫額」與「撥補額」。
- 計算並歸類各基金列入總預算之金額與性質:
- A 基金:繳庫數為 \1\text{ 億元}$,應編列為當年度總預算的歲入(財產收入或營業盈餘及事業產收)。
- B 基金:國庫撥補數為 \1\text{ 億元}$,應編列為當年度總預算的歲出(對特種基金之撥補支出)。
第 8 題2 分
在一會計年度內,編列下列各預算之時間由先至後之順序,何者正確?
①法定預算 ②概算 ③預算案 ④追加預算 ⑤分配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預算的形成與執行階段,以及追加預算在年度預算程序中的位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預算法》第 2 條,預算依序可分為:
- 概算:主管機關依施政計畫初步估計的收支。
-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的預算。
- 法定預算:經立法程序並公布的預算。
- 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的計畫。
《預算法》第 55 條規定,各機關應按法定預算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第 82 條規定,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準用總預算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預算程序排列四個基本階段:主管機關先編概算,再形成預算案;預算案經立法程序並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各機關再依據法定預算編造分配預算。
追加預算則是年度執行期間因法定情形而追加的預算,須依總預算程序編造、審議及執行。依本題官方答案採用的年度程序排列,它列在分配預算之後,因此順序為:
第 9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 ②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③中央政府概算與附屬單位概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④政府之決算,每半年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⑤主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⑥主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之核心基礎法條,重點包含:會計年度起訖、預算編製程序與送審期程、決算辦理週期與結束期間,以及總決算審核與半年結算查核之權責機關歸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現行法均無重大修正)
- 會計年度與施政方針期程:《預算法》第 12 條(曆年制)、第 30 條(年度開始 9 個月前訂定施政方針)。
- 總預算案之編製與提出:《預算法》第 46 條(先由中央主計機關彙核整理編成總預算案,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於年度開始 4 個月前提出立法院)。
- 決算之辦理週期與結束期間:《決算法》第 2 條(每年度一次)、第 12 條(結束期間為年度終了後 2 個月)。
- 決算審核與查核之權責主體:《憲法》第 105 條、《決算法》第 26 條與第 28 條、《審計法》第 34 條與第 34 條之 1(行使外部審核與提出審核/查核報告之主體為「審計長/審計部」,而非主計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規範與權責劃分」之多重是非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法定時間節點:檢視 ①、② 的時間規定是否符合預算曆年制與施政方針訂定期限。
- 檢驗法定作業順序與文件性質:檢驗 ③ 中行政院會議決定與主計機關彙編之先後順序,以及送交立法院的文件是「概算」還是「預算案」。
- 區分決算週期與定期報告:檢驗 ④ 中「決算」是否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 辨識機關職權(主計 vs. 審計):檢驗 ⑤、⑥ 中向立法院提出審核/查核報告的主體,究屬行政院主計機關(主計長),抑或監察院審計機關(審計長)。
選項分析
【各敘述逐一剖析】
-
敘述 ① 正確: 依《預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歲次。」故我國採曆年制,敘述正確。
-
敘述 ② 正確: 依《預算法》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故行政院應於前一年 3 月底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敘述正確。
-
敘述 ③ 錯誤: 依《預算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將中央政府概算與附屬單位概算及其綜計表,彙核整理,編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其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施政計畫,呈請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決定之。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前項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並附送施政計畫,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本項敘述有兩處重大錯誤:
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如何保管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第 109 條之規定與命題當年相同,並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八章「會計檔案」中,各機關會計檔案(包含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於決算程序完成後的保管權責歸屬與移交程序。
- 法源依據: 依《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涉及非常事件者,得由主辦會計人員自行保管之。」
- 制度設計原理: 會計憑證、報告及簿籍在會計年度進行中與決算編製審核階段,為業務執行與日常查對之需,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管理;但待「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該年度之會計責任已告確定,為落實機關內部控制之權責劃分及機關檔案之集中管理,法規明定應將該等會計檔案移交給機關內部之專責單位——「管理檔案人員」接管,回歸一般檔案管理體系。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只需精準掌握會計檔案移交的**「時間點」、「移交人」與「接收人」**三要素:
- 時間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
- 移交人(原保管者):主辦會計人員。
- 接收人(後續保管者):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即機關內的總務/檔案單位)。
審計機關屬於外部監督與事後審計機關,負責行使審計權與審查銷毀同意權,並非各受審機關的「檔案保管庫」,因此凡涉及移交審計機關保管之選項,均可直接排除。
第 11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四大核心章節的基礎法條定義與權責劃分,考點涵蓋:
- 會計憑證之法定分類與定義(《會計法》第 51 條)。
- 政府會計依預算劃分之種類(《會計法》第 20 條與《預算法》第 16 條之連動)。
- 會計與非會計事務劃分之核定權限(《會計法》第 28 條)。
- 主辦會計人員審核不合法事項之法定處理程序(《會計法》第 99 條)。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所涉《會計法》相關條文至今均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比對法定名詞定義、要件與程序:
- 抓住憑證核心關鍵字:原始憑證看「事項經過」,記帳憑證看「人員責任」。
- 辨析基金編入預算方式: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全部」編入總預算者為單位預算(單位會計);以「一部」或「盈虧」編入者為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會計)。
- 辨別機關會審權限制衡: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涉及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非主計機關單獨決定,須會同(會商)審計機關。
- 檢視內部審核遞進程序:遇不合法事項,並非直接報告長官,而係採「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 以書面報告長官」之法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記帳憑證之法定定義。
-
(B) 錯誤: 依《會計法》第 20 條第 3 款及《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
- 附屬單位會計係指「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或其盈餘、虧損編入總預算者之會計」。
第 12 題2 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會計制度,經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應呈請下列何者核定頒行?
核心觀念
- 考核法規與法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會計法》第 18 條關於「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簽報、核轉與核定頒行之權責劃分」;現行《會計法》該條文並未修正,規定完全相同。
- 法規範圍與程序規範: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主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計機構核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機關體系與中央主計機關之界定:
- 機關屬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隸屬於司法院體系(經臺灣高等法院),屬於中央政府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高雄市政府)之所屬機關。
- 中央主計機關: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體系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我國之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職權題,關鍵在於拆解《會計法》規定的「會計制度四階段法定程序」並精確對應各機關的角色與職責動詞:
- 第一階段(設計):由「各該機關之主計機構」負責(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會計室)。
- 第二階段(簽報):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 第三階段(核轉):呈請「各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計機構」審核並轉報(即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司法院會計處)。
- 第四階段(核定頒行):最終由「中央主計機關」(即行政院主計總處)作成「核定頒行」。
題目已描述至「經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問最後應呈請何者「核定頒行」,本題所求即為第四階段的法定終局核定機關——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各機關之預算型態係為單位預算,機關在預算執行時,在其權責範圍內必須處理之會計事務,何者為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會計法》與《預算法》為準(相關條文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辨析**「機關組織型態」、「預算型態」與「會計事務種類」**三者間的法定對應關係,涉及的主要法條包括:
- 《會計法》第 4 條:政府會計種類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
- 《會計法》第 5 條與第 6 條:公務機關編列「單位預算」,執行預算時所處理之會計事務為**「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即公務機關關於歲入或經費預算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 《會計法》第 7 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包含公庫出納、徵課、公債、特種財產、特種基金等五類,由各特種業務之主管或經理機關辦理。
- 《會計法》第 8 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包含公有營業會計(營業預算,計算營業損益與歲計盈虧)與公有事業會計(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計算事業成本與歲計餘絀),其預算型態為「附屬單位預算」。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應掌握「雙重檢核切入法」:
- 第一重:核對預算型態與機關性質 題幹明確限定各機關預算型態為**「單位預算」**(公務機關)。凡選項中出現「營業預算」、「公債會計」或「特種徵課會計」等非屬單位預算執行範疇者,即應高度懷疑其適法性。
- 第二重:核對權責機關與法定會計事務內容 檢視法條定義之事務內容(如:政事費用 vs 營業損益、公債主管機關 vs 主計總處)是否與選項列舉之機關權責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條依據:《會計法》第 7 條第 3 款。
-
錯誤原因:「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中的「公債之會計事務」,其權責機關為**公債主管機關(財政部)**或其發行、經理機關(中央銀行),並非「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中央主計最高主管機關,其本身之單位預算執行僅處理其自身經費之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B) 錯誤
-
法條依據:《會計法》第 5 條第 1 款、第 7 條第 2 款。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原始憑證?
①承攬契約 ②會計報告書表 ③收入傳票 ④盈虧處理之書據 ⑤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⑥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會計憑證的分類與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內容與當年相同,未有變動)。 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 《會計法》第 51 條(會計憑證分類):
- 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會計法》第 53 條(原始憑證之種類): 明定原始憑證包括發票、承攬契約、盈虧處理之書據、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會計報告書表、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等 13 款。
- 《會計法》第 54 條(記帳憑證之種類): 記帳憑證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性法」與「排除法」進行判斷: 先逐一審視題幹給予的六項憑證與書據,依《會計法》第 53 條與第 54 條界定其屬性:
- ① 承攬契約:屬於原始憑證(《會計法》第 53 條第 7 款)。
- ② 會計報告書表:屬於原始憑證(《會計法》第 53 條第 10 款)。上級機關或公庫彙整各機關報表據以記帳時,該報告書表即為造具記帳憑證之依據。
- ③ 收入傳票:屬於記帳憑證(《會計法》第 54 條第 1 款),非原始憑證。
- ④ 盈虧處理之書據:屬於原始憑證(《會計法》第 53 條第 8 款)。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會計為一總會計?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會計法》對於政府會計組織與分類之界定,並結合《地方制度法》對於各級政府(地方自治團體)與個別行政機關之區分:
- 總會計之定義(會計法第 16 條第 1 款):指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全部會計。
- 總會計之主體:總會計對應「總預算」,其主體必須是具有獨立公法人地位之各級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包含: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總會計之辦理機關(會計法第 18 條):政府之總會計,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辦理之。但主計機關自身之會計事務,仍屬「單位會計」。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地方自治團體層級之政府(總會計主體)」與「個別行政機關(單位會計主體)」:
- 辨識政府層級:凡能成立「總預算」、涵蓋轄下所屬機關全部收支會計事務之政府整體,其會計即為「總會計」。
- 排除個別機關:個別行政機關(如院、部、處、局、所)依預算法編具單位預算者,其會計事務均為「單位會計」或「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釐清主計機關之雙重身分:主計機關是「辦理」總會計之執行者,但主計機關自己本身的內部行政運作與公務會計,僅為其自身之「單位會計」,切勿將「辦理總會計的主計機關」誤認為「該機關自體之會計是總會計」。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院為中央政府所屬之最高行政機關,其本身依預算法編具單位預算,故其自體會計為「單位會計」。
第 16 題2 分
會計報告分為靜態會計報告及動態會計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之分類標準與法定報告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如下:
- 報告性質之定義(《會計法》第 64 條):
- 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日」之財務狀況(屬存量概念,如某年 12 月 31 日)。
- 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之財務變動(屬流量概念,如某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法定報告種類:
- 靜態報告(《會計法》第 66 條):平衡表、資產負債目錄、固定負債目錄、基金目錄及其他表示財務狀況之報告。
- 動態報告(《會計法》第 67 條):歲入累計表、經費累計表、歲入出累計表、損益計算表、營運計算表或餘絀計算表、成本計算表、現金出納表及其他表示財務變動之報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會計報告所表達的時間向度為「特定時點的財務存量(靜態)」或是「一段期間的活動流量(動態)」:
- 檢視各選項之報表性質:
- 凡反映特定基準日(時點)之資產、負債或平衡關係者,為靜態報告。
- 凡記錄一段期間內收支累積、營運損益或現金進出變動者,為動態報告。
- 對照《會計法》第 66 條與第 67 條明定之報告清單,判定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決算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何種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決算法》中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一般審核事項」與「總決算效能審核事項」之條文辨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迄今均未修正,現行法規範亦同)。
涉及之關鍵法條如下:
- 《決算法》第 22 條(審核決算應注意之一般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效能與不能效能之程度。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 《決算法》第 23 條(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四、各方所請增減之歲出,是否切當。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破口在於精準抓取題幹的規範客體與核心字眼:
- 題幹問的是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且特別指明「應注意下列何種效能」。
- 考生若僅背誦第 22 條之各機關決算審核「應注意事項」,極易掉入陷阱。本題考的是更進一步的第 23 條「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之歸屬,即可剔除第 22 條的「一般事項」,選出屬於第 23 條的「效能」款項。
第 18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現行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與相關憲政、審計法規中關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及總決算編製、審核之法定時程與對象:
- 結束期間:《決算法》第 7 條規定,政府之會計年度依《預算法》之規定,其結束期間得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實務上明定會計年度結束後之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為期 2 個月)為結束期間。
- 總決算提出之時限與對象:《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即次年 4 月 30 日前),將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於監察院。
- 總決算審核與審核報告提出之時限:《憲法》第 105 條、《決算法》第 26 條及《審計法》第 34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後 3 個月內(即次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解此類「決算時程與程序」法規題,關鍵在於掌握以下兩大檢驗步驟:
- 法規名詞辨析:區分《決算法》第 7 條所授權之法定專有名詞為「結束期間」,而非「整理期間」。
- 時間軸與受文機關對應:
- 107 年度會計年度終了:107 年 12 月 31 日。
- 結束期間(2 個月):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2 月 28 日。
- 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年度結束後 4 個月):108 年 4 月 30 日前 受文者為監察院。
- 審計長完成審定並提出報告(提出後 3 個月):108 年 7 月 31 日前 受文者為立法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決算法》第 7 條規定:「政府之會計年度,依預算法之規定。其結束期間,得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依此授權,歷年均於「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等規範中明定,年度終了後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為出納及帳務之「結束期間」。
第 19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決算法》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決算法》之總綱範圍、保留款處理年限,以及決算科目與門類之編造原則,重點法條如下:
- 決算之編入範圍:《決算法》第 2 條。
- 應收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之免編年限:《決算法》第 7 條。
- 決算科目與門類之變更程序:《決算法》第 14 條。
- 預算未列收入之科目處理:《決算法》第 1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解答切入點如下:
- 檢視原則與例外:法規中若有「得經核准而變更」或「另立適當科目」之彈性規定,選項若出現「絕對」、「一律」等絕對化字眼,通常為錯誤敘述。
- 數字法條精確比對:決算上未實現之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之處理,法定年限有明確規定(五年非四年)。
- 回歸總綱母法:確認政府年度決算應包含之完整範疇(歲入、歲出、融資性收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決算法》第 14 條規定:「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其因法定或事實之變更,經行政院核准者,得移動其門類。」故在法定或事實變更且經行政院核准之法定例外下,得移動其門類,並非「絕對不能移動」。
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審計法規範亦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 20 條第 1 項關於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的法定聲復期限與法律效果。
- 法規依據:
- 審計法第 20 條第 1 項:「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其逾期不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制度目的: 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如抽查帳目、審核憑證等)時,若發現違法、瑕疵或疑點,會發給受審機關「審核通知」。受審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依法須提出申辯或說明,此程序稱為「聲復」,法律明定合理期間以維護程序效率並保障機關答辯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審計程序法條中的法定天數:
- 定位關鍵字:「審核通知」、「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
- 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
- 依此直接選定法定日數 30 日。
第 21 題2 分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下列何者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4 條,考生要分清審計部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應向立法院提出的文件名稱。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審計法》第 34 條,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行政院提出後 3 個月內」及「提出於立法院」,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34 條所定的文件名稱,即可判斷答案為「審核報告」。
選項分析
- (A) 審核報告:正確。《審計法》第 34 條明定,審計部完成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B) 審定報告:錯誤。**法條所定名稱是「審核報告」,不是「審定報告」。
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為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與第 66 條,重點是區分「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業務、財務、會計及事務處理程序與相關法令、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績效、財產運用及現金與財物盤查,以及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的查證核對等事項。
第 66 條則規定,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除依第 65 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應注意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資金來源與運用、重大建設效能、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原因、營業趨勢,以及財務狀況與經營效能。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事項,再對照法條所在的機關類型。若選項把某項注意事項放到錯誤的機關類型,或改寫成法條未規定的查核事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六章「核定財務責任」,重點是辨別財務責任由誰審查決定,以及不同財務損失情形下由哪些人負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責任主體與法定用語:
- 財務責任的審查決定機關是審計機關。
- 經管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損失,且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依第七十二條判斷責任。
- 支票或現金給付錯誤,依第七十五條判斷出納人員的責任。
- 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而造成公款損失,依第七十六條判斷會計人員的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審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選項將審查決定機關寫成監察院,錯在機關名稱。
(B) 正確。《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損失,應檢附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第 24 題2 分
依會審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之規定。 ②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之規定。 ③地方政府會計,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會計法之規定。 ④地方政府審計,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審計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審計法》對地方政府財務事項的規範方式,重點是辨認哪些法律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另以法律定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哪些則直接規範地方政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部法律對地方政府事項的條文,不要因為四者同屬會審法規,就假設地方政府的規範方式完全相同:
- 《預算法》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該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
- 《決算法》第 31 條: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該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
- 《會計法》未採用題目所述的「另以法律定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模式。
- 《審計法》直接規範地方政府財務審計,並非另以地方政府審計專法、未制定前再準用《審計法》。
因此,正確敘述是①②。
選項分析
① 正確。《預算法》第 96 條明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之規定。題目敘述與條文相符。
第 25 題2 分
桃園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下列何者辦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財務審計的主管機關。依民國 108 年《審計法》第 13 條,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審計部組織法》並規定,審計部於直轄市設審計處,掌理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審計事項。
桃園市是直轄市,辦理桃園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審計的機關,為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桃園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再依《審計法》第 13 條判斷: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的審計,由該地方的審計處辦理。接著確認機關隸屬與名稱:桃園市審計處是審計部所設的地方審計機關,因此完整名稱為「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