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公民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為環境決策過程的重要一環,不僅有助於運用政府機關、一般大眾及利益團體之意見與認知,提升環境決策品質外,並可促進政策推動及尋求妥善處理環境議題之方案。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細則之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公民參與環境決策的優點及缺點為何?

(二) 請說明主管機關辦理與公民參與有關之程序及其內容。

(三) 請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與公民參與有關之程序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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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環境行政學中「環境治理與公民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之學理,以及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對公眾參與之實定法制度設計。 核心考點包含:

  1. 學理層面:Arnstein 的「公民參與階梯理論」(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公眾知情權(Right to Know)、程序正義、多元利益匯聚與鄰避情結(NIMBY syndrome)。
  2. 法制層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環評法第 7 條(第一階段審查與公告)、第 10 條(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範疇界定)、第 1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現勘與公聽會)、第 13 條(公聽會紀錄分送)、第 23 條(公民訴訟)。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資訊公開與公眾意見陳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之各級審查會議旁聽要點規範。 (註:現行法已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部分作業法規亦有微幅精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學理分析」結合「實定法規」之典型申論題,應採行以下切入點逐層開展:

  1. 子題(一):採「正反對比法」。優點從決策品質、程序正當性、社會信任與民主賦權切入;缺點從時間與行政成本、專業資訊不對稱、民意代表性失衡及衝突極端化等面向剖析。
  2. 子題(二)與(三):採「機關職權辨正法」。考生作答之成敗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區隔「主管機關(環保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法中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定位:
  • 主管機關司職「客觀審查、把關與範疇界定」:主持第二階段範疇界定會議、開放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與大會之民眾旁聽陳述、公告審查結論及受理解決公民訴訟告知。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職「開發行為許可與實質程序轉銜」:主辦第二階段現場勘察與公聽會(環評法第 12 條)、作成並分送現勘與公聽會紀錄給陳述意見之民眾(第 13 條),以及辦理政策環評之公民徵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依據題意分為三大子題,條列清晰、引證法條,建立嚴謹架構以爭取高分。


解題技巧

  1. 主體權責防呆口訣:
  • 開發單位辦理:公開說明會(環評法第 8 條第 2 項)。
  • 主管機關辦理:範疇界定會議(環評法第 10 條)及審查會旁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察與公聽會(環評法第 12 條)。 切記:公聽會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絕不可混淆為主管機關主辦,亦不可將開發單位主辦之公開說明會誤列入。
  1. 時間序列法:陳述法規程序時,依「第一階段說明書審查 →\rightarrow 第二階段範疇界定 →\rightarrow 現勘與公聽會 →\rightarrow 委員會實質審查 →\rightarrow 監督與訴訟」之時間軸排列,結構緊湊有序。
  2. 法條與數字強化:精準寫出「8日前公告」、「30日內作成紀錄分送陳述意見居民」等法定期間與程序要件,展現扎實的法學素養。

【答案】

(一) 公民參與環境決策的優點及缺點

1. 公民參與之優點

  • 提升決策品質與完備在地知識:公民參與能將當地居民之生活經驗、歷史環境變遷與地方特殊生態知識(Local Ecological Knowledge)納入決策考量,彌補專家技術評估之盲點,優化替代方案與減輕對策。
  • 強化行政正當性與政策接受度:落實環境民主與程序正義,透過資訊公開與溝通對話,使利害關係人了解決策背景,降低因資訊封閉引發的猜忌,有效消弭後續政策執行與開發過程之抗爭阻力。
  • 及早辨識爭議與預防環境衝突:在規劃早期階段納入公眾意見,有助於主管機關與開發單位及早掌握潛在環境風險與地方爭點,預先協商調整,避免陷入僵局或引發重大社會公害事件。
  • 實踐公民賦權與提升環境意識:公民參與過程兼具民主教育功能,促使民眾自被動接受者轉化為主動治理夥伴,培育公民社會之環境倫理與公共參與能力。

2. 公民參與之缺點(或限制)

  • 決策時程冗長與行政成本增加:舉辦多場次會議、彙整陳述意見、回覆質詢與程序補正均耗費大量行政資源,可能導致重大公共建設或投資計畫時程延宕,增加整體社會溝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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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令之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廢棄物的定義。

(二)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及考量技術與經濟的可行性條件下,整合型廢棄物管理體系的建置順序,應如何規劃?

(三) 說明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判定方式及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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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廢棄物管理法規」與「環境治理體系」的核心基礎,涉及法源包含《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之整體管制體系與核心精神均維持一致)。

  1. 廢棄物之實質定義:掌握民國 106 年《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修正後,針對動產客觀特徵所建立之「實質判定標準」,以及「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之主體分類。
  2. 整合型廢棄物管理體系(ISWM):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3 條及現代環境行政「廢棄物管理階層(Waste Hierarchy)」之五大優先次序。
  3.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區分「判定方式」(列表判定、特性檢測判定、混合與衍生原則)與「法定種類」(毒性、特性、生物醫療/感染性、指定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法條依據 →\rightarrow 實質要件 →\rightarrow 系統化列點」展開:

  1. 子題(一):先引《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之動產實質定義(四款客觀要件),再按產生源及危害性說明「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之兩大分類架構。
  2. 子題(二):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3 條為骨幹,連結整合型廢棄物管理(ISWM)思維,由最高優先階層的「源頭減量」循序推至最終的「妥善處理」,並說明各層級在技術可行與經濟合理下的定位。
  3. 子題(三):必須嚴格拆解題目的兩大核心問項——「判定方式」與「種類」,切勿混為一談。「判定方式」著重於制度工具(如名錄列管、TCLP 溶出檢測、理化特性標準);「種類」則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條列四大類別。

解題技巧

  1. 定義題精準扣住「修法關鍵字」:民國 106 年 1 月修法後,廢棄物不再僅以主觀意圖認定,而是加入了「拋棄」、「減失原效用」及「未經認定為副產物且有污染之虞」等客觀動產要件,閱卷委員極度重視此法條專有名詞。
  2. 階層題注意口訣銜接:管理順序切勿跳級,標準順序為「減量 →\rightarrow 再使用 →\rightarrow 再生利用 →\rightarrow 能源回收 →\rightarrow 妥善處理」。若僅寫「3R」無法拿滿分,必須補足「能源回收」與「最終掩埋/處置」。
  3. 判定與種類分流陳述:作答第三子題時,建立「先講遊戲規則(判定方式)、再講名冊分類(種類)」的邏輯層次,能展現行政法規的嚴謹度。

【答案】

(一) 廢棄物之定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之法定實質定義與體系分類如下:

  1. 實質定義: 指能以現行技術及設施,進行有效處理、資源化之動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拋棄者。
  •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 於營建工程產生,且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者。
  •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副產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違法、任意棄置。
  • 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
  • 未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致有污染環境之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1. 法定種類分類:
  •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動產。
  • 事業廢棄物:由農工礦商等事業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分為:
  •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 整合型廢棄物管理體系之建置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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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空氣品質的維護與改善,是目前政府極為重視的環境問題,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細則之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總量管制之精神。

(二) 請說明總量管制的運作方式。

(三) 請說明如遇空氣品質(主要污染物為 PM2.5)有嚴重惡化之虞,各地方政府應有何具體的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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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為準)核心管理制度之掌握,包含環境涵容能力(Carrying Capacity)與經濟誘因導向的「總量管制」制度,以及面對短期重大空品危機時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應變機制」。

  1. 總量管制法源與核心理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至第 11 條及《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實施辦法》,總量管制旨在突破傳統單一污染源「管末濃度管制」之極限,改以區域環境容受力為基準,結合「總量限額」、「實質減量」與「市場交易/抵換」之經濟手段。
  2. 空品嚴重惡化法源與應變體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民國 106 年發布施行版本),規範當氣象不良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地方政府啟動應變指揮中心,針對固定源、移動源、逸散源採行強制降載、減產、禁止或限制行駛及加強洗掃等具體行政管制措施。

法規變更提醒: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已於民國 111 年與 113 年針對應變等級門檻及降載通報機制進行實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法規與實務運作申論題,答題架構應以法條法理為骨幹、實務運作為血肉,採取「總分條列」架構分點論述:

  • 子題 (一):從「環境容受力(涵容能力)」、「防制策略轉型(濃度管制轉為總量管控)」、「兼顧環境品質與經濟發展(外部成本內部化、預防顯著惡化原則)」三大哲學精神切入。
  • 子題 (二):按行政管制程序展開,依「管制區劃定 →\rightarrow 計畫擬定與減量期程 →\rightarrow 基準排放量申報與認可 →\rightarrow 指定削減與增量抵換(Offset) →\rightarrow 拍賣與交易制度」之邏輯鏈依序說明運作機制。
  • 子題 (三):依地方政府實務應變之權責,以「行政通報與應變動員」、「固定污染源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逸散污染源及其他管制」四大維度列舉具體作為,展現全方位的實務執行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地方特考三等之典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可供逐一分析。考生在作答時應特別注意各小題之評分核心與應避免的作答盲點:

  • 子題 (一) 盲點剖析:若僅回答「限制排放總量」屬於同義反覆,無法取得高分;必須精確點出「環境涵容總量為限度」以及「以經濟誘因促成最佳減量成本」的實質精神。
  • 子題 (二) 盲點剖析:切忌零散敘述,必須交代既設源(歷史排放量認可、分期削減)與新設/擴建源(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最低可達成排放率 LAER、差額抵換)的雙軌運作架構。
  • 子題 (三) 盲點剖析:不可僅籠統寫「加強稽查」,必須精準指出具體作為,如公私場所降載減產、老舊車輛管制、營建工地灑水覆蓋、禁止露天燃燒及教育局處升旗防護等措施。

解題技巧

  1. 法言法語關鍵字提取:
  • 總量管制:涵容能力、總量管制區、既存污染源、指定削減、新設或擴建、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抵換(Offset)、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 空品惡化應變:成立應變指揮中心、預警/嚴重惡化分級、燃煤發電降載減產、CEMS 即時監控、空氣品質維護區(劃區禁行老舊車輛)、洗掃街抑制車行揚塵、通報校園與敏感族群。
  1. 防踩陷阱:
  • 區分「平日之總量管制常態管理」與「突發逆溫/擴散不良時之空品惡化緊急應變」,兩者層次不同,子題 (三) 著重於短期、即時、具強制力的地方行政處分。

【答案】

(一) 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精神

總量管制(Total Quantity Control System)突破傳統個別污染源之「管末排放濃度標準管制」,其核心精神包含以下三項要旨:

  1. 以環境涵容能力為基底(Carrying Capacity-Based Management): 依大氣擴散條件及地理環境之自然容受力,設定維持區域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之「最高容許污染排放總量」,以大氣環境承載上限作為管制指標,避免即便各廠排放濃度均合規,卻因污染源高度聚集導致整體環境空氣品質持續劣化之盲點。
  2. 落實預防顯著惡化原則與分區治理: 針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地區(三級防制區),實施強制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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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及其應用意義:

(一)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二) 永續物料管理(Sustainable Materials Management)

(三) 細懸浮微粒(Fine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四)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五)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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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解釋與政策應用」綜合題型,涵蓋現代環境行政學的五大治理基石:環境倫理與總體戰略(永續發展)、資源循環與生命週期思維(永續物料管理)、大氣環境與公害防制(細懸浮微粒)、科學決策與風險治理(風險評估),以及源頭預防與宏觀決策機制(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涉及的核心觀念、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與學理依據如下:

  1. 永續發展: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1987 年《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布倫特蘭報告)、《環境基本法》第 2 條。
  2. 永續物料管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美國環保署(US EPA)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思維、循環經濟(Circular Economy)。
  3. 細懸浮微粒(PM2.5\text{PM}_{2.5}):氣溶膠力學(Aerosol Mechanics)、《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 條、《空氣品質標準》第 3 條。
  4. 風險評估: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研究委員會(NAS/NRC 1983 紅皮書)四步驟架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5.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策略性環境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0 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及其應用意義」,配分通常為每小題 4 分(總分 20 分)或每小題 5 分(總分 25 分)。在申論寫作切入點上,不可僅作名詞翻譯或字面解讀,必須採取雙核心結構法:

  1. 定義與內涵(約 40% 篇幅):給出權威機構的標準定義、學理淵源及核心要素(如科學判準、核心步驟、基本維度),展現學科理論基礎。
  2. 行政應用意義(約 60% 篇幅):從「環保行政學」的政策制定、法制工具、管制手段與實務成效切入,說明行政機關如何將該概念落實為管制制度或政策導向。

解題技巧

  1. 模組化標題呈現:每小題均拆分為「1. 名詞定義與內涵」與「2. 應用意義與政策落實」兩層小標,使閱卷委員能精確對照評分標準,避免散彈槍式的雜亂條列。
  2. 關鍵字精準植入:
  • 永續發展:跨世代衡平、同世代衡平、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
  • 永續物料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從搖籃到搖籃、非耗竭性利用、資源解耦(Resource Decoupling)。
  • PM2.5\text{PM}_{2.5}:氣動粒徑 ≤2.5 μm\le 2.5\ \mu\text{m}、原生性與衍生性微粒、肺泡沉積、健康危害。
  • 風險評估:NRC 四步驟(危害辨識、劑量反應評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科學防禦性、風險管理之前置基礎。
  • 政策環評:上位政策計畫、預防原則、累積性與區域性環境影響、替代方案。
  1. 常見陷阱防範:
  • 避免將 SMM 僅答成「末端垃圾回收」或傳統 3R;SMM 的核心在於「生命週期前段(源頭設計與生產)」的材料高效率使用。
  • 避免將政策環評(SEA)與個別開發行為環評(EIA)混淆,需特別強調其針對「政策、綱要計畫(PPP)」的上位指導與宏觀累積衝擊評估特性。

【答案】

(一)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 名詞定義與內涵
  • 定義:依據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1987 年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布倫特蘭報告),永續發展係指「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能力的發展」。
  • 核心內涵:以「世代間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與「世代內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為倫理基礎,並涵蓋環境保護、經濟繁榮與社會公義等「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 TBL),強調三者相互協調而非相互替代。
  1. 行政應用意義
  • 上位治理指導原則:為國家環境法規與施政綱領之最高位準則,明定於《環境基本法》第 2 條,要求各部會施政時兼顧環境永續。
  • 跨部會整合架構:行政院設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制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T-SDGs),建立跨部會績效指標(KPIs)與定期檢視機制,將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引導國家邁向低碳、綠色轉型。

(二) 永續物料管理(Sustainable Materials Management, SMM)

  1. 名詞定義與內涵
  • 定義:源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美國環保署(US EPA)倡議,指在物料的完整生命週期中(從開採、設計、製造、使用到廢棄回收),以符合環境保護、資源保育與經濟效益的方式,進行最高效率且最具生產力的物料使用與再利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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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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