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 審計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2 分
報載潤寅公司與福懋實業、中纖等上市櫃公司從事假交易,以不實應收帳款向 14 家銀行詐貸 84 億元。調查局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搜索中纖公司,中纖公司乃於當天及 2 日後兩次發布重大訊息如下:
| 日期 | 訊息內容 |
|---|---|
| 11 月 1 日 |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點左右,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搜字 001170 號,調閱本公司核決權限表、員工基本資料表、印鑑使用管理辦法、收文簿等文件。本公司全力配合。本公司之營運、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補充說明:108 年 11 月 1 日公告係關於潤寅公司涉嫌詐貸案。 |
| 11 月 3 日 | 本公司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調閱相關資料。鑑於本案已進入偵查階段,係屬員工個人行為被調查,本公司將全力配合。 |
上述潤寅公司從事的假交易,是銷貨交易。
審計學教科書在談論銷貨交易的查核時,所涉及的憑證一般有:受查客戶的顧客所開立的訂單(customer order)、受查客戶自己憑之開立的銷貨單(sales order)、出貨單(shipping documents)、銷貨統一發票(sales invoice,GUI);至於檔案、表冊,則有:銷貨交易檔(sales transaction file)、銷貨日記簿(sales journal)、應收帳款主檔(accounts receivable master file)、應收帳款試算表(accounts receivable trial balance),以及客戶對帳單(月報表,monthly statement)等。
試回答下列各小題:
(一)上列教科書上的憑證、檔案及表冊,與哪些功能有關?涉及哪些帳戶?
回答時,請使用下表格式:
| 帳戶 | 企業功能 | 原始憑證 | 檔案表冊 |
|---|---|---|---|
| 1. 銷貨 | 1. 處理客戶訂單 | 1. 顧客開立的訂單 | …… |
| …… | …… | …… | …… |
(二)調查局搜索時所調閱之文件,根據重大訊息,為核決權限表、員工基本資料表、印鑑使用管理辦法、收文簿等。
-
您覺得這些文件是否完整?
-
請逐一描述調查局取得攸關文件的目的,並彙總說明為何這些文件與教科書所述原始憑證、檔案表冊不同?
回答此題的第二部分時,請使用下表格式:
| 調查局調閱文件之名稱 | 調查局的目的 |
|---|---|
| …… | …… |
(三)請替調查局針對偵查銷貨交易,訂定偵查程序。前述偵查程序,須配合其搜索所取得之文件。
(四)中纖 11 月 3 日的重大訊息,強調調查局是在調查該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而非該公司的行為,該公司會全力配合。您是中纖的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是否可以因客戶於 11 月 3 日發出重大訊息,指明係屬員工個人行為的緣故,而不去關心調查局採取行動?理由何在?
回答此題時,請採用審計準則公報第 29 號「法令遵循之考量」的說法。審計準則公報第 29 號第 2 條規定,所謂「未遵循法令事項」,係指:「受查者業務經營涉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其型態包括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應作為而作為。此類事項,不論故意與否,凡以受查者名義或以其管理階層或員工之名義代表受查者所從事者,均屬之,但不包括管理階層或員工個人從事與受查者業務經營無關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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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銷貨與收款循環的企業功能、原始憑證和檔案表冊,以及審計人員面對疑似違法事項時的查核責任。
銷貨交易應按「接單、核准賒銷、出貨、開立發票、記錄銷貨與應收帳款、寄送對帳單、收款」的流程理解。憑證與帳簿可用來追查交易是否真實、是否完整入帳,以及應收帳款是否存在。調查局調閱的文件則主要是公司內部控制與人員往來紀錄,可用來釐清權限、經手人及文件流向,性質不同於交易本身的原始憑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準則公報第 29 號第 2 條所稱「未遵循法令事項」,包括受查者業務經營違法,且係以受查者名義,或由管理階層、員工代表受查者所為的事項;不包括與受查者業務經營無關的個人不當行為。
解題方法
先依銷貨流程,把題目列出的憑證與表冊放入相應功能,再辨認所涉及的帳戶。接著逐項判斷調查局調閱文件能提供什麼證據,並以該等文件設計交叉核對程序。最後依公報第 29 號的定義,判斷員工行為是否與公司業務經營相關;不能只依公司發布的重大訊息定性。
(一)銷貨交易的功能、憑證、檔案表冊與帳戶
| 帳戶 | 企業功能 | 原始憑證 | 檔案表冊 |
|---|---|---|---|
| 1. 銷貨 | 1. 處理客戶訂單 | 1. 顧客開立的訂單(customer order) | 1. 銷貨交易檔(sales transaction file) |
| 2. 銷貨退回與折讓 | 2. 核准賒銷 | 2. 受查客戶開立的銷貨單(sales order) | 2. 銷貨日記簿(sales journal) |
| 3. 銷貨折扣 | 3. 出貨商品 | 3. 出貨單(shipping documents) | 3. 應收帳款主檔(accounts receivable master file) |
| 4. 應收帳款 | 4. 開立發票並記錄銷貨 | 4. 銷貨統一發票(sales invoice,GUI) | 4. 應收帳款試算表(accounts receivable trial balance) |
| 5. 備抵呆帳 | 5. 記錄銷貨及應收帳款 | 5. 客戶對帳單(月報表,monthly statement) | |
| 6. 現金(收款時) | 6. 寄送客戶對帳單 | ||
| 7. 收取並記錄現金 |
說明:銷貨循環不只涉及銷貨與應收帳款,也可能影響銷貨退回與折讓、銷貨折扣、備抵呆帳,以及收款時的現金。銷貨交易檔彙集交易資料,銷貨日記簿記錄銷貨分錄;應收帳款主檔按客戶累積明細,應收帳款試算表彙總各客戶餘額,客戶對帳單則用於通知客戶及協助發現帳務差異。
(二)調查局調閱文件及其用途
1. 文件是否完整
不完整。題目以「等」字表示列舉部分文件,未必是調查局實際取得文件的全部;而且只看重大訊息所列文件,尚無法完整證明假交易如何形成、文件如何製作、交易如何入帳及款項如何流動。偵查仍須取得交易層級的憑證、帳簿、往來紀錄及相關電子資料,並依線索擴大蒐證。
2. 各文件的偵查目的
| 調查局調閱文件之名稱 | 調查局的目的 |
|---|---|
| 核決權限表 | 確認各項業務、交易、文件及印鑑使用的核准層級,並比對涉案交易是否依權限核准、是否有越權或異常核准,以及可能負責或知情的管理人員。 |
| 員工基本資料表 | 確認涉案員工的身分、職務、部門、任職期間及職務異動,判斷其是否有處理、核准或接觸相關交易與文件的職務機會。 |
| 印鑑使用管理辦法 | 查明公司印鑑的保管、申請、核准、使用及登記控制,據以追查涉案文件或往來資料上的印鑑是否依程序使用,並辨認可能的管理缺口或未授權使用情形。 |
| 收文簿 | 查明公司收到哪些外部函件、文件或通知及其收受時間、經手人和流轉情形,以追查銀行、交易對象或主管機關寄送資料是否曾進入公司,以及公司內部如何處理。 |
這些文件多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人事或收發文紀錄,協助偵查人員了解「誰有權限、誰可能經手、文件如何流轉」。
第 二 題18 分
潤寅集團向 14 家銀行詐貸,取得授信。授信銀行按曝險金額大小排列,前五大分別為王道銀、台企銀、星展銀、元大銀,以及兆豐銀,此外尚有國泰世華等銀行。曝險金額前五大銀行的貸款,則分別計 14 億元、13 億元、9 億元、8 億元,以及 6 億元,以王道銀與台企銀最高。
詐貸案曝光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專案金檢授信銀行,辨認作業缺失,並於 10 月 17 日裁罰,缺失重大者罰款,沒有那麼重大的銀行,只被糾正而未罰錢;缺失越重大,罰的錢越多。
台企銀與王道銀均被罰最多,各為 200 萬元,而曝險名列前五大的星展銀、元大銀,以及兆豐銀,則未被罰款,只有被糾正而已。至於國泰世華銀行,雖未名列前五大,但被罰 100 萬元。
台企銀被裁罰的理由,有:對潤寅集團的銷售情形、營業額、收款天期及營業週期的評估作業,有待加強;就銷售對象有集中特定企業的情況,沒有確實查證銷售對象的內容,增貸額度在短期內用罄的原因,沒有妥適掌握。
王道銀被裁罰的理由,則是未確實評估潤寅集團實際營運週轉金需求,核貸金額與潤寅營運規模的關聯性未妥適評估,應收帳款融資案件撥款前未加強審查潤寅提供的交易文件及照會買方,評估交易真實,未實際瞭解應收帳款買方未依約還款的原因。
至於國泰世華銀行被罰的理由,則是辦理潤寅關聯戶的新臺幣匯款作業,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未確實查證。此外,金管會還因銀行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作業而處罰授信銀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銀行得辦理的業務,有:授信、存匯、發行金融債券、投資、出租保管箱等。本次金管會專案金檢所查核的銀行業務,至少有哪些?你是怎麼知道的?
(二)曝險金額前五大銀行中,有星展銀行,然該銀行未被金管會處罰鍰,其理由是星展銀行「有考慮潤寅營收情況,當時有調整授信額度」。台端若是星展銀行的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知道星展在考慮潤寅之營收情況後,調整自己的授信額度。此舉是否影響會計師對該財務報表之查核?如有影響,如何影響?
(三)曝險金額前五大的銀行中,沒有國泰世華,然該銀行卻被金管會處罰鍰 100 萬元,理由是它在辦理潤寅關聯戶的新臺幣匯款作業時,未確實查證,以致發生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的現象。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是否為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須考量之風險?那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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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把銀行的授信與匯款作業,連結到財務報表查核的兩類風險:一是銀行放款資產的信用風險及備抵損失估計,二是交易真實性、關係人交易及舞弊風險。法規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說明;銀行法相關條文後續曾修正,以下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金管會檢查的具體作業:銀行核貸、審查應收帳款融資,屬授信;匯款人與資金提供者不一致而未查證,則涉及匯款作業。再從星展銀行的授信額度調整,判斷對銀行財報中放款與信用損失估計的影響;最後由資金流與交易對象不一致,連結到財報查核的舞弊及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一)專案金檢至少查核哪些銀行業務?
至少包括 授信業務 與 匯兌業務;若將匯款作業歸入一般業務分類,也可表述為 存匯業務中的匯款作業。
- 授信業務:題幹提到核貸、增貸額度、應收帳款融資、撥款前審查交易文件及買方照會,均是授信案件的審查與管理。依銀行法第 5 條之 1,授信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主管機關指定業務;銀行法第 3 條也列有辦理放款、票據貼現等業務。
- 匯兌業務:國泰世華銀行的缺失,是辦理關聯戶新臺幣匯款時,未確認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是否一致。銀行法第 3 條將辦理國內外匯兌列為銀行業務。
題幹也提及確認客戶身分及帳戶、交易持續監控,顯示金檢涵蓋銀行客戶及交易的查核程序;但題目所列具體案例,至少足以辨認出授信與匯兌兩類業務。單憑題幹,不能據此認定本次也查核了發行金融債券、投資或出租保管箱等業務。
(二)星展銀行調整授信額度,對其財報查核有何影響?
會影響查核規劃與查核程序,但不代表必然導致查核意見改變。
星展銀行曾依潤寅營收情況調整授信額度,表示其放款曝險與授信評估受到借款人營運資訊影響。會計師查核星展銀行財報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放款及信用損失估計:放款是銀行的重要資產。會計師須評估放款是否適當分類、衡量及揭露,並查核預期信用損失或備抵損失估計是否合理。潤寅的營收可信度、實際營運狀況、還款能力及擔保情形,都可能影響損失估計。
第 1 題2 分
受查者公司於本期將折舊方法由直線法變更為年數合計法,此項改變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且廣泛之影響。若查核人員認為此項改變並不適當,最可能出具下列何種類型意見之查核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判斷「非無保留意見類型」之標準決策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0 號:查核報告中非無保留意見之表示」為準;現行法規已進行審計準則編號全面調整,對應為現行「審計準則 705 號」)。
核心考點涵蓋兩大面向:
- 問題之本質(原因):
- 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未符合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包含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之採用或揭露不適當)。
- 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範圍受限)。 折舊方法變更性質上屬於「會計估計變動」。管理階層若無正當理由任意變更,且查核人員評估後認為該項變更「並不適當」,即構成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 影響之程度(影響):
- 重大但非廣泛(Material but not pervasive)。
- 重大且廣泛(Material and pervasive)。
解題方法
判斷查核意見類型,可運用「二維決策矩陣」精準切入:
| 問題之本質 影響程度 | 重大但非廣泛 | 重大且廣泛 |
|---|---|---|
| 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如本題會計變更不適當) | 保留意見 | 否定意見 |
| 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範圍受限) | 保留意見 | 無法表示意見 |
解題推導步驟如下:
- 定性(確認問題性質):題目指明受查者任意變更折舊方法,且「查核人員認為此項改變並不適當」,代表受查者之財務報表編製未遵循合規之會計架構,屬於「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而非查核人員查不到帳(範圍受限)。
- 定量(評估影響範圍與深度):題幹明載「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且廣泛之影響」。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件或情況可能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①積欠或停止發放股利 ②重要財務比率惡化 ③重大勞資爭議 ④法令或政府政策之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繼續經營」(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70)。(現行法規架構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70 號,相關分類與規範內容實質相同)。
依據準則規定,查核人員於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應評估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公報將此類事件或情況歸納為三大構面:
- 財務方面(Financial indicators)
- 營運方面(Operating indicators)
- 其他方面(Other indicators)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之切入點,在於檢視題幹所列之各項事由,是否屬於公報所明定之三大指標構面之一:
- ① 積欠或停止發放股利:屬於財務方面之指標。當企業面臨極大流動性壓力、營運現金流枯竭或無力支付累積特別股股利時,常會被迫積欠或停發股利,為典型的財務危機徵兆。
- ② 重要財務比率惡化:屬於財務方面之指標。例如流動比率急遽下滑、負債比率過高、利息保障倍數不足等,直接彰顯受查者償債能力與財務結構遭受嚴重打擊。
- ③ 重大勞資爭議:屬於營運方面之指標。重大罷工、大規模抗爭或嚴重勞資摩擦會直接中斷企業之正常生產或營業活動,嚴重危害其營運持續性。
- ④ 法令或政府政策之變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屬於其他方面之指標。例如環保、金融或貿易法規修訂、產業補貼取消或進出口禁令等,致使受查者失去營業特許或面臨停業風險。
四項情事均為公報明文列舉之重大疑慮徵兆,故全數皆屬之。
第 3 題2 分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應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最主要係基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專業懷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的理論成因及其在審計學上的立論基礎。
- 法規與準則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規範查核基本原則與舞弊考量之準則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已改制為三碼編號之新審計準則(如審計準則第 200 號「財務報表查核之整體目的及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第 240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
- 理論意涵:
- 專業懷疑的定義:查核人員在規劃與執行查核工作時,秉持質疑的心態,對可能顯示存在因錯誤或舞弊導致不實表達之情況保持警覺,並對查核證據進行批判性評估。
- 產生的根本原因(代理理論與資訊風險):在現代公司治理架構下,管理當局(代理人)受託編製財務報表,但因其自身存在績效考核、薪酬獎金、融資維持、避免訴訟或股價壓力等自利誘因,具有美化報表、掩飾不利事實或操縱盈餘的動機;而查核人員受託代表外部使用者(委託人)監督財報的公允性。兩者在財務資訊表達的真實度與客觀性上存在內在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若管理當局與查核人員或使用者之間完全無利益衝突且絕對客觀中立,查核人員便無需耗費成本保持高度警戒與懷疑。
解題方法
解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因果層次」,區分何者為「前提假設」、何者為「根本肇因」、何者為「執業態度」、何者為「查核目標」:
- 前提假設(Precondition):財務資訊必須具有「可驗證性」,查核在技術上才可行。
- 根本肇因(Underlying Cause):受查者管理當局與查核人員/財報使用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與道德風險,導致管理當局提供的資訊可能不中立、不可靠。
- 執業態度(Attitude / Means):為應對上述利益衝突導致的資訊風險,會計師必須全程保持「專業懷疑」。
- 查核目標(Overall Objective):運用專業懷疑蒐集足夠適切之證據,對財務報表是否無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保證」。
題幹詢問的是保持專業懷疑「最主要係基於何者(根本成因)」,順著因果邏輯推導,唯有 (C)「利益衝突」屬於引發會計師採取懷疑態度的源頭。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財務報表與財務資訊是可驗證的」是審計學的「基本假設」(如學者 Mautz & Sharaf 所提之審計第一基本假設),亦為審計工作得以存在並展開的先決技術條件。
第 4 題2 分
通常執行交易的控制測試時,較不會取得下列何種查核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進一步查核程序中「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與「證實程序(Substantive Procedures)」在查核程序與所獲取查核證據上的本質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規範為準:
- 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現行已修正接軌為審計準則 TW-SA 330):控制測試係為評估內部控制在預防、或偵測並更正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上的執行有效性。
- 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現行已修正接軌為審計準則 TW-SA 500):查核人員獲取查核證據所執行的查核程序包含:檢查(Inspection)、觀察(Observation)、查詢(Inquiry)、函證(Confirmation)、重新計算(Recalculation)、重新執行(Reperformance)及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s)。
解題方法
控制測試的核心目的在於驗證受查者內部控制政策與程序的運作情形,常見的四種測試程序為:
- 檢查:檢視控制運作留下的軌跡(如主管核准簽章、核對單據之註記)。
- 觀察:觀察特定未留軌跡之控制活動執行狀況(如進出門禁管制、盤點作業流程)。
- 查詢:向相關控制執行人員詢問控制程序之運作方式與例外處理。
- 重新執行(含重新計算):查核人員獨立執行原本由受查者內部控制所執行的作業,以驗證該控制是否正確發揮效果。
相對地,「函證」係由查核人員直接向受查者以外之獨立第三者(如金融機構、往來客戶、供應商)取得書面回函,其目的在於直接驗證科目餘額的存在、完整性、權利義務,或交易合約之條款,本質上屬於證實程序(細項測試),無法直接用以驗證受查者內部控制運作之有效性。因此,執行控制測試時「較不會」取得詢證函之回函。
第 5 題2 分
查核人員獲知公司有一名負責存貨的員工剛離婚,並且需要支付一筆金額龐大的子女撫養費。關於存貨查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與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接軌國際改採 TWSA 編號,對應為 TWSA 240 及 TWSA 315,核心原理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兩大核心架構:
- 舞弊三角理論(Fraud Triangle)與舞弊類型:
- 舞弊風險因子包括「動機或壓力(Incentive/Pressure)」、「機會(Opportunity)」及「態度或藉口(Attitude/Rationalization)」。
- 舞弊型態分為「編製不實財務報導(財務報導舞弊)」與「挪用資產(盜竊或侵占公司財產)」。
- 審計風險模式(Audit Risk Model):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是受查者財務報表在查核前即已存在之風險,包含錯誤與舞弊所導致者。
- 偵知風險(DR)是查核人員未能查出已存在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屬於查核人員可透過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予以控制的風險。
解題方法
- 情境切入與風險因子辨認:
- 「負責存貨」代表該名員工對公司資產具有實質接觸或保管之「機會(Opportunity)」。
- 「剛離婚且需支付龐大子女撫養費」屬於嚴重的個人財務負擔,構成舞弊三角中的「動機或壓力(Pressure)」。
- 當具備接觸資產之機會,同時面臨重大個人財務壓力時,該員工竊取、侵占或變賣存貨之動機大增,直接導致挪用資產之舞弊風險提高。
- 審計風險模式推導:
- 舞弊風險屬於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的一環。存貨發生挪用與舞弊之可能性增加,使得存貨項目的 RMM 增加。
- 根據審計風險模式,在既定且可接受之查核風險(AR)水準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與可接受之偵知風險(DR)呈反向變動關係:
第 6 題2 分
執行查核策略前,查核規劃過程中最需要受查者同意的項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規劃(Audit Planning)」過程中,查核人員之獨立專業判斷與受查者之行政與實務協調之界線。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審計準則公報為準):
- 審計準則公報第 47 號「查核財務報表之規劃」(現行法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300 號」)。
- 審計準則公報第 40 號「存貨盤點之觀察」(現行法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01 號」)。
- 觀念核心: 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以及出具查核意見所需之證據數量與品質(足夠與適切性),均屬查核人員依據專業懷疑與專業判斷所獨立決定之專屬權責,受查者無權干涉或予以同意。然而,查核人員執行「存貨觀察(監盤)」係配合受查者本身所實施的實體盤點作業;盤點日程涉及受查者營運排程與倉庫管理作業,故查核人員規劃實地監盤的時間,必須與受查者充分溝通並取得受查者同意與配合。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採用「專業獨立職責 vs. 實務作業協調」的二分法切入分析:
- 專屬查核人員獨立決定之事項(受查者不得干預/無須其同意): 凡涉及查核範圍、證據多寡、查核程序性質與受查者風險因應等核心判斷,絕不容許受查者干涉;若由受查者同意,將嚴重破壞查核人員獨立性,甚至可能構成查核範圍受限。
- 需與受查者協商並獲其同意之事項(現場作業配合): 實體盤點為受查者內部控制與管理階層的責任,查核人員扮演的角色是「觀察者」。查核人員無法在受查者未組織盤點的時段進行觀察,因此執行存貨觀察程序的具體日程與時間,必須在規劃過程中與受查者協商並取得其同意與安排。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各項測試中,查核人員最可能使用屬性抽樣者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抽樣中屬性抽樣(Attribute Sampling)與變量抽樣(Variables Sampling)之適用情境與區隔。依據命題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抽樣』」(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化接軌國際審計準則,為 TWSA 530):
- 屬性抽樣(Attribute Sampling):
- 測試目的:用於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
- 衡量標的:評估受查者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與遵循程度,估計母體的控制偏差率(Rate of Deviation)。
- 資料特性:屬於質性或二分法測試(例如:已核准 vs. 未核准、有簽章 vs. 無簽章、有附憑證 vs. 未附憑證),不涉及金額的多寡。
- 變量抽樣(Variables Sampling,含古典變量抽樣與金額單位抽樣 MUS):
- 測試目的:用於證實程序(Substantive Procedures),特別是交易類別或帳戶餘額的細項測試。
- 衡量標的:估計母體的整體金額,或評估帳戶餘額是否存在重大不實表達金額(Dollar Misstatement)。
- 資料特性:屬於量化金額的連續變數測試(例如:存貨總金額、應收帳款帳面差額)。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題幹各項查核程序屬於控制測試或證實程序,並檢視查核目標為「控制遵循之偏差率」還是「金額之不實表達」:
- 若程序的目標是檢驗內部控制是否確實落實(例如核准、審核程序),結果為「有/無」之二分性,則最適工具為屬性抽樣。
- 若程序的目標是確認科目餘額或交易金額之正確性(例如估計、評價、函證餘額),則應採用變量抽樣或金額單位抽樣。
第 8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下列有關重大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320)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整編為審計準則 320 號,規範實質精神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釐清「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與「執行重大性」之定義、訂定時機、目的與考量因素之差異:
- 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Overall Materiality):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決定,通常選定適當基準(如稅前淨利、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乘以特定百分比(Benchmark Percentage)予以計算。
- 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金額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目的在於降低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合計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決定執行重大性涉及專業判斷,應考量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以及以往查核所辨認不實表達之性質與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準則規範比對」與「觀念移花接木辨析法」: 審計法規類選擇題最常見的命題陷阱,即是將「執行重大性」的考量因素或功能,偷換概念置換成「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
- 判斷選項 (B) 所述之「考量對受查者的瞭解以及以往查核所辨認不實表達之性質與範圍」,正是準則規範決定「執行重大性」時的關鍵專業判斷因素,而非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依據,故可迅速判定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第 8 條之明文規定。查核人員於訂定整體查核策略時,應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
第 9 題2 分
有關查核證據可靠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評估查核證據適足性與適切性時,針對「查核證據可靠性」(Reliability of Audit Evidence)之一般原則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規範依據為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查核證據」;現行法審計準則體系已改編為審計準則 500 號「查核證據」,兩者規範之核心原則完全相同)。
查核證據之適切性包含「攸關性」與「可靠性」。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影響,公報明定五項評估可靠性之一般原則:
- 外部來源優於內部來源: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之證據較為可靠。
- 控制有效優於控制無效:當受查者相關內部控制有效運作時,其內部產生之證據較為可靠。
- 直接取得優於間接推論:查核人員直接取得之證據(如親自觀察),較間接或透過推論取得之證據(如查詢)更為可靠。
- 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存在於媒體形式(紙本、電子或其他媒介)之書面證據,較口頭取得之證據更為可靠。
- 原始文件優於影印複本:檢查原始文件取得之證據,較檢查影本、傳真或數位化轉錄文件更為可靠。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準則觀念之比較型選擇題。解題時應迅速比對公報之五大通則,檢視各選項中「主詞」與「比較受詞」之可靠性層級關係是否被顛倒。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之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及歸檔應及時為之,通常於下列哪項期間內完成?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本題核心考點為查核工作底稿之最終檔案彙整與歸檔期限。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查核工作底稿」第 22 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訂定適當政策及程序,使查核工作底稿及時彙整為最終查核檔案。在查核報告日後完成最終查核檔案之彙整,係屬行政程序,並不涉及執行新查核程序或獲取新查核結論;此項彙整工作通常於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完成。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法已發布並接軌國際審計準則改為審計準則 230 號「查核工作底稿」,該號準則同樣規定最終查核檔案之彙整通常於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完成,核心規範並無變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起算基準日」與「期間天數」這兩個法定要件:
- 起算基準日:以「查核報告日」為基準,而非財務報表交付日、董事會通過日或資產負債表日。
- 期間長度:我國公報(參照國際審計準則 ISA 230)規範之行政歸檔合理期間通常為「60 天內」。
兩者結合,即可鎖定「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查核規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規劃之本質與歷程」,主要規範以命題當時(民國 108 年)有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7 號:查核工作之規劃」為準(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全面編碼為 審計準則 300 號,二者規範精神與核心內容完全一致)。
- 查核規劃的本質(連續與重複循環歷程): 查核規劃並非查核工作中的一個離散或獨立階段(discrete phase),而是一個連續且重複循環之歷程(continuous and iterative process)。此歷程通常於前期查核完成後(或於關聯之際)不久即展開,並持續進行至當期查核案件完成為止。在查核過程中,若發生非預期事件、情況改變或因執行查核程序取得新證據,查核人員常須動態修正整體查核策略與查核計畫。
- 適當規劃之效益: 適當之規劃能協助查核人員專注於重要查核領域、及時辨認及解決潛在問題、妥善指派與組織查核團隊成員,並促進查核工作以具效果與效率之方式完成。
- 與管理階層討論規劃項目: 查核人員「得」與受查者管理階層討論規劃之某些項目(如排程安排、提供資料之協調),以促進查核工作的管理與執行效率,但不得透露過於具體的查核程序細節,以免損及查核程序之不可預期性與有效性。
解題方法
解答審計學中有關「查核程序階段性」的題目時,應掌握「動態觀點」:
- 區分「階段性工作」與「貫穿性歷程」: 審計準則特別強調「查核規劃」與「職業懷疑」、「專業判斷」相同,均具備貫穿整體查核流程的動態特性。
- 檢驗時間邊界與彈性: 審計實務中,實地查核(Fieldwork)開始後,仍可能因為風險評估改變而回頭修改查核計畫或增加查核程序,因此「規劃」絕不可能在當期查核開始前就「結束」。只要抓住「查核規劃貫穿始終」之公報明文原則,即可快速辨認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查核人員應根據財務報表聲明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水準,決定可接受之偵查風險水準。當可接受之偵查風險水準降低時,下列何者為查核人員可能採用之查核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查核風險模型(Audit Risk Model)的應用,以及查核人員面對「可接受偵查風險水準降低」時,如何調整進一步查核程序的性質(Nature)、時間(Timing)與範圍(Extent)。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現行法規已全面調整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TW-SA 315 及 TW-SA 330,核心學理與規範架構完全一致)。
查核風險模型之公式如下:
- (Audit Risk,查核風險):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而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意見之風險。通常設定為一個固定且可接受的低水準。
- (Risk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由受查者本身環境與內控所決定,包括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
- (Detection Risk,偵查風險):查核人員執行查核程序後,仍未能查出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解題方法
由公式變形可知:
當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經評估為較高時,為維持查核風險()在可接受之適當低水準,查核人員可接受之偵查風險水準()必須降低。
可接受之偵查風險「降低」,代表查核人員對「未能查出錯誤」的容忍度變小,必須藉由執行更嚴格、更具說服力的證實程序,蒐集更充分且適切的查核證據,以將實際偵查風險壓低。其具體調整方向涵蓋「性質、時間、範圍」(NET):
- 性質(Nature):改採更有效、更具說服力且來自獨立第三方的查核程序(如由外部函證代替檢視內部憑證)。
第 13 題2 分
關於分析性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風險評估程序中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之特性、功能與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規範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人員對受查者及其環境之瞭解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315)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分析性程序」(對應 ISA 520)。(現行審計準則公報已調整編碼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TWSA 315 與 TWSA 520,其核心觀念與法理完全一致)。
分析性程序依執行階段與目的分為三類:
- 風險評估階段(規劃階段,強制執行):協助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業務及環境,辨認未察覺之異常交易、金額或趨勢,進而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證實程序階段(實質測試階段,非強制執行):直接蒐集查核證據,以佐證個別項目聲明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對資料之可靠性與預期值之「精確度」要求極高。
- 完成查核階段(整體結論,強制執行):於查核結束前,評估整體財務報表是否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一致。
解題方法
解題的切入點為「查核程序之執行階段」與「資料彙總程度對精確性之影響」:
- 區分階段目的:題目明示為「為風險評估而執行之分析性程序」,其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全局與尋找潛在風險方向,而非直接證實個別帳戶金額的正確性。
- 檢視資料層級與產出結果的關係:風險評估時所採用的資料多屬高階層級的「大項目彙整數」(高度彙總資料,highly aggregated data)。高度彙總的資料僅能指出異常的宏觀方向,提供的是「概括性的初步指標」(broad initial indication),絕不可能提供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的「精確性指標」(precise indication)。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假設查核人員採用「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 Estimation)估計母體金額總數,受查者應付帳款由 9,600 個明細帳戶所組成,帳列金額總數為 600,000,該樣本項目總帳面值加總數為 $582,72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抽樣中「變量抽樣」(Variables Sampling)之傳統變量抽樣技術——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 Estimation)。
在實務查核中,當受查項目的帳面值與查核值之間預期存在頻繁且金額大小與帳面值大小無顯著比例關係的差額時,常採用差額估計法。其核心邏輯為:藉由樣本所呈現的「平均差額」,推估整體母體的「總差額」,進而調整母體帳面總值以求得母體真實金額的點估計值(Point Estimate)。
關鍵公式如下:
- 個別樣本差額:( 為查核值, 為帳面值)
- 樣本平均每戶差額:
- 母體總差額估計值:
- 母體金額總數點估計值:
解題方法
步驟一:整理已知題意條件
- 母體總筆數(): 戶
- 母體帳列金額總數():\12,000,000$
- 樣本筆數(): 戶
- 樣本總查核值():\600,000$
- 樣本總帳面值():\582,720$
步驟二:計算樣本差額與平均差額
樣本總差額為:
樣本平均每戶差額為: (查核值大於帳面值,代表平均每戶帳列金額「低估」\36$)
步驟三:推估母體總差額
將樣本平均差額擴大至整體母體:
第 15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4 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下列何者非屬「查核先決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4 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現行法規已整編轉化為「審計準則 210 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為準。
審計人員於承接或續任查核案件前,必須確立「查核先決條件」(Preconditions for an audit)是否存在。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4 號第 7 條規定,查核先決條件包含以下要件:
- 採用可接受之財務報導架構:確定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係可接受的。
- 取得管理階層確認並瞭解其責任之協議:
- 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維持其認為必要之內部控制,以使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 提供查核人員必要條件:接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報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額外資訊,以及不受限制地接觸為取得查核證據所必要之內部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財務報表查核先決條件中的內部控制責任」與「企業整體內部控制目標(如 COSO 架構)」之不同:
- 財務報表查核的終極核心在於對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表示意見。
- 因此,在查核先決條件中,管理階層所承諾維持的內部控制,僅限於「使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所必要者」。
- 查核人員並非對受查者的營運效率或整體法令遵循提供保證,不能將受查者全面性的內控目標(如營運效率效果、各項法規遵循)列為財務報表查核的先決條件。
第 16 題2 分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關係人」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關係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發布施行之公報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調整編碼為審計準則第 550 號,實質規範原則一致)。
主要規範要點包括:
- 查核團隊之討論與資訊分享:關係人交易通常貫穿受查者各項營運循環(如銷貨、進貨、資金融通及保證),查核團隊成員於查核各階段取得之關係人資訊,必須即時且充分地與團隊其他成員分享,以評估其對各查核領域之整體影響。
- 保持專業上之懷疑: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可能涉及非常規交易或隱匿未揭露之重大舞弊,查核人員規劃與執行查核時應隨時警覺可能未被揭露之關係人與交易。
- 因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進一步查核程序: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Nature, Timing, and Extent, NET),應依據所評估風險之性質與受查者之實際狀況作彈性調整。
- 工作底稿之記錄義務:查核人員應將辨認出之關係人名稱、關係性質等關鍵資訊明確記載於工作底稿。
解題方法
本題屬準則法條觀念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查核團隊內部溝通與資訊串聯之本質」: 關係人交易往往高度分散在不同的會計科目與營運活動中,若負責查核採購循環的查核員取得某關係人資訊,卻未告知負責銷貨循環或銀行借款之查核員,極易導致查核團隊出現盲點、遺漏重大不實表達。因此,公報明定資訊「應予分享」而非「不宜分享」。以此基本審計邏輯快速檢視各選項之肯定或否定語氣,即可鎖定違反審計常理與準則規定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第 42 條(現行審計準則第 550 號第 44 條)規範,查核人員應於工作底稿中記錄所辨認關係人之名稱、關係人關係之性質,以及針對關係人關係及交易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故本項敘述完全合規。
第 17 題2 分
查核人員評估個別外部詢證函的結果時,被退回之詢證函被分類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查核人員對於外部函證結果評估與分類之審計準則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規範為準,本題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9 號「外部函證」(現行體系已重新編碼為審計準則 505 號「外部函證」,兩者條文內容與定義完全一致)。
依審計準則規定,查核人員評估個別外部詢證函之結果時,應分類為下列四種情況之一:
- 回函相符:適當受函證者回函表示同意詢證函所載資訊,或已無不符事項提供所要求之資訊。
- 回函不可靠:查核人員認為所取得之回函不可靠。
- 未回函:受函證者對積極式詢證函未予回覆、未完全回覆,或詢證函被退回。
- 回函不符:受函證者之回函顯示與受查者帳載紀錄所欲確認之資訊不符,或與查核人員之預期不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判斷依據為審計準則中對「未回函(Non-response)」的法定明確定義。
當郵政機關或快遞將詢證函「退回」(例如地址不詳、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實質上代表該詢證函並未成功送達受函證者手中,查核人員並未取得任何來自受函證者的正式答覆。審計準則明文將「詢證函被退回」歸類於未回函項下,因此查核人員在評估外部函證結果時,應直接將其歸類為「未回函」,並針對該項目執行替代查核程序,同時調查退回之原因(評估是否存在虛構客戶或舞弊風險)。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會計師查核「現金」時,哪一個管理當局聲明是最重要的考量?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當時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註:現行已全面採用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新式審計準則 TWSA 315,惟管理當局聲明之查核學理與內涵不變)為核心命題架構,測驗考生對於「科目性質、舞弊/錯誤風險與管理當局聲明之對應關係」之掌握程度。
- 資產與負債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導向:
- 資產項目:管理當局通常具有「高估」(Overstatement)資產以美化財務狀況的動機,因此查核人員最關切的核心聲明為「存在性」(Existence)。
- 負債項目:管理當局通常具有「低估」(Understatement)或隱匿負債以降低負債比率的動機,因此查核人員最關切的核心聲明為「完整性」(Completeness)。
- 現金科目的特質:現金流動性最高、最容易被挪用、侵占或虛飾浮報。管理當局若發生舞弊,極常藉由虛構帳面存款或以未兌現支票(如跨行轉帳未入帳)墊高現金餘額,故查核現金最重大的風險在於「帳上有記,但實體或銀行戶頭根本不存在」。
解題方法
查核人員在規劃查核程序時,必須先評估各科目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再針對風險最高的「管理當局聲明」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
- 判斷科目本質:「現金」屬於流動資產,天生具有極高之固有風險與被侵占誘因。
- 鎖定審計風險型態:現金最常見的不實表達為「高估」(虛列資產),亦即帳列金額大於實際擁有之金額。
- 對應關鍵聲明:查核高估資產時,查核人員的核心目標是證實帳上已記載之現金「確實存在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查核實務上針對現金設計的兩大經典核心程序——「庫存現金盤點」與「銀行存款函證」,其首要目的均係為了驗證現金的「存在性」。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會計師抽核驗收報告單並核對至付款憑單登記簿,此程序之查核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採購與付款循環」中查核方向(順查與逆查)與管理階層查核聲明(Assertions)之對應關係。
- 順查(Tracing):由交易原始憑證(如驗收單、出貨單)追查至會計紀錄(如日記簿、明細帳),目的在於查核交易是否有遺漏未入帳之情形,主要用以驗證完整性(Completeness)(防範低估)。
- 逆查(Vouching):由會計紀錄追查回原始憑證,目的在於查核帳上已記錄之交易是否真實發生,主要用以驗證發生(Occurrence)或存在(Existence)(防範高估)。
解題方法
- 確認查核起點與終點:
- 起點:驗收報告單(Receiving Report)——此為貨物實際收受入庫之「原始憑證」。
- 終點:付款憑單登記簿(Voucher Register)——此為應付帳款與相關費用之「會計帳簿紀錄」。
- 判斷查核測試方向: 會計師由原始憑證(驗收報告單)向後核對至帳面紀錄(付款憑單登記簿),屬於典型的「順查」。
- 推導查核目的: 若商品已驗收入庫(有驗收報告單),但在付款憑單登記簿查無紀錄,即代表該筆採購與應付負債遭「漏記」。因此,此程序係為確保所有已發生之收貨交易皆已全數入帳,其查核目的為測試完整性。
第 20 題2 分
所有收入及收現之交易應入帳者業已入帳,係指下列哪項聲明?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查核中,對受查者管理階層於「交易及事件」層級所作管理階層聲明(Management Assertions)之定義與內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法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 ISA 315 接軌修正編碼為「審計準則 315 號」),查核人員將管理階層聲明分為各類交易及事件、期末科目餘額,以及列報與揭露等類別。其中,「受查期間各類交易及事件之聲明」包含:發生、完整性、正確性、截止及分類五大項。
解題方法
題幹核心敘述為:「所有收入及收現之交易應入帳者業已入帳」。
- 抓取關鍵字詞:「應入帳者業已入帳」(亦即「應記而記、無遺漏」)。
- 對應公報定義: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完整性聲明係指「所有應行記錄之交易及事件均已記錄」。企業若漏記交易或隱匿收入,即屬違反完整性聲明。
- 查核方向驗證:查核「應入帳者是否均已入帳」,查核程序通常係由原始憑證(如出貨單、銷貨發票存根)順查至帳簿(日記帳、明細分類帳),其目的即在驗證未有漏記,符合「完整性」之查核目標。
選項分析
- (A) 錯誤。發生(Occurrence):指「帳上所記錄或揭露之交易及事件確實已發生,且與受查者有關」。其目的在於防範「虛構交易」或「高估」(未發生者不應入帳)。
第 21 題2 分
查核人員觀察存貨之盤點,其主要目的在驗證下列哪一個財務報表聲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程序與財務報表聲明的對應關係。查核人員到場觀察存貨實際盤點,藉由觀察盤點過程及抽查盤點結果,取得存貨實際存在的查核證據,因此主要驗證的是「存在」聲明。
觀察盤點也能提供其他方面的證據,例如盤點作業是否妥善執行;但題目問的是這項程序的主要目的,應選其最直接驗證的聲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查核人員執行的程序,再問:「這項程序最直接能證明什麼?」
存貨盤點觀察的重點是現場查看實物,確認帳列存貨是否實際存在。因此,從帳列存貨追查至實物,主要對應「存在」聲明。這項程序本身不能充分證明存貨屬於受查者,也不能單獨確認存貨成本是否適當。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審計是屬於遵行審計(compliance audi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的類型。判斷關鍵在於查核目的:
- 遵行審計(compliance audit):查核受查者是否遵守特定法令、規章、契約或政策。
- 績效審計:評估組織運用資源的經濟性、效率及效果。
- 財務報表審計:查核財務報表是否依適用的財務報導架構允當表達。
- 鑑識會計或特殊調查:針對舞弊、詐欺、訴訟等事項蒐集與分析證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查核要回答的問題」:若是確認某項業務是否符合特定法令,即屬遵行審計;若評估效率與效果,屬績效審計;若判斷財務報表表達是否允當,則屬財務報表審計。
涉及法令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公營事業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營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會計師與審計機關之權責及聯繫方式。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公營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須先取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審計機關必要時得調閱查核工作底稿,也得引用會計師的查核資料或結果。審計人員如需向會計師諮詢,應循正式程序聯繫,不得私自接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當年公營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相關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落在審計機關對委託查核工作的監督範圍內,再特別注意「私自接洽」這類涉及公務聯繫程序的用語。調閱底稿、核閱委任契約及引用查核結果,均屬審計機關監督或運用查核成果的範圍;私下接洽則不符正式聯繫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線上作業(或線上處理)電腦系統可供使用者執行之功能有哪些?
①查詢資料 ②列印報表 ③輸入交易 ④更新主檔 ⑤從事電子商務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線上作業(線上處理)電腦系統的使用者功能。線上作業系統讓使用者透過終端設備或網路,直接與系統互動;可即時輸入及處理資料,也可查詢、輸出資訊,並執行相關資料維護與電子商務作業。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使用者可透過線上系統執行的功能:
- 查詢資料:使用者可即時檢索系統資料。
- 列印報表:系統可將處理結果整理並輸出成報表。
- 輸入交易:使用者可在線上輸入交易資料,由系統進行處理。
- 更新主檔:經授權的使用者可新增或修改主檔資料。
-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線上系統可透過網路支援交易及相關商務活動。
五項均符合線上作業系統的功能範圍,因此應選包含①至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電腦資訊系統「應用控制」中之「輸入控制」欲合理確保之事項?
核心觀念
電腦資訊系統的「應用控制」是針對特定應用程式或交易流程設計的控制,通常分為輸入、處理及輸出控制。輸入控制主要確保交易在進入電腦系統時,經過適當授權、正確轉換並完整記錄;輸入錯誤也能被拒絕、改正,必要時重新輸入。
題目中的關鍵是區分「交易輸入系統前後的把關」與「電腦處理交易的正確性」。
解題方法
逐項看各選項所述控制發生的階段:
- 授權、轉換成機器可讀格式、記錄到資料檔,以及拒絕和更正錯誤交易,都與交易進入系統時的輸入把關有關。
- 確保交易已由電腦適當處理,則是交易進入系統後的處理控制。
因此,找出描述「電腦處理」而非「交易輸入」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