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花蓮縣,民國 112 年 6 月 4 日(星期日)病逝於臺北市。甲與配偶共育有 3 個兒子:大兒子 30 歲已婚,並育有一對龍鳳胎子女 4 歲;二兒子 25 歲未婚;小兒子 15 歲未婚。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包括:銀行存款 1,500 萬元;高雄市房屋一間,市價 1 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3,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5,0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 3,500 萬元);上市股票一批,購入成本 1,200 萬元,民國 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收盤價為 2,500 萬元,民國 112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收盤價為 2,625 萬元。此外,無任何負債與保險。
甲曾於民國 111 年 5 月 2 日贈與配偶現金 500 萬元。若甲的大兒子拋棄繼承,由甲的孫子女繼承;另甲的配偶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拋棄繼承。
請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繳納遺產稅各為多少?(15 分)
(二)納稅義務人應向哪一個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其申報與繳納期限各為何?(10 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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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重點在遺產財產估價、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入遺產、繼承人扣除額,以及遺產稅申報與繳納期限。
-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價;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計算。
- 房地估價: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市價與公告地價均非本題採用的遺產稅估價基礎。
- 上市股票估價:死亡日無交易價格時,採死亡日前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
-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依法可扣除項目。
- 遺產稅:民國112年適用三級累進稅率:課稅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為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為15%;超過1億元部分為20%。
解題方法
(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
1. 計算遺產總額
銀行存款按存款金額計:
高雄市房地:
- 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0萬元。
-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5,000萬元。
- 房屋市價1億5,000萬元及土地公告地價3,500萬元,均不採用。
上市股票:甲於民國112年6月4日(星期日)死亡,死亡日沒有收盤價,故採死亡日前最後交易日民國112年6月2日(星期五)的收盤價2,500萬元;6月5日的收盤價不採用,購入成本1,200萬元也不採用。
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現金:甲於民國111年5月2日贈與配偶500萬元,距死亡日未滿二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應併入遺產總額。配偶拋棄繼承,不影響該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的計算。
因此:
2. 計算免稅額及扣除額
- 免稅額:1,333萬元。
- 配偶扣除額:配偶已拋棄繼承,沒有配偶扣除額;題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不適用。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二兒子25歲,未拋棄繼承:50萬元。
- 小兒子15歲,距滿18歲尚有3年,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故扣除 萬元。
- 大兒子拋棄繼承,由其兩名未成年子女繼承。
第 二 題25 分
甲營利事業設於臺中市,民國 11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甲營利事業不服,遂提起行政救濟。假設本案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稅務案件,其行政救濟可分為哪幾個階段?受理機關為何?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期限為何?
請將下表繪製於試卷上作答。(25 分)
行政救濟階段
受理機關
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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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處分的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以及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已修正,應按新制判斷第一審法院與簡易訴訟程序。
稅捐核定處分的救濟順序為: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第一審 → 行政訴訟第二審。本題明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因此行政訴訟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不服第一審判決,得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上訴。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性質判斷救濟順序: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屬核定稅捐案件,應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
接著依題目指定的簡易訴訟程序,填入第一審管轄法院。題目提及稅款所屬年度為民國 110 年,不影響行政訴訟程序的適用;程序依命題當年新制辦理。
各階段、受理機關與期限
| 行政救濟階段 | 受理機關 | 申請期限 |
|---|---|---|
| 復查 | 原處分機關。 |
第 1 題2 分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尚未繳清之稅捐,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第 1 項。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必須在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指定的義務人、處理時點及清償方式:義務人是「清算人」,時點是「分配賸餘財產前」,且須依「稅捐受清償之順序」處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即可。選項若將「清算人」改成「負責人」,或把依法定清償順序改成按欠稅金額高低排序,就不符法條。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將房屋稅計算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房屋稅繳納通知書上的計算錯誤,適用這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通知文書計算錯誤」的更正程序,還是對核定稅額不服的復查救濟。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繳納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則是另一種程序。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哪些稅捐,認為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進入處所實施搜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所定的稅捐稽徵機關搜查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且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的處所實施搜查。
條文列舉的稅目只有所得稅與營業稅;搜索票則須由司法機關簽發,並非稽徵機關可自行搜索。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得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這項特定權限,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的稅目範圍,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選項若另列貨物稅、土地增值稅等其他稅目,便不符合本條的列舉。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所得稅法有關「災害損失」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不論是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均得扣除。
② 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③ 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竊盜及戰禍等。
④ 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4 的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以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的申報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災害損失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所致;損失如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該部分不得扣除。依施行細則,原則上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項敘述是否符合「扣除範圍、適用對象、災害定義、申報程序」。其中,是否排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以及「竊盜」是否屬本題所稱不可抗力災害,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申報義務與罰則,並比較其與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房屋、土地,原則上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須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在法定期限內申報;未申報及已申報但漏報、短報,適用的裁罰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測試的兩個關鍵點:
- 房地合一交易申報義務不以「有應納稅額」為前提。
- 《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對未依限申報與已申報但漏報、短報,分別規定不同罰則。
依此逐項比對,即可判斷 B 符合法條,其他選項則分別混淆申報義務、裁罰幅度或土地增值稅優惠。
選項分析
(A) 錯誤。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有應納稅額者,並應一併繳納。也就是說,應納稅額為零,不代表免除申報義務。選項將「無應納稅額」誤當成「不必申報」。
第 6 題2 分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多久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的營利事業決算申報期限。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須就截至該情事發生日止的當期所得辦理決算,並於 45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正是《所得稅法》第 75 條所規定的決算申報事由。辨識適用條文後,直接記住法定期限為 45 日,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7 條的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列支規定。交際費須是業務上直接支付且取得確實單據,並按進貨、銷貨、運輸或供給勞務、信用等業務類型,適用各自的列支限額。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部分限額較高;符合規定的外銷業務,另有特別交際應酬費限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何者錯誤」,再分辨法條對不同事項的規範方式:一般交際費限額按業務類型及金額級距計算;公營事業的支付限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入預算;外銷特別交際費則按外銷結匯收入總額計算。接著檢查各選項對主管機關、企業自行訂定及百分比的描述是否與法條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交際費限額制度對符合資格、採較嚴謹申報或查核程序的營利事業,設有較高的列支標準。題目所述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列支限額較普通申報者高,符合命題所採的規定理解。
第 8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有關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至第 68 條的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試算暫繳資格,以及逾期未辦理暫繳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般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依規定繳納及申報。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得改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試算前半年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會計年度對應的暫繳月份,再核對試算暫繳的資格是否包含「如期辦理」。最後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判斷逾期未辦理的法律效果:自動補報、補繳與逾期仍未辦理,適用的利息處理方式不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採曆年制營利事業的一般暫繳申報期間為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不是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第 9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是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法定項目後的合計數。相關項目包括特定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但特定保險給付另有免計入門檻: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是否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或第 12 條之 1 規定的加計項目,再檢查是否適用保險死亡給付的免計入額度。題目問「不包括」,因此要找出未納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 1,000 萬元:正確,為本題答案。 雖然這類保險給付原則上屬於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但民國 112 年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第 1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視為銷售貨物?
①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②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③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④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視為銷售貨物」的法定情形,以及同法第 3 條之 1 對信託財產移轉的排除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銷售貨物是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但法律另將特定情形視為銷售,即使不符合一般有償移轉的樣態,仍按銷售貨物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視為銷售情形,再確認有無第 3 條之 1 的例外:
- 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
- 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
- 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再交付委託人,視為銷售。
第 11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有下列哪些情形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① 運銷國外者。
②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品。
③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原完稅照已遺失。
④ 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4 條「沖退稅款」: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的貨物,符合條文列舉情形時,得退還原納貨物稅或沖銷記帳貨物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與本題有關的規定為:
- 運銷國外者,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原則上得退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另須區分「免徵」與「退還」: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屬《貨物稅條例》第 3 條所列的免稅情形,不是本題詢問的已納貨物稅退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4 條,並留意題目問的是「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原則上屬經常居住境內:
-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
但第二種情形另有例外: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列入經常居住境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對應哪一款,再檢查有沒有符合例外。題目問「何者不符合」,關鍵在 C 選項:即使居留合計逾 365 天,只要符合政府聘請工作且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例外,就不因此認定為經常居住境內。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地價稅之稅率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特別稅率及減免規定。依民國 112 年法規:
-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符合累進課徵條件時,稅率最高可至千分之五十五。
- 供核定工業等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符合規定者按千分之十計徵。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外,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
-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供公共使用者免徵。
- 寺廟用地符合減免規定者,可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及相關規定申請減免。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的實際課徵稅率:
- 先找出明文的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建築使用,稅率為千分之六。
- 再比較其他選項:工業用地為千分之十;未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寺廟用地則涉及減免資格,不能因此直接判定其稅率低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 千分之六低於千分之十及一般基本稅率,因此依題目設定,答案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有關房屋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關於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免稅條件、自住稅率,以及住家與非住家混合使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課徵。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房屋稅的稅率與免稅條件,則須依房屋用途及法定要件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年限、金額、稅率與比例是否符合《房屋稅條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現值低於一定金額的免稅規定有用途限制;自住優惠須符合完整要件;混合使用則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非住家用面積另有最低比例。
選項分析
- (A) 正確。《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因此選項所述正確。
第 15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基本生活費、租稅優惠、稅捐解釋規則公開,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律是否採取「不得課稅」、「應明定年限」、「應公開」及「應設置」等強制規範。最關鍵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6 條:為特定政策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且須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選項符合條文意旨。
第 16 題2 分
有關租稅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違章的行政罰責任條件、稅法裁罰的法律適用,以及行政罰與刑事罰的處理方式。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行政罰法》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行政罰不是以「過失」為唯一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都可能成立行政罰責任。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則規定,違反稅法的裁罰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裁處前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再對照法條:
- 行政罰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能把責任要件縮成只有過失。
- 刑事罰原則上須有故意,過失犯須法律有特別規定。
- 稅法裁罰的法律適用,直接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 處罰機關方面,行政罰由主管稽徵機關裁處;刑事案件則由司法機關依刑事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A) 行政罰以過失為責任要件——錯誤。
《行政罰法》第 7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予處罰。行政罰的責任條件包括故意與過失,並非只要求過失;故意違反義務也可能受行政罰。因此此項錯誤,符合題意。
(B) 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正確。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非屬個人營利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的範圍,以及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所得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分配的股利、獨資資本主自獨資事業取得的盈餘,以及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等。出售財產或權利取得的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所得的範疇;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的交易所得,另依當時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所列的營利所得項目;若選項描述的是出售股票取得的交易所得,再辨別它是否屬股利或事業盈餘。出售股票的價差不是股東分配的股利,因此不屬個人營利所得。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個人境內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課稅制度,關鍵在於辨別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所得稅」,以及房地合一稅的計稅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稅制,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計算所得,並依第 14 條之 5申報;其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若屬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免納所得稅,但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房地合一稅的核心特徵:符合新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據此檢視選項:
- 看到「均適用」或「全數併入」等概括用語,要留意新舊制並非只由出售年份決定。
- 土地交易所得須區分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代表免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項個人境內所得,免納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上「免稅所得」與「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的區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有些所得雖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仍可能採分離課稅或扣繳方式課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所得性質,再判斷所得稅法是否明文免稅。勞保年金屬勞工保險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其餘選項則分別屬退職所得、政府獎券獎金及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各有規定。
選項分析
-
**(A) 勞保年金給付:正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勞保年金給付屬勞工保險給付,因此免稅。
-
**(B) 退休金所得:錯誤。**退休金原則上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的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及金額適用退職所得額計算規定;
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排富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兩項扣除額有三類不得適用情形:
- 扣除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 選擇將股利及盈餘按 28% 分開計稅。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該條例規定的扣除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排除條件。注意判斷的是法定稅率門檻、股利計稅選擇,以及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扣除金額;「有無申報基本稅額」或「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的大小」不能直接互相替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適用稅率為 12%,未達 20% 的排富門檻,因此此情況不會因此喪失扣除資格。
- (B) 錯誤。 本選項是選擇將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第 21 題2 分
假定某境內公司採日曆會計年度,民國 111 年 5 月 15 日開始營業,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為 10 萬元。依現行法規,該公司 111 年度之實際應納稅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在年度中開始營業、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一年時,如何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所得稅法》第 40 條,應先把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按比例換算為全年所得額,依規定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原比例換算實際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另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第 5 條,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者,按 20% 計算,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解題方法
公司於 111 年 5 月 15 日開始營業,至 12 月 31 日止,實際營業期間按月計為 8 個月:5 月計 1 個月,6 月至 12 月計 7 個月。
先換算全年所得額:
全年所得額為 15 萬元,適用「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的規定。按 20% 計算全年稅額為 3 萬元;但稅額上限為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一半:
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一般銷售額的認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的銷售額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應徵貨物稅的貨物,其貨物稅額也須計入銷售額。銷售額則不包括該筆銷售所收取的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6 條的兩個判斷原則:
- 屬於銷售對價或額外收取的費用,原則上計入銷售額。
- 營業稅額不計入銷售額;但應徵貨物稅貨物的貨物稅額須計入。
因此,找出題目中唯一不列入銷售額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① 橡膠輪胎
② 平板玻璃
③ 液晶顯示器
④ 機車
⑤ 煤炭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採列舉課稅,應稅貨物依《貨物稅條例》各條列出的品目及其範圍判斷;未列入的貨物,不能只因為是商品或製成品就認定應稅。
本題涉及的主要品目為橡膠輪胎(第 6 條)、平板玻璃(第 9 條)及車輛類(第 12 條)。液晶顯示器與煤炭不在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五項貨物與《貨物稅條例》的應稅品目:
- 橡膠輪胎:屬應稅品目,但法條另有特定免稅範圍。
- 平板玻璃:屬應稅品目,也有法定免稅範圍。
- 機車:屬車輛類應稅貨物。
- 液晶顯示器、煤炭:不是本條例列舉的應稅品目。
因此應稅者是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及第 3 條的遺產稅課稅範圍,以及第 3 條之 1 喪失國籍者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同時看被繼承人的國籍與經常居住地: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課稅範圍是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課稅範圍限於中華民國境內遺產。
- 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按中華民國國民規定課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錯套給所有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再核對喪失國籍的期間,以及經常居住境外者的課稅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關於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的權限、附加徵收國稅的限制、稅捐受償順序,以及各類地方稅課徵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
- 地方政府得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有排除稅目及稅率上限。
- 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 特別稅課、附加稅課最多課徵 4 年;臨時稅課最多課徵 2 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