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請說明「減緩(mitigation)」和「調適(adap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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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治理政策的兩大基石——「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的政策意涵、本質差異與互補關係。

  •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由行政院核定新版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
  • 減緩(Mitigation):人為介入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強化溫室氣體吸收匯(如造林、土壤固碳、碳捕集),旨在從源頭阻斷氣候變遷的成因。
  • 調適(Adaptation):針對已發生或預期不可避免之氣候變遷衝擊,自然系統與人類系統進行調節,以減輕損害、降低脆弱度,或把握其所帶來的潛在有利機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意涵闡釋型申論題,切入點應兼顧「國際氣候公約/IPCC 定義」與「我國政策綱領脈絡」:

  1. 分別闡釋定義與手段:
  • 清楚界定兩者的核心目的、作用對象及典型作為。
  • 減緩著重於「減源(Sources)」與「增匯(Sinks)」。
  • 調適著重於「降低脆弱度(Vulnerability)」與「提升氣候韌性(Resilience)」。
  1. 對接我國推動架構:
  • 減緩連結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再生能源推動與能源轉型。
  • 調適連結政策綱領所劃分之八大關鍵領域(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與產業、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健康)。
  1. 論述雙軌互補性:說明「減緩與調適並重」的雙手策略,減緩能抑止極端風險超出調適能力的上限,而調適則解決已經累積與即時的氣候危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作答時常涉入的兩個概念面向,進行本質維度之逐項對比分析:

  • 作用對象與機制:
  • 減緩:作用於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著眼於「原因(Cause)」,機制為控制排放量與擴大吸收匯。
  • 調適:作用於受氣候變遷衝擊的社會、經濟與生態系統,著眼於「結果與後果(Consequence)」,機制為改變制度、工程防護、風險轉移與生活行為調整。
  • 效益之空間與時間尺度:
  • 減緩:具有「全球性公共財」特性,任一地方減少 1 噸 CO2e1\text{ 噸 } \mathrm{CO_2e},全球大氣共同受惠,但具有長期延遲性(大氣滯留時間長,減量效益數十年後方顯現)。
  • 調適:具有「地方性/區域性效益」特性,調適作為(如興建防潮堤、耐旱作物培育)通常直接惠及特定集水區、聚落或產業,且效益可在短中期內展現。
  • 政策優先序之迷思:
  • 若偏廢任一方均屬錯誤政策方向。單靠減緩無法挽回既有歷史排放所造成的氣候衝擊;單靠調適則在氣候變遷失控後,系統脆弱度終將突破物理與經濟極限(Adaptation limits)。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減緩治本、調適治標」:
  • 減緩是「針對大氣碳循環源頭管理」,調適是「針對實體環境風險管理」。
  1. 公式化風險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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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大型焚化廠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請說明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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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與地方跨區域環境治理」與「廢棄物處理法規」之核心規範,法源依據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8 項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訂定發布之**《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法規名稱及主管機關已配合修正為環境部)。

本題核心法理在於:廢棄物處理本屬《地方制度法》所定之地方自治事項,但當特定縣市面臨天然災害、焚化廠歲修故障或無焚化設施時,容易引發「跨區垃圾危機」。為兼顧地方自治權限與區域環境正義,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取得「統一調度現有大型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之公權力,其具體之發動要件(條件)、運作程序(方式)、財務分攤(費用)及管制機制(其他應遵循事項)即為本辦法之規範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命令記憶與整合型申論題,命題核心直接鎖定法規名稱及法條四大要素。解題切入點應採取「綱舉目張」之法規架構解構法:

  1. 破題定位:點出上位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8 項)與法規全名(《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並界定「大型焚化廠」之適用範圍(每日設計處理容量 300 公噸以上)。
  2. 本體展開:嚴格依照題示之四組關鍵詞分層條列:
  • 調度條件(啟動門檻與緊急事由)。
  • 調度方式(主動/申請程序、就近調度原則、底渣回運機制)。
  • 調度費用(收費基準、衍生費用負擔原則)。
  • 其他應遵循事項(進廠管制、配合義務、資訊提報與查驗)。
  1. 結語昇華:論述該辦法對於落實跨區域互惠合作與阻絕「垃圾大戰」之行政法制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旨將《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所定四大範疇逐項解析如下:

  1. 條件分析(啟動門檻): 中央調度權限非任意行使,限於地方發生不可抗力、無焚化廠致處理困難、或有餘裕量可支援鄰近縣市等法定情事,嚴守行政法之「比例原則」與「補充性原則」。
  2. 方式分析(行政運作): 採「申請調度」與「職權逕行調度」雙軌制;並明定「就近調度原則」以減少碳足跡與運輸風險,同時引入「底渣/再生粒料回運機制」,落實跨區域污染互惠平衡。
  3. 費用分析(財政負擔): 貫徹「污染者付費」與「受益者負擔」原則,處理費以受調度廠所在地標準計收,運輸及衍生廢棄物去化費用均由產生垃圾之委託縣市完全承擔。
  4. 其他應遵循事項分析(監督與管制): 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定配合義務」,不得無故抗拒;並強化廢棄物性質檢查與進廠管制作業,確保受調度焚化廠之操作安全與使用年限。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牢記廢清法第 28 條第 8 項之核心骨架「條、方、費、他」(條件、方式、費用、其他應遵循事項),以此四分法作為答題的一級標題,架構絕不漏題。
  2. 常見陷阱提點:
  • 混淆標的:調度標的僅限於優先處理所在地一般廢棄物後之「餘裕處理容量」,絕不可影響受調度縣市自身的家戶垃圾正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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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環境影響說明書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提送之後,主管機關應有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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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所建立之「雙軌二階段審查制度」中,主管機關法定審查權限、法定作業期程、程序推進及公法上行政處分(審查結論作成、核定與公告)之整合掌握能力。

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原理原則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1. 法規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一階審查與審查結論)、第 8 條(二階處置)、第 13 條(二階初稿審查與定稿核定)、第 14 條(審查結論之法效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拘束),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2. 行政行為之性質:包括行政機關之「程序行為」(如通知補正、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現場勘查)、「實體行政處分」(作成通過、附條件通過或不應開發之審查結論)、「事實行為」(刊登公報、上網公告、陳列供民眾閱覽)及「管轄權拘束」(依第 14 條形成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權之法定否決效力)。

法規變更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不變,惟原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體系型法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嚴格遵循行政程序的時序軸,將「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一階段環評)」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二階段環評)」分立雙主軸平行展開,並依序鋪陳:

  1. 進件與程序處理(受理、補正程序、審查期限控管)。
  2. 實質審查與作成審查結論(合議制委員會審議、分流處置之型態)。
  3. 送達、公告與核定行為(公報刊登、資訊公開)。
  4. 兩者共同之後續監督法效(環評法第 14 條對許可之拘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考生答題時切忌混為一談,必須清楚切割「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法定行政行為差異(尤其是一階可裁定逕行進入二階;二階則有評估書初稿審查後再行核定定稿之兩階段手續)。


解題技巧

  1. 審查期程數字記憶法:一階為「50+5050 + 50」日(第 7 條第 2 項);二階初稿為「60+6060 + 60」日(第 13 條第 3 項)。寫出精確天數可顯著提升作答專業度。
  2. 分流結論架構化:一階審查結論有三種分流(通過、進入二階、不應開發);二階審查結論則主要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應開發,且定稿須由主管機關「核定」。
  3. 避開常見名詞陷阱:二階環評送入審查者為「評估書初稿」,待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後,由開發單位修正完成,再由主管機關予以「核定」成為「評估書定稿」。

【答案】

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開發單位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一階段)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二階段)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踐行之行政行為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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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說明空氣污染物、污染源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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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基本定義與條號架構維持一致)總則篇核心名詞定義與管制法理的掌握度。核心法源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用詞定義)及相關管制條文:

  1. 空氣污染物:同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法定定義,並延伸至主管機關依防制實務所劃分之污染物類別(如粒狀物、氣狀物、有害空氣污染物 HAPs、異味污染物等)。
  2. 污染源:同法第 2 條第 2 款(污染源概念)、第 3 款(固定污染源)及第 4 款(移動污染源)之定義與實務範疇。
  3. 控制技術:法規位階以第 2 條第 7 款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與第 8 款之「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LAER)為核心法制概念,並結合實務工程之「源頭減量」與「管末處理」技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概念暨實務題」,答題切入點應採「法條定義為骨幹、實務技術為血肉」的架構:

  1. 法條開門見山:逐一列出空氣污染物、污染源、控制技術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的法定原文定義,建立評分者對法條精確度的信賴。
  2. 層次展開與分類:
  • 空氣污染物:從物理型態、危害特性及法規列管面向進行分類列舉。
  • 污染源:依空間移動性劃分「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並補充面源、逸散源等管理概念。
  • 控制技術:務必先寫出法定的 BACT 與 LAER,再橫向對應環境工程實務常見的氣狀、粒狀及逸散防制技術,展現「行政規範與工程實務接軌」的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正誤剖析。評分關鍵在於考生作答時三個子題的權重平衡度、法條引用的精準度,以及能否跳脫單純的環工技術背誦,正確點出空污法專屬的法制名詞(BACT、LAER)。


解題技巧

  1. 避開環工答題陷阱:許多非工科背景考生僅背誦法條定義,而理工背景考生則常通篇大談「靜電集塵、袋式集塵、洗滌塔、SCR」。行政類科的最佳作答策略是「先法定定義(BACT/LAER),後技術實例」,兩者兼顧方能取得高分。
  2. 新修法重點帶入:民國 107 年 8 月《空氣污染防制法》大幅修正,增列加強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之條款,於說明空氣污染物時主動提及 HAPs,能展現對法修動態的敏銳度。
  3. 版面配置原則:三等考試配分通常為 20 至 25 分,採三大主標題平分版面,各標題下再細分「法定定義」與「類型/實務應用」,層次井然。

【答案】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施行,為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之法規)相關規定,茲就空氣污染物、污染源及控制技術分述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在實務法規與管理上,主要涵蓋下列類別:

  1. 依物態與生成方式劃分:
  • 粒狀污染物:指以微粒狀態懸浮於空氣中之物質,如總懸浮微粒(TSP)、懸浮微粒(PM10\text{PM}_{10})、細懸浮微粒(PM2.5\text{PM}_{2.5})、落塵、黑煙及油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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