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新聞(選試英文) 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新聞(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現階段臺灣辦理國際傳播事務的理念,並闡述政府應如何整合影視音等資源,在內容與方法上進行國際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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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傳播」的政策理念、公共外交思維,以及政府如何整合影視音內容,提升臺灣在國際社會的能見度、理解度與信任度。

國際傳播不是單純把國內新聞翻譯成外文,也不是政府單向發布政令,而是政府、媒體、文化產業與民間社會共同參與,透過新聞、影視、音樂、出版、數位平台及文化交流,向國際受眾傳達臺灣的社會經驗、民主價值、文化特色與國際立場。

其核心理念可歸納如下:

  1. 以臺灣為主體,接軌國際社會 臺灣應建立自主的國際敘事,呈現自身的民主、人權、自由、多元文化與社會韌性,避免只被動回應他國或國際媒體的報導。

  2. 由宣傳思維轉向公共外交 傳統宣傳重視單向說服;公共外交則重視雙向溝通、長期關係與國際信任。政府不僅要「說給世界聽」,還要理解不同國家的歷史、文化、媒體環境與受眾需求。

  3. 由事件傳播轉向長期品牌經營 國際形象不能只靠重大事件或危機時的新聞聲量建立,而須透過持續且一致的內容,塑造臺灣作為民主社會、科技島嶼、文化多樣社會及可靠夥伴的整體形象。

  4. 內容導向,而非僅以媒體管道為中心 國際傳播的競爭核心是內容品質。政府應支持具有臺灣特色、普世價值與國際可理解性的作品,並透過適當平台傳遞。

  5. 尊重新聞專業與言論自由 國際傳播若淪為政治口號,容易降低可信度。政府應提供資源與政策支持,但不應直接操控新聞採訪與創作內容,以維持媒體自主、創作自由及國際信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政策應符合《文化基本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著作權法》等規範,並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文化權利拘束。現行法規部分內容已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10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理念—資源—內容—方法—評估」五段式架構:

  • 先界定國際傳播及其政策目標;
  • 再說明影視音資源的整合方式;
  • 接著分別處理內容如何設計、方法如何執行;
  • 最後提出成效評估與風險控管。

答題時不可只羅列「拍電影、辦活動、經營社群」等措施,必須說明這些資源如何形成共同敘事、如何對應不同國際受眾,以及如何兼顧文化自主與國際市場。

可建立下列政策邏輯:

內容品質+受眾分眾+多語傳播+跨部門整合+成效評估⇒國際能見度與信任提升\text{內容品質} +\text{受眾分眾} +\text{多語傳播} +\text{跨部門整合} +\text{成效評估} \Rightarrow \text{國際能見度與信任提升}

政府整合影視音資源的內容策略

一、建立共同的臺灣國際敘事

政府應整合外交、文化、新聞、教育、觀光、經貿及科技等部門,形成一致但不僵化的國家敘事。重點不是製造單一口號,而是從不同主題共同呈現臺灣的多元面貌,例如:

  • 民主轉型與人權保障;
  • 防疫、公共衛生及社會韌性;
  • 半導體、科技創新與產業能力;
  • 原住民族、客家、閩南及新住民文化;
  • LGBTQ+、性別平等與多元社會;
  • 海洋文化、地方創生與環境永續;
  • 臺灣與亞洲、印太及全球社會的連結。

這些主題應透過人物故事、地方經驗及生活敘事呈現,使國際受眾理解臺灣,而非只接收到抽象政治宣示。

二、以影視內容呈現複雜且具情感的臺灣

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及網路影集具有較強的敘事與情感感染力,政府可採取補助、投資、人才培育、國際合製及海外發行等方式,支持下列內容:

  1. 具有臺灣特色的故事 將臺灣歷史、社會變遷、地方文化及人民生活轉化為具有戲劇性與普世情感的作品。

  2. 能跨文化理解的主題 作品可保有在地特色,但須處理家庭、成長、正義、自由、世代衝突等國際受眾熟悉的共同議題。

  3. 紀錄片與真實敘事 紀錄片能呈現臺灣社會的真實樣貌,適合介紹民主發展、環境議題、社會運動及產業轉型。

  4. 國際合製與跨國人才合作 與日本、韓國、東南亞、歐洲及北美等地合作,可提高作品的製作水準、文化互通性與海外發行能力。

三、整合音樂與聲音內容

音樂具有跨越語言障礙的能力,政府可整合流行音樂、原住民族音樂、傳統戲曲、古典音樂、獨立音樂及影視配樂,推動:

  • 國際音樂節及海外巡演;
  • 臺灣音樂人的國際經紀與版權管理;
  • 音樂錄影帶、現場演出及短影音內容的多語化;
  • 與影視作品、觀光及城市品牌合作;
  • 將傳統文化元素轉化為當代、可國際傳播的形式。

音樂傳播不應只追求海外曝光,更應建立完整的產業鏈,包括創作、製作、授權、行銷、演出與數位串流。

四、影視音內容互相導流

政府可將不同媒介視為相互連結的內容生態系:

  • 電影搭配紀錄片、幕後花絮及社群短片;
  • 電視劇搭配原聲帶、Podcast、漫畫及電子書;
  • 音樂人參與影視配樂或國際文化活動;
  • 以影視場景推動觀光與地方品牌;
  • 將重要作品製作成多語字幕、預告片、短影音及懶人包。

如此可使同一主題在不同平台以不同形式出現,提高內容生命週期及國際觸及率。

政府整合影視音資源的方法策略

一、建立跨部會及公私協力機制

政府應由專責機關統整國際傳播政策,明確分工:

  • 文化部負責文化內容、影視音產業及國際文化交流;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負責海外網絡、在地合作與公共外交;
  • 媒體及通訊主管機關負責產業規範、頻道及數位傳播環境;
  • 觀光、經貿、教育及科技部門提供議題素材與國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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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新媒體時代下主權國家進行國際傳播的理論定義,及其組織運作的一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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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媒體時代的國際傳播」以及主權國家如何透過制度化組織,向境外政府、媒體與一般民眾傳遞訊息、建構國家形象、爭取國際支持。

國際傳播可定義為:

國家、政府、媒體、企業或其他組織,跨越國界傳遞資訊、觀念、價值與文化符號,並影響境外受眾認知、態度與行動的傳播活動。

若以主權國家為主體,國際傳播是國家基於外交、國家安全、文化交流、經貿推廣與國際形象建構等目的,運用政府機關、公共媒體、外交使節、文化機構及數位平台,對外進行有組織的訊息傳遞與關係經營。

其核心不只是「把消息傳出去」,更包括:

  1. 形塑國家敘事與國際形象。
  2. 影響外國政府及民眾對本國的認知。
  3. 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支持與合作。
  4. 提升國家的軟實力與議題設定能力。
  5. 在危機、戰爭或外交爭議中進行資訊競爭。

新媒體時代的理論特徵

傳統國際傳播主要採取由國家或大型媒體向外國受眾單向傳遞訊息的模式,具有「中心—邊陲」、「一對多」及高度守門的特徵。新媒體出現後,國際傳播結構產生重大變化。

第一,傳播具有即時性與跨國性。政府可透過網站、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行動應用程式,即時向全球受眾發布訊息,不必完全依賴外國媒體轉述。

第二,傳播具有互動性。境外受眾可以留言、轉發、製作回應內容,形成「多對多」的網絡傳播。國家不再只是訊息發布者,也必須回應受眾、經營社群與處理輿情。

第三,傳播具有去中介化與再中介化特徵。政府可以繞過傳統新聞媒體直接接觸外國民眾,但平台演算法、搜尋排序、網紅及社群意見領袖又形成新的中介者。

第四,國際傳播呈現公私協力與多元行動者參與的現象。政府、企業、公共媒體、學術機構、非政府組織、海外僑民及個人使用者均可能成為國家形象與國際議題的傳播者。

第五,國際傳播與公共外交、戰略傳播及資訊戰相互交織。國家除了發布政策資訊,也透過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國際援助、媒體內容及社群互動,長期建立外國民眾對本國的信任與好感。

第六,傳播活動更加數據化與精準化。政府可依據受眾所在地、語言、興趣及互動資料進行分眾傳播,但也必須面對個人資料保護、假訊息、深偽內容、網路操弄及平台治理等問題。

主權國家國際傳播的理論定義

主權國家的國際傳播,可從三個層面理解。

第一是「國家對外傳播」。國家透過正式機關與政策工具,向境外傳遞本國的政治立場、外交政策、社會價值與文化特色。

第二是「對外關係經營」。國際傳播不以一次性的宣傳為限,而是透過持續對話、文化交流、教育往來、媒體合作及公共外交,建立長期的信任關係。

第三是「國家利益與軟實力運用」。國際傳播可協助國家提高議題能見度、爭取國際認同,並使其他國家在未受強制的情況下,受到本國價值、制度、文化及政策吸引。

因此,國際傳播與傳統宣傳有所不同。宣傳通常強調單向說服、立場推廣及訊息控制;現代公共外交與戰略傳播則更重視可信度、雙向溝通、受眾需求及長期關係。新媒體環境下,單純發布官方口號難以建立有效影響力,國家必須讓政策實踐、媒體內容與對外訊息彼此一致。

組織運作的一般形式

主權國家進行國際傳播,通常形成「中央統合、部門分工、海外執行、社會協力、數位平台運作」的組織模式。

一、中央政府統合

中央政府通常負責確立國家對外傳播的整體方向,包括國家品牌、外交主軸、重大國際議題、危機溝通及年度宣傳重點。國家元首、行政部門、外交機關及政府發言體系,負責形成一致的國家敘事。

其功能包括:

  • 確定對外傳播目標與核心訊息。
  • 協調外交、國防、經貿、文化及觀光等部門。
  • 建立危機事件的訊息發布與澄清機制。
  • 統一重大議題的語言、資料與視覺識別。

二、外交部門與海外據點

外交部通常是國際傳播的重要核心,透過駐外使館、代表處、領事館及新聞文化單位執行對外溝通。海外據點具有在地化功能,必須了解駐在國的政治環境、媒體生態、文化習慣與受眾需求。

其工作包括:

  • 對外說明本國外交政策。
  • 維繫外國媒體與當地意見領袖。
  • 辦理文化、教育及公共外交活動。
  • 經營駐外社群媒體帳號。
  • 回應當地對本國的錯誤認知與負面議題。

三、政府資訊與公共媒體機構

政府可透過新聞局處、國際廣播、公共電視、國際新聞頻道及多語言網站,製作新聞、專題、紀錄片、文化節目與政策說明內容。

公共媒體與政府宣傳的區別在於,公共媒體應具有一定的專業自主性與公共性。其國際傳播功能在於提供可信賴、具深度且符合當地語言與文化脈絡的內容,避免完全以官方口號取代新聞與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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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2021 年為第 26 次締約方會議(COP26),並請說明此次會議結論與其對國際政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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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1.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的宗旨、法律性質與基本原則。
  2. 2021 年第 26 次締約方會議(COP26)的主要談判成果。
  3. COP26 對國際政治、國際合作與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關係的影響。

本題涉及國際條約與國際會議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與國際情勢為準。UNFCCC 並非我國國內法條,故無我國法規後續修正問題;其核心規範以公約本文及締約方會議決議為準。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意義

(一)成立背景與法律性質

UNFCCC 是在 1992 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中通過的多邊環境條約,於 1994 年生效。其目的在建立全球氣候治理的基本制度與合作框架,要求各國共同處理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衝擊、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等問題。

「綱要公約」的特色在於:它先確立全球共同目標、原則與制度,再透過後續議定書、協定及締約方會議決議,逐步具體化減碳義務。因此,UNFCCC 本身主要是氣候治理的框架性規範,而非一次性規定各國必須達成相同減碳數量的完整管制法規。

(二)公約核心目標

依公約第 2 條,核心目標是:

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能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的水準。

此一目標同時要求:

  • 給予生態系統足夠時間自然調適;
  • 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
  • 使經濟發展能以永續方式進行。

因此,氣候治理不是單純的環境保護問題,也涉及糧食安全、經濟發展、能源政策、公共衛生及國際安全。

(三)重要基本原則

  1. 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

所有國家均有保護氣候系統的責任,但各國歷史排放量、經濟能力與發展程度不同,因此責任程度不應完全相同。已開發國家通常負有較高的減碳、資金與技術支援責任。

  1. 公平原則

氣候變遷的成因與受害情形並不平均。部分開發中國家歷史排放量較低,卻承受較嚴重的乾旱、洪水、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衝擊。因此,氣候談判必須處理公平分配與發展權問題。

  1. 預防原則

即使科學證據尚未達到完全確定的程度,各國仍不得以科學不確定性為理由,延後採取防止氣候變遷損害的措施。

  1. 兼顧發展權

氣候政策不能忽略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減貧與能源需求,必須尋求減碳與發展之間的平衡。

  1. 已開發國家的領導責任

已開發國家應先採取減排措施,並提供資金、技術及能力建構協助,使開發中國家得以進行減緩與調適。

(四)制度架構

UNFCCC 建立幾項重要制度:

  • 締約方會議(COP):公約最高決策機關,定期審查公約執行情形並通過相關決議。
  • 國家溫室氣體清冊與報告制度:要求各國提供排放、減緩措施及政策執行情形。
  • 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機制:減緩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是降低既有氣候衝擊。
  • 資金與技術移轉機制:協助開發中國家處理氣候變遷問題。
  • 後續國際協定:包括《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等,均是在此框架下發展。

二、COP26 的背景與會議定位

COP26 原訂於 2020 年舉行,因新冠肺炎疫情延後,於 2021 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3 日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

COP26 的重要背景包括:

  1. 《巴黎協定》要求各國逐步提高減碳 ambition,COP26 被視為第一次全面檢驗各國國家自定貢獻(NDC)的重要會議。
  2. 各國承諾若要將全球升溫控制在攝氏 1.51.5 度內,必須在 2030 年前大幅降低排放。
  3. 美國重新參與巴黎氣候治理,增加多邊合作的政治動能。
  4. 中國、美國、印度及歐盟等主要排放國的立場,直接影響全球減碳成效。
  5. 開發中國家要求已開發國家兌現每年 1,000 億美元氣候融資承諾,並處理「損失與損害」問題。

三、COP26 的主要會議結論

(一)通過《格拉斯哥氣候公約》

COP26 最重要的正式成果,是通過《格拉斯哥氣候公約》(Glasgow Climate Pact)。其主要內容如下:

  1. 確認控制升溫攝氏 1.51.5 度的重要性

會議重申《巴黎協定》的長期目標,努力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攝氏 1.51.5 度內,並以攝氏 22 度為上限目標。

由於攝氏 1.51.5 度與攝氏 22 度對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生態系統與糧食安全的影響差異重大,COP26 將 1.51.5 度目標置於全球氣候政治的核心。

  1. 要求各國在 2022 年重新檢視並強化 NDC

會議指出,既有 NDC 的減碳力度不足以達成 1.51.5 度目標,因此要求各國在 2022 年重新檢視並強化 2030 年減碳目標。

這表示氣候治理從單純提出長期目標,進一步轉向要求各國定期提高短中期政策強度。

  1. 首次在正式決議中明確提及煤炭與化石燃料補貼

COP26 決議要求各國:

  • 逐步減少未經減排處理的燃煤發電;
  • 逐步取消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

原始談判文字曾使用「逐步淘汰燃煤」(phase out),最後在印度、中國等國家要求下改為「逐步減少燃煤」(phase down)。這是聯合國氣候談判首次在正式成果文件中直接處理煤炭與化石燃料問題,但文字力度低於完全淘汰。

  1. 氣候融資承諾

已開發國家重申協助開發中國家的氣候融資責任,並承認每年 1,000 億美元的融資目標未能如期達成,要求後續加強資金提供。

會議另要求已開發國家在 2025 年前,將提供給開發中國家的調適資金相較 2019 年至少增加一倍,以回應開發中國家對調適資源不足的批評。

  1. 損失與損害問題取得有限進展

「損失與損害」是指氣候變遷造成的不可避免損害,例如島國因海平面上升失去土地、極端氣候摧毀家園及生計。

開發中國家希望建立專門資金機制,由已開發國家提供賠償或補償;已開發國家則擔心此舉形成法律責任與無限賠償義務。COP26 未建立完整的損失與損害基金,僅同意展開對話及制度討論,因此屬於有限進展。

  1. 完成《巴黎協定》第 6 條相關規則

COP26 就國際碳市場、碳信用額度移轉及非市場機制等議題取得規則共識,補足《巴黎協定》部分未完成的執行規範。

第 6 條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讓國家間合作減碳,同時避免同一減碳成果被不同國家重複計算,亦即避免「雙重計算」。

  1. 強化透明度與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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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澳英美安全協議(Australia-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 AUKUS)的發展源起,以及此協議對印太區域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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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安全組織與印太戰略,重點包括:

  1. AUKUS 的性質:AUKUS 是由澳洲、英國、美國於 2021 年 9 月宣布成立的三邊安全合作夥伴關係,名稱取自三國英文國名首字母。它不是傳統多邊國際組織,也不是正式軍事同盟條約,而是以國防、安全及高科技軍事合作為核心的戰略安排。

  2. 主要合作內容:AUKUS 的第一階段重點,是協助澳洲取得核動力攻擊潛艦,並深化三國在人工智慧、量子科技、網路安全、長程打擊能力、無人系統及水下作戰等領域的合作。

  3. 成立背景:AUKUS 源自中國崛起及其在南海、東海與台海周邊軍事活動增加,使美國、英國與澳洲重新調整印太安全布局;同時也反映澳洲希望提升遠程海上防衛與戰略嚇阻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成立背景—協議內容—區域影響—整體評價」的架構作答:

  • 先交代 AUKUS 何時成立、由哪些國家組成。
  • 再說明其發展源起,包括中國因素、美澳同盟、英國重返印太,以及澳洲潛艦政策轉向。
  • 接著分析對印太安全、軍備競爭、區域組織及外交關係的影響。
  • 最後提出平衡判斷,說明 AUKUS 具有提升嚇阻力與引發安全困境的雙重效果。

本題不是單純詢問「AUKUS 是什麼」,而是要求分析其「形成原因」及「區域後果」,因此答案不能只列舉核潛艦合作,必須連結到印太權力競爭與區域安全結構。


一、AUKUS 的發展源起

(一)中國崛起改變印太安全環境

冷戰結束後,中國經濟與軍事實力快速成長,並積極發展海軍、飛彈、太空及網路戰力。中國在南海填海造陸、建立軍事設施,並持續強化對東海、台海及西太平洋的軍事部署,使美國及其盟國認為印太地區的戰略競爭正在升高。

對澳洲而言,中國既是重要貿易夥伴,也是澳洲最主要的戰略安全挑戰來源之一。澳洲位於印度洋與太平洋交會位置,若區域內海上交通線及周邊島鏈受到軍事壓力,澳洲本土防衛與海上運輸都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澳洲希望提升遠距離偵察、海上巡弋與水下作戰能力。

(二)美國強化印太聯盟體系

美國為因應中國的區域影響力,逐步推動「自由且開放的印太」戰略,並強化與日本、印度、澳洲等國的安全合作。AUKUS 即是美國「聯盟網絡化」的一環,透過深化既有雙邊同盟與軍事科技共享,形成更具整合性的安全架構。

AUKUS 與美日澳印四方安全對話(QUAD)功能不同:

  • QUAD 著重外交協調、海洋安全、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及供應鏈等廣泛議題。
  • AUKUS 則以高強度軍事能力、國防科技與情報安全合作為核心。

因此,AUKUS 可視為美國印太安全布局中較具軍事性與技術性的安排。

(三)英國推動「全球英國」與重返印太

英國脫離歐盟後,提出「全球英國」戰略,試圖擴大在歐洲以外地區的外交、經濟與軍事影響力。印太地區具有重要的經濟、航運及戰略地位,英國因而增加派遣軍艦、參與軍事演習及深化與澳洲、日本等國的合作。

AUKUS 使英國得以透過澳洲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印太安全連結,也展現盎格魯—撒克遜國家在情報、軍事及高科技領域的合作傳統。

(四)澳洲核動力潛艦政策轉向

AUKUS 最受矚目的起因,是澳洲決定放棄原先與法國簽訂的常規動力潛艦計畫,改與美國、英國合作取得核動力攻擊潛艦。

澳洲原本於 2016 年與法國簽署「未來潛艦計畫」,預計建造以法國核潛艦技術為基礎、但採傳統柴油電力推進的潛艦。其後澳洲認為,面對廣大海域及日益升高的軍事競爭,常規潛艦在續航力、航速、長時間水下航行及遠距離部署能力方面有所不足。

核動力攻擊潛艦具有下列優勢:

  • 可長時間維持水下航行;
  • 航程及續航力較高;
  • 適合執行遠距離情報蒐集與海上監控;
  • 能提高反潛作戰及海上拒止能力;
  • 可在印太廣大海域進行較長時間部署。

因此,澳洲選擇透過 AUKUS 取得核動力潛艦,提升其戰略嚇阻及區域軍事存在。

(五)外交爭議成為協議成立的重要背景

AUKUS 公布後,澳洲取消與法國的潛艦合約,導致法國蒙受鉅額商業損失,並認為澳洲、美國事前未充分告知,造成嚴重外交衝擊。法國一度召回駐美、駐澳大使,顯示 AUKUS 不僅是安全合作,也牽動美歐關係及印太權力分配。


二、AUKUS 的主要內容

(一)核動力攻擊潛艦合作

AUKUS 的核心成果是協助澳洲建立核動力攻擊潛艦能力。其規畫包括:

  1. 澳洲人員赴美、英接受核動力潛艦訓練;
  2. 美國向澳洲提供核動力潛艦相關技術與能力;
  3. 澳洲逐步建立維修、後勤及核安全管理體系;
  4. 長期發展由澳洲、英國共同設計的 AUKUS 級核動力攻擊潛艦。

此處必須注意:AUKUS 提供的是核動力潛艦,不是核武器。澳洲仍是《核武不擴散條約》下的非核武國家,並未因 AUKUS 而取得核彈頭或核打擊能力。

(二)先進軍事科技合作

AUKUS 的合作不限於潛艦,亦涵蓋:

  • 人工智慧;
  • 量子運算與量子感測;
  • 網路安全;
  • 電子戰;
  • 高超音速與反高超音速能力;
  • 遠程打擊;
  • 無人水下載具及其他自主系統;
  • 國防工業與供應鏈整合。

這代表 AUKUS 的目標,是建立三國之間更深層的軍事互通性與科技共同體。


三、AUKUS 對印太區域的影響

(一)提升對中國的戰略嚇阻

AUKUS 使澳洲取得更強的水下作戰與遠程部署能力,有助於監控重要海上交通線、維持海域拒止,並支援美國及其他盟國的聯合作戰。

從美國角度看,澳洲若能部署核動力攻擊潛艦,將可分擔美國在西太平洋與印度洋的軍事壓力。從澳洲角度看,AUKUS 能提高其自主防衛能力,避免僅依賴美國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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