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包容性發展(inclusive development)是國際組織倡議的重要政策走向,請說明包容性發展的重要意涵為何?並申論我國社會政策應如何展現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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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社會政策發展思潮」與「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實務應用」的結合能力,核心在於理解國際組織(如聯合國、OECD、世界銀行)由純經濟導向轉向永續、均富與人權導向的典範轉移。
- 包容性發展(Inclusive Development)的定義:源自對傳統「滴漏理論(trickle-down theory)」的批判。傳統發展觀假設經濟成長必然會雨露均霑,但實踐證明常伴隨貧富差距擴大與社會排除。包容性發展強調:發展必須是「人人享有參與機會、人人共享成果、不遺漏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將經濟成長、社會平權、人權賦權與環境永續緊密整合。
- 國際脈絡:呼應聯合國 2030 永續發展目標(SDGs)核心精神,強調減少不平等(SDG 10)、體面工作與經濟成長(SDG 8)、性別平等(SDG 5)及消除貧窮(SDG 1)。
- 相關法規與政策政策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實施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 年)」。
- 民國 106 年起推動之「長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
- 《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規之權益保障導向。
- (註:現行法規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民國 108 年制定公布、109 年施行;強化社會安全網亦已推動第二期計畫 110-114 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背景為基底深化發揮)。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詮釋+本國政策實踐」兩段式申論題,建議採「三段論法」(前言、本論、結語)鋪陳,配分比重大致為 40%(內涵論述)比 60%(政策申論):
- 破題(前言):簡述包容性發展興起的時代背景(全球化下的不平等與社會排除),引出其為何成為國際組織的核心共識。
- 第一子題:闡明意涵(概念層次):從「參與過程的均等」、「分配結果的共享」、「社會投資與賦權」、「弱勢群體的不遺漏」四個維度,系統性界定包容性發展的本質。
- 第二子題:我國政策實踐(政策層次):將抽象理念對應到具體社會政策領域,從「積極性就業安全」、「普及式照顧體系」、「預防性社會安全網」、「多元平權與無障礙」四大構面提出策進作為,展現理論落實能力。
- 結語:總結社會政策不應僅是經濟發展的附屬補償工具,而應作為實現包容性發展的驅動引擎。
選項分析(審題關鍵組件拆解)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在於題幹兩大組件是否均勻回答且邏輯貫通:
- 組件一「包容性發展的重要意涵」:
- 常見偏差:僅寫成「追求經濟公平」或狹義的「救貧濟弱」。
- 採分關鍵:必須點出「過程的參與機會平等」與「結果的共享福利」並重,並涵蓋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與人權賦權(Empowerment)面向。
- 組件二「我國社會政策應如何展現其精神」:
- 常見偏差:淪為零碎政策法條的背誦清單,未扣緊「包容(Inclusiveness)」之核心。
- 採分關鍵:政策論述必須緊扣「消弭社會排除、擴大經濟與社會參與、支持家庭照顧、保障多元群體」之精神,呈現政策間的整合性。
解題技巧
- 破除單一救濟迷思:論述包容性發展時,切記「包容」不等於「殘補式救濟」。評審委員期待看到的是「社會投資型政策」(如教育、托育、長照、職訓),強調激發個人潛能而非被動依賴。
- 善用政策關鍵字:答題時適度置入關鍵學術詞彙,如「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賦權(empowerment)」、「體面工作(decent work)」、「社會安全網」、「不遺漏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能顯著提升卷面專業度。
第 二 題25 分
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是當前行政院重要的社會政策。請說明該政策緣起的背景是為回應何種社會問題?並申論其所採行的新思維與整合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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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家福利體系重構、社會安全網政策典範轉移及跨體系整合治理之核心能力。
- 法令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 年)」為準(現行政策已修正推進至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行政院核定之第一期計畫為準)。相關法源涉及《社會救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衛生法》等。
- 核心意涵:
- 體系反思:傳統社會福利與保護服務體系多採「殘補式」、「事後補救」與「各體系獨立運作(煙囪式/本位主義)」,導致多重問題家庭於各系統夾縫間漏接。
- 思維典範轉移:從「個人焦點」轉向「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從「事後介入」轉向「前端預防」;將原本具標籤化色彩之「高風險家庭」正名為「脆弱家庭」,強調賦能與支持。
- 整合機制:橫向整合(衛福、勞動、教育、法務、警政)與垂直銜接(中央政策統籌、地方單一派案與公私協力社區布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申論題,採「背景脈絡(Why) 核心理念(What) 具體行動(How)」之邏輯推展:
- 問題診斷(背景與回應問題):不可僅流於表面陳述「發生隨機殺人重大刑案」,須從「社會結構變遷(複合性家庭問題)」與「體系運作失靈(通報繁複、本位主義、片段化、漏接危機)」雙重面向切入,展現專業深度。
- 思維轉型(新思維):對比新舊體制差異,點出「以家庭為中心」、「預防重於補救」、「去標籤化」與「公私協力協同治理」四大轉變。
- 策略落地(整合策略):精準對應行政院民國 107 年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四大主軸策略,使用官方規範化名詞,展現對政策架構的熟稔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配分構面與評分重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題目配比拆解為三大評分構面:
- 子題一:政策緣起之背景與所回應的社會問題(約占 30% 分數)
- 評分重點:須精準指出家庭結構功能弱化所衍生的「多重問題家庭」、重大暴力/精神危機事件凸顯的「體系斷鏈」,以及既有福利體系「重後端危機處遇、輕前端初級與次級預防」、「各網絡資訊與派案各自為政」的結構性死角。
- 子題二:政策所採行之新思維(約占 35% 分數)
- 評分重點:切中典範轉移。「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之整體性介入;正名「脆弱家庭」之去標籤化思維;強調賦能而非監控;跨體系無縫接軌的網絡治理思維。
- 子題三:整合策略為何(約占 35% 分數)
- 評分重點:精準寫出民國 107 年計畫四大策略——「布建社福中心整合脆弱家庭服務」、「優化保護資訊系統建置單一派案窗口」、「整合網絡資源強化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強化跨體系與跨部會合作網絡」。
解題技巧
- 年代基準防呆:題目開頭點明「當前行政院重要政策」,審題必須鎖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甫核定之第一期架構(四大策略),切忌倒裝引用後期計畫名詞(如民國 110 年第二期才大幅強調的司法精神醫療、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等),以免時代混淆。
- 關鍵術語精準輸出:申論評分重視專業關鍵字,如「煙囪效應(Silo Effect)」、「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去標籤化(De-labeling)」、「脆弱家庭」、「集中派案中心」、「單一窗口」等,務必在標題或段落前段明確呈現。
- 架構層次分明:採「三級標題法」(一、(一)、1.),使閱卷委員在 30 秒內即可掌握完整政策輪廓。
【答案】
一、政策緣起之背景與回應之社會問題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救助在社會安全體系中扮演最後一道防線的重要角色,但家庭責任與工作倫理問題一直是社會救助能否有效發揮最後防線功能的爭議點。請說明家庭責任與工作倫理反映在社會救助法的哪些條文之中?並申論如何有效協助落入貧窮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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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檢驗考生對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社會救助作為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之定位理解,並深入剖析社會救助制度設計中長久存在的兩大核心價值衝突——「家庭責任(親屬連帶/補充性原則)」與「工作倫理(少於受載原則/防杜福利依賴)」。考生須具備精準對應《社會救助法》具體條文之能力,並能結合理論反思提出當代反貧窮(Anti-poverty)與賦權脫貧之政策策略。
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社會救助法》為準。 (註:現行《社會救助法》後續雖歷經部分微調,且各界持續倡議修正「虛擬所得」及「應計算人口」範疇,惟整體法理架構與核心條文於命題當年即已確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檢視+政策申論」複合題型,解題應採取「法理概念界定 法條精準引述與批判 前瞻政策對策」的三段式論述:
- 破題界定理念本質:簡要說明「家庭責任」源於傳統儒家互助與社會政策之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y);「工作倫理」源於古典濟貧法之「少於受載原則(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與當代「工作福利(Workfare)」理念。
- 精準扣合條文(第一問):切分成「家庭責任反映條文」與「工作倫理反映條文」兩大主軸,逐一寫出條號(如第 5 條、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3、第 15 條等)並闡述其規定如何實踐或限縮上述價值。
- 系統性提出對策(第二問):針對前述條文實務運作衍生之弊端(如虛擬所得造成「紙上富貴」、家戶綁定造成「假性排除」),從「法制門檻檢討(消極除弊)」、「賦權自立與就業投資(積極興利)」、「跨體系服務整合(外在支持)」三個層次提出具體脫貧方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辨析。評分關鍵在於條號引述是否精確、法理批判是否深刻,以及後續反貧窮策略是否具備可行性與專業厚度。
解題技巧
- 法條條號與關鍵字必須精準:回答第一問時,不能只寫「規定在審查資格裡」,必須明確點出關鍵條號:
- 家庭責任:第 5 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戶合計制)、第 5 條之 2(排除條款與扶養義務舉證責任)。
- 工作倫理:第 5 條之 1(虛擬所得/基本工資核算)、第 5 條之 3(無工作能力之消極列舉)、第 15 條(工作福利要求、以工代賑與拒絕就業之停扶處分)、第 15 條之 1(自立脫貧免計機制)。
- 揭示制度的「雙面刃」效應:論述條文時,要說明立法初衷是「防止濫用與鼓勵自立」,但實務後果卻常淪為「貧窮陷阱」與「行政排除」,以此自然帶出第二問的政策改革建議。
- 運用專業政策詞彙:在對策部分多採用「使能型工作福利(Enabling Workfare)」、「工作所得補助(EITC)」、「資產形成(Asset Building)」、「貧窮代際傳遞」等典範詞彙,提升論述高度。
【答案】
一、家庭責任與工作倫理在《社會救助法》之條文反映
依據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救助定位為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強調殘補性與最後手段性。然而,《社會救助法》在實務設計上深受「家庭責任」與「工作倫理」兩大價值制約,具體反映於以下條文之中:
(一) 家庭責任在《社會救助法》之條文反映
「家庭責任」植基於社會政策之「補充性原則」與傳統「民法親屬扶養義務」,預設個人陷入生活困境時,應先由家庭與親屬提供支持,公權力僅扮演補充角色:
- 第 5 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與家戶合計制): 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時,審查門檻採「家戶合計制」。家庭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強制納入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不論同住與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認列扶養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此條文將成年子女、出嫁女兒或疏離父母之所得與財產一併捆綁計算,充分反映「親屬扶養責任優先於國家公救」之理念。
- 第 5 條之 2(未履行扶養義務之例外排除機制): 雖設有因未受扶養、家暴、遺棄等得經社工訪視評估不計入應計算人口之例外,但其舉證責任嚴苛,實務上常要求申請人對直系親屬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或由法院判決確定,再次印證法制上預設家庭責任不可輕易推卸。
- 第 17 條(急難救助之啟動要件):
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是我國近年來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重要公約之一,而身心障礙兒童更是 CRC 相當重視的群體。請說明 CRC 有關身心障礙兒童權利的重要論述?並申論我國在這方面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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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核心在於「國際人權公約之內涵」與「台灣本土社會政策與立法實踐」之對應結合,聚焦於脆弱群體——身心障礙兒童之權利保障。涉及核心概念與法源依據包括:
- 公約規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四大基本原則(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存與發展權、兒童表意權)、CRC 第 23 條(身心障礙兒童專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9 號一般性意見書(General Comment No. 9: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 典範轉移:從傳統「醫療/慈善模式」(將障礙視為個人醫療缺陷)轉向現代「人權/社會模式」(強調移除社會環境與制度阻礙,促進全面融合與自立)。
- 我國法規與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CRPD 第 7 條身心障礙兒童專條相互呼應)。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與聯合評估機制)。
- 《特殊教育法》(融合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零拒絕原則)。
- 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我國於民國 106 年完成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註:現行法《特殊教育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公布,進一步明定合理調整與特教學生表意權,解題與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法規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雙核心問答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對稱且層次化的切入方式:
- 前段扣緊國際公約(CRC 論述):
- 採「核心原則+專條規定+一般性意見書」三層次鋪陳。
- 先點出四大基本原則在身障兒童的適用,再深入剖析 CRC 第 23 條之規範內涵(尊嚴、自立、社會參與、各項發展機會),最後引述第 9 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的人權模式與融合(Inclusion)理念。
- 後段落實本土政策(我國成果):
- 採「法制內化、早期療育、融合教育、家庭與社區支持」四大面向切入。
- 必須兼顧法制規範(立法)與行政實務(福利方案、評估通報),展現《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科兼顧政策與法律的學科特性。
- 收尾整合於人權審查:
- 結合民國 106 年我國完成的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出政策已進入國際檢驗階段,深化論述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在答題架構分配與比重配置上的分析如下:
- 第一問:CRC 有關身心障礙兒童權利的重要論述(配分約佔 12 分)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第 23 條」的核心要件,而非僅籠統回答兒童權利。若未提及「積極參與社會」、「自立」以及「人權/社會模式轉向」,將難以取得高分。
- 第二問:我國在這方面的重要成果(配分約佔 13 分)
- 評分關鍵在於具體法規與政策方案的實質列舉。切忌僅流於空泛宣示,必須點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早療系統、《特殊教育法》之融合教育制度,方能展現答題的專業厚度。
解題技巧
- 架構對稱法:公約要求什麼,我國成果就對應回應什麼。例如公約要求「有效獲得教育與康復」,我國即對應「特殊教育法(融合教育)」與「兒少法(早期療育)」。
- 避免「慈悲/醫療」取向語言:作答時切忌使用「同情、救濟、不幸、弱勢可憐」等陳舊詞彙;務必使用「平權、合理調整、消除歧視、促進參與、無障礙、自我決定」等現代人權法制專業用語。
- 列舉規範數字強化權威感:精確標註「CRC 第 23 條」及「第 9 號一般性意見書」,能有效向閱卷委員展現對公約文本的精熟度。
【答案】
壹、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有關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之重要論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為國際保障兒少人權之基石,針對身心障礙兒童,其規範論述超越傳統的醫療救濟觀點,奠立了以「權利」為核心的保障框架,主要體現於四大基本原則、第 23 條專條規定以及委員會第 9 號一般性意見書:
一、四大核心原則之全面落實
- 不歧視原則(第 2 條):締約國應確保一切身心障礙兒童享有公約所揭櫫之所有權利,不得因其身心障礙狀態而受任何差別待遇,並應採取積極平權措施消除實質不平等。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 3 條):對於身心障礙兒童之一切處置、福利配置、醫療與司法程序,均應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首要考量。
- 生存與發展權(第 6 條):國家應最大限度確保身心障礙兒童之生存與身心、精神、道德及社會發展,不得因障礙剝奪其生存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