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三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15 分

試依審計法規定,說明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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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審計法》第三章「決算之審核」中,審計機關辦理決算審定時法定「應注意事項」之掌握。

  • 適用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34 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應行注意事項)及第 35 條(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審核之準用規定)。(現行《審計法》迄今該兩條文均未修正,與現行規範完全相同)。
  • 立法架構:審計機關對決算之審核,兼顧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合法性審計)」與現代的「績效性審計(3E: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法條明文將兩者融合於六大應注意事項中。

解題方法

  1. 切入法規界限: 題幹明確指示「依審計法規定」,解題切入點必須嚴格鎖定《審計法》,切忌與《決算法》之規定混淆。
  2. 兩層次架構展開:
  • 第一層次(中央政府總決算):依《審計法》第 34 條本文,詳列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六大款事項,並適度闡述其學理意涵(合規性與 3E 績效審計)。
  • 第二層次(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依《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指明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法制上係「準用」第 34 條之規定,一體適用該六款應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辨析。針對法條所列六大應行審核事項,逐款剖析其審計意涵與法理精神如下:

  1.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合規性審計): 審查各機關與基金在公款收支、預算執行及採購財物過程中,是否有牴觸法律、法規命令,或怠忽職責、越權使用、內控不良等瑕疵情事。
  2.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預算控制審查): 審查歲入有無短徵或超徵、歲出有無擅自超支預算;對歲出預算之結餘(賸餘),審核其係因開源節流所致,抑或因計畫停滯、執行不力所造成。
  3.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實施之程度(效果性審計,Effectiveness): 考核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預期設定之目標與工作計畫,其實際推動完成之進度與成果達成率(衡量政策產出與結果)。
  4.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經濟性審計,Economy): 評估公共資源取得與運用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防杜浪費公帑、閒置資產或以不合理高價採購等不經濟行為(衡量資源投入之合理性)。
  5.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效率性審計,Efficiency,與標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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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試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說明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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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會計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中「財物審核」範疇與具體審核規範之熟悉度。

  1. 法源依據:
  • 《會計法》第 106 條授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三大類;其中「財物審核」係指採購及財物處理之審核。
  • 具體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之應行注意事項,明定於《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1 條。
  1. 法規時效說明: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後續雖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微幅通盤檢討修正,惟採購之程序遵循、履約驗收及財物產權管理之核心審核精神與條文內涵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滿分 25 分)。作答時應採取「生命週期分段論述」的切入點,將採購與財物之動態流程結構化展開,切忌雜亂平鋪:

  1. 破題引言:簡要引述法源(《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款),點明財物審核即採購及財物處理之審核,展示法規體系感。
  2. 核心本體:將第 21 條之規定區分為兩大主軸,逐款詳列法條關鍵字:
  • 採購審核主軸(前 3 款):依採購生命週期「前段: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to「中段:執行/履約」→\to「後段:驗收」依序陳述。
  • 財物處理主軸(後 3 款):依財物管理生命週期「平時管理:登記/保管/使用/移轉/處分」→\to「定期檢核:盤點/帳物相符/盈虧處理」→\to「終期處置:報廢/報損/呆廢料處理」依序陳述。
  • 概括條款(第 7 款):其他有關採購及財物處理事項。
  1. 結語補充:輔以同準則第 22 條規定,說明會計人員得實地抽查以落實內部控制,展現申論作答之深度與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為利考生掌握閱卷評分要點,茲將本題評分規準之各核心要件剖析如下:

  • 採購程序法定性(款次一):審核重點在於前端程序是否合規。必須緊扣《政府採購法》,涵蓋「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契約訂定」五大程序階段,未提及採購法及各階段者將失分。
  • 合約履行遵循性(款次二):審核重點在於履約過程之控管。契約為雙方權利義務之準據,各機關執行時須落實契約條件(如工期、規格、分期付款條件等)。
  • 驗收標準與效力(款次三):審核重點在於後端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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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依預算法規定,說明提出追加預算、追減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情況。其審議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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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成立後因客觀情勢變更所採行之「預算調整機制」,核心聚焦於追加預算、追減預算與特別預算之「法定提出要件」及其「立法審議程序」。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核心條文規範一致)。
  • 關鍵法條:
  • 追加預算提出情事:預算法第 79 條。
  • 追加預算彙編程序:預算法第 80 條。
  • 追減預算提出情事:預算法第 81 條。
  • 追加及追減預算之準用程序:預算法第 82 條。
  • 特別預算提出情事:預算法第 83 條。
  •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預算法第 84 條。
  • 準用總預算審議之原則規範:預算法第 46 條至第 5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規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大核心層次、體系化條列」的切入策略:

  1. 提出情況層次:依序分述追加、追減、特別預算之提出法定事由,關鍵字與構成要件須與法條完全相符(法條款項不可錯置)。
  2. 審議程序層次:分別說明追加/追減預算及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前之內部程序(行政院會議決定),再闡明「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之法律效果與實務具體運作(提案報告、交付審查、委員會聯席/分組審查、院會二三讀、議決及審議限制)。

選項分析(申論題爭點拆解)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條構成要件與程序轉折之準確性,主要爭點拆解如下:

  1. 爭點一:追加預算要件(預算法第 79 條)
  • 法條明定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 4 種情形,主要區分為「依法律」(增加業務/增設機關)、「重大事故」與「契約或業務重大變更」致經費超支或不足。
  1. 爭點二:追減預算要件(預算法第 81 條)
  • 核心在於「因業務緊縮或停辦」且「經費發生鉅額賸餘」,發動權限在於中央主計機關「得」籌劃追減歲出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1. 爭點三:特別預算要件(預算法第 83 條)
  • 限於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具備 4 款特定重大情事: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難、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1. 爭點四:審議程序之共通性與差異性(預算法第 80、82、84 條)
  • 共通性:追加、追減及特別預算均「準用總預算審議之規定」。
  • 差異性:特別預算依第 84 條但書規定,「得逕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排除一般總預算複雜冗長之各主管機關初編及概算彙編時程。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關鍵字化:
  • 追加預算(4款):記「法、設、事、變」——法律增業、法律設機關、重大事故、契約或業務變更。
  • 追減預算(1要件):記「縮辦、鉅賸」——業務緊縮停辦、鉅額賸餘。
  • 特別預算(4款):記「國、經、災、政」——國防戰爭、經濟變故、重大災難、重大政事。
  1. 答題陷阱防範:
  • 陷阱 1:追減預算法條為「得」由中央主計機關籌劃追減,切勿寫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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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籌編、審議相關日期,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② 法定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十六天前由總統公布。

③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八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④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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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提出」、「審議」至「公布」之法定作業期程(法定期限)。 涉及核心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1. 施政方針之訂定:《預算法》第 29 條。
  2. 籌編原則與編製辦法之核定:《預算法》第 30 條。
  3. 預算案之提出:《預算法》第 46 條。
  4. 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預算法》第 5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程記憶型」綜合題。解答此類題目的標準切入點,是依預算編製與審議流程的時間軸,檢驗每個陳述之主體(行政院、中央主計機關、立法院、總統)、行為(訂定、提出、議決、公布)與法定時限(幾個月前、幾天前)是否完全相符。

我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法規明定之時程均以「會計年度開始前」進行倒數推算: 年度開始 9 個月前→8 個月前→5 個月前→4 個月前→1 個月前→15 天前\text{年度開始 } 9 \text{ 個月前} \rightarrow 8 \text{ 個月前} \rightarrow 5 \text{ 個月前} \rightarrow 4 \text{ 個月前} \rightarrow 1 \text{ 個月前} \rightarrow 15 \text{ 天前}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依《預算法》第 51 條前段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天前由總統公布之。」立法院應於 11 月 30 日(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之前完成議決,陳述正確。

  • ② 錯誤: 依《預算法》第 51 條前段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天前由總統公布之。」法定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十五天前」(即 12 月 16 日前)公布,題幹敘述為「十六天前」,數字錯誤。

  • ③ 錯誤: 依《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即 3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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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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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分配、經費流用、重大工程計畫及歲入超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的法定程序與限制,特別留意「分配預算由誰核定」、「流用比例」、「重大工程未動用預算的年限」,以及「歲入超收能否挪用」等關鍵字。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非一律遞轉行政院核定。選項把核定機關說成行政院,故不正確。

(B) 錯誤。 各機關在法定範圍內辦理經費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的 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的 30%,但仍受法定用途及流用程序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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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由何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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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追加預算財源籌劃的分工。追加預算是因法定事由,於年度總預算成立後追加歲出、歲入預算;新增支出必須有相應財源,以維持預算收支平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定用語「追加預算所需經費」及「籌劃財源平衡」,直接對應《預算法》第 79 條的權責機關。該工作屬於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的財源籌劃職責,不是由提出需求的機關或主計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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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臺中市政府於 X1X1 年購買中科公司股票 10,00010,000 股,每股面額 1010,每股購買價格 2020。臺中市政府於 X5X5 年編列 X6X6 年預算,預計於 X6X6 年出售中科公司股票 5,0005,000 股,每股預計售價 3030。X6X6 年 3 月 8 日出售中科公司股票 5,0005,000 股,當時市價為 200,000200,000。試問 X6X6 年 3 月 8 日每股出售價格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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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案列明出售公有財產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出售公有財產應按預計出售價格編列預算;實際出售時,須按預算所列出售價格辦理。題目中的股票每股面額、原始購入價格及出售當日市價,均不取代預算所列的出售價格。

解題方法

臺中市政府編列 X6X6 年預算時,預計以每股 3030 元出售股票;因此,X6X6 年 3 月 8 日出售時,每股出售價格應依預算所列價格辦理:

每股出售價格=每股預算出售價格=30 元每股出售價格 = 每股預算出售價格 = 30\text{ 元}

出售 5,0005{,}000 股的總價為 5,000×30=150,0005{,}000 \times 30 = 150{,}000 元。題目所列當時市價 200,000200{,}000 元,是出售當日股票總市值,不能據此改變預算所列的每股出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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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法之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中央主計機關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② 中央主計機關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③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④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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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相關法條迄今未有實質修正,現行法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審計法規》中《預算法》及其關聯憲政法規之綜合理解,核心考點包括:

  1. 立法委員提案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之限制(《預算法》第 91 條):徵詢對象之權責主體為「行政院」。
  2. 司法概算獨立編列與加註意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及總預算編製體制):司法院概算之編造及意見加註程序。
  3. 主計訴訟主體與事件範圍之界限(《會計法》第 121 條):主計涉訟代理人員與事件類型,非屬《預算法》範疇。
  4. 預算書表格式之訂定權限(《預算法》第 95 條):中央主計機關之法定專屬權責。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計項型」(多選統計)測驗題,解題切入點採用**「權責主體檢核」與「法源歸屬比對」**法:

  1. 檢視各項敘述之「權責機關(主體)」是否遭刻意置換(例如將「行政院」換為「中央主計機關」)。
  2. 檢視各項敘述之「法源依據」是否屬於《預算法》規範,排除跨法典之混淆條文(如《會計法》條文被偽裝為《預算法》)。
  3. 統計判斷為正確之項數,鎖定相應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敘述錯誤:

  • 法條依據:《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 錯誤癥結:法定應徵詢之主體為「行政院」,而非其幕僚單位「中央主計機關」。立法院與行政院屬於憲政制衡主體,本條係基於預算權與立法權之權力分立原則所設,故法律明定徵詢行政院。

  • ② 敘述正確(官方認定標準,具命題爭議):

  • 官方認定理由: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體制下,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承行政院之命綜理歲入、歲出預算之彙編審核。司法院所編送之司法概算,實務作業上由中央主計機關彙核並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考選部命題委員在此將「中央主計機關」視為代表行政院執行加註意見與彙編預算之實質機關,故判定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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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營業基金預算擬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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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5 條「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包括營業基金預算的主要內容、虧損填補項目、國營事業移轉或停業時的預算編列,以及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 85 條的明文規定。判斷關鍵在第 85 條第 4 款: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收支編列。選項若將清理對象改成其他事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預算法》第 85 條第 2 款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主要內容包括「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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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何時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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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1 條,規定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時,該機關或基金的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即有此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所述的特殊情形: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尚未終了前結束。依《決算法》第 11 條,辦理決算的時間點是該機關或基金的「結束之日」,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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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何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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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執行期間裁減經費的權限與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71 條,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裁減經費」兩個關鍵詞,對應《預算法》第 71 條的規定,再辨認法條所列的決議機關。程序順序是:

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總統以令裁減行政院會議決議 \rightarrow 呈請總統 \rightarrow 總統以令裁減

因此,決議機關是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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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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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附屬單位決算之分類與內容規範,核心法源為《決算法》第 20 條(營業基金決算之內容)與第 21 條(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內容)之區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相關條文維持一致未修正。

依《決算法》第 20 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1. 損益之計算。
  2. 盈虧撥補之擬議。
  3. 資產、負債之狀況。
  4.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5. 其他與營業或財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依《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1. 基金來源及用途之計算。
  2. 賸餘之提撥或短絀之填補之擬議。
  3. 資產、負債及基金權益之狀況。
  4. 其他與基金運用有關之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何者「非」為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1. 先將選項與《決算法》第 20 條之法定五大要項逐一比對。
  2. 選項 (A)、(B)、(C) 皆字字對應《決算法》第 2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確屬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3. 選項 (D) 題目文字雖擷取不全,但從原考卷題目比對與關鍵字「之擬議」,可確認其完整文句為「賸餘之提撥或短絀之填補之擬議」。此為《決算法》第 21 條第 2 款專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決算內容,而非「營業基金」決算內容,故為正確應選之答案。

選項分析

  • (A) 損益之計算:錯誤(屬營業基金決算內容)。符合《決算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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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稱為何種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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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會計種類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特種基金的預算是否依機關劃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9 條,單位會計是指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別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的會計。題幹描述與此定義相符,因此選 (B) 單位會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及「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再對照《會計法》第 9 條的會計種類定義。此題是法條定義題,不需計算;看到這組特徵,即可判斷為單位會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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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制度設計之順序為何?

① 會計憑證 ② 會計科目 ③ 會計簿籍 ④ 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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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的會計制度設計順序。會計制度的設計,依序由會計報告出發,接著設計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最後設計會計憑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正確順序為:

④ 會計報告→② 會計科目→③ 會計簿籍→① 會計憑證④\ \text{會計報告} \rightarrow ②\ \text{會計科目} \rightarrow ③\ \text{會計簿籍} \rightarrow ①\ \text{會計憑證}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制度設計的邏輯:先確定需要提供哪些會計報告,再決定編製報告所需的會計科目;接著規劃如何記載、分類與彙總資料的會計簿籍,最後設計作為記帳依據的會計憑證。因此順序是「報告、科目、簿籍、憑證」,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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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政府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應保存幾年,並經該管上級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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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債權、債務會計憑證的保存及銷毀限制。題目所稱的保存年限,是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但此類憑證另有特別規定,不能只依一般會計憑證保存年限判斷。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第 83 條,政府有關債權、債務的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保存;經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因此,題幹問「至少應保存幾年」,並列出「經同意後得予銷毀」的條件,關鍵在辨認法條對這類憑證採取的是不得任意銷毀的特別規範。依本題官方答案,這類憑證不得銷毀,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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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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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體系中「審計機關審核會計報告之職權行使」,核心考點為審核會計總報告時發生帳表差額之核對與製表解釋權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出自《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規條文內容完全相同,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的「法條記憶與職權歸屬」題型,切入點在於區分「會計總報告之編造責任」與「審核時之獨立勾稽核對責任」:

  1. 法源依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遇有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審計部核對,並製表解釋之。(第 1 項) 地方政府會計總報告遇有前項差額時,由各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第 2 項)」

  1. 法理意旨: 會計總報告係由主計機關彙編,而公庫出納、財物保管、稅捐徵課、公債發行等則分屬各業務主管機關經管。外部審計機關(審計部)在執行公務審計職權時,為求客觀公正與帳實相符,須將總會計數據與各主管機關之業務執行報告相互勾稽;一旦發現差額,為落實外部監察與審核責任,依法應由審計部親自負責核對並編製差異調節表(製表解釋),而非交由原編報或受審核機關處理。

選項分析

  • (A) 審計部:正確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審核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遇有差額時,法定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機關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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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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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類型及其審核重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內部審核分為:

  • 財務審核:審核財務收支及財物處理程序。
  •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審核工作計畫、工作進度及工作成果。
  • 財務審核中的事前審核:著重收支的控制。
  • 事後複核:著重收支及財物處理程序的審核。
  • 績效審核:審核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並可衡量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題目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審核事項與法定類型正確配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審核事項與內部審核分類。尤其要留意:**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屬績效審核;收支控制則是事前審核的重點。**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屬於財物審核的範圍,並非工作審核。工作審核所關注的是工作計畫、進度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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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財政部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何機關依法為之?財政部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何機關之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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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人事權與經費負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的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該機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至於辦理該機關會計人員所需的一般費用,則列入各該機關的經費預算。

套用到題目:

  1. 財政部的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人事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2. 財政部會計人員的一般費用,列入財政部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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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國決算法中並未規範下列何者應表達於決算書中?

① 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 ②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③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 ④ 綠色國民所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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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4 條,重點是分辨哪些事項依法須納入決算、在決算中表達,或於決算書列表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
  •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法條沒有規定須在決算書中表達「綠色國民所得帳」。本題所涉規定於民國 107 年時已施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項敘述與《決算法》第 4 條:若法條明定須補編附入、於決算內表達,或列表說明,該項就不是題目所問的「未規範」事項。①②③均有法條依據;④沒有。因此,未規範者只有④,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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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編造、審核期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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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條文迄今均維持相同規範)。 本題測驗《會計審計法規》中關於中央政府總決算編造、提出、審定之法定期限與法定程序,核心法源涵蓋《中華民國憲法》、《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

  1. 會計年度起訖與出納整理:《預算法》第 12 條、第 14 條。
  2. 國庫出納終結報告編送期限:《決算法》第 21 條。
  3. 行政院提出總決算期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60 條、《決算法》第 26 條。
  4. 審計長完成審核報告期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決算法》第 27 條、《審計法》第 3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限與主管權責」的對照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建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編時序鏈:以年度終了日(12 月 31 日)為起點,順著「國庫出納終結報告 →\rightarrow 主計機關彙編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提出於監察院 →\rightarrow 審計部審定後提出於立法院」之程序,檢核各選項的主體、程序與期限是否吻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我國《預算法》第 12 條明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開始至 12 月 31 日終了),法條中並無「年度終了後一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之規定。若指年度終了後款項收支之清理,依《預算法》第 14 條規定,稱為「出納整理期限」,由行政院定之(實務上行政院規定出納整理期限通常至次年 1 月 15 日止,即 15 日,並非一個月)。

  • (B) 正確: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0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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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有關決算審核之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審計部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其上級機關懲處。

②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③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決算審核報告的處理程序,重點在於分清楚:

  • 審計機關提出修正主張時,原編造決算機關如何答辯。
  • 立法院審議決算審核報告的期限與逾期效果。
  • 審核報告所列應懲處事件,應移送哪個機關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決算法》第 24 條、第 28 條及第 29 條的規定:

  • 第 24 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主張,應通知原編造決算機關限期答辯。
  • 第 28 條: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 第 29 條:應懲處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的,是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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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之決算,經何者簽名或蓋章後,分送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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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十九條,考點是各機關決算的簽章人員與分送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把題幹拆成兩組要件核對:

  1. **誰簽名或蓋章?**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
  2. **分送何處?**該管上級機關、審計機關。

兩組要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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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報告何機關或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的報告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如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法院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審計人員發覺」及「應報告何機關或人員」,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題目問的是一般報告對象,因此選擇「該管審計機關」;題幹未問刑事責任的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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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錯誤者計有幾項?

①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形,得為再審查。

②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七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③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四個月完成審核。

④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聲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法》法規為準(註:所涉條文現行法均未修正)。主要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審計處理程序」的核心法定期限:

  1. 再審查之法定除斥期間(審計法第 27 條第 1 項):區分「一般情事(錯誤、遺漏、重複)」與「惡意情事(詐偽證據)」之再審查期限。
  2.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期限(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部對總決算進行審定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法定期限。
  3. 審核通知之聲復期限(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獲審計通知後的法定回應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常見的「計算錯誤項數」之組合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各項敘述中的數字(期間)與關鍵法律構成要件,進行法條文字比對:

  1. 逐一判定 ① 至 ④ 項敘述為「正確(○)」或「錯誤(╳)」。
  2.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者計有幾項」,統計 ╳ 的數量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 法條依據:《審計法》第 27 條第 1 項:「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理由:一般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再審查期間為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題目敘述為「三年內」,故屬錯誤。

  • ② 錯誤

  • 法條依據:《審計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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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及之《審計法》相關條文,現行法亦相同,均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四章「公務審計」中關於**「賦稅捐費審計」與「就地審計」**之作業職權、程序及評核標準。 核心法源依據為:

  1. 《審計法》第 44 條:賦稅捐費審計之發現錯誤處理。
  2. 《審計法》第 45 條:就地審計人員檢查簿籍、憑證與盤點現金財物之權限。
  3. 《審計法》第 46 條:就地審計之詳簡範圍決定標準(制度導向審計)。
  4. 《審計法》第 47 條:就地審計結果之陳報與核定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文字與觀念細節的典型考題。解答關鍵在於辨析**「審計範圍之決定依據」: 現代政府審計採「風險與制度導向」,審計人員至各機關就地審查時,決定審核範圍應抽查深入(詳)或精簡(簡),是依據受查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良窳而定,而非受查機關對預算的遵循程度。直接比對《審計法》第 46 條之法定文字,即可快速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 44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此為賦稅捐費審計發現瑕疵時之標準處理機制,敘述正確。
  • (B) 錯誤: 依《審計法》第 46 條規定:「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評核其內部控制制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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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42 條及第 47 條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審計法》第二章「公務機關審計」與第三章「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之法定應注意事項差異:

  1. 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42 條):著重在施政計畫與預算執行之配合、業務成效、財產運用效率、內部控制與出納財物盤查。
  2.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47 條):著重在企業經營特性,包括營運產銷能力、營業收支增減原因、成本費用、資產負債與損益之計算翔實,以及整體資金調度(來源與運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機關的組織性質與營運目的:

  • 公務機關以行使公權力、推行政務為目的,不具商業營利性,因此審計重點在於公帑是否依法支用、計畫是否如期達成、公產是否有效運用與盤查妥善。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具企業經營性質,著重財務自給自足與經營績效,因此審計重點包含「損益」、「成本」、「營業收支」及「資金來源與運用」等商業經營會計要素。

對照選項內容,只要出現商業經營特有的名詞,即屬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審計範疇;符合公務行政與資產保管查核者,方為公務機關審計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審計法》第 47 條第 5 款規定,「資金之來源及運用」為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事業機構重視營運資金調度、融資與資本支出來源,故特別著重資金管理;非公務機關審計專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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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或未成之程度,係屬於下列哪一項審核時應注意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條規範至現行法均未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審計法》第六章「決算之審核」中,審計機關針對個別機關或個別基金決算進行審核時的法定應行注意事項。主要依據為《審計法》第 65 條,該條確立了審計機關對決算之「適法性審計」(違法失職)、「合規性審計」(預算超支或賸餘)與「績效性審計」(計畫已成未成、經濟性與效能性)等核心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條文記憶與關鍵字對應型題目,切入點為分析題幹描述的審核標的與範圍:

  1. 法條依據: 依《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或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效能與不能效之程度。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1. 法理剖析: 題幹所稱「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分別對應到政府體系中的各類機關及基金:
  • 施政計畫:對應「公務機關」。
  • 事業計畫:對應「非營業特種基金」(如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
  • 營業計畫:對應「營業基金」(公營事業)。 條文將三種計畫並列審核其「已成或未成之程度」,即是統括公務機關決算與特種基金決算之績效查核要求。比對條文內容,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65 條第 3 款,故應歸屬於「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 (A) 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65 條第 3 款之規定。各機關與各基金編造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時,審計機關必須查核其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之執行達成率(已成或未成之程度)。
  • (B) 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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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誰負責執行?

(選項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規定與命題當年完全相同,並無修正。

題目重現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誰負責執行? (A) 機關長官 (B) 會計人員 (C) 審計人員 (D) 業務主辦單位人員


核心觀念

  1. 內部審核之執行主體: 依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業務相關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2. 「內部審核」與「外部審計」之權責分野:
  • 內部審核:屬行政內部控制之一環,由機關內部之主計(會計)人員負責執行,其目的在於健全財務控管、防弊興利及促進資源有效配置。
  • 外部審計:屬憲政監督之超然職權,由**審計機關(審計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人員)**獨立行使,依審計法監督政府預算執行與決算審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直球題,切入要點如下:

  1. 鎖定關鍵字:「會計法」、「內部審核」、「誰負責執行」。
  2. 直接檢索法條規範:會計法第八章「內部審核」之首條(會計法第 95 條本文)開宗明義明定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
  3. 排除混淆概念:內部審核屬於主計人員之法定專屬權責,切勿將外在獨立監督之「審計人員」、具全盤行政裁量權之「機關長官」,或僅就技術與非會計實質面負責之「業務單位」混淆為內部審核的法定執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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