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等二法令體系,敘明政府為協助特定對象與弱勢族群儘速就業,所提供之各種就業促進津貼與措施之財源與項目主要內涵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促進特定對象與弱勢族群就業時,如何依《就業服務法》與《就業保險法》分別運用財源,並透過津貼、補助及僱用獎助降低求職障礙、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作答宜先分清兩套財源與法制:
- 《就業服務法》體系:以就業安定基金為主要財源,依《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24條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措施。
- 《就業保險法》體系:由中央主管機關在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內提撥經費,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辦理被保險人及失業勞工的促進就業措施。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先分財源,再列措施」的方式作答。兩套制度都含有職業訓練、臨時工作或僱用獎助等措施,若只列項目而不交代各自法源與財源,容易混淆。
作答時可按下列順序展開:
- 說明《就業服務法》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安定基金財源。
- 列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津貼與補助。
- 說明《就業保險法》第12條的提撥上限及用途。
- 補充兩法措施的政策功能,以及避免重複請領的限制。
《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稱特定對象,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政府應針對其就業需要訂定計畫,必要時提供津貼或補助。
各法制之財源與措施
一、《就業服務法》體系:就業安定基金
《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24條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構成特定對象就業促進的重要依據。相關措施的主要財源為就業安定基金;基金主要由雇主聘僱外國人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等收入挹注,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專款運用於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聘僱管理等事項。
民國108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4條所列項目如下:
- 求職交通補助金:補助符合資格的失業者因求職、面試所需的交通費用,降低交通成本造成的求職障礙。
- 臨時工作津貼:對尚未能順利進入一般職場者提供短期工作機會與津貼,協助維持工作能力、累積工作經驗並銜接一般就業。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對經推介或錄訓參加職業訓練的失業者提供訓練期間生活支持,使其能專心受訓、增進職能。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對符合規定並經核准創業貸款的失業者,補貼貸款利息,以協助其自營創業、開創工作機會。
此外,政府亦透過僱用獎助等相關就業促進措施,鼓勵雇主僱用特定對象與弱勢勞工。僱用獎助的政策重點在於由雇主提供實際工作機會,政府以獎助降低僱用成本,促使勞工穩定就業。
二、《就業保險法》體系:就業保險基金提撥經費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敘明雇主聘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10 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人數,及其資格條件之規定情形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10 款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重點是雇主聘僱人數達一定門檻時,應設置多少名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以及服務人員須具備哪些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聘僱外國人人數對照法定級距,確認最低設置人數;再列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三項資格,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設置人數
雇主聘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10 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聘僱外國人人數 | 至少設置人數 |
|---|---|
| 10 人以上、未滿 50 人 | 1 人 |
| 5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 | 2 人 |
| 100 人以上 | 3 人;每增加聘僱 100 人,至少增置 1 人 |
例如,聘僱 100 人時至少設置 3 人;聘僱 200 人時至少設置 4 人。
資格條件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現行針對因需要照顧被看護者,而有准駁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規定,請申論敘明其准駁的主要法令體系,及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年齡、工作期限與同時聘僱二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等相關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雇主因照顧被看護者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中央法令如何設定「被看護者資格、外國人資格、聘僱許可期間及同一被看護者可聘僱人數」等門檻。作答時應區分上位法律與具體審查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就業服務法是上位法。依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家庭看護工作屬得聘僱外國人從事的工作;同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人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2 條規範聘僱許可期間及在臺累計工作期間。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具體規範被看護者資格、外國人年齡及同一被看護者可聘僱人數。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雇主申請招募、聘僱許可及相關程序。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項爭點逐一作答:先說明准駁的法令體系,再分別回答外國人年齡、工作期限與同一被看護者聘僱二人之例外。不要把「每次聘僱許可期間」和「在臺累計工作年限」混為一談;也不要將「雇主聘僱二名看護工」誤解為一般情形均可。
准駁的主要法令體系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須依《就業服務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審查標準辦理。被看護者須符合當時審查標準所定資格;雇主並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及聘僱許可,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聘僱。
當時審查標準主要以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照護需求等條件,作為申請家庭看護工的資格基礎。換言之,聘僱准駁並非僅由雇主提出照顧需要即可決定,仍須依被看護者資格與申請程序審查。
外國人年齡
依當時審查標準第 8 條,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須 年滿 20 歲。這是家庭看護工作者的資格門檻,與一般外國人受聘僱工作的最低年齡規定應予區別。
工作期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之規定,說明「職業」的意義內涵、職業目的主要特質,及分類之準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如何界定「職業」、如何描述職業資訊,以及分類時採用哪些準則。作答時要把三個層次分開:職業本身的意義內涵、職業目標/職業資訊的主要特質、職業分類的準則。
「職業目標」著重於職業資訊系統如何描述一項職業的要求與特性;「分類準則」則是依工作相似性將職業歸類。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與作答
一、「職業」的意義內涵
職業是個人所擔任的工作或職務,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有報酬:因工作獲得現金或實物報酬。
- 有繼續性:不是偶然、機會性的工作;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仍可具有繼續性。
- 為善良風俗所認可:即使工作有報酬,若不為善良風俗所認可,仍不認定為職業。
協助家人工作而間接獲得報酬者,若工作時間達一般規定的三分之一以上,也可認為有職業。相對地,義務從事公益工作但沒有報酬,或有收益卻未從事工作,例如依靠財產生活,均不符合此處的職業定義。
職業與行業亦須區分:職業指個人所從事的工作或職務;行業指經濟活動部門的種類。同一行業內可能有多種職業,同一職業也可能分布於不同行業。
二、職業目標的主要特質
職業分類典所引介的職業資訊架構,強調從工作者與職業兩方面描述工作,以利職業資訊查詢、職涯指引、訓練規劃及人力媒合。其主要特質可整理如下:
- 工作者的特質:如能力、工作風格、職業興趣及職業價值觀。
- 工作者所需具備的條件:如知識、技能及教育背景。
- 經驗或職業準備要求:如訓練、工作經驗、執照及證書。
- 職業的要求:包括一般工作活動,以及工作、組織情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