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立法院於今年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共計 17 條。請說明最新修法的主要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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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的政策目的與制度重點。答題時應掌握三條主軸:
- 長照機構法人制度的健全化。
- 長照服務品質與使用者權益的保障。
- 長照機構管理、監督及退場機制的強化。
本題屬法規政策說明題,無須逐條背誦條文,應將17條修正內容依制度功能分類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以最新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採「修法背景—修法內容—政策效果」三層次作答:
- 先指出長照服務快速擴張後,原有機構管理、法人治理、服務品質及權益保障規範需要補強。
- 再將17條修正內容分為機構法人、機構管理、服務品質、權益保障及監督處罰等面向。
- 最後說明修法目的,在於建立可長期經營、具公益性且受政府監督的長照服務體系。
一、健全長照機構法人制度
本次修法的重要核心,是完善長照機構法人相關規範,使長照機構不只是提供照顧服務的場所,也具有較完整的法人治理及財務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包括:
- 完善長照機構法人的設立、組織及管理規範。
- 明確規範法人財產、經費運用及財務管理,避免長照機構資產遭不當挪用。
- 強化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法人之監督、查核及資訊掌握。
- 建立機構經營困難、解散或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的處理及退場機制。
- 兼顧長照機構的公益性與永續經營,避免機構只追求營利而忽略照顧品質。
其政策意義在於:長照服務具有高度公益性及持續性,服務對象一旦入住或接受照顧,不能因機構任意停業而立即中斷,因此必須透過法人治理與退場規範維持服務穩定。
二、強化長照機構之設立與管理
修法亦強化長照機構設立及營運管理,使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設備、人力與服務標準。
重點包括:
- 長照機構應依法律及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設立及營運。
- 主管機關得對機構進行督導、檢查、評鑑及資料查核。
- 機構如有違法、服務品質不良或危害服務對象安全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視情節予以處分。
- 強化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責任,避免以人頭、借牌或形式合規方式經營。
- 對機構歇業、停業、遷移或經營權變更等事項,建立較明確的管理要求,以保障服務不中斷。
三、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安全
長照服務涉及失能者、失智者及其他需要長期照顧者的人身安全,本次修法也著重於服務品質與照顧安全。
主要方向包括:
- 強化長照機構應配置適足且合格的人力。
- 要求機構建立服務流程、照顧紀錄及品質管理制度。
- 加強感染控制、緊急事件處理及意外事故通報。
- 透過評鑑、稽查及改善措施,促使機構持續提升服務品質。
- 對於不適任或違反專業倫理之長照服務人員,強化其管理及處理機制。
修法的重點並非單純增加機構數量,而是從「有服務」進一步提升為「安全、適切且具品質的服務」。
第 二 題25 分
試從涵蓋對象、資格條件、財源經費及福利功能等四個項目,說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的制度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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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三大類型:
- 社會保險:以保險原理處理人民可能遭遇的社會風險。
- 社會救助: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提供最後安全網。
- 社會津貼:由政府依特定身分、年齡、家庭責任或特殊需求直接給付現金或實物。
答題時應依題目指定的四個項目,分別比較三種制度:
- 涵蓋對象
- 資格條件
- 財源經費
- 福利功能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社會保險
(一)涵蓋對象
社會保險主要涵蓋具有特定身分或職業關係的人民,例如:
- 勞工:適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相關制度。
- 公教人員:適用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 農民:適用農民健康保險。
- 全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 年滿一定年齡或具有特定保險身分者:可適用國民年金保險。
社會保險的涵蓋方式,通常不是單純依個人是否貧窮決定,而是依「是否具有被保險人身分」或「是否屬於法定強制納保對象」決定。因此,其涵蓋範圍通常具有強制性及普遍性。
(二)資格條件
社會保險的基本資格,通常包括:
- 具有法律所定的被保險人身分。
- 屬於法定應參加保險的對象。
- 依法繳納保險費。
- 發生保險事故,並符合各該保險法規定的給付要件。
常見保險事故包括:
- 疾病與醫療
- 生育
- 老年
- 身心障礙
- 死亡
- 失業
- 職業災害
社會保險給付通常與「保險事故」及「投保年資、保險薪資或繳費紀錄」有關,不以家庭財產調查作為普遍性前提。例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主要依投保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非以申請人是否為低收入戶作為核心判斷標準。
(三)財源經費
社會保險主要採取「保險費制」,財源包括:
- 被保險人負擔的保險費
- 雇主負擔的保險費
- 政府依法負擔或補助的保險費
- 保險基金運用收益
- 特定制度的其他法定收入
其基本精神是由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擔。不同保險的負擔比例,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社會保險雖具有保險費收入,但並非完全等同於商業保險。國家通常透過強制納保、政府補助及所得重分配,保障弱勢及高風險人口,具有社會互助與公共責任的性質。
(四)福利功能
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為:
- 社會風險分散:將個人無法單獨承擔的風險,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 所得維持:在老年、失業、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等情形發生時,維持個人及家庭的基本所得。
- 社會互助:透過群體共同繳費,協助遭遇事故的成員。
- 社會安全保障:降低人民因重大生活風險而陷入貧窮的可能。
- 促進社會穩定:使勞動者及其家庭在所得中斷時仍能維持基本生活。
社會保險的核心可概括為:平時繳費,事故發生時依保險條件取得給付。
二、社會救助
(一)涵蓋對象
社會救助主要涵蓋: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缺乏自我維持生活能力者
- 遭遇急難事故者
- 身心障礙、失依兒童及老人等特殊弱勢人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者
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是社會福利制度中的最後一道安全網,主要針對因所得不足、家庭支持薄弱或突發事故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人。
(二)資格條件
社會救助的資格判斷,核心在於「需要性」及「資力調查」。主要考量:
- 家庭總收入是否低於法定最低生活費。
- 家庭財產是否低於法定限額。
- 家庭人口、扶養關係及實際生活狀況。
- 是否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及可利用的家庭支持。
- 是否遭遇急難、災害、失業、重大傷病等特殊事由。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認定,通常依戶籍所在地所定的最低生活費及財產限額辦理。其基本判斷可表達為:
當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標準,且家庭財產亦未超過法定限額時,才可能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社會救助採取的是「申請、調查、審核、認定」方式,並非只要具有某種身分即可當然取得給付。
(三)財源經費
社會救助主要由政府一般財政支出支應,財源包括:
- 中央政府編列的社會救助預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的社會救助預算
- 依法分配的政府財源
- 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社會救助原則上不以被救助者事前繳納保險費為前提,也沒有個人保險基金帳戶。其財源具有:
- 稅收支應
- 政府責任
- 社會共同負擔
- 無繳費對價關係
等特性。
(四)福利功能
社會救助的主要功能為:
- 維持最低生活:保障人民不因貧窮而無法維持基本生存。
- 防止極端貧窮:對所得及財產不足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最後安全網功能:當家庭、勞動市場及社會保險均不足以提供保障時,補充其缺口。
- 所得重分配:透過一般稅收將社會資源移轉給經濟弱勢者。
- 促進脫貧:結合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教育、醫療及住宅等措施,使受助者逐步恢復自立能力。
第 三 題25 分
「臺灣少子女化嚴重、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等標題躍見於中外媒體報導。雖然我國政府也陸續提出一些刺激生育率的相關措施,但生育率仍未見起色。試從「友善婦女福利政策」的思維,針對臺灣因應少子女化的政策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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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表面上詢問少子女化政策,實際考查的是「友善婦女福利政策」如何回應低生育率。答題不能只列出生育獎勵金,而應從女性的生命歷程、工作權、家庭照顧責任、性別平等與兒童照顧權等面向,提出整合性政策。
一、少子女化與總生育率
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係指婦女在育齡期間,依當年度各年齡別生育率推估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數,其概念式為:
其中, 為第 歲女性的年齡別生育率。總生育率低於人口世代替代水準,通常以約 人作為參考,長期即會造成出生人口減少、人口老化、勞動力縮減及社會福利財政壓力。
二、友善婦女福利政策的意義
友善婦女福利政策不是把女性單純視為「生育人口的工具」,而是:
- 尊重女性的生育自主與選擇權。
- 降低懷孕、生產、育兒對女性就業與經濟安全的衝擊。
- 將照顧責任由家庭中的女性個人責任,轉化為政府、雇主、家庭與社區共同責任。
- 促進男性共同承擔家務及育兒責任。
- 提供普及、可負擔、可近用且不中斷的兒童照顧服務。
三、命題當年法規基礎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可援引的重要法源包括:
- 《中華民國憲法》平等權、工作權及家庭制度保障之精神。
- 《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性別平等、禁止差別待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及雇主支持措施等規定。
- 《就業保險法》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關於女性勞工生產、產假及相關勞動保障之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障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關於兒童照顧、托育與幼兒教育之規範。
- 《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揭示之社會福利責任與國家保障精神。
現行法部分規定已修正,例如育兒留職停薪、陪產及陪產檢假、托育補助等制度已有調整;惟本題仍應依民國110年之制度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問題成因—政策原則—具體措施—成效評估」的申論架構。
先指出低生育率並非單一的金錢問題,而是受到高房價、托育不足、工作不穩定、女性職涯中斷、性別分工不均及育兒成本上升等結構因素影響;再以婦女福利觀點提出跨部門政策;最後補充政策推動原則與評估方式,使答案兼具理論與實務。
一、正確認識少子女化的成因
1. 生育與育兒的直接成本過高
住房、托育、教育、醫療及日常照顧支出均會影響家庭生育決策。一次性生育獎勵金雖能降低短期支出,卻無法處理長期育兒成本,因此難以改變整體生育意願。
2. 女性承擔主要照顧責任
臺灣家庭仍常存在「女性負責家務與照顧、男性負責經濟」的性別分工。女性生育後容易面臨升遷受阻、薪資下降、轉任非典型工作甚至離開勞動市場等情形,形成明顯的生育機會成本。
3. 職場環境不利於兼顧工作與家庭
長工時、加班文化、職場性別歧視、雇主對育嬰留停的負面觀感,以及復職後職務調整等問題,均會使女性擔心生育造成職涯中斷。
4. 托育服務供給不足且分布不均
公共托育名額不足、私立托育費用偏高、偏鄉及非典型工時照顧服務欠缺,使父母即使有生育意願,也可能因找不到合適照顧而延後或放棄生育。
5. 家庭型態與人口結構改變
晚婚、不婚、少子家庭增加,都市化及家庭支持網絡弱化,也使年輕世代難以依賴祖父母協助照顧子女。
二、建立以女性權益為核心的政策原則
1. 尊重生育自主
國家應提供充分支持,使女性「想生時生得起、不想生時不受迫」,避免以道德壓力、性別刻板印象或行政強制手段要求女性生育。
2. 從現金補助轉向長期制度支持
生育獎勵金可作為輔助措施,但核心應放在住宅、托育、教育、醫療、就業及社會保障等長期制度。
3. 從女性單獨負擔轉為性別共同分擔
政策對象不能只鎖定母親,應將父親、雇主及整體社會納入,使育兒成為雙親共同責任及國家公共責任。
4. 普及性與差異性並重
除一般雙薪家庭外,亦應照顧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家庭、低收入戶、新住民家庭、原住民族家庭、偏鄉家庭及非典型工時家庭。
三、具體政策建議
(一)強化公共托育與幼兒照顧
- 擴增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嬰中心及非營利幼兒園,縮短候補時間。
- 建立平價、穩定且品質一致的托育服務,避免家庭因費用過高而退出生育選擇。
第 四 題25 分
從福利國家的建置與發展脈絡,請說明「社會民主觀點(social democracy perspective)」的福利意識形態及其對福利國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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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國家主要福利意識形態中的「社會民主觀點」(social democracy perspective),重點在於說明其思想基礎、福利政策主張,以及對福利國家功能與發展方向的看法。
社會民主觀點源自社會主義與勞工運動,但不同於革命式社會主義。其基本立場是:接受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的存在,透過選舉、立法、稅制與社會政策,逐步修正資本主義所造成的貧富差距、階級不平等與社會風險。因此,社會民主並非主張立即消滅資本主義,而是主張以國家干預與集體制度,使市場經濟受到社會正義的規範。
福利國家在此觀點下,不是單純救濟貧困者的消極機構,而是保障全體公民社會權利、促進平等與維持社會團結的核心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思想來源—福利原則—福利國家功能—政策特色—整體評價」的架構作答:
- 先界定社會民主的政治與經濟立場。
- 再說明其福利意識形態,包括平等、普遍主義、團結與社會權利。
- 接著分析其如何看待國家、市場、家庭與福利制度的關係。
- 最後指出其對福利國家建置與發展的具體主張及限制。
此種寫法能同時回應題目所要求的「福利意識形態」與「對福利國家的看法」,避免只羅列福利政策,卻未交代背後的思想基礎。
一、社會民主觀點的思想基礎
(一)民主改革與漸進式社會改造
社會民主觀點主張透過民主程序、政黨競爭、勞工組織及國家政策,逐步改善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平等,而非採取暴力革命或全面廢除市場制度。
其核心精神是「以民主控制市場」,使經濟發展服務於全體人民,而非只追求資本利潤。市場可以繼續發揮資源配置功能,但必須受到勞動法制、社會保險、稅收政策與公共服務的調節。
(二)重視實質平等
自由主義偏重形式上的法律平等,社會民主則認為,若人民在所得、教育、醫療、就業與生活保障上差距過大,僅有形式平等並不足以實現真正的自由。
因此,國家必須透過所得重分配、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降低階級差距,讓人民具備實質參與社會及政治生活的能力。
(三)社會權利與公民身分
社會民主觀點認為,福利不是對貧窮者的慈善,也不是個人努力後的附帶利益,而是公民身分所包含的社會權利。人民因為是社會成員與國家公民,即有權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教育、醫療、失業保障、老年保障及社會服務。
此種觀點與 T. H. Marshall 的公民權理論相連結,強調公民權除民事權利、政治權利外,亦包括使人民能夠維持基本生活與參與社會的社會權利。
二、社會民主福利意識形態的主要內涵
(一)普遍主義
社會民主觀點主張福利制度應以全體人民為對象,而非只針對經濟弱勢者提供殘補性救濟。國民不論所得、階級或職業,均可依其公民身分享有基本福利與公共服務。
普遍主義具有三項功能:
- 防止福利受領者被標籤化。
- 建立全民共同承擔、共同受益的社會團結。
- 提高福利制度的政治支持與財政正當性。
因此,社會民主制度通常重視全民醫療、普遍性家庭政策、公共托育、教育服務及全民社會保險。
(二)高度去商品化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是社會民主福利國家的重要概念。其意義是:人民即使暫時無法出售勞動力,仍能依靠社會權利維持一定生活水準,不必完全依賴勞動市場或私人購買能力。
例如失業者可以獲得失業給付,老年人可以依靠年金生活,人民可以使用公共醫療與教育。福利給付越充分、資格越普遍、所得替代率越高,人民對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低,去商品化程度也越高。
(三)所得重分配與社會團結
社會民主觀點支持透過累進稅制、社會保險與公共支出進行所得重分配,使資源由高所得者、資本部門及較有能力者,轉移至生活風險較高者。
其重分配不只發生於貧富階級之間,也包括:
- 健康者與疾病者之間。
- 就業者與失業者之間。
- 青年與老年之間。
- 無子女家庭與育兒家庭之間。
- 高所得地區與低所得地區之間。
這種制度建立在社會成員共同分擔風險的原則上,強調社會問題不是個人失敗,而是需要集體處理的公共問題。
(四)積極國家與充分就業
社會民主並不把福利國家理解為單純發放現金的國家,而是主張國家積極介入經濟與勞動市場,包括:
- 推動充分就業。
- 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 維持合理工資與良好勞動條件。
- 保障勞工組織與集體協商。
- 提供公共托育,使婦女能夠參與勞動市場。
- 透過積極勞動市場政策降低長期失業。
其目的在於同時追求經濟效率、勞動參與與社會平等,使福利支出與生產、就業相互配合,而非形成單純的被動依賴。
三、社會民主觀點對福利國家的看法
(一)福利國家是社會權利的制度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