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內部審核分成哪二種?內部審核之範圍為何?請依會計法第 9595、9696 條之規定說明。

(二)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哪些情形時,應拒絕簽署?請依會計法第 102102 條之規定,試舉三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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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內部審核制度,包括:

  1. 內部審核的種類。
  2. 內部審核的法定範圍。
  3.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時,依法應拒絕簽署的情形。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會計法》第95條說明內部審核的二種類型,再依第96條分別說明財務審核與財物審核的內容;第二小題則直接援引第102條,列舉三種應拒絕簽署的情形,並簡要說明其理由。


(一)內部審核的種類及範圍

1. 內部審核的二種

依《會計法》第95條規定,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1)事前審核

事前審核是指事項尚未入帳前,會計人員就其合法性、合規性及預算控制等事項所為的審核。

例如:機關辦理採購付款前,會計人員審核其是否有預算、是否依規定經核准,以及支出憑證是否完備。

(2)事後審核

事後審核是指事項已經入帳後,會計人員對相關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及原始憑證等資料所為的查核。

例如:於付款及入帳後,查核實際支出是否與原始憑證、記帳資料及帳簿記錄相符。

2. 內部審核的範圍

依《會計法》第96條規定,內部審核範圍分為財務審核及財物審核。

(1)財務審核

財務審核包括:

  • 支出之控制、審核及簽證。
  • 收入之查核及記帳。
  • 會計事務之處理。
  • 會計報告之編製。

其重點在於機關的財務收支及會計處理是否符合預算、法令及會計制度。

例如,審核支出是否有合法預算依據、收入是否確實收取並及時入帳,以及會計報告是否依規定編製。

(2)財物審核

財物審核包括:

  • 財物之取得。
  • 財物之保管。
  • 財物之使用。
  • 財物之處分。

其重點在於機關財產及物品的生命週期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例如,審核財物採購是否依規定辦理、取得後是否列帳保管、使用是否符合用途,以及報廢或變賣是否經合法程序。


(二)會計人員應拒絕簽署原始憑證的情形

1.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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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如何處理?如審計人員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請依審計法第 1717、1818 條之規定說明。

(二) 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請依預算法第 6262 條之 11 的規定說明。

(三)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如何處理?請依決算法第 2525 條之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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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法條申論題,重點在於依序掌握:

  1. 《審計法》第17、18條:審計人員發現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行為,以及有緊急處分必要時之處理程序。
  2. 《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廣告與新聞之區分、禁止置入性行銷,以及揭示機關名稱之義務。
  3. 《決算法》第25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發現不符時,修正主張之通知、查明答復及列入審核報告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各法條規定,採「發現事項—法定處理程序—未依主張辦理之法律效果」之方式作答。涉及審計事項時,應特別區分「一般不法或不忠職務行為」與「具有緊急處分必要」兩種情形。


(一)審計人員發現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行為之處理

1. 一般處理程序

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為下列處理:

  1.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2. 通知該機關長官。
  3. 得由該管審計機關函請司法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審計人員發現違法或失職事項時,並非逕自代替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作成最終處分,而是先依程序報告、通知,再由該管審計機關視案件性質函請司法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如該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2. 有緊急處分必要時之處理

依《審計法》第18條規定,審計人員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時,應立即:

  1.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2. 通知該機關長官。
  3. 先行停止涉案人員之職務。
  4. 停止有關財物之使用或處分。

其目的在於防止涉案人員繼續利用職務侵害公帑、湮滅證據,或使損害擴大。

3.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本小題可用「報、通、函」記憶一般程序:

  • 「報」: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 「通」:通知機關長官。
  • 「函」:由審計機關函請司法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若有緊急處分必要,則增加「停人、停財」:

  • 停止涉案人員職務。
  • 停止財物之使用或處分。

常見錯誤是認為審計人員可以直接作成刑事裁判或行政懲戒處分。正確觀念是:審計人員負責發現、報告及通知,後續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緊急情形則先採取停止職務及停止財物使用、處分之保全措施。


(二)政府機關辦理文宣及政策宣導之限制

1. 法律規範內容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 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
  2. 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3. 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4. 宣導內容應以政府機關政策及業務之必要說明為限,不得藉公帑進行 disguised political propaganda 或特定個人、政黨之宣傳。

政府機關購買媒體版面、時段或網路宣傳資源時,必須使閱聽者清楚辨識其屬於政府機關所辦理或贊助之廣告,不得將政府付費內容包裝成一般新聞、專訪或節目內容。

2. 三項核心限制

(1)廣告與新聞應明確區分

政府機關付費製作或刊播之宣導內容,應使民眾能辨識其為廣告。不得以新聞報導之形式呈現,使閱聽者誤認為媒體獨立採訪及製作之新聞。

(2)禁止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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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預算籌劃及擬編,下列何者為中央主計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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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預算之籌劃及擬編」的權責分工,應掌握下列順序:

  1. 行政院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2. 中央主計機關依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
  3. 各主管機關依施政方針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4. 行政院彙整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預算籌劃及擬編」階段中,哪一項屬於「中央主計機關」的職權。判斷重點在於:

  • 「施政方針」是行政院的權責。
  • 「預算編製辦法」是中央主計機關的權責。
  • 各主管機關負責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計畫與概算。
  • 統計報告及國民所得帳等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的預算編製程序核心職掌。

因此,中央主計機關負責的是「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

選項分析

(A) 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並於政府網站公開

此項屬於國民經濟及政府財政相關統計、報告的編製與公開事項,並非「預算籌劃及擬編」程序中,中央主計機關擬訂預算編製規範的核心職權。

因此依本題的命題範圍,A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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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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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及「會計年度終了時經費之處理」,主要涉及《預算法》關於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經費流用限制,以及年度終了後經費結轉與停止使用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將法規中的「例外情形」誤刪,或將原本具有條件的規定表述成絕對禁止。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歲出分配預算執行規範:

  1. 下月或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2. 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相關用途別科目間得依法辦理流用,但受百分之二十限制。
  3. 經費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也不得流用。
  4. 會計年度終了後,對於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並非一律立即停止使用,依法得在一定條件下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因此,將第4項作成絕對禁止的敘述,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其目的在於維持歲出分配預算的期間控制,避免機關預先動支尚未到期或尚未分配的經費,造成年度內各期經費失衡。

因此,(A)符合歲出分配預算執行原則。


(B) 正確

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間,若發生某一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而其他用途別科目有賸餘,在符合法定程序及限制下,得辦理經費流用。

但流用並非毫無限制,須受下列百分比限制:

  • 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 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例如,某用途別科目的原預算為新臺幣100萬元,依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流入或流出上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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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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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規定。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1. 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2. 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3. 附屬單位預算因特殊情形先行辦理時,是否受相關預算限制。
  4. 公務機關附帶事業或營業行為作業之預算,應準用何種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預算法》對兩類附屬單位預算的分類:

  • 營業基金:重點在盈餘、虧損及資本。
  • 其他特種基金:重點在由國庫撥補或應繳回國庫。

再檢查執行規定中的法律效果,尤其注意「不受限制」與「得受限制」之文字差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

  • 營業基金:包括
  1. 盈餘之應解庫額;
  2.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
  3. 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 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包括
  1. 由庫撥補額;
  2. 應繳庫額。

選項(A)完整符合《預算法》關於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範圍的規定,因此正確。

(B) 錯誤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因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且其法律效果是: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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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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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的區別,並特別測驗兩者適用情形是否混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年度總預算外,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重大事故。
  5.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特殊事項。

本題選項中,只有「重大災變」直接屬於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確認題幹問的是「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再逐一比對《預算法》第 83 條所列的特別預算事由。

此外,B、C、D 三個選項均屬於《預算法》所規定的追加預算事由,並非本題所問的特別預算事由。因此解題時應掌握:

  • 重大災變、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偏向特殊、緊急且非年度預算通常情形,屬特別預算。
  • 依法增設機關、依法增加業務或事業、重大事故導致原預算不足:屬追加預算的典型事由。

選項分析

(A) 重大災變

正確。

《預算法》第 83 條明定,發生「重大災變」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重大災變通常具有突發性、急迫性及所需經費難以於原年度總預算中預先編列等特性,例如重大地震、颱風、水災或其他造成大規模損害的災害。其所需經費如須於年度總預算外籌措,即可依特別預算程序辦理。

(B)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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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政府機關於未來幾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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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未來承諾之授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須在未來數個會計年度支用經費,經立法程序授權後,始得作成跨年度的經費承諾。

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經立法程序之授權,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因此,本題須掌握兩個要件:

  1. 年度:未來四個會計年度。
  2. 授權機關:立法機關,亦即透過立法程序取得授權。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直接依《預算法》第34條拆解:

未來承諾授權期間=4個會計年度\text{未來承諾授權期間}=4\text{個會計年度} 授權程序=立法程序\text{授權程序}=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所代表的授權機關為立法機關,而非監察機關。因此正確組合為:

4個會計年度+立法機關4\text{個會計年度}+\text{立法機關}

選項分析

(A) 二個會計年度,監察機關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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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預算法第 4141 條第 33 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下列主管機關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組合,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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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41 條第 3 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主管機關」之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組織編制為準,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由其主管機關評估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效益,並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因此,解題重點不是判斷各財團法人是否具有政府捐助性質,而是確認「財團法人」與「主管機關」的對應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1.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衛生福利部。
  2.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 文化部。
  3.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經濟部。
  4.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 外交部。

其中,工業技術研究院雖與科技、研發及產業技術密切相關,但其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並非科技部。因此,選項所列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不相符者為 C。

選項分析

(A) 衛生福利部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主要從事醫藥衛生及生技相關研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配對正確。

(B) 文化部與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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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處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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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於「預算執行期間,因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的特別處理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規定: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因此,程序要件可整理為:

  1. 發生國家特殊事故;
  2. 確有裁減經費之必要;
  3.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4. 呈請總統以命令裁減經費。

本題完整符合上述程序者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機關:

  • 決議機關:行政院會議;
  • 最後發布裁減命令者:總統。

法條用語是「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因此答案的機關排列必須是:

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總統以令裁減\text{行政院會議決議} \longrightarrow \text{呈請總統} \longrightarrow \text{總統以令裁減}

故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院會議決議部分正確,但法條規定應「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不是呈請立法院長。

立法院長的職權主要在立法院內部議事及院務處理,並無依此規定發布國家預算裁減命令的權限。因此本選項後段機關錯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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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哪個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的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序中,各機關的職掌分工,尤其是「中央主計機關」在概算編製前所負責提供分析及建議資料的法定職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預算編製相關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下列資料送行政院參考:

  1.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2. 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
  3. 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的建議。

這些資料的功能,在於協助行政院研判國家整體財政經濟情勢,作為決定施政方針及編製下年度概算的重要參考。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資料性質」及「機關職掌」切入:

  • 題幹所稱「會計統計分析資料」,明顯涉及主計及統計職能。
  • 「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屬於全國性總體資源分析。
  • 「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則屬於政府整體預算及行政效能的綜合分析。

上述工作並非單純辦理財政收入、經濟建設計畫或事後審計,而是中央主計機關於預算編製前,統合會計、統計及預算資訊所負責的工作。因此應選中央主計機關。

選項分析

(A) 審計機關:錯誤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政府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包括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核定決算及提出審核報告等。

其主要任務是對政府財務活動進行事後或監督性審核,並非在籌劃擬編概算前,負責彙整全國財政經濟分析資料送行政院作為概算編製參考。因此不是本題所問機關。

(B) 中央主計機關:正確

中央主計機關掌理政府預算、會計及統計等主計業務,具有整合財政經濟資料、分析全國資源供需情勢及提出提升公務與財務效能建議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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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政府歲入或歲出之年度劃分,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歲入、歲出年度劃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

  • 歲入未明定所屬時期,但有繳納期限: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年度。
  • 歲出未明定所屬時期,但有支付期限: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年度。
  • 年度劃分須依法律規定,並非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直接對照《會計法》關於年度劃分的規則即可。題幹問的是「歲入或歲出」之年度歸屬,因此須特別辨認:

  1. 是歲入還是歲出;
  2. 是否已明定所屬時期;
  3. 若未明定,期限是「繳納期限」還是「支付期限」;
  4. 歸屬基準是期限的「開始日」還是「結束日」。

本題選項中,只有 D 完全符合歲入年度劃分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歲入或歲出之年度劃分,應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所定標準辦理,並非由各機關單位依個案情況自行訂定。

若允許各機關自行決定,將造成相同性質的收入、支出歸屬不同年度,影響預算執行、會計報告及決算的正確性。因此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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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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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職掌及兼職限制。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1. 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的人事權限。
  2. 主辦會計人員對機關會計事務的指揮監督權。
  3. 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發生會計事務爭執時的處理機關。
  4. 會計人員的兼職禁止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應逐項核對《會計法》對會計人員的規定。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中央主計機關」與「各該管上級主計機關」的差異。

判斷關鍵如下:

  • 人事事項: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
  • 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
  • 爭執處理:由各該管上級主計機關處理,並非一律由中央主計機關處理。
  • 兼職限制: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原則上也不得兼任公私機關或營業機構職務。

因此,錯誤選項是將爭議處理機關一律擴張為「中央主計機關」的(C)。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

此規定呈現會計人事管理的獨立性,避免會計人員完全受所在機關長官控制,以維持會計監督功能。因此(A)敘述正確。

(B) 正確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的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綜理、監督及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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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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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有關「機關或基金於年度內發生名稱變更、改組等情形時,決算應由何機關編造」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編造方式如下:

  •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 機關改組:原則上由改組後之機關一併編造。
  • 改組致預算分立: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改組前機關編造;分立後期間之決算,則由改組後各機關分別編造。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名稱更改」與「機關改組」,以及辨認決算編造的主體是變更前還是變更後的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只問「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及「機關改組者」的決算編造方式,因此直接依《決算法》第6條逐項比對:

  1. 名稱更改:看「更改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
  2. 機關改組:原則上由「改組後」機關一併編造。
  3. 若改組造成預算分立,則依未分立、分立後期間分別處理,不能概括認定均由改組前或改組後機關編造。

因此,名稱更改部分的正確敘述為由更改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A)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前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錯誤。

《決算法》規定,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時,決算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而非由更改前機關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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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結帳、結算及期末整理」之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各項會計事項應於結帳前或結帳後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結帳」通常係指會計期間終了時,結清各帳目,計算本期收入、支出及餘額。
  • 「結算」則著重於機關裁撤、基金結束等情形,清理全部財產、負債及收支事項。
  • 期末如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或其他權責已發生但尚未入帳之事項,必須先行整理登記,再辦理結帳,才能正確反映該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注意選項中「結帳前」或「結帳後」的時間順序。

正確程序為:

整理未入帳事項→登記入帳→結帳→計算各帳目餘額並辦理結轉\text{整理未入帳事項} \rightarrow \text{登記入帳} \rightarrow \text{結帳} \rightarrow \text{計算各帳目餘額並辦理結轉}

因此,只要選項把「權責已發生但尚未登記」的事項放在結帳後才處理,即違反會計處理程序。

選項分析

(A) 各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正確。

依《會計法》關於結帳、結算之規定,各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依其性質辦理結帳或結算,以清理該機關或基金截至終止時的全部會計事項。

「結帳」著重於會計期間終了時的帳務結清;「結算」則常用於機關裁撤、基金結束等特殊終止情形。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正確。

普通序時帳簿係按交易發生先後順序登記的帳簿。為掌握各期間及特定時點的借貸合計數,於下列情形應辦理結總:

  • 每月終了時;
  • 機關結帳時;
  •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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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及「會計報告編製」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1.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其設計、核定機關並不完全相同。
  2. 非常事件之會計報告,得依實際需要,由主計機關參酌《會計法》規定定之。
  3. 各單位會計報告原則上應按基金別編製。
  4. 代理政府事務之非政府機關,其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有差額時,應編製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應先找出敘述中涉及機關權責的選項,再核對《會計法》規定。

最具辨識性的關鍵字是選項(A)的「中央及地方」與「統一由中央主計機關」。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會計制度設計、核定權,並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一律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辦理。因此(A)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統一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錯誤。

依命題當年《會計法》的規定,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則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辦理,並非一律統一由中央主計機關設計、核定。

本選項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責混為一談,錯在「中央及地方」均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辦理。因此為非。

(B)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會計法之規定分別定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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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哪一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原始憑證得否代替記帳憑證」的特殊規定,以及政府會計種類的區別。

一般而言,會計憑證分為:

  1. 原始憑證:證明經濟事項發生的憑證,例如收據、發票、契約等。
  2. 記帳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作為記帳依據的傳票或相關憑證。

通常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應分別製作。但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會計法》的特別規定,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因此,本題的關鍵字是:

  • 「事務簡單」
  • 「原始憑證」
  •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得用作記帳憑證」
  • 「免製傳票」

符合這項特殊規定者為「分會計」。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採「法條對照法」即可:

第一步,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會計的特殊作法。 第二步,抓住「原始憑證得代替記帳憑證、免製傳票」這項例外規定。 第三步,將四種政府會計逐一比對。

民國 110 年命題時《會計法》規定,只有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在完成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後,才得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免另行製作傳票。

選項分析

(A) 總會計:錯誤。 總會計是綜合處理一定政府範圍內全部會計事務的會計,例如中央政府總會計或地方政府總會計,涉及範圍廣、綜合性高,不適用本題所述「事務簡單者得免製傳票」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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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哪一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特種財物管理」及其備查制度之規定,並要求判斷該等備查簿之製作程式由哪一機關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管理特種財物之機關:

  • 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
  • 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
  • 上述備查簿之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其中「程式」是指備查簿的格式、記載方式及管理程序,並非指不動產開發或工程建設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指出:「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哪一機關定之?」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法條中的明文機關。既然規範內容屬於財物管理、帳務及備查制度,立法上即交由掌理政府會計與主計制度的主計機關訂定,而非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訂定。

因此:

特種財物備查簿程式⟶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text{特種財物備查簿程式} \longrightarrow \text{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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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所謂統制會計,係指各機關對於會計法規定哪些會計事務加以分別種類綜合彙編而成?

①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②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③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④ 行政法人之會計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稱「統制會計」之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統制會計係指:

各機關對於《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事務,分別種類,綜合彙編而成者。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哪些屬於《會計法》所規範的政府會計事務種類。

統制會計所涵蓋者包括:

  1.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2.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3.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行政法人之會計事務,並不列入本題所稱《會計法》規範的統制會計範圍。

解題方法

先掌握「統制會計」不是單一機關的個別會計,而是將各機關依《會計法》辦理的會計事務,依性質分類後加以綜合彙編。

依命題當年法規及政府會計分類,應納入的三類為:

統制會計=普通公務會計+特種公務會計+公營事業會計\text{統制會計} = \text{普通公務會計} + \text{特種公務會計} + \text{公營事業會計}

行政法人雖然具有公法人地位,但其會計制度並非當然等同於《會計法》所稱的普通公務、特種公務或公營事業會計,故不列入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①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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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送計畫與預算執行情形相關報告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

  1. 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
  2. 機關如具有工作衡量單位,另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

因此,正確組合為「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依照法規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判斷:

  • 「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對應的報告:績效報告。
  • 「有工作衡量單位」對應的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績效」是觀察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後,是否達成預定工作目標;「成本分析」則是在有明確工作衡量單位時,分析完成每一單位工作所耗用的成本,以衡量資源使用效率。

故選項排列為: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text{績效報告}+\text{成本分析報告}

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業務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錯誤。

第一格應為「績效報告」,不是「業務報告」。業務報告至多是機關對業務辦理情形的概括說明,並非本題法規所指定、用以呈現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的報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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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應編入政府決算之內容,包括下列哪些?

① 歲入與歲出 ② 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③ 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 ④ 當年度行政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及政府決算編製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第85條,決算所表達者,不只是一般歲入、歲出,亦包括政府資金運用及債務事項等相關收支結果。

應編入政府決算的內容包括:

  1. 歲入與歲出。
  2. 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以及債務之償還。
  3. 上年度決算未及編入之收支。
  4. 未來承諾授權金額的執行結果,須以法律規定之授權及決算編製方式處理;但題目所稱「當年度行政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並非正確表述。

因此,①②③正確,④錯誤。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決算編製範圍」的方法判斷:

  • ①屬政府年度預算執行的基本內容,必須列入決算。
  • ②屬政府債務及歲計賸餘運用事項,必須列入決算。
  • ③屬以前年度收支的補列或整理事項,為完整呈現政府財政收支,也應納入決算。
  • ④的錯誤在於授權主體。對未來年度承諾事項之授權,應由立法院透過預算或法律授權,而非由行政院自行作成「授權」。行政院只能在授權範圍內執行,不能取代立法院的授權權限。

選項分析

① 歲入與歲出:正確。

歲入、歲出是政府年度財政收支的核心內容。政府實際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均須透過決算反映,因此①必然屬於決算內容。

② 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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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基金」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4條規定:

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稱為基金。

題幹完整對應「已定用途」、「已收入或尚未收入」、「現金或其他財產」三項要件,因此答案為基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採「法條關鍵字對照法」:

  1. 題幹出現「已定用途」,表示該財產已有特定使用目的。
  2. 題幹指出標的可能是「現金或其他財產」。
  3. 題幹同時涵蓋「已收入或尚未收入」的狀態。

上述文字即為《預算法》對「基金」的明文定義,無須進一步計算或依一般語意判斷。

選項分析

(A) 基金:正確

基金是指已定用途,而現金或其他財產已經收入或尚未收入者。題幹內容與《預算法》第4條的定義完全一致,故為正確答案。

基金的重點不只是「財產」或「收入」,而是該財產已被指定特定用途,並以專項方式管理運用。

(B) 經費:錯誤

經費是依法定用途與條件,為執行計畫所需支用的資金,著重於「支出或執行計畫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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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審計法第 2222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有關審核通知之事項包括下列何者?

① 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之剔除追繳 ② 違背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追繳 ③ 各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行為之處分通知 ④ 各機關會計月報或決算所列金額之增減修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22 條所規定的「審核通知」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審計法》第 22 條,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

  • 核准通知
  • 審核通知

其中,審核通知主要是針對機關支出、財務不法行為,以及會計報告金額錯誤等事項,通知被審核機關辦理剔除、追繳、處分或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判斷。只要確認 ①至④均屬第 22 條所列的審核通知事項,即可選擇包含全部項目的選項。

審核通知所包含的事項,可整理如下:

  1. 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予以剔除追繳。
  2. 違背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予以剔除追繳。
  3. 各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行為之處分通知。
  4. 各機關會計月報或決算所列金額之增減修正。

因此,①②③④均正確。

選項分析

① 違背預算之不當支出之剔除追繳

正確。

機關支出如違反預算規定,屬於不當支出,審計機關得於審核通知中予以剔除,並追繳相關款項。

② 違背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追繳

正確。

支出除須符合預算外,也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若支出違反法令而屬不當支出,審計機關得通知剔除並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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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公務審計之就地審計、內部控制評核、賦稅捐費審計及會計報告送審期限等規定。

其中最重要的區分是:

  • 評核內部控制有效程度,主要是作為決定「抽查範圍及方式」的依據。
  • 審核結果須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 會計報告逾期未送審,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審計法》的法定用語,尤其注意「內部控制評核」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作為決定抽查範圍及方式之依據。

因此,內部控制評核的直接作用是影響審計抽查的範圍與方法,並非直接決定審核意見。凡將「抽查範圍及方式」改寫為「審核意見」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賦稅及捐費涉及政府收入,審計機關審核時,若發現徵收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得通知主管機關查明並依法處理。因此本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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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1.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2.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3.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4.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審計法》第41條至第43條、第45條及第46條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四個選項皆在陳述《審計法》對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逐一核對法條用語,尤其要注意「修正」與「糾正」的差異。

其中,審計機關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程序違法或不合規定的情形,其法定處置用語是「糾正」,不是「修正」。因此可直接判定選項(C)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審計法》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應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公有營業及事業雖具有公有性質,但其經營活動與一般企業相近,涉及營業收入、成本費用、資產負債及盈虧計算,因此財務審計採取一般企業審計的基本原則。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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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財物審計包括下列哪些?

① 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② 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各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 ③ 審計機關應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④ 審計機關應查核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之報廢,無論金額高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有關「財物審計」及「採購稽察」的規定。判斷重點有三:

  1. 財物審計的查核範圍。
  2. 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是「得」為之,還是「應」為之。
  3. 財物報廢是否不問金額,一律採取相同查核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四個敘述分成兩類:

  • ①、②:直接描述財物審計的查核對象及事項。
  • ③:涉及政府採購案件的稽察方式。
  • ④:涉及財物報廢的查核及金額限制。

再依《審計法》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得」「應」「定期」及「無論金額高低」等限制性文字。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依《審計法》第48條,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本敘述完整涵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並包括其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屬於財物審計的範圍。

② 正確

依《審計法》第49條,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各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

本敘述所列「增減、保管、移轉、處理」均屬法條明定的查核事項,因此正確。

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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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何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不同審計對象所規定的「應注意事項」,關鍵在於區分:

  • 公務機關:以行政機關為主,重點在業務、財務、會計及事務處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具有營業或事業性質,除適用公務機關的審計事項外,另重視資產負債、損益、營業收支、成本費用及重大建設效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審計法》第65條、第66條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審計對象是「公務機關」,再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65條、第66條的規定比對:

  1. 公務機關適用第65條。
  2.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除適用第65條外,另適用第66條所列營業及事業性質的審計事項。
  3. 若選項涉及「損益」、「營業收支」、「成本費用」等企業經營概念,通常屬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特別審計事項。

選項分析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錯誤。此項著重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的正確性,屬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特別審計事項,規定於《審計法》第66條第1款,並非公務機關第65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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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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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審計機關考核財務效能及機關績效時之法定注意事項與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1. 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排除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2. 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3. 對於機關績效,如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處,審計機關「得」提出建議意見。
  4. 如發現影響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審計機關「得」提出預警性意見。

本題關鍵在於分辨法條中的「應」與「得」:

  • 「應」:屬於法定義務,符合要件時原則上必須為之。
  • 「得」:屬於裁量權限,符合要件時可以為之,但並非法律強制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而是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規定。解題時應特別注意:

  • 「考核決算」與「考核績效」的適用情境不同。
  • 「建議意見」與「改善意見」的法律效果不同。
  • 題目常將法條中的「得」改成「應」,藉此製造錯誤選項。

其中,對機關績效的處理可整理如下:

情形審計機關處理方式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提出改善意見
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得提出建議意見
存在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得提出預警性意見

選項分析

(A) 正確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排除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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